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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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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原則

第1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現有證券法制的局限性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的不斷深入,我國證券市場逐步成長起來,有關證券市場的規(guī)范性文件陸續(xù)推出,市場規(guī)范化建設得到加強。

在證券市場法制的發(fā)展過程中,證券市場的基本制度有了明顯的改進。但是,證券市場的規(guī)范化、國際化還存在不少問題,相關的法制建設還需要大大加強和完善。從WTO的相關制度來看,現有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第一,在價值取向方面,現有制度對公平、公正、公開的價值目標體現不夠,在促進市場和交易自由化方面有明顯的缺陷。第二,在法制體系的內部協(xié)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guī)與全國性法規(guī)的矛盾。第三,證券市場的法制化受到了非制度化的政策因素的干擾。第四,在具體的交易規(guī)則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既有規(guī)則的執(zhí)行效益并不明顯。第五,在對外開放方面,我國證券市場的開放程度是有限的,與WTO的法制要求相去甚遠。第六,對證券市場中券商的規(guī)范化管理和監(jiān)督執(zhí)法存在局限性,尤其是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jiān)督的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yè)務時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監(jiān)管和處理缺乏力度。第七,在規(guī)范上市公司的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加入WTO后我國證券法制的完善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針對證券業(yè)所作的承諾將對證券市場制度化建設產生一系列影響,與WTO法律框架相抵觸的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尤其是WTO所確立的一般責任和紀律,以及專門針對金融業(yè)的《金融服務協(xié)議》的相關要求,將直接影響我國證券法制建設。為此,證券法制的未來發(fā)展,必須遵循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逐步自由化原則。

《金融服務協(xié)議》對證券市場開放的一般要求主要有:對各締約方開放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締約國在國內建立證券服務公司并按競爭規(guī)則運行;締約國公司享受同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跨境服務的限制;允許締約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的比例超過50%.

對照這些要求,結合前文分析的我國證券法制的局限性,筆者認為,要適應世貿組織法律制度的要求,我國未來的證券法制發(fā)展須注意以下幾點:

1.在證券法制的立法取向上,應該立足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價值目標,并應有步驟地修正現有制度與這些精神相抵觸的規(guī)則。在今后的制度創(chuàng)建中,應該盡可能地選擇和借鑒國外先進市場經濟國家的立法范例,避免法制目標的滯后。

2.在適應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要求方面,我國現有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變革。

首先,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在承諾的范圍內將世貿組織的制度要求反映到證券法制建設中來。世貿組織法律框架在證券市場方面所構建的準入原則要求;各締約方的證券市場應該向其他締約方開放,除非在承擔義務清單中有明確的排除性規(guī)定,否則任何締約方不得限制外資進入本國證券市場,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權比例及對單個的或累計的外國投資實行限制;不得要求締約方必須通過特定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yè)從事證券業(yè)務;不得限制境外投資者的數量,包括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專營服務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資經營證券業(yè)務的總量。我國在證券市場準入原則方面所作的承諾主要有:確保在華外資證券服務提供者在取得證券服務方面享有最惠國待遇;允許外國證券服務者在華設立機構并有開業(yè)權;確保外資證券服務提供者在境內提供本國暫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務。鑒于此,現有的嚴格禁止準入制度將必須修改。

其次,在證券市場的國民待遇方面,我國相關制度更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正。世貿組織的規(guī)則要求:締約方給予外國證券投資及投資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本國證券投資及投資者的待遇,包括投資品種、投資數量、投資比例等方面都不應有差別。我國已經做出的承諾主要有:外國證券服務提供者在取得境內證券組織成員資格,進入任何形式的證券市場時享有與本國證券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資品種、投資數量、投資比例等方面。但是,國內現有的制度在這些方面都處于空白狀態(tài),需要及時地補充和完善。

第三,在證券市場的透明度方面,我國雖已經有所落實,但是還有諸多不足。世貿組織規(guī)則要求:除緊急情況之外,每一締約方必須將其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決定、規(guī)定以及習慣做法,最遲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使國內外市場主體有充分的時間予以了解和掌握,盡量使得市場環(huán)境變得可以預見,并進而決定自身的行為取向。鑒于此,現有的證券市場制度建設,一方面,應堅持以明確而公開的規(guī)則為真正的市場規(guī)則,盡可能減少或避免通過不透明的政策性的干預來調整證券市場;另一方面,應該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透明化方面,加強常設性的、專門化的服務機構建設,以確保制度的透明化。

第四,在逐步自由化原則方面,我國一方面要積極利用該原則對我國(發(fā)展中國家)的優(yōu)惠性待遇,另一方面更應積極地推進市場法制建設。

3.在現有法律體系構建的科學性、協(xié)調性方面也需做出努力。迄今為止,我國證券法制體系已經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國務院及證監(jiān)會的行政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章為補充的體系。組建該體系的規(guī)范性文件已經較為豐富,但是體系內部的協(xié)調性問題沒有得到重視,今后的建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確保證券法、公司法的權威性,不能簡單地通過行政法規(guī)或者行政規(guī)章來修改,其中確有滯后或缺漏的,應該及時地通過修正案來解決;二是行政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規(guī)章內部的協(xié)調問題應予重視,尤其是對于那些過時的規(guī)章制度應該及時地清理,不能只管推出新的規(guī)章,忽視了新舊規(guī)章之間的協(xié)調;三是必須加強監(jiān)管規(guī)章發(fā)展的計劃性和系統(tǒng)性,不能發(fā)現什么問題就立規(guī),而需增強規(guī)范性文件的系統(tǒng)性、前瞻性,以便于監(jiān)管機構和被監(jiān)管者對規(guī)章的實踐。

第2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關鍵詞】股票市場;問題;完善;途徑

經濟轉型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領域發(fā)生的最顯著的變化是股票市場從無到有并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股票市場,20世紀90年代即步入了快速發(fā)展時期,這一演變過程遠較西方發(fā)達國家股票市場發(fā)展所經歷的時期要短。期間,我國政府在股票市場的歷史演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對股票市場進行干預,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政府行為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大量理論與實證研究表明,股票市場不可能絕對有效和絕對無效,而是介于兩者之間,我們把無效的部分稱為股票市場失靈。市場的有效性是用股票價格對信息的反應程度來度量的,只要沒有實現絕對有效就存在市場失靈現象,就有政府的作用空間,政府行為就是促進市場有效。但政府行為并不是在所有的時候都會促進市場有效,有時還使市場變得更加無效,即政府失靈。

為了促進股票市場良性發(fā)展,我國對股票市場進行了相應的干預。其基本效應如下:

一是政府行為促進了股票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在股票市場高漲和低迷時,政府利用利空和利好政策調控股市,如果政策出臺后引起股市異常波動則至少證明政策有效,然后再根據股指運行方向評價政府行為。從我國股票市場波動的幾個階段看,在股市低迷時的幾個異常波動點政府都準確地糾正了股票市場持續(xù)低迷的運行態(tài)勢,形成反轉走勢;在股市高漲時的幾個異常波動點政府都準確的抑制了過度投機行為。這些足以證明我國股票市場政府行為促進了股票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二是政府行為引起股票市場的異常波動。大部分時候政府監(jiān)管和調控措施都引起股票市場的異常波動,這是政府行為對股票市場的負面影響。事實上,減少甚至消除短期異常波動是政府在股票市場上的行為目標之一,但在很多時候事與愿違,由于股票價格對信息反應的靈敏性特征,最終導致短期異常波動。所以,在監(jiān)管和調控的手段上政府管理部門還應進一步完善,在一般情況下應盡可能避免力度較大的措施出臺,使市場能平穩(wěn)運行。如,1997年5月,政府連續(xù)出臺而沒有一次性出臺多項措施時股市的過度投機得到抑制,同時并沒有引起股市暴跌就是一個成功的范例。

目前,我國股票市場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包括:一是政府對股市的全面干預,直接造成了政府本身制度供給的非有效性;二是中央政府的全面介入,在建立全國性市場體系、極大提高市場效率的同時,也在另外的層面上損害了市場的效率和活力;三是政府過大的行政干預,導致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缺陷,股市融資有重蹈銀行融資覆轍的危險。

二、對股票市場進行調控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要保護好投資者利益,使股票市場能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穩(wěn)步發(fā)展,首先就要定位好股票市場的合理功能。股票市場的合理功能應該是一方面企業(yè)為生產和發(fā)展需要能在這里取得所需的資金,另一方面是投資者為企業(yè)提供資金并能在這里得到合理的回報(包括企業(yè)贏利分紅和企業(yè)成長升值所帶來的收益)。

(二)堅持適度調控的原則

對股市的調控不能削弱或破壞股票市場運行的內在機制,相反應當修復和促進股票市場內在機制發(fā)揮功能作用。要根據股市運行偏差的程度,結合市場的發(fā)展階段、成熟程度,采取有區(qū)別、有計劃、科學靈活的政策調控措施,既要防止股市暴漲暴跌,又要維護股市活躍程度,確保股市運行處于健康軌道。

三、完善途徑及政策建議

(一)發(fā)揮證券監(jiān)管部門維護股市動態(tài)均衡的作用

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可以通過對股票發(fā)行規(guī)模、速度和結構的調節(jié)來調控股市供給。在股市偏離宏觀經濟持續(xù)低迷時,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可以通過降低新股發(fā)行和再融資的節(jié)奏,控制資金流入調控行業(yè),以維護股市的動態(tài)平衡。在股票市場轉暖的情況下,要充分發(fā)揮股票市場高效配置市場資源的重要功能,一方面,在市場可承受的范圍內,穩(wěn)步提高股市的供給,擴大股市規(guī)模,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分散銀行體系過度集中的風險,促使整個經濟和金融體系的運行更富有彈性和活力。另一方面,支持企業(yè)通過股票市場并購重組,以促進我國產業(yè)結構的調整和優(yōu)化升級。同時,證券監(jiān)管部門還可以通過入市資金門檻、入市主體的條件、股票型基金發(fā)行速度等手段從需求方面進行調控。此外,證券監(jiān)管部門要加快建立投資者保護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制度、推進發(fā)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等,這些股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是我國股票市場健康發(fā)展的重要根基,從廣義上來講,這也是對我國股市極其重要而且必須為之不懈努力的調控。

(二)合理運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

如今中國經濟市場貨幣投放過多,為了穩(wěn)定物價,國家政府采用了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經濟過熱的作用。但從公布的CPI指數來看,中央銀行強有力的貨幣政策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多次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使得投資萎縮,經濟增長減慢。中央銀行應盡快找到更有效的政策調控中國的經濟,使資金的運用渠道多元化,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三)利用稅收調節(jié)交易成本對股市進行調控

稅收政策手段作為一類可供選擇的間接性工具,主要是通過降低(提高)有關稅收,影響股票交易成本來發(fā)揮刺激(抑制)股市的作用。涉及股票市場的稅收包括股票交易稅、資本利稅、對股息和紅利所得征稅、印花稅。我國政府也曾利用調節(jié)印花稅稅率進行股市調控,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從長遠來看,應該用交易稅取代印花稅,并適時推出資本利得稅,更好地從稅收制度設計上鼓勵投資,抑制過度投機。

(四)完善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

第一,廣泛開展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宣傳教育,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風險控制及處理能力。一是通過券商提供信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的基本運行機制和主要操作技巧,對廣大投資者進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基礎教育,二是幫助證券市場的主要媒體進行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系列講座,幫助投資者逐漸掌握運用信用交易以及股指期貨交易所需的實際操作手段和方法。

第二,建立和健全從事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需要,盡快修改《證券法》、《商業(yè)銀行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guī),制定《股票信用交易管理辦法》、《股指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在編制更加科學合理的全國股票市場價格指數、厘定每一個指數所對應的現金額的基礎上,人民銀行、中國證監(jiān)會等監(jiān)管部門主要應制定如下法規(guī):一是能夠提供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券商的資格認定。二是制定統(tǒng)一的基本保證金率,并允許券商根據其具體情況在一定幅度內上下浮動。為了保證信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的穩(wěn)步推進,基本保證金率應遵循先高后低、適時調整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對做多保證金率和做空保證金率可以分別規(guī)定,以達到引導市場運行的目的。三是規(guī)定券商貸放資金的利息率和貨放時間,以控制券商信用擴張的能力。四是要求券商交投資者的現金帳戶和保證金帳戶分類管理,加強保證金帳戶的風險控制??梢砸?guī)定開投保證金帳戶的最低資金要求,以及投資者開設信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所必須的最短入市時間。最低保證金要求和最短入市時間也遵循先高后低、適時調整的基本原則。

第三,進一步打通券商的融資渠道,為信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提供充分的資金支持。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本質上是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實際上也是一種融資),其能否順利推進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券商是否有比較充足的資金儲備,即券商能否有通暢的融資渠道。擴大券商的融資渠道,需要在充分利用股票質押貸款、銀行間拆借市場、增資擴股等傳統(tǒng)方式的基礎上不斷拓展。首先,利用國家即將頒布新的公司債券發(fā)行管理規(guī)定、鼓勵債券市場更快發(fā)展的有利契機,允許券商嘗試發(fā)行金融債券,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再擴大規(guī)模。其次,加快適合條件的券上市步伐,利用上市公司獨有的融資機制來增強券商的資金實力。最后,借鑒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場發(fā)展的成功經驗,開設專門從事證券資業(yè)務的證券金融融公司,利用其為券商融資的獨特功能,推動我國股票信用交易和股指期貨交易的順利發(fā)展。

(五)構建完善的股票市場干預法律體系

一是構建政府干預股票市場的宏觀法律體系,包括:以《金融安全保障法》作為政府介入包括股票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的基本法;建立有效的監(jiān)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重點是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jiān)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zhí)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jiān)管法制,完善證券市場監(jiān)管法律體系,監(jiān)督和處罰證券違規(guī)行為,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抑制過度金融投機行為,并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jiān)督體制;二是構建政府干預股票市場的微觀法律體系,重點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時效性,進一步拓寬完善披露的渠道,加強對信息披露實施狀況的監(jiān)管。

四、結束語

從政府的角度講,政策效果與理性市場的形成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政府行為是否會保持理性,另一個是理性的政府行為會不會在股票市場中得到準確的反應,是否會出現反應過度或反應不足的問題,即市場對信息的反應偏差會導致市場的非理的發(fā)生,中國股票市場對宏觀政策信息存在過度反應,理性的政府行為并不一定在市場上形成理性的投資者行為。當前,我們急需要做的是,學習西方發(fā)達國家關于股票市場管理的經驗,結合我國股票市場發(fā)展的基本現狀、特點和問題,作出及時有效的調整,同時,提高股票市場管理者的執(zhí)行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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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哲,石柏林.論中國政府干預股票市場的法律體系構建[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11):119-124.

第3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股指期貨的全稱為股票指數期貨,是以某種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標準化的期貨合約,股指期貨交易合約的標的物是股票價格指數。在合約到期后,股指期貨通過現金結算差價的方式來進行交割。

股指期貨是新生的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期貨中產生最晚的一個類別,但是卻受到投資者的追捧,在規(guī)模上與交易品種上都迅猛地發(fā)展。據2006年的數據,在全球期貨(期權)交易中,股指期貨(期權)所占的比例為38%,位居第一位。

2股指期貨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2.1美國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

1982年,第一個股指期貨產品誕生于美國,快速的發(fā)展使其在短短的時間內成熟起來,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國家期貨管理法律、法規(guī),二是交易所期貨交易規(guī)則,互為補充和配合兩部分法律規(guī)范體系不僅保證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健康、有序發(fā)展,并且實現了市場的充分競爭和高效性。在微觀方面,美國股指期貨規(guī)則是保證股指期貨交易活動正常運轉的基本法規(guī)。美國有關股指期貨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主要包括:保證金制度、傭金及傭金商制度、價格報告制度、價格限制制度、交易頭寸限制制度、違法違規(guī)行為制裁制度等。

2.2日本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

日本的股指期貨從產生到迅速發(fā)展大致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雖然已開放了其證券市場,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現的股指期貨合約卻并非來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階段時期,日本的《證券交易法》明確規(guī)定證券投資者禁止從事期貨交易。因此,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掃清法律政策障礙。

發(fā)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時的法律法規(guī)逐步完善。股指期貨剛推出時,并不被太多交易者關注,通過修改和制訂法律法規(guī),如《金融期貨交易法》等法律法規(guī),為股指期貨發(fā)展注入了一支強心劑,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政策也傾向于保護國內的機構投資者,促使股指期貨健康的發(fā)展。

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貨市場逐漸成熟。日本積極改革創(chuàng)新,制定新法并修改舊法,如2004年對《商品期貨交易所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確保股指期貨市場走向正軌。

2.3國外股指期貨法律制度體系對我國的啟示

首先,從發(fā)展趨勢上看,各國都更加注重對股指期貨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日本在股指期貨法律法規(guī)薄弱的情況下推出發(fā)展股指期貨,走了較多的彎路,不僅曾一度使投資者喪失信心,而且也令股指期貨市場的發(fā)展出現停滯。這樣的經驗教訓在我國即將推出股指期貨之際更具借鑒意義。

其次,從管理的組織體系上看,美國和日本都通過法律法規(guī)明確各級監(jiān)管職能部門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監(jiān)管權限。均強調了政府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宏觀調控和自律組織的協(xié)調發(fā)展,使股指期貨市場在“無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靈活協(xié)調下互相制衡,分散風險,保障股指期貨市場的有序性、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發(fā)展。

第三,從法律法規(guī)體系構成上看,美國具有完備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guī)體系。比如傭金及傭金商制度、價格限制制度、違法違規(guī)行為制裁制度等。而日本因為是“三省分口管理體制”,沒有設立期貨行業(yè)協(xié)會,只是有全國商品交易所聯(lián)合會等民間協(xié)會,與美國的期貨監(jiān)管模式有異同之處,因此日本在借鑒美國模式同事積極創(chuàng)新與改革,摸索出一套適合本土現狀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guī)模式。在此處,中國與美國、日本股指期貨發(fā)展現狀都有所不同,所以“閉門造車”的空想立法方式不僅易出現法律漏洞,而且浪費調研資源。因此,參考國外先進法律制度與結合自身現狀并適當創(chuàng)新,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應為我國股指期貨立法思路的首選。

3我國對股指期貨進行法律規(guī)制的必要性

3.1社會背景角度

從外部環(huán)境看,我國已加入了WTO,經濟全球化進程要求期貨市場更加完備,推出股指期貨是期貨行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必然選擇。

從內部環(huán)境看,我國欲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以及股票市場對股指期貨的需求,都需要法律法規(guī)對股指期貨的推出墊定基礎,并對推出后的市場行為進行規(guī)制。

3.2經濟學的角度

第一,股指期貨一方面是有效的投資手段和套期保值工具,能夠加入到傳統(tǒng)的證券投資組合中,改善其投資績效。并且股指期貨的推出可以豐富我國金融市場的品種,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給了期貨投機者以投機的機會,得到了不同類型投資者的喜愛。

第二,通推出股指期貨能夠有效規(guī)避風險、實現資產保值,吸引投資者和資金,有利于擴大期貨市場的規(guī)模,加強市場的流動性,并以此優(yōu)化社會資源配置。

第三,推出股指期貨后,通過法律法規(guī)可以規(guī)范期貨交易行為,促進期貨市場的規(guī)范化,可以提高期貨市場服務水平,確保期貨功能的發(fā)揮,因此有利于期貨市場的穩(wěn)定和社會安定,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3可行性的角度

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成為我們的既定目標,依法治國是我們的基本治國方略。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法制不健全,投資者鉆法律漏洞,投機現象嚴重的情況為我國進行法律規(guī)制提供了歷史性的契機。并且勤于變動的股指期貨政策對金融市場是不利的,而基本的期貨法律制度與股指期貨法律法規(guī)將一勞永逸地解決這種“政策的重復建設”。因此,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股指期貨順利的推出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從根本上、從長遠保障我國的股指期貨的順利上市與其后的平穩(wěn)發(fā)展。

4我國股指期貨立法的基本原則

4.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不僅為證券立法的基本原則,也應當為股指期貨立法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之分,在資金量和信息資源等方面雖然有所不同,但是股指期貨立法應該貫徹公平的原則,為各類不同的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交易機會,參照期貨交易規(guī)則中的“時間優(yōu)先”和“價格優(yōu)先”,而并非“數量優(yōu)先”“和資金量優(yōu)先”。立法者也必須根據市場狀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中處于弱者的一方,真正貫徹股指期貨要求公正立法的基本原則。

4.2符合國際慣例原則

規(guī)范化和國際化的交易品種名稱不僅為他國投資者交易本國股指期貨品種帶來便捷,而且能夠保障安全與提高效率。雖然這些國際慣例能夠促使股指期貨的成熟發(fā)展,但在借鑒的同時也需要與我國的金融市場發(fā)展現狀相結合,堅持“國際慣例引進為主,創(chuàng)新為輔”的原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獨具特色的股指期貨法律法規(guī)體系。

5我國股指期貨法律規(guī)制的立法模式

5.1“應急型立法模式”與“設計型立法模式”

從美國和日本的股指期貨發(fā)展過程的立法經驗和判例學說中可以看出“立法先行”的“設計型立法模式”更適合中國的國情。股指期貨在中國論證了如此多年卻遲遲不能推出,究其根本原因即是有關期貨的法律法規(guī)滯后,并且內容簡略,效力層次較低。在立法結構的實體性和程序性也不規(guī)范,致使期貨市場的發(fā)展處于法律的軟約束之下。因此,填補法律的空白,從美國和日本的立法中吸取經驗,為股指期貨“量身定做”適合的法律法規(guī)迫在眉睫。但是出現問題后再立法的“應急型立法模式”也不應該被摒棄,多變市場狀況需要法規(guī)的更迭與修改,“應急型立法模式”應為“設計型立法模式”的補充。

5.2“單獨立法模式”與“混合立法模式”

證券衍生品主要分為兩類,證券型(如權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期貨),不同的證券衍生品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風險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將不同的證券衍生品種與公司債券等現貨交易并列去制訂法律法規(guī),會造成適用和執(zhí)行的混亂。與此同時,制訂股指期貨法律法規(guī)既要做好與《公司法》、《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法律的銜接,又要保證股指期貨立法的有效性與前瞻性。因此采取“單獨立法模式”比較合適,制訂一部專門調整股指期貨的《股指期貨法》,不僅能將股指期貨制度創(chuàng)新建立在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臺上,真正有效地控制風險,而且能夠促使市場當事人、市場執(zhí)法人遵法守法。

5.3“官僚型立法模式”與“民主型立法模式”

“官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體現的意志是當權人士與各級政府官員意志的集合,是內部部分民主的集中,不適合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這種立法模式弊端較為突出,具有單一性、可控性和上位性,背離了現代立法的民主原則。

“民主型立法模式”正順應了時代的要求,公開的、廣泛的征集公眾對股指期貨的立法民意,確保各方相關證券、期貨參與者和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懊裰餍土⒎J健睘槊癖妳⑴c股指期貨立法墊定了政策基礎,順應了公眾和市場的需求,相當程度上賦予法律的正統(tǒng)性、民意性和權威性。同時,也為即將制定的股指期貨法律在執(zhí)行上掃清部分障礙。

參考文獻

第4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一)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框架下,沒有明確規(guī)定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在證券交易中因行為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只能依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有學者認為,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利益的立場看,從保障市場交易安全,維護公平的證券市場秩序的角度看,應采用有利于投資者的歸責原則。在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的前提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必須證明在原告所遭受的損害中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法官便可以從已知的事實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有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過錯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舉證責任,但是平等自愿為自由市場的基本原則,訴訟權利的平等也是該原則的組成部分之一,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案件中,無端加重被告方的舉證責任,無疑對被告不公,盡管在市場上行為人一般擁有資金優(yōu)勢和信息優(yōu)勢等,相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屬于強勢一方,但是證券市場投資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性,投資決策和投資者主觀方面的因素都會導致其投資決策失誤而蒙受損失,因而不能將全部的舉證責任都歸于被告,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因此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存在弊端。

(二)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證券法只是粗糙的規(guī)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因果關系認定方面未作任何規(guī)定。如果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定性為一般侵權行為,那么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責任的因果關系的認定只能依據民法中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理論認定,但是由于證券交易的特殊性,原告很難依據該理論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失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我國民法中關于因果關系的規(guī)定,很難能適用于操縱證券市場案件中操縱人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與原告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定。

(三)有關于民事賠償制度方面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立法關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民事賠償制度起步較晚且不成熟,因此在大部分案件中,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多以行政處罰結案,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也多以承擔行政責任收尾,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只能為自己的損失買單或者退出證券投資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年輕化、粗糙的原則性規(guī)定、監(jiān)管部門的不重視、具體實施力度不夠以及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是導致民事賠償制度無法切實有效落實的重要因素。

二、關于我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民事法律責任完善的立法建議

(一)歸責原則的完善

在相關的證券立法中沒有關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定性。我國大部分學者同意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定性為一般侵權行為。若將其定性為一般侵權行為,那么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針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歸責原則一般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依據該歸責原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時才可能承擔責任,并根據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范圍和責任形式,前文在提及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與安定操縱的區(qū)別中就指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在一般情況下由投資者即原告舉證證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必須能夠舉證證明自己主觀無過錯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二)因果關系認定的完善

一般地說,如果原告能夠證實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某種信賴關系的存在,那么也就證實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和被告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雖然“市場欺詐”理論可以減輕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有效打擊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但是該理論的適用前提是存在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而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還不太成熟,同時,如果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進行歸責,被告的舉證責任就大為加重,對被告極為不利。另外,由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不同于一般的證券侵權行為,如果按照推定因果關系把舉證責任完全歸于被告,對被告也是不公平的,畢竟市場操縱著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操縱者在交易中除了經濟優(yōu)勢外并沒有優(yōu)于原告的法律上的權利,結合我國目前處于證券市場起步階段,在因果關系的認定方面,采取相當因果關系說較為適當。

(三)民事賠償制度的完善

1.民事賠償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確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權提起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案件中損害賠償之訴的主體為因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得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蒙受損失的證券投資者。但是,對于原告主觀上是否必須為善意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所謂“善意”,是指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定進行證券交易時,并不知道該證券縱證券市場行為人操縱或控制。但是有的學者對此說法卻不以為然,其認為因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原告由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之存在并不能因為其主觀上明知而消失,此種社會危害性并不因原告知悉而有所減少,法律禁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針對的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本身而非人們是否明知該行為存在。投資者主觀善意與否不影響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承擔應有的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被告即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主要有證券經營商、證券交易所等業(yè)務機構以及證券業(yè)務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責任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1)上市公司,操縱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公司的股票;(2)機構投資者,如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商業(yè)銀行等;(3)證券公司,如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4)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中介服務機構;(5)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證券業(yè)協(xié)會;(6)上述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個人;(7)其他機構。

2.原告所受損失的確定范圍和計算標準

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案件中受害人損失的確定范圍和計算方法我國立法尚處于空白狀態(tài)。針對我國民事賠償制度的不足,首先要出臺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民事賠償制度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使民事責任的承擔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其次要加強監(jiān)管部門對于民事賠償的認識和重視,不能將所有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案件都劃歸行政責任范圍,只顧懲罰操縱者而忽視了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最后,要明確損失的確定范圍與計算方法。關于損失的確定范圍,我國可以借鑒美國關于損失的確定的方法。美國在證券交易法中為了平衡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利益,將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的總額限制在被告違法行為所獲利潤的范圍之內,但是不得超過被告的非法所得。關于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在實際生活中,一般經常采取的計算賠償金額的方法主要有實際價值計算法、差價計算法和實際誘因計算法。根據實際價值計算法,損害賠償金額是根據受害投資者在進行股票交易時所付出或獲得的價格與當時的股票的實際價值之差別來決定的。例如,某一股票在某一日的實際價值是30元人民幣一股,但是由于受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的控制,該股票當日的市場價格為40元人民幣一股,一投資人以400元的價格從操縱人手中購買了10股。在投資人與操縱人進行交易時該股票價格與實際價值的差別為每股10元人民幣,根據實際損失原則,原告應當獲得100元人民幣的損害賠償。根據差價計算法,損失賠償的金額等于股票交易時的價格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暴露后一段合理期間內股票價格的差價。例如,原告以每股50元人民幣的價格從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手中購買了30股股票。十天以后,操縱人的違法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被披露,股票價格下跌至每股30元人民幣。原告立即出售從操縱人手中購買的30股票,得到900元人民幣。原告購買和出手該股票時的差價總共是600元。在被告不能反證原告在與其進行這一股票的交易時不存在信賴關系的情況下,被告應賠償原告600元人民幣。但是在運用這兩個計算方法時應注意這兩個問題,一是股票在進行交易時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二是有過度補償、違反公平原則的弊端。為了防止這一弊端的出現,法院可以把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賠償責任限定在他非法獲利的范圍之內。根據實際誘因計算法,違法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對因其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造成的那部分損失負賠償責任,對其他因素引起的那部分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雖然很多,但是沒有一個方法是真正完善的,因為股票市場的變化因素很多,難以找到一個十全十美的計算方法來排除所有市場變化對股票價格的影響。雖然所有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都有缺陷,但如果我們能夠根據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案情,選用合適的計算方法,就可以把計算方法中的缺陷的影響限制到最小的程度。

第5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推動會計準則的發(fā)展。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市場發(fā)育程度的不成熟及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不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

會計準則國際化是近年來國內外頗為流行的一個概念,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是時代的潮流,是未來財務會計發(fā)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國都面臨的共同的課題。從各國會計準則產生與發(fā)展的歷史看,證券市場是推動會計準則產生與發(fā)展的動力,我國也不例外。當今,證券市場的日益全球化為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也使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成為我國必須面對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現實一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其時會計準則的推動作用也更加明顯。不容忽視的是,我國處于經濟轉型時期,證券市場雖然有了一些長足的發(fā)展,但是仍不夠完善,其內在矛盾的存在導致證券市場基本功能難以發(fā)揮,高度投機違背證券市場的交易原則,顯現出幼稚和不成熟的特點。這種不成熟和幼稚的證券市場同時也制約著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

一、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影響會計準則的目標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新舊經濟體制的劇烈摩擦和尖銳時抗的夾縫中產生與發(fā)展起來的,是摩擦雙方和時抗雙方相互妥協(xié)和不斷磨合的結果。因而我國的證券市場從產生那一天起,就帶有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1)體制缺陷是我國證券市場第一個主要的制度缺陷。由于行政權力和行政機制的大規(guī)模介入,我國證券市場被嚴重行政化了,已經成為有計劃的資本市場。(2)機制缺陷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第二個重要制度缺陷。由于競爭機制、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的三重缺失,我國證券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發(fā)展和進取的動力與源泉。我國的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yè)改造而采.由于行政的介入與市場機制的缺失,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轉軌不轉制”的情況。

時許多上市公司來說,最主要的變化只有兩個方面,一是“翻牌”(改名稱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圈錢”(在上市時按高水平的溢價募集巨額社會資金)。(3)功能缺陷是我國證券市場第三個主要的制度缺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證券市場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是資源的配置和再配置。為了實現這一功能,證券市場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價格形成的機制必須是市場化的,市場上聚財——用財——生財機制是健全完善的。然而在我國,公司上市后,保配股資格成了許多管理者和經營者甚至政府時企業(yè)“關愛”的心照不宣的目標。這樣,資源合理組合和優(yōu)化配置的功能基本失敗或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失敗了:在“聚財——用財——生財”這條因果鏈中,剩下的惟一功能就是聚財,即人們常說的“圈錢”功能了。(4)規(guī)則缺陷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又一重要制度缺陷。從市場的角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應是證券市場的立法基本出發(fā)點和立足點。

由于這些制度缺陷,使得有計劃的證券市場一方面要支持國有企業(yè)上市圈錢,向投資者轉移風險;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欺詐,保護投資大眾的利益。這是一個無法兩全的目標。正是這樣的目標,使得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必須同時為國家、企業(yè)、投資者三方服務。我國1993年出臺的《企業(yè)會計準則》中提到:“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求,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yè)加強內部管理的需要?!笨梢?,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制定的目標是要滿足政府、有關各方和企業(yè)內部經理人員三方的利益,而且似乎把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這實際上是“有計劃”證券市場的必然結果。把三方利益關系人的利益要求同時作為會計準則制定的目標,在技術上具有一定的難度。而且,在同一會計準則體系規(guī)范下的同一會計信息要同時滿足三方利益關系人的要求,首先的前提必須是:這三方關系人的利益不存在任何的沖突。顯然.這一前提是不成立的從證券市場高度發(fā)達的國家來看,會計準則制定的目標一般定位在民眾利益上。會計準則的民眾利益一般表現為它所規(guī)范的財務信息是否有利于社會資源配置的優(yōu)化,是否根據普通民眾的利益要求來規(guī)范企業(yè)的財務信息披露行為。目前,在國際范圍內普遍流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等,大多是以民眾利益為目標的。從長遠觀點看,我國證券市場終會完善、健全,會計準則的制定目標應當定位于民眾利益,把政府看作是眾多投資者的一員。

二、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影響會計準則的價值取向及制定

與國外大多數國家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相比,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存在著特殊性:(1)股份復雜,股票流動性差。我國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份被人為地分割為具有不同流動性的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等。國家股幾乎不具有流通性,法人股只有極小流通性.只有占比例不高的社會公眾股具有充分的流通睦,這也使股權結構處于比較穩(wěn)定狀態(tài)。(2)國有股處于控股地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程度較高,其中最高可以達85%左右。我國占據控股優(yōu)勢的國有股中首先是國家股股東,其次是法人股股東,并且均不能流通。由于國有股高度集中不流通,而社會公眾股一般比較分散,難以集中。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國有股控股。國有股“一股獨大”,必然影響我國會計準則制定中價值取向原則的設定。會計準則制定的價值取向原則從理論上可以歸納為三個:用戶優(yōu)先原則、送戶優(yōu)先原則和中立原則。用戶優(yōu)先原則是指會計準則制定者在進行會計選擇過程中,以最大化用戶(投資者)的效用為先決條件,而不管它對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影響;送戶優(yōu)先原則是指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以最大化送戶(經理人)的利益為前提;中立原則是指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在會計準則制定的過程中,不考慮用戶或送戶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而僅以社會總福利最大化的標準來加以選擇。我國證券市場上股權結構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利益在各種利益關系中的主導地位。以政府利益為導向的會計準則制定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于是出現了我國會計信息應滿足國家、有關各方和企業(yè)內部的各種需要的提法。我國奉行的這一中立原則在操作上存在較大的難度,而且縱觀我國現有具體會計準則,主要是借鑒國際慣例,而這些國際慣例多是以用戶優(yōu)先原則為導向的。那么這就有可能與我們所持的中立原則相違背,就不太適應我國當前證券市場的情況。美國等會計準則比較完善、發(fā)達的國家,他們奉行的是用戶優(yōu)先原則,而這一原則的選擇也主要出于對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考慮。要使會計準則能夠促進資本市場優(yōu)化資源配置,它首先就必須能夠使投資者從所制定的準則中獲益。

中國獨特的股權結構,使得政府的行政職能、經濟調控職能和所有者職能結合在一起.股權約束就滲透了社會政治目標,帶有行政干預的屬性。我國這種以國有經濟為主導地位、國有控股的經濟模式.導致會計的重.心是國有企業(yè).會計目標是一種政府導向型的目標。這對會計準則的影響體現在:由于政府在整體上是企業(yè)最大的投資者,也是絕對最大的產權主體,它兼有代表產權主體和權威性兩重特性。 所以.我國財政部是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即由政府機構負責制定會計準則。用博弈論來理解,這種政府管制下的準則制定,似乎也就成了由博弈的一方來制定規(guī)則的格局。因此,政府作為準則制定機關,使我國的會計準則不單純是一種技術規(guī)范,它同時也是政府規(guī)章的一個組成部分,能夠借助于國家機器的強制力得以貫徹。企業(yè)、少數股東對政府進行會計準則的制定工作缺少敏感性利益驅動,很少直接干預。會計準則直接關系著利益分配的舍理性,政府色彩太濃。會損害其他方的利益,會計準則也無法真正代表廣泛的社會利益。

三、證券市場的發(fā)育程度影響我國會計準則體系

同經濟發(fā)達國家比較,我國證券市場發(fā)育仍不夠成熟。我國證券市場從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興起,發(fā)展的歷史較短,證券市場規(guī)模狹小,國內證券市場的容量小。2000年底股票市場的市價總值為48091億元.僅相當于美國的一、兩個基金的規(guī)模。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夠突出。2000年底股票市場市價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53.79%,仍遠低于周邊發(fā)展中國家大部分在100%的水平。證券經營機構能力弱、風險高、業(yè)務范圍窄、經營行為不規(guī)范。機構投資者占市場投資主體的比例偏小。截至2OO1年底,中國機構投資者占全部投資者的比例不到20%,而在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是市場上的主導力量,一般占40%~60%,在市場中發(fā)揮重要的穩(wěn)定作用。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運行機制不完善,公開、公平、效率程度低,上市公司的數量和影響都不大。參與證券市場的投資者雖然較多,但廣大中小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市場的“投機者”。而且受教育程度有限,他們并不過多地關心企業(yè)提供的會計信息,缺乏對財務資料進行分析的能力和知識,對企業(yè)提供相關、可靠、可比的會計信息的要求自然就不如證券市場發(fā)達國家的投資者那么迫切,人們并不過多關·是否有會計準則對會計信息作出規(guī)范。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數量和規(guī)模都較小,還沒有形成一種“產權文化”的氛圍,人們仍然習慣于按有關法律或會計制度對會計實務作出處理。于是形成現在這種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并存的準則體系。但從世界范圍來看,會計準則已成為會計規(guī)范的主要形式,隨著企業(yè)通過證券市場融資的比例增大,人們越來越需要會計信息的公開流通,會計準則也變得日益重要了。在這一大趨勢下,我國也應加大會計準則制定和實施的步伐,逐步取消會計制度,盡快走上與國際會計準則協(xié)調的道路

四、證券市場的監(jiān)管不力影響會計準則的執(zhí)行

強調會計準則內容的國際化固然重要,但是確保會計標準的有效貫徹和執(zhí)行同樣重要,兩者缺一不可。近年來,我國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基礎上,已制定了16項具體會計準則,在會計準則制定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我們也應看到,這些具體會計準則的執(zhí)行還存在一定的問題。近幾年,我國證券市場出現了許多案例,如瓊民源、銀廣夏等虛構收入、提供假報告。藍田股份等虛增資產、隨意調劑利潤等都與沒有有效執(zhí)行會計準則有關。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fā)展的歷史較短,監(jiān)管手段不足,監(jiān)管機構的職能有待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比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權力不充分,證券監(jiān)管在職能和地區(qū)上處于分割狀態(tài),從而影響監(jiān)管政策的效率。各級市場的監(jiān)管分屬于不同的機構和部門,在多元化管理體制下,出現權力的爭奪和責任的推卸,各部門之間不協(xié)調,空耗各部門、各企業(yè)的大量資源,協(xié)調不周出現的漏洞又造成監(jiān)管的盲區(qū)。這種多元化管理體制也有悖于市場經濟的自由性原則,導致市場失靈。政府經常使用政策手段監(jiān)管證券市場。使股市成為政策市、消息市,政府變成證券市場上的最大的“莊家”。這些都影響到證券市場對有關會計準則的有效執(zhí)行。一個制定得再好的會計準則。如果得不到有效執(zhí)行,就會成為一紙空文,會計準則便形同虛設,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曼是無從談起。

第6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關鍵詞:證券法;信息披露;規(guī)則;完善

前言

證券交易雖然是自愿行為,但《證券法》第一條就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第六十九條也規(guī)定,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完善我國證券法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打擊不法分子,保護證券交易市場穩(wěn)定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證券法信息披露概念

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介紹,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主要是指違反了證券法規(guī)定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違反了證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當事人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當中應遵循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基本原則。此外,還要遵循易得性和易解性,即投資容易獲得和容易理解,這是因為資本市場對于廣大投資者的吸引力主要在于透明度。透明度就意味著投資者的知情權,也意味著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信息能得到保護,投資者就愿意把錢袋子拿出來。否則,沒有知情權,選擇權就得不到保護,投資權也就沒著落,所以信息披露制度至關重要。

2完善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法》改革中的必要性

第一,從證券信息披露本身的性質來講,信息是行為選擇的重要基礎,而交易是以信息的獲取和信息判斷為前提。因此,證券信息的披露是證券市場各主體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支撐市場良性運營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第二,從上市公司的披露主動性來看,由于我國現行《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因此,上市公司在對相關證券信息進行披露時,往往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證券信息披露操控機制。第三,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來看,核準制與注冊制中對于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都是處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而對發(fā)行人設置一定的市場準入門檻。第四,從政府監(jiān)管的角度來講,在核準制階段,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在之前尚處于初步發(fā)展階段,投資者對股票的價值判斷以及風險預測等能力尚不成熟。因此,由證券監(jiān)管機構通過專業(yè)分析證券的優(yōu)劣而對發(fā)行申請進行審查,能夠從一定的角度避免投資者因不了解真實、完整的信息而購買低質量證券,從而遭受經濟利益的損害。

3證券信息披露案例分析

據媒體報道,2017年11月9日,趙薇夫婦因收購萬家文化過程中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而面臨被證監(jiān)會處罰。根據證監(jiān)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龍薇傳媒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通過萬家文化對上交所問詢函回復公告,公告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及披露不及時,構成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jiān)會對相關公司和責任人員擬給予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其中對黃有龍、趙薇給予警告、處以30萬元罰款,并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據了解,截至目前,已經有多位律師在向受損的投資者征集信息準備索賠。雖然投資者買股票是民事行為,但投資者買股票作出決策是以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時性和合法性為前提。如果這些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那么投資者做出的投資決策就是不睿智的,不符合投資利益最大化。此外,如果投資者在被誤導的情況下買股票,表面上看買股票的行為是自愿的,但是他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真實自愿的,因為他受到了虛假陳述的誤導,這種誤導和他的投資決策之間有因果關系,而且這種投資行為和他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只要這兩個因果關系成立,投資者的損失就可以找這個失信者,這個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體完善措施

4.1設定自愿性信息披露標準

第一,認定的重大性標準。強制披露內容需要符合“法定的重大性”,即信息對該證券的市場價格的影響程度或者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程度;第二,合理性標準。由于自愿披露的信息更多的是對未來盈利的預測,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特點,因此公司在披露信息時,除了表述內容應當有理有據之外,對于引用的數據、資料也應當注明來源,并對其是否具有權威性進行論證分析,從而保證信息的合理性;第三,易解性標準。雖然法律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沒有進行有效規(guī)定,但是上市企業(yè)仍舊需要加強這方面的表達和描述,以方便信息使用者理解和分析;第四,持續(xù)性標準。對于涉及到每一項目或者是計劃的信息披露,上市企業(yè)需要對其情況和結果進行跟進,并及時地公布重要事項的變更,從而使得投資者能夠及時改變投資決策。

4.2倡導和保護上市公司合理的自愿披露

由于政府的支持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激發(fā)上市企業(yè)自愿信息披露的主管能力意識,因此,監(jiān)管部門需要給予上市公司一些鼓勵政策,引導公司以客戶需求為導向而提高自愿披露信息的積極性。同時,監(jiān)管當局應當制定適當的標準來規(guī)范上市公司提高自愿披露的信息質量,避免無用信息的泛濫。

4.3鼓勵和規(guī)范證券咨詢機構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評價

投資者的素質不足可能使得上市企業(yè)不能夠對自愿信息披露進行詳細的分析,從而使得其不能夠判斷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風險性。而證券咨詢機構及其內部人士則能夠利用其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對自愿性信息披露進行合理的評估,減少投資者對信息的盲目依賴性,增加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同時,監(jiān)管部門一方面應鼓勵證券咨詢機構對自愿性信息披露做出評價,加強社會監(jiān)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對證券咨詢機構的監(jiān)控與懲治,督促其依法經營。

5完善證券信息披解監(jiān)管的主要措施

5.1加強證券交易所的監(jiān)管權力

首先,提高證券交易所的監(jiān)管地位,并賦予其較多的監(jiān)管獨立性。同時,證監(jiān)會還應該從監(jiān)管方面減少證券交易所行事的干涉,從而樹立起證交所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地位;其次,應當完善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證券交易所的性質、資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具體規(guī)定,并在具體條文中明確證交所的權責范圍,避免與證監(jiān)會的職責相沖突,同時還需明確證交所內部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確保證交所能夠真正承擔起一線監(jiān)督者的職責;再次,應當賦予證交所更多的權利,尤其是處罰權。由于證交所能夠在第一線發(fā)現違法披露的現象,因此其能夠及時遏制損害的蔓延;最后,當出現緊急情況,證監(jiān)會難以監(jiān)管到位而證券交易所又無權監(jiān)管時,應當賦予證券交易所越級監(jiān)管的臨時性權力,從而有效應對突發(fā)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

5.2完善證監(jiān)會與證券交易所的相互配合與監(jiān)督

首先,需要明確證監(jiān)會與證券交易所的監(jiān)管性質。監(jiān)管就是監(jiān)督和管理,監(jiān)督主要是針對行為,包括行為主體、行為方式、行為的質量;而管理則是對某一活動、項目或組織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管理者直接參與活動的實際過程。從實際來看,證監(jiān)會處于證券市場后方,其更多的是履行對市場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合規(guī)以及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是否合法有效,并不參與證券市場的具體活動。因此,它更側重于監(jiān)督這塊。而證券交易所處于前線,是股票和資金流通的平臺,證券交易所作為重要的中介,其直接接觸到交易活動,因此其更加側重于管理。

其次,針對監(jiān)管重點的不同,應當明確劃分各自的權責。證監(jiān)會應當將公司上市審核的權力移交給證券交易所,而將工作重心轉移到對市場行為的監(jiān)督;證券交易所則應該充分承擔起雙重責任,既要履行作為證券市場中介的服務責任,又應當積極履行作為自律監(jiān)管人的管理責任。

最后,證監(jiān)會作為中央級的國家機關,對于國家經濟負有宏觀調控的職能。因此,其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存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但是,證監(jiān)會不會也不能將證券交易所視為其派出機構而干擾證交所的獨立監(jiān)督權。

5.3加強證券自律組織的內部監(jiān)督

各中介機構的主管部門和證券業(yè)協(xié)會、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律師協(xié)會等行業(yè)協(xié)會應制定較為詳細的行業(yè)準則與誠信機制,培育出真正獨立的審計中介和評級機構,并通過自律性的行業(yè)內部管理對丁來督促和指導會員依法自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對違規(guī)會員進行處罰。同時,必須加大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成本,督促其更中立地做出科學合理的評價,防止其與上市公司勾結、侵害投資者利益。

5.4提高投資者的監(jiān)督理念

在證券信息披露中,投資者被視為弱勢群體,因此其受到監(jiān)管機構的保護。久而久之,投資者就容易忽視提高自身的投資能力,而過分依賴于外界的幫助。但事實上,投資者是證券交易真正意義上的實際參與人,并且單方享有對證券信息的知情權。并且,投資者接觸的都是第一手的資料,因此其能夠第一時間發(fā)現信息存在的瑕疵。所以政府應該通過專業(yè)知識宣傳、實際案例教學以及咨詢服務等方式,提高投資者的素質,鼓勵和引導投資者的理念由被動受助向主動監(jiān)督轉化。

結束語

綜上所述,證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對于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有關部門需要針對證券交易中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完善證券信息披露制度,此外,還要加大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而保障證券交易中心的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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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清華.論我國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中國法學,2014,(05):149-159. 

第7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一、公平與效率:國有股減持操作的基本原則

從近年來討論的情況看,人們談論較多的減持操作原則包括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穩(wěn)定發(fā)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減持方式多樣化、減持定價市場化,等等。這些原則當然都是不錯的,但問題在于,強調的減持原則過多反倒會顧此失彼,失去對實踐的指導意義。筆者以為,從可操作性上考慮,可將上述原則簡化為公平與效率這一基本原則。國有股減持涉及當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則是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肮健痹趯W中雖然頗有爭議,但它終究是一個利益分配問題。在國有股減持中,公平原則體現在市場各參與主體經濟利益的損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國有股減持不應當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損,其較高要求則是實現各方多贏?!靶省笔墙洕鷮W中廣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對經濟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合理配置。效率原則體現在國有股減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選擇的減持辦法應簡便易行,能夠在相對短的時期內完成預定的減持目標。因為很顯然,國有股減持目標完成的程度與時間長短,同中國資本市場的效率乃至國民經濟整體效率是密切相關的,因而,盡早完成預定減持目標便是效率原則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種減持辦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護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和投資者雙方權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國證券市場當前和長遠發(fā)展,并能夠極大提升中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與效率;而強調多樣化減持方式和市場化定價的原則,也旨在通過多種減持方式結合和市場機制在定價中的作用,實現國有股減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見公平與效率原則是可以涵蓋上述各項原則的。從深層次上講,效率與公平是市場經濟產生、發(fā)展與完善之本,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永恒價值,因而是公認的經濟學規(guī)范分析的基本準則,它完全可以也應當作為評價和判定不同減持辦法優(yōu)劣的基本原則。

依據公平與效率原則,本文對不同國有股減持方案進行了分析評價。其所用資料來源于2001年12月中國證監(jiān)會對社會各界提出的國有股減持方案的匯總整理結果,并基本上依照證監(jiān)會對這些方案所進行的七個類別的劃分。

二.從公平與效率視角看有關減持方案的缺陷

1.股權調整類方案。股權調整類方案即在對國有股內在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通過對國有股縮股或對流通股擴股的方法,使得國有股成本與流通股價格相接近,從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條件下實現國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縮股或擴股改變了公司股權結構,故稱此種方案為股權調整類方案。股權調整類方案力圖先行解決國有股與流通股的“同股同價”問題,以便實現兩者的“同股同權”,使國有股具備上市流通資格;同時股權調整有利于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不合理股權結構。“縮股流通”是該類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議。所謂縮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時國有凈資產折股價格與股票發(fā)行價格的比例)合并國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國有股在二級市場流通(減持)??s股流通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操作上難度大——上市公司大多進行過增資配股,這給兩種價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難;如果公司進行過分紅派息或送股,則上述計算將更加繁難??s股流通的第二個問題是縮股以后上市操作的問題,可以預料的是,縮股以后的國有股成本依然會與股票市價存在較大差異,于是我們不得不重新回到問題的起點——尋求適宜的國有股上市操作辦法??梢?,“縮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顯缺憾。擴股方案即按照國有股評估值與流通股市價的比例,對流通股東實施送股,送股后國有股可在二級市場流通。顯然,擴股同樣面臨縮股時所遇到的計算上的難題,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樣不具有可行性。

2.開辟第二市場類方案。開辟第二市場類方案指國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場如專門建立的法人股市場、原有的NET和STAQ市場以及場外交易市場(三板市場、四板市場)等進行交易和減持,經一段時期后最終實現這些市場與A股市場并軌。以第二市場作為國有股減持的過渡市場,可以減少對A股市場的沖擊,有利于實現國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穩(wěn)上市,也有助于規(guī)范公司產權轉讓行為。但開辟第二市場也存在明顯不足:(1)減持期將曠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場合并遙遙無期就是明證;(2)建立第二市場可能產生另類問題,比如誘發(fā)股票投機炒作等,這在原STAQ系統(tǒng)和NET系統(tǒng)已見端倪。一個B股市場業(yè)已給中國股市帶來了諸多后遺癥,開辟第二市場的建議理應慎重加以對待。

3.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以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某一時日的公司股票市價,加上一定“加價幅度”(50%或50%以上)后作為國有股的“流通底價”,俟該股票市價升至“流通底價”之上時,國有股即可上市流通。從理論上講,這種方式可以在國有股減持中實現各方多贏,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較差:(1)很明顯,相當數量公司的股票市價的較長時期甚至永遠不會達到預設的“流通底價”之上,于是這些公司的國有股減持之日就將“可望而不可及”。(2)此種減持方式無疑給高拋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它會助長股市投機行為,不利于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梢婎A設未來流通權方案不能滿足公平與效率的原則要求。

4.基金類方案。在香港特區(qū)政府采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減持“官股”經驗的啟發(fā)下,許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減持國有股的方案。所謂基金方式即所減持的國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視市場狀況逐步實現其上市流通?;痤惙桨傅膬?yōu)點在于將國有股減持的行政式運作轉變?yōu)槭袌鍪竭\作,通過國有股長期漸進上市分散減持的負面影響,且基金持股也有助于公司法人整理結構完善,但該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于公平原則:如果基金是面向社會發(fā)售的,那么如何保護流通股東利益?不能保護流通股東利益談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東發(fā)售的,也存在國有股減持結構與流通股東持倉結構不一致的問題,這種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東損益不均等并誘發(fā)投機套利行為。香港“官股”與國有股有諸多本質差異,盈富指數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投資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減持國有股實非明智之舉。

5.其他類方案。在其他類方案中,資產證券化和將國有股劃撥給保障基金兩種方式雖然具體操作不同,但它們都與基金類方案類似,其通病也皆在于不能有效保護流通股東利益。不能滿足公平原則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國有股配售方案的優(yōu)點與不足

配售是1999年國有股減持試點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國有股東按一定比例和價格將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給流通股東,轉讓后的國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試點雖然受到批評,但事實上,人們批評的并不是配售這種方式本身,而是國有股持股單位“鉆”試點方案中某些規(guī)定不嚴密的“空子”的行為。從最初的反映來看,不但各界人士對該方案一致給予好評,而且10家減持預選公司股票價格均有較大漲幅,這說明1999年方案還是頗受歡迎的。該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凈資產值與10倍市盈率之間確定減持價格的思路是可取的,采取向流通股東配售的方式減持國有股更是一項有意義的創(chuàng)新。從公平方面來看,該方案不只有效保護了流通股東的利益,國家更是最大的贏家——既能夠達到國有股減持的目的,又可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既維護了股市穩(wěn)定,為國有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場空間,又增加了政府稅收——在公平的基礎上實現了多贏局面。以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減持的差價收益由流通股東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機套利的可能性,這有助于增強股民投資信心,也弱化了減持所帶來的股市波動。從效率方面看,對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進行配售,則不但減持目標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夠使虛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于降解潛在風險,增強證券市場的功能和效率??梢?,配售不失為減持國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筆者看來,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兩點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確定減持的價格上限缺乏性。(1)采用市盈率指標作為定價標準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屬于靜態(tài)指標,以其評價公司的投資價值具有一定滯后性;并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業(yè)屬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規(guī)模結構)差異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數為價格上限顯屬不合理。(2)對于基本面良好的公司來說,相對于我國股市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為減持最高限價明顯偏低。應當認識,在國有股減持中,高定價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強調低定價也并非可取。低定價不僅減少了國家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對國有股東(國家)不公平,而且極有可能引發(fā)投國有股減持之機的風潮,最終對股市健康發(fā)展不利,對廣大股民不利。筆者以為,國有股減持定價應當參照股票市價來進行,因為股票市價在相當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規(guī)模結構、行業(yè)屬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結合市價水平定價必定優(yōu)于按照市盈率定價。若根據基本面將上市公司劃分為好、中、差三類,則以凈資產值定價大體上適合于“中”公司,“好”公司應當在凈資產值的基礎上向上浮動定價,最高者可以達到市價的1/2。而對于“差”公司,它們原本就不應當向社會公眾減持國有股,因為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選擇一些信譽好、發(fā)展?jié)摿Υ蟮膰锌毓缮鲜泄尽睖p持國有股的條件要求。這些公司面臨的任務是尋求其他可行方式促進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實現公司經營機制轉換。

2.以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對流通股東將產生資金壓力,這可能成為實施配售減持的制約因素。這一恰可以采取權證類方案的認股權證的辦法來解決。認股權證的基本思路是,按國有股減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東發(fā)行認股權證,權證持有者享有按預定減持價格認購國有股的權利。認股權證發(fā)行后可以上市流通,這樣,資金短絀的流通股東可以通過出售認股權證的收益來補償國有股上市帶來的損失,而無需實際執(zhí)行認股權。同時,由于認股權證延遲了國有股認購的執(zhí)行期限,又可以減緩國有股變現對市場資金需求的壓力。由此看來,若能對1999年方案進行上述改進,則由配售+認股權證組合而成的減持方式,當屬減持國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為主、多方(式)結合,促進國有股減持順利發(fā)展

由于上市公司所屬行業(yè)不同、股本規(guī)模與結構方面的差異以及經營業(yè)績上的差別,國有股減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筆者認為,除上述配售+認股權證方式外,可選擇的其他減持方式主要有:

1.對于因經營業(yè)績和成長性較差而不便進行配售的公司,宜采用協(xié)議轉讓、拍賣等方式減持國有股。場外協(xié)議轉讓是國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較低、易于操作等優(yōu)點;而以拍賣方式減持國有股宜于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績差公司面臨的首要任務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采用協(xié)議轉讓或拍賣方式減持國有股,恰好利于矯正“一股獨大”狀況,發(fā)揮公司產權多元化的優(yōu)勢,所以,對績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資者轉讓國有股權是優(yōu)于向缺乏監(jiān)督積極性的社會公眾減持的。同時,不準許績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對其經營管理不善的一種“處罰”,對上市公司具有激勵鞭策作用,也是對公眾投資者的有效保護。

2.對業(yè)績優(yōu)良、現金流充足的公司,可以采用回購、股轉債等方式減持國有股。以回購方式減持國有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已有成功的先例,符合條件的公司應繼續(xù)采用;將國有股權轉換為債權,以公司經營盈余逐年償還債務,同樣能夠實現國有股的逐步淡出,這些可以作為國有股減持的輔助方式。

第8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廢除上市公司終身制,對那些不符合上市標準的上市公司堅決摘牌,決不姑息,這才能使證券市場真正擔負起資源有效配置和再配置的功能

根源:股票發(fā)行額度管理

是什么導致了中國證券市場ST、PT公司的大量孳生?ST、PT公司的生命力怎么會如此旺盛呢?

識者比較一致的意見是,股票發(fā)行的額度管理難逃其咎。

首先,由于發(fā)行額度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爭取到發(fā)行額度就相當于獲得了一筆低成本甚至無成本的資金,導致企業(yè)把主要精力放在爭取發(fā)行額度上,并不關心企業(yè)本身的發(fā)展與規(guī)范。結果是爭取到發(fā)行額度并最終上市的企業(yè)不一定是最需要上市或最適合上市的企業(yè),甚至可能是很差的企業(yè);其次,在發(fā)行額度管理下,地方政府在獲得本地區(qū)的發(fā)行額度后,為爭取更多的企業(yè)上市,往往把額度盡可能多地分配給多家企業(yè),使得上市公司小型化、袖珍化,規(guī)模較大、行業(yè)前景較好的企業(yè)卻往往與證券市場無緣。

從對四家PT公司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這些PT公司在上市以后都是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負債累累,有的公司甚至是資不抵債。毫不夸張地說,如果按照正常的公司持續(xù)經營法則,除了蘇三山之外,其它PT公司恐怕早已在破產企業(yè)之列了,它們的存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然而,對于這些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有了廣大的投資者(社會公眾股東),有了寶貴的“殼資源”,PT公司就有了通常意義上的資不抵債公司所不能比擬的特點,也就不會那么輕易地宣告破產了。

寬限、寬限、再寬限:后果是什么

作為摘牌前的一種過渡性做法,PT主要目的在于兩點。

第一,PT是投資者投資選擇的寬限期。對于手中持有PT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來說,如果三年虧損公司立即被摘牌,他們的投資將基本上是化為烏有;采取了PT處理后,雖然一周只有一次交易機會,但至少有將股票變現的可能。對投資者而言,PT處理實際上是一個投資選擇的寬限期。

第二,PT是對PT公司重組的寬限期。PT公司惟一的出路是重組。如果在這期間抓緊時間,進行有效的重組,公司很可能將保住“寶貴”的殼資源――在ST期間不能及時完成重組的PT公司又獲得了一次機會。

給市場兩個寬限期,證券主管部門可謂用心良苦,但是,市場從來以其自己的方式來理解管理層的決策――PT火爆的走勢恐怕并非管理層所樂于見到的――由此而產生的負面影響決不容忽視。

首先,PT現象不符合優(yōu)勝劣汰這一證券市場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處于發(fā)展中的證券市場,嚴格的優(yōu)勝劣汰制度就更為重要。而虧損公司,特別是連續(xù)三年虧損的PT公司不僅沒有及時從證券市場中清除,反而占壓著大量資金。

其次,PT現象對于虧損公司是一種縱容,不利于督促虧損公司積極改善經營。一家公司三年虧損后進行PT處理,又在三年的PT處理后才最終摘牌,虧損公司如此長時間地在證券市場上存在,是一種不可容忍的縱容。

第三,PT公司的存在會增加投機的成份,加大二級市場風險。PT公司大都負債累累、甚至資不抵債,根本沒有任何投資價值。從幾個月來PT股票的走勢看,股價連連上漲,遠遠超過了一些績優(yōu)股票的升幅。這是與PT公司的基本面背道而馳的。

PT以后怎么辦:破產是正途

各發(fā)達國家的證券市場均設置有嚴格的證券下市規(guī)定。如美國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凡不符合以下任何一條者,即被取消上市資格:1.股東少于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于400個;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于20萬股,或其總市值少于100萬美元;3.不管資產總額有多少,過去5年經營虧損;4.資產總額少于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5.資產總額少于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相比之下,中國的規(guī)定就顯得比較寬松且操作的彈性很大?!蹲C券法》中只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guī)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豆痉ā返谝话傥迨邨l規(guī)定是關于暫停交易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fā)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規(guī)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xù)虧損。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是關于下市的: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除了連續(xù)三年虧損一項規(guī)定很具體外,其他條款都未能予以嚴格界定;加之(一)、(四)款同時出現于暫停交易和終止上市的規(guī)定中,容易引起執(zhí)法的混亂――實際上,目前的PT公司正是利用了這一點,而遲遲未能下市。

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于資金周轉不暢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使沒有到資不抵債的地步,也將不得不宣告破產。上市公司也不能例外。

當務之急是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律,特別是應在《證券法》這部規(guī)范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中充實有關證券下市的具體章節(jié)和條文,而不是在證券上市一章中一筆帶過。同時,應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guī)。

第9篇:證券市場基本原則范文

   WTO被認為是“經濟聯(lián)合國”,將對21世紀的國際經濟產生重要的影響,任何國家要真正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huán),分享世界大分工使資源配置優(yōu)化帶來高效率的好處,都需要加入WTO。中國也不例外。WTO的締約國政府必須遵循和貫徹一系列共同認可的原則:一是非岐視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一締約國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國實施歧視待遇。一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所給的待遇,也不得歧視另外一些締約國。其目的是保證所有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都在平等條件下進行。這一原則又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體現。(1)最惠國待遇。即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給予的利益、優(yōu)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2)國民待遇。指締約國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對方的國民在本國境內享有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3)公平交易。指締約國之間不得有傾銷行為和出口補貼。二是關稅保護原則。這一原則包括關稅減免和數量限制等。根據這一原則,締約國在需要對本國經濟進行某種保護時,只能采取關稅手段,而不能采取關稅以外的手段。因此要降低關稅和拆除非關稅壁壘。三是對發(fā)展中國家優(yōu)惠原則。針對發(fā)展中國家在貿易與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給予發(fā)展中國家以優(yōu)惠待遇。

                                     二、WTO對證券市場開放的要求

          證券市場的開放服從于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許入原則、發(fā)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原則和逐步自由化原則。其中,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fā)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三項原則為一般性原則,各締約國在所有服務貿易領域都必須遵守。而市場化準入、國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則則屬于特定義務,需要締約方經過談判達成具體承諾并加以執(zhí)行。

        從“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對證券市場開放要求看,它要求各締約國的證券市場對所有其他締約國開放,除非在義務清單中明確規(guī)定,否則任何締約國不得限制外資進入本國證券市場,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權比例或對單個的或累計的外國投資實行限制;不得要求締約方必須通過特定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yè)從事證券業(yè)務;不得限制境外投資者的數量,包括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專營服務提供者方式;不得限制外資經營證券業(yè)務的總量。并且,要求締約國給予外國證券投資活動及證券投資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本國證券投資活動及證券投資者的待遇,包括投資品種、投資數量、投資比例等方面都不應有差別。除緊急情況外,每一締約國必須將其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行政命令及所有其他決定、規(guī)定以及習慣做法,最遲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以便給國外證券市場投資主體有充分的時間予以了解和掌握,盡量使市場環(huán)境變得可以預見,并進而決定自己的投資取向。這些是“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對證券市場的開放要求。

     在1997年WTO又形成了新的金融服務貿易協(xié)議,該協(xié)議旨在消除各國長期存在的銀行、保險和證券業(yè)的貿易壁壘,確定多邊的、統(tǒng)一開放的規(guī)則和政策。新的金融服務貿易協(xié)議對證券市場的開放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各締約國同意對外開放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外國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并按公平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受同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跨境服務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國內投資項目中的比例超過50%。通過這些約定,實際上把所有的締約中的金融投資市場都連成一體,隨著投資者素質的提高和現代高新技術的廣泛運用,證券市場全球一體化的進程加快。這對中國證券市場發(fā)展來說,既是挑戰(zhàn)也是機會。

                                          三、與中國加入WTO談判進程相配合,中國資本開放進程循序漸進向前推動

        (1)中央銀行行長戴相龍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中國宏觀經濟形勢良好,我們將堅定不移地執(zhí)行金融業(yè)的對外開放政策,對外開放的格局不可逆轉。(2)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8家在上海經營人民幣業(yè)務的外資銀行進入全國同業(yè)拆借市場,進行人民幣同業(yè)拆借、債券買賣和債券回購。(3)1998年8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深圳為第二個允許外資銀行試點經營人民幣業(yè)務的城市并增加部分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試點經營人民幣業(yè)務。獲得批準的外資銀行可以從事人民幣的存貸款、結算、擔保和債券投資業(yè)務。(4)1998年底,由渣打銀行上海分行牽頭,8家外資銀行參與的中國境內上市公司“上海輪胎橡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8000萬元人民幣一年期銀團貸款”協(xié)議在上海正式簽訂,產生了國內首筆由中外資銀行共同參與的對上市公司的人民幣銀團貸款。(5)1999年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宣布當年中國將取消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營業(yè)性分支機構的限制,從現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廣州等23個城市和海南省擴大到所有中心城市。(6)1999年3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批準美國紐約銀行上海代表處和美國大通銀行北京代表處升格為分行,同時正式批準美國花旗銀行深圳分行、日本東京三菱銀行深圳分行經營人民幣業(yè)務。至此,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yè)性機構已近200家,總資產400億美元。(7)1999年4月初,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美國丘博保險集團公司、美國恒康相互人壽保險公司、美國保誠集團公司、加拿大永明人壽保險公司等4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或合資壽險公司。至此,中國內已有中外合資保險公司7家、外資保險公司10多家。(8)中國在設立B股、H股、N股、S股等供外資直接投資的證券品種的同時,正在加緊研究、積極準備推出中外合作投資基金,并取得了良好進展,如中外合作的產業(yè)投資基金已有眉目,這將為外資有限制地進入中國的A股市場提供了方便。以上表明,中國在金融業(yè)的對外開放和走向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道路上邁出了很大的實質性的步伐,為排除中國加入WTO談判障礙、推進中國在本世紀加入WTO作出了積極而有效的努力。

       但是因中國還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經濟改革尤其是金融改革還在進行之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還需花大力氣去解決,如“債轉股”已開始啟動,整體上看中國金融體系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還較弱,資本市場還經不起國際資本風浪的沖擊。并且中國宏觀經濟政策調控體系還有待完善。市場經濟的法規(guī)和制度建設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還不具備全面開放資本市場的能力,更何況中國證券市場正處在發(fā)展的初級階段,其還是一個不成熟的投機性很強的市場,無論是市場規(guī)模還是管理機制與國際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都還相差甚遠,其按WTO要求去開放還存在著不少障礙。

                                       四、中國證券市場按WTO要求開放的主要障礙

         中國證券市場目前的狀況與WTO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及新的金融服務貿易協(xié)議的要求相差甚遠,其主要障礙有:

       1.中國證券市場的規(guī)模太小,難以發(fā)揮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應有的支撐作用,更經不起外國資本的長驅直入,不能滿足WTO要求的證券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與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中國證券市場的規(guī)模實在太狹小,據有關資料顯示,到1998年底,紐約證券交易所3100多家上市公司的市價總值已達10.5萬多億美元,那斯達克(NASDAQ)的市值總值為3萬多億美元,東京股票交易所的市價總值為2.5萬多億美元,法蘭克福為1.2萬多億美元、倫敦證券交易所為2.3萬多億美元。而到1998年底,中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數為851家(到1999年10月已達936家),發(fā)行總股本為2345.36億元人民幣,市價總值19505.64億元人民幣。另外,中國國民經濟的證券化率也遠遠低于發(fā)達國家和一些發(fā)展中國家,1998年中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占GDP的比重為24.4%(到1999年10月已上升到35%左右),流通市值占GDP的7.26%。而在1996年,歐美等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價總值占GDP的比重即證券化率分別為英國151.9%、美國115.6%、荷蘭96.5%、加拿大83.9%、澳大利亞79.5%、日本67.2%。就連一些發(fā)展中國家的證券化率也遠遠高于中國,1996年泰國為53.9%、墨西哥為31.8%、印度為34.4%、韓國為28.6%、埃及為20.9%。從這一點看,中國證券市場壯大規(guī)模,增加證券發(fā)行數量,繁榮二級市場既顯得十分必要,又任重而道遠,也許從這個側面看,國有股減持、配股和快馬加鞭發(fā)行新股就應當得到市場投資者的理解了。

      2.證券市場結構和投資品種、防范和控制風險的方法等方面還難滿足WTO要求。(1)層次單一。中國證券市場就深滬兩個交易所,從現代現技術管理看,它們實際是統(tǒng)一的中國證券市場,但缺乏場外交易市場、柜臺市場(如NASDAQ)似的柜臺市場,投資者選擇的余地小。很有必要建立分層次的市場,借外資介入之機解決長期沉淀使不少投資者資金積壓的、在不規(guī)范時期發(fā)行的、實際上是公眾化了的企業(yè)內部職工股上柜臺交易,把一些風險較大,業(yè)績一般,發(fā)展前景看淡而目前又不得不發(fā)展的行業(yè)企業(yè)股票,以及不符合到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到柜臺上市,也希望外資在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盈利的同時能為中國經濟和證券市場發(fā)展作一些貢獻。(2)證券交易品種太少。目前中國證券市場有A股、B股、H股、S股、基金、國債、企業(yè)債券、回購等品種。在要求開放的A股市場上,基金全是封閉式的,由于種種原因,開放式基金遲遲出不來;沒有指數期貨,缺少避險工具,投資者一旦買進股票只有能升才能賺到錢,否則就會蝕本,這既不利于防范市場風險,也容易使投資者產生悲觀情緒,一旦大市陰跌不止,形成的恐慌就顯而易見。若外資介入有意做市的話,虧損必將是國內多數中小散民。(3)投資者結構不合理。目前中國4000多萬證券市場投資者中,絕大多數是資金不大的個人投資者,且下崗職工、退休人員占很大比重,他們投資不足而投機有余。機構投資者數量有限,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若在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引進外資進入A股市場,恐怕難以適從,無異于“引狼入室”!因此,允許保險資金入市,讓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上市公司等三類企業(yè)入市,壯大證券投資基金規(guī)模,增強證券商的實力,努力培育中國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不排除正是在為中國加入WTO和證券市場對外開放作準備。

       3.證券市場的行為主體素質達不到按WTO要求開放證券市場的高度。由于中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fā)展的初級階段,認識上的偏差和不足,導致了行為主體的素質有待提高。譬如作為證券市場發(fā)展基石的上市公司,有些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把股民的錢不當一回事,目的在撈到錢,發(fā)行股票時各種宣傳報道吹得天花亂墜,前景極為燦爛,但一上市,一兩年后則成了“豆腐渣”,于是再包裝配股或增發(fā)新股,轉入新一輪循環(huán),令不少投資者傷心。更有弄虛作假,愚弄投資者的事情發(fā)生。也許這不只是上市公司的錯,那些刻意為其包裝或簽字畫押的人和不負責任的中介機構也同樣成了坑害投資者的幫兇。還有一些機構投資者“莊家”力大欺人,利用資金優(yōu)勢和一些素質低的上市公司惡意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若市場開放了,其情形恐怕就更加可怕!同時作為重要主體的證券經營機構還不具備與國際券商競爭的能力。與國外的證券商相比中國證券商規(guī)模太小,業(yè)務結構單一,創(chuàng)新能力不足,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任人唯親的事隨時可見,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梢娫谶@種情況下開放證券市場,有可能會對中國證券業(yè)形成致命的沖擊。

       4.中國證券市場運行機制障礙,突出表現在計劃機制與市場機制、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運用尚不協(xié)調。如上市企業(yè)的選擇、企業(yè)上市目標市場的選擇、上市額度和發(fā)行價格的確定時,都有很強的計劃經濟的色彩,甚至不排除“腐敗”、權錢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助長了投機氣氛。

                                         五、面對現實,迎接挑戰(zhàn),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地推進中國證券市場的開放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因此,應采取有效措施,按照WTO的原則要求構建并優(yōu)化中國證券市場和運行機制,培育有競爭力的市場運行主體,能主動地面對對外開放后面臨的國際競爭力和挑戰(zhàn),適應國際經濟一體化。

      1.吃透WTO的基本原則,盡可能地利用相關規(guī)定和例外條款,確立中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基本思想。中國證券市場處于發(fā)展初級階段,屬于弱勢產業(yè),作為發(fā)展中國家,應可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的相關規(guī)定和例外條款,實事求是地分階段開放中國證券市場。譬如,在中國加入WTO后,可繼續(xù)擴大外國證券商的介入,但在其商業(yè)業(yè)務上作一些“保護性”的限制,可鼓勵外國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參與發(fā)行B股、H股、S股,開放目前中國證券商和投資銀行不能滿足的業(yè)務,如購并重組尤其是跨國性的資產重組、資產證券化、財務顧問等創(chuàng)新性較強的業(yè)務;支持外資參與國企改革發(fā)展,借機解決國有股上市和歷史遺留問題,不要怕“國有股”被外資買走,只要不是涉及國計民生的關鍵性行業(yè),都可鼓勵外資的介入等。而對于中國證券商和投資銀行能夠提供服務的細分市場,如國債的承銷發(fā)行、發(fā)行A股企業(yè)的限制、包裝上市和承銷發(fā)行及二級市場的經紀業(yè)務等,應適當加以保護,提供外資介入的緩沖期。在外國券商和投資銀行進入的程序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審批的節(jié)奏,使其漸次增加,而不要一窩蜂式的介入,形成壓力,以期能借機增強中國證券市場的承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