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未成年犯罪;犯罪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53-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切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進行的。未成年人雖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顯著區(qū)別于成年人犯罪的特點?這是與作為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在這一特定年齡階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分不開的。
(一)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過剩與調節(jié)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機能迅速發(fā)育,使他們的活動量增大,日常學習生活之余仍有大量過剩的精力和體力,但是由于他們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對緩慢,缺乏足夠的調節(jié)和控制過剩精力的能力。因此,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往往將過剩的精力用于搶劫、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動中。
(2)興奮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體的發(fā)育,內分泌非常旺盛,大腦常常處于興奮的狀態(tài),導致他們的情緒興奮性高容易沖動,但是由于他們的大腦皮質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現(xiàn)沖動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機能發(fā)育成熟和道德觀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時期,性機能逐漸發(fā)育成熟,從而產(chǎn)生強烈的性意識,有接觸異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沖動。然而,他們又缺乏組建家庭和負擔家庭的法律道德責任和經(jīng)濟能力,從而產(chǎn)生了生物性和社會性的矛盾。
二、未成年人個性心理結構內部的矛盾
(一)孤獨感和強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現(xiàn)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齡普遍提前,生理上的突飛猛進,使他們的性意識、性沖動,性體驗等接踵而至,這給他們帶來了種種困惑或疑慮,產(chǎn)生各種神秘不安的復雜心理。與此同時,他們的心理成熟卻明顯滯后。他們不愿與父母老師溝通,卻希望與同齡伙伴拉幫結伙,有的甚至離家出走,出外尋找“友誼”。由于他們的社會閱歷少,認知狹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復雜的社會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誘,上當受騙,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團伙,不知不覺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二)好奇心強和辨別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對一切感到新奇,對自己不了解的現(xiàn)象,不理解的問題都表現(xiàn)出十分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們社會經(jīng)驗不足,認識能力尚未發(fā)展成熟,對許多社會現(xiàn)象和科學的準則還沒有自己定型的見解和觀點,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覺不自覺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響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強烈的情緒沖動和理智控制較弱的矛盾
未成年時期,情緒的興奮性高,情緒的波動性大,具有極大的沖動性,既表現(xiàn)為熱情活潑,又易急躁,激動,好感情用事。有時,當個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滿足時,就會產(chǎn)生挫折感,進而產(chǎn)生強烈的不滿情緒。這時理智的控制能力卻顯得無能為力,為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計后果采取簡單粗暴的方法向有關當事人或無辜群眾實施攻擊行為,進行報復。
(一)完善立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對未成年人的進行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補了我國針對少年立法的空白。但這部法律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應的懲治措施,這也是立法的完整性與系統(tǒng)性缺陷問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
(二)提升家庭成員素質
家庭成員尤其是父母素質的高低與否,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家長。因此,提高其父母、長輩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行為養(yǎng)成素質,對構建好預防子女違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尤為重要。
(三)打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社會環(huán)境的好否既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又關系到預防犯罪工作的有效開展。未成年人處在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可望性極強的年齡階段,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理解較為單一,辨別事非的能力較差,缺乏抵御“疾病”的免疫力。因此,認真實施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強化監(jiān)管與執(zhí)法,大力純潔文化市場。
(四)注重傳統(tǒng)美德的養(yǎng)成教育
學校要向學生介紹我國勞動人民勤勞勇敢、節(jié)儉樸實、富于創(chuàng)造發(fā)明等優(yōu)良傳統(tǒng),組織講述雷鋒等英模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節(jié)約一個銅板、一滴水、一度電、一粒米”的光榮傳統(tǒng),培育勤勞致富、自力更生、自強不息和勤儉節(jié)約的精神和養(yǎng)成朝氣蓬勃、勤于勞動鍛煉、不攀比吃穿花錢、真誠待人等好習慣。
(五)實施特殊的挽救辦法
針對未成年犯的心理、生理特征需要,我國法律對其合法權益采取了人道主義的保護,矯治不良行為。對未成年犯的改造應重點放在對其心理的改造,營造一個適應他們接受改造的環(huán)境。家庭、學校、全社會都要關心未成年人,幫助他們看到自身的長處、發(fā)現(xiàn)閃光點,親近而不冷落他們,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心態(tài)和精神狀態(tài),努力向好的方面轉化,不斷進步,成為國家的有用之才。
(六)借鑒國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一些對策
關鍵詞 刑訴法 未成年人 刑事檢察
作者簡介:劉琳玲,松陽縣人民檢察院。
據(jù)相關調查研究發(fā)現(xiàn),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數(shù)量呈現(xiàn)逐年遞增的趨勢,與、環(huán)境污染并列成為“世界三大公害”。在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呈現(xiàn)出以下特點:低齡化、犯罪類型多元化以及團伙化等。目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現(xiàn)狀相當嚴峻,迫切需要加強對未成年監(jiān)督管理工作。目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旋律,而未成年犯罪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并對社會主義的和諧發(fā)展具有一定的威脅。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長對社會的穩(wěn)定和諧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罪問題,全社會都給予了普遍的關注,我國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伴隨著未成年人檢查工作二十年的發(fā)展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同樣因為社會的進步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當前我國現(xiàn)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已經(jīng)不足以滿足時代的需求,暴露出的不足逐漸增多。最近幾年伴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shù)量的不斷增加,給國家司法部門和相關司法工作者帶來了嚴峻的任務和挑戰(zhàn)。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fā)展和完善,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實施的監(jiān)督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多年實踐探索中,近年有了突破性的進展,特別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下稱“新訴訟法”),內容條例中用特殊章11個條文形式,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這對未成年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來說是一項空前的機遇,同時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zhàn),因為新時代賦予了新的歷史人物,對我們日后的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狀及特點
(一)犯罪年齡低齡化
因為未成年人因為心理狀態(tài)不夠穩(wěn)定,各方面的是非判斷能力不夠成熟,缺少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過于偏激,而且當代的未成年又大多數(shù)為獨生子女,習慣以自我為中心,種種原因使得近年我國未成年犯罪的年齡不斷提前。調查結果顯示:在年滿14周歲且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在實施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數(shù)量逐年遞增趨勢,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斷的增大。
(二)犯罪的團伙化、多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伴隨其年齡的不斷增長,獨立性意識日益增強,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和同齡人之間的交往,容易被煽動和利用,存在不信任長輩和家長的叛逆心理。由于個人單獨行動會存在恐懼的心理,加之自身缺少足夠的智力和經(jīng)驗等因素,所以在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往往會以團伙的形式進行。多人行動,會彌補個人智力經(jīng)驗上的欠缺,同時也不會有過多的恐懼感,減少了犯罪過程中的阻力,增大了作案的成功率。目前查處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團體當中,很大部分已經(jīng)具備了黑社會組織的雛形,如果不注意控制,后果不堪設想。
(三)犯罪主體文化程度偏低
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中,絕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呈現(xiàn)一個明顯的特點,受教育程度是偏低的,大部分僅僅只是初中文化或者小學文化,還有一部分甚至是文盲,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沒有清楚的認識,同時未成年人又缺乏足夠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誘惑的抵制能力,從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激情犯罪、無復雜原因
未成年時期是處在一個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青少年的叛逆心理也是最嚴重的一個階段,不服管教,逞強好勝,哥們義氣,做事只圖一時刺激不考慮后果,通常就是因為一點小事就會導致其情緒激化,致使犯罪的發(fā)生。
(五)犯罪種類多元化與罪名集中化并存
未成年人處在一個身體、心理、生理發(fā)展的特殊時期,各方面都極不穩(wěn)定,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往往不計后果,具有一定的瘋狂性。近年,因為受到大量不良刊物書籍和影視作品的影響,造成青少年性生理趨于早熟,而其心理成長卻相對滯后,在這種矛盾在在且外界又存在誘惑的情況下,很容易引發(fā)青少年犯罪。
二、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 未成年人檢察制度的設計缺陷
1. 立法缺乏系統(tǒng)化。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盡管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建設,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但是相關的一些內容及規(guī)定只能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中,內容比較分散,規(guī)定內容也不夠具體,這對司法檢察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后,對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了一定的彌補作用,但規(guī)定內容都是比較原則而不具體,導致法律條文間缺少聯(lián)系,依然未能形成系統(tǒng)、專門、獨立的法律體系。
2. 缺乏配套工作機制。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確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還規(guī)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特殊訴訟程序,但是這些規(guī)定程序都嚴重缺乏與之相對應的細則規(guī)定和具體的工作流程,操作起來也極難統(tǒng)一。檢查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執(zhí)法工作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對其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要求很高,完善司法監(jiān)察工作制度,細化部門工作流程,這樣才能保證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3. 未形成制度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網(wǎng)絡。要實現(xiàn)對于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及幫扶教育,是需要公、檢、法、司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的。但目前,檢查工作缺乏系統(tǒng)化制度的支持,導致現(xiàn)在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呈現(xiàn)責任主體不明、執(zhí)行主題不清等一系列不明確的問題,也造成了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的重重困難,也使得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成效不佳。
三、新《刑事訴論法》下對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加強和改進措施
目前,我國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不容樂觀,在未成年犯罪預防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各方面的資源力量,形成一股合力,彌補單一方力量的不足,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具體原因,深入分析,充分依靠各界力量,進行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的犯罪的發(fā)生。
(一)完善立法
完善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的相關法律是預防并減少未成年犯罪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國存在的一系列針對未成年法律法規(guī),都是比較籠統(tǒng)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和經(jīng)濟的發(fā)展,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逐漸呈現(xiàn)新的特點:低齡化,團伙化,誘因簡單,類型多元化及罪名集中化等,原有的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預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活動又面臨了新的挑戰(zhàn)。所以,我們要充分利用到這個新《刑事訴訟法》頒行的這個機遇,進一步展開完善立法工作,制定及實施相關的防范未成年犯罪的政策和措施,真正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二)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要大力度加強
未成年的司法保護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依據(jù)相關未成年法律法規(guī)進行司法活動,徹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并切實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行為。對未成年人傳統(tǒng)的司法保護制度是分散式的司法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有其現(xiàn)實合理性,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結構上具有分散性,保護方向又缺少重點,具體時間的處理手段又過于單一,顯然這種司法保護模式已經(jīng)不足以滿足新形勢下的需求,所以在新《刑事訴論法》體系下,我們構建出了一種全新的保護模式――即司法保護一站式機制。一站式模式就是指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審查批捕、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環(huán)節(jié),進行特殊審理的標準樣式。在此模式中,明確了檢察機關在整個未成年刑事案件處理工作中的主導機關地位,以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審理的內容和方式。
(三)改革教育體制,使我國未成年文化程度普遍提高
(四)重視家庭預防作用
(五)鏟除社會不良誘因,精華社會風氣
2012年3月14日修正通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呈現(xiàn)給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精彩紛呈的畫卷,盡管有不少批判的聲音,但贊許與歡呼是主流的評判。在這一幅精彩畫卷上引人矚目的亮點之一便是以專章形式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躍然紙上,這一起源于法國的制度被移植到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盡管在進行移植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將該制度放在我國具體的語境之下進行了調整,使得移植制度與背景的斷裂有所消彌。但是,“程序創(chuàng)新的命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決于喜歡欣賞規(guī)則之完備性的法律人。改革的成敗主要取決于新規(guī)則與某一特定國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根植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1]何況,該規(guī)則過于原則性的規(guī)定使得其完備性大打折扣。將其放在我國現(xiàn)有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加以審視,可以說其宣示性大于實際可操作性。其真正落實到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尚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并掃除與之不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筆者認為,它最終的歸宿,應當是蛻變?yōu)榍翱葡麥缰贫取?/p>
一、入法根據(jù):理念與實踐的雙重支撐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納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法對憲法規(guī)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的貫徹落實,彰顯了我國刑事司法文明的進步,給“刀光劍影”般的刑事法律注入了暖暖的溫情,受到社會各界的贊許。①這一制度被我國刑事訴訟法所采納,具有理念和實踐的雙重支撐。
(一)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入法的理念基石
“從動物本能上說,人天生具有‘恤幼’的思想。”[2]在我國五千多年的歷史長河中,可以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種尊老愛幼的思想是貫穿始終的,其不但體現(xiàn)在倫理道德層面,在歷代王朝的法律當中也不時地閃現(xiàn)。如《禮記·曲禮》記載:“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在我國早期的成文法典《周禮·秋官·司刺》中,便有“三赦”的規(guī)定,其中之一便是“赦幼弱”。我國古代成文刑法典《法經(jīng)》的《減律》篇中規(guī)定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罪行嚴重)三減,罪卑(罪行輕微)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唐律》中規(guī)定,70歲以上、15歲以下及廢疾者,流罪以下,可以贖罪;80歲以上、10歲以下及篤疾者,犯“反逆”“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減免,一般盜竊或傷人,可以贖罪; 90歲以上、7歲以下雖犯死罪,不加刑(不追究刑事責任)?!端涡探y(tǒng)》中規(guī)定,“老幼不及,疾孕不加”,即刑訊對象排除70歲以上老人、15歲以下少年和孕婦?!对伞分幸?guī)定,“諸十五歲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征燒埋銀。”[3]這種“恤幼”思想一直延續(xù)至今,并且體現(xiàn)在社會的方方面面,如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制定,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司法原則的實施等。
無獨有偶,在我國“恤幼”思想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入法提供了本土環(huán)境的同時,漂洋過海的“國家親權”②以及“國家責任和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等西方理論也在不斷地為我國的學者、立法者、司法者和普通的民眾所接受,與我國本土理論相互融合,共同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誕生奠定了基礎。“國家親權”來自于拉丁語,這一傳統(tǒng)可追溯至12世紀的英國,其基本內涵是國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終監(jiān)護人的地位,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其以“社會福利”的角度來看家庭功能不彰的問題,將兒童看作國家將來的資產(chǎn)。堅持未成年人需要國家保護、照管和治療,應當具有特殊社會地位的基本思想。[4]認為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能機械地強調處理結果與犯罪輕重相適應,而應更加關注處理結果與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的實際需要相適應。[5]而“犯罪標簽”的存在往往成為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再社會化的絆腳石。國家作為未成年人之父母,應當盡可能地消除“犯罪標簽”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幫助其重返社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根據(jù)還在于,它體現(xiàn)了國家責任和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xiàn)。[6]雖然國家刑事司法目的是保護社會,應當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給予應有的刑事懲戒,但從國家責任的角度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病態(tài)現(xiàn)象,更多的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等各方面的責任。國家在通過懲罰犯罪而達致保護社會的目的的同時,更應該承擔起由于其本身原因所導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主動封存或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或前科。
此外,還有學者從“越軌心理”“重新犯罪”“再社會化”等角度論證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正當性。[7]這些都成為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理念基石。
(二)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入法的實踐鋪墊
從成文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堵?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第19條規(guī)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shù)臅r候加以銷毀。”與之相類似,《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第21條規(guī)定:“對少年犯罪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少年犯罪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年訴訟案件中加以引用。”很多國家的法律當中也都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的規(guī)定,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70條規(guī)定:“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裁判決定,在此種決定作出起3年期限屆滿后,如未成年人已經(jīng)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經(jīng)達到成年年齡,少年法庭得應其本人申請、檢察機關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從犯罪記錄中撤銷與前項裁判相關的登記卡;經(jīng)宣告撤銷犯罪記錄登記卡時,有關原決定的記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記錄中;與此裁判相關的犯罪記錄卡應銷毀。”《俄羅斯刑法典》第18條第4款規(guī)定:“一個人在年滿18周歲之前實施犯罪的前科,以及其前科依照本法典第86條規(guī)定的程序被撤銷時,在認定累犯時不得計算在內。”《瑞士聯(lián)邦刑法典》第96條第4款規(guī)定,被 附條件執(zhí)行刑罰的少年在考驗期屆滿前經(jīng)受住考驗的,審判機關命令注銷犯罪記錄?!兜聡倌攴ㄔ悍ā返?7條規(guī)定,少年法官既可依職權,主動宣布消除犯罪記錄,亦可依被判刑少年、監(jiān)護人、法定人、檢察官、少年法院幫助機構的代表等多方的申請宣布消除犯罪記錄。這些國際規(guī)則和國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都為我國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提供了參考和依據(jù)。同時,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為該制度的入法提供了立法上的鋪墊。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guī)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zhí)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第三款規(guī)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
從我國司法實踐的操作來看。早在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前,我國許多省市就進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前科消滅)的嘗試。2004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對初犯、偶犯,且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犯罪人,如果確有悔過表現(xiàn),遵紀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的,可由法院作出撤銷前科裁定,出具前科消滅證明書。2007年,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臺了《少年犯“前科消滅”試行方案》,對于在校未成年人的過失犯罪或危害性不大的輕微刑事犯罪,經(jīng)申請可以裁定撤銷其刑事處罰記錄,相關刑事法律文書不再記入檔案。2008年,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開始對未成年犯實施前科封存制度。[8]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50條規(guī)定,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試行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2010年底,河南省法院系統(tǒng)在平頂山、新鄉(xiāng)法院開展了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前科封存”試點工作,對于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觀惡性不大,不會危害社會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家人可以申請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犯罪記錄的38名未成年人中,已經(jīng)有10人考上大學,6人返回高中就讀,22人順利就 業(yè)。[9]上海市檢察機關從2004年開始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即相對不起訴記錄消滅)制度,截止2010年3月全國“兩會”召開時,上海市檢察機關共對91名未成年人的相對不起訴記錄采取了限制公開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無一再犯,回歸社會后均表現(xiàn)良好。其中,順利就業(yè)的52人,順利續(xù)學的37人(已有7人被大學錄?。?,順利出國的2人。[10]這些有益的嘗試,以司法先行的模式為立法工作提供了鮮活的樣板,同國內外的相關立法一道,在實踐的層面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刑事法領域的誕生做好了鋪墊。
二、操作困境:現(xiàn)有規(guī)范與制度下的適用難題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被納入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后,緊隨其后的就應當是對其適用問題的探討。因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③ “法學界的任務已經(jīng)由單純的法制建構更多地轉向了對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探討。”[11]這不僅僅是因為“造法易、執(zhí)法難(Facile est ferre leges,tueri difficile.)”[12],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法條本身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與之存在嚴重的不協(xié)調。
(一) 自身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通過該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的主體條件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適用的刑罰條件是被法院的生效判決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封存效力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一經(jīng)封存,除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外,司法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允許其他人員查閱、摘抄或者復制。允許查詢的例外規(guī)定為兩種,一是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二是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有關單位依法進行查詢之后,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但是,這些規(guī)定對于如何在實踐中進行具體的操作卻顯得捉襟見肘,尚存在諸多未竟的課題。
1. 封存的決定主體與執(zhí)行主體不明確
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決定封存的主體與執(zhí)行主體,即由誰來決定哪些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504~507條,2012年12月3日通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320條和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90條,分別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從執(zhí)行主體上看,公、檢、法三家都是封存的執(zhí)行主體。但是,可能知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主體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以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等,對于這些單位和個人所掌握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是否應當封存,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都沒有明確。在決定封存的主體方面,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75條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也都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
2. 封存的程序、內容等不具體
在確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后,封存什么、如何進行封存、封存之后檔案的保管等具體如何操作便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新刑訴法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目前相關司法解釋當中只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試行)》第504條對封存內容及相關的操作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封存程序、封存內容等涉及到實際操作的內容都是只字未提。其他可能知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以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等如何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更是成了“哥德巴赫猜想”。
3. “但書”的規(guī)定模糊
新刑訴法第275條第2款但書規(guī)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第一個問題是這里的司法機關包不包括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因為對于“司法機關”的范圍,通常僅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是不包括在其中的。[13]第二個問題是“為辦案需要”如何理解,查詢是出于何種目的?是為了在其后的成年人訴訟中加以運用、為了追究漏罪、為了從中查詢其他線索,還是為了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以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辦案的范圍是什么,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抑或三種案件都可以?第三個問題是“有關單位”究竟是指哪些單位?這些單位應當依照什么樣的程序、基于何種理由查詢犯罪記錄?第四個問題是“國家規(guī)定”到底是什么規(guī)定?這些直接關涉如何適用該制度的詞語意指不明、含義模糊,適用起來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可以參照。
4. 缺乏相應的救濟措施
新刑訴法第275條第2款規(guī)定,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但是,刑訴法和2012年5月10日“兩高三部”④印發(fā)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中均未規(guī)定有關人員和機構違法泄露未成年被追訴者的犯罪信息時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未成年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訴訟人通過何種途徑來進行維權。再者,如果依法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的主體不封存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相應法律責任的威懾,該法律制度就很難得到貫徹落實。
可以說,新刑訴法第275條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抽象、原則、缺乏實際操作性的規(guī) 定,注定了該制度在司法適用中存在難以擺脫的困境。雖然說“為便于適用和遵守起見,條文固應力求其少,文字尤力求其短,以免卷帙浩繁,人民有無所適從之嘆。”[14]但是,法律的內容確定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Infinitum in jure reprobatur)”。[12](5)缺乏可操作性的規(guī)范便失去了一項法律規(guī)范所應有的指引功能,最終將淡出執(zhí)法者的視野而被束之高閣。
(二) 系統(tǒng)協(xié)調性不夠
新刑訴法第275條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之操作困境的形成,除了該條文規(guī)定過于原則、實際可操作性差的原因之外,另一主要原因就是其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不協(xié)調。
1. 與部分法律法規(guī)不協(xié)調
《刑法修正案(八)》第6條和第19條分別對《刑法》第65條進行修正,在《刑法》第100條增設了一款,該兩條關于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以及不構成累犯的規(guī)定,消除了“前科”這一標簽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評價。但是,其實際效果卻是有限的,因為前科標簽除了刑事法律上的評價外,還包括民事、行政法律上的評價。如《公務員法》第24條規(guī)定:“曾經(jīng)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法官法》第10條、《檢察官法》第11條和《人民警察法》第26條規(guī)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法》第7條規(guī)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不予頒發(fā)律師職業(yè)證書。”《教師法》第14條規(guī)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已經(jīng)取得的,喪失教師資格。其他的諸如《拍賣法》《會計法》《商業(yè)銀行法》《公司法》《證券法》《執(zhí)業(yè)醫(yī)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都對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進行了從業(yè)資格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存在,將有前科劣跡的“另類人員”阻擋在一些“體面”的工作大門之外,必將使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實施中“大打折扣”。
2. 與部分行政規(guī)章不協(xié)調
如《公安部重點人口管理規(guī)定》將五類20項人員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的重點管理人員。其中第四類就是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不滿五年的。針對這些被納入重點人口管理范圍的人員,公安機關會深入社區(qū)、街道等進行調查走訪,了解重點人口的相關信息,進行重點控制和定期的幫助教育。再如,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制度詳細記載了該公民的違法犯罪情況及服刑情況,而戶籍又與每一位公民的出生、上學、結婚、就業(yè)、遷移等息息相關。此外,在公民從事特定行業(yè)的職業(yè)時,都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有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這些規(guī)定都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實施提出了嚴重的挑戰(zhàn)。
三、未來走向:近景與遠景的蠡測
(一) 近景:目前條文的完善與協(xié)調
1. 增強規(guī)范自身的可操作性
論文關鍵詞 少年司法 少年法院 必要性 可行性
通說認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創(chuàng)設的標志是1899年伊利諾伊州議會通過的《安置生活不能自理、疏忽和不法少年條例》和《伊利諾伊少年法院法》。經(jīng)歷一個多世紀的發(fā)展歷程,少年法院已經(jīng)從最初的星星之火發(fā)展為如今的燎原之勢,歐美等一些發(fā)達國家均已有獨立建制的少年法院系統(tǒng)。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少年司法審理模式起步較晚,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從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始的,雖然我國目前只是經(jīng)歷不到30年的摸索探究,但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卻是值得令人歡欣鼓舞的,主要表現(xiàn)在:少年法庭的組織形式已經(jīng)從最初的合議庭發(fā)展到獨立的刑事審判庭、綜合審判庭,還有指定專人審理、指定管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等等。
自豪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看到所存在的問題。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田幸說道:“少年司法機構就象一個總也長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沒有地位,職能上難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脅。十多年來少年法庭走過的道路,經(jīng)歷了一個由熱到冷、由蓬勃發(fā)展到徘徊觀望的過程?!爆F(xiàn)今全國各地的少年法庭普遍存在案源過少、少年法庭的生存受到?jīng)_擊等困難,在困難面前司法實務界與理論界開始探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制;少年法院的創(chuàng)立在構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作用與意義;當代中國是否已經(jīng)具備建立少年法院的條件等。筆者認為既然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體系的核心,那么沒有少年法院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不是等同于空中閣樓呢?伴隨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不斷發(fā)展與完善,少年法院的建立將是大勢所趨,本文從構建我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探究建立適合我國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緊迫性與不可避免性。
一、創(chuàng)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和專業(yè)性決定需要區(qū)別普通法院而創(chuàng)立少年法院。少年法素有“慈愛的法”之稱。少年司法制度以“國家親權”理論為基礎,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作為指導原則,亦可稱之為“慈愛的司法制度”。理論基礎和指導原則的特殊性使得少年司法權與成人司法權存在諸多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一方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案件時并非只是單純地對案件進行裁判,更多的是負有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職責,如:庭前對失足少年的社會調查、庭審中的法庭教育、庭后的回訪考察幫教等;另一方面,少年司法權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指導下,在程序設計上更注重結果的實質性,而非是過程的程序性;在態(tài)度取向上,基于國家親權理論,法官作為睿智父母,相對于成人法院法官的中立性而言,在態(tài)度取向上有鮮明的傾向性。
2.少年法院的建立可以在當前形勢下有效地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作為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的身心發(fā)展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極大關注,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人口大約有4億,占全國人口的26%左右,2000年至2003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僅在數(shù)量上逐年呈上升趨勢,而且其性質及惡性程度不斷升級(涉及到殺人、搶劫、販毒等多種嚴重暴力犯罪),并且還呈現(xiàn)出低齡化、暴力化、智能化、團體化的趨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通過建立少年法院集中審判涉及少年違法犯罪的案件,不僅能夠有效地發(fā)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還能對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組織保障。
為宣傳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關于開展“2018年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周”系列活動的通知,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fā)展,校團委決定開展未成年保護宣傳周活動。具體活動方案如下:
一、主題: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助力快樂成長
二、時間:2018年9月17-9月23日
三、地點:臨川十中
四、活動安排
本次活動主要宣傳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介紹涉及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國家機關保護相關法律知識及典型案例。具體安排如下:
1、在升國旗儀式上,利用國旗下講話宣傳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關知識,邀請學校優(yōu)秀生物老師圍繞青春期的保健、心理咨詢等方面在學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2、組織學生集體觀看有關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護,青春勵志等方面的影片或電視節(jié)目。以生動直觀的教育形式,傳播科學的未成年人保護理念,宣傳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方法,營造良好氛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活動對象:各年級學生
活動地點:教室
活動時間:2020年11月20日
活動主題:凈化校園治安環(huán)境,嚴禁學生攜帶管制刀具
活動目的:為凈化校園治安環(huán)境,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人身安全。
活動過程:
一、管制刀具的類型: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圓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2) 刀體八厘米以上,帶自鎖裝置或非折疊式的單刃、雙刃尖刀;(3) 武術用刀(能開刃的)、劍等器械;(4) 少數(shù)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5) 其它如削鉛筆的小刀、刀片等可傷害他人以及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的刀具
二、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由于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嚴重的像本案的陳某一樣,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于攜帶管制刀具,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fā)生沖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下面一起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學生陳某,出于好奇,在地攤上買了一把彈簧刀。一天,他與同學小于一起去學校,途中二人因口角而扭打,身單力薄的陳某爭不過身高馬大的小于,情急之下,抽出彈簧刀向小于扎去。小于頓時血流如注,躺倒在地。陳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送入少年犯管教所服刑。 有的學生也許會說,現(xiàn)在出門帶把刀,只是為了防身,難道這也犯法嗎?實際上,不少未成年人隨身攜帶刀具可能是出于防衛(wèi)的需要,認為身上有武器就顯得有身份,沒有人敢欺負自己。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他不能保證不使用這把刀,更不能保證他的刀不被別人甚至壞人搶走,成為傷人的兇器。 青少年思想比較簡單,遇事容易沖動、偏激。在校內外同學之間發(fā)生一些磨擦或矛盾都是難免的,一旦不能控制自己,就會釀成無法預計的后果,既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和家人。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根據(jù)公安部門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guī)定,不僅僅是未成年人,即便是成年人隨身攜帶屬于管制范圍的刀具,也同樣是不合法的。 同時,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對于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后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青少年應該做一名明智的守法者,認清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保證自己及他人的健康成長。
三、工作任務及要求 采取有力措施集中開展收繳工作。要逐學生地進行收繳。并以此為契機,幫助學校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學校安全保衛(wèi)力量,全面提升學校安全管理水平,保證學校治安秩序穩(wěn)定和教育、生活、工作正常運行。
四、管制刀具排查工作的落實 由德育處、值周人員、保安、班主任協(xié)同完成,做到每天晨檢,晨檢之后由檢察人員做好相應的記錄。
五、學生自由發(fā)言
[關鍵詞]英國;青少年犯罪;經(jīng)驗;啟示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一、英國青少年司法制度簡況
英國由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及北愛爾蘭四個地區(qū)組成,各區(qū)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內容、組織和措施方面各有不同。比較而言,英格蘭與威爾士地區(qū)的刑事司法制度較為一致。本文對英國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介紹,以英格蘭和威爾士為例。
英國無全國統(tǒng)一的司法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由法務大臣、內政大臣管理。法務大臣為司法行政機關首腦。刑事法院體系由下而上分別為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訴法院、上議院。另設有專門法院,如少年法院等。在英國,無違法、犯罪之區(qū)分,超速駕車、在公共場所醉灑、小偷小摸等都屬于犯罪行為。
英國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國會通過的成文法、不成文法及歐共體法。有關青少年犯罪的立法既在其他法律中有體現(xiàn),也有專門立法。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jù)法》,經(jīng)1994年修改;《1988年犯罪與動亂法》、《1988年人權法》(內容包含《歐洲人權公約》)、1994年《錄音實施法》、1996年《警察與證據(jù)實踐法》對未成年人司法涉及的各個方面都作了專門規(guī)定。1997年工黨上臺執(zhí)政后針對青少年法律體系存在的程序緩慢、很少關注及時預防犯罪的問題,致力于改進青少年司法制度。為此,于1998年成立了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律委員會,檢查青少年法律體系的運作。同時,該委員會監(jiān)督少年法院的工作,制定加快青少年犯罪刑事處理程序的標準,保障青少年犯罪懲治和預防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2000年該委員會探索建立了一個青少年犯罪基因危險的結構性評估模式。這個模式通過下列方式來預防青少年犯罪:運用快捷的司法行政程序保證每一個違反法律的青少年在指控中得到毫不遲延的處理;促使青少年罪犯考慮其犯罪后果;用國家干預來減少把青少年置于犯罪危險的因素;對嚴重的和持續(xù)的犯罪加大懲罰;鼓勵青少年犯罪的受害人得到賠償;加強父母的責任。并在政府內閣辦公室(相當于首相辦公室)內成立了社會排斥小組,主要檢查窮人的集中狀況及無家可歸的原因和后果,以及這些因素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同時,有關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其中多數(shù)是針對少年犯)以及社會和教育政策的數(shù)量空前增加。1997年內政部發(fā)表白皮書《沒有任何借口:英國和威爾士處理青少年犯罪的新方式》;緊接著于1997年12月了《犯罪和擾亂秩序法案》,1998年議會討論通過了《犯罪與擾亂秩序法》,1999年出臺了《少年司法及刑事證據(jù)法》?!斗缸锱c擾亂秩序法》著眼于下列目標:形成一個預防青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清晰策略;構建一個多部門參與的預防青少年犯罪團隊;英國和威爾士青少年法律委員會制定標準來監(jiān)督這個體系的運作對兒童和青少年的行為進行早期干預以防止滑入犯罪;兒童、青少年和他們的父母要對孩子的行為負責;減少青少年法律程序的延遲,從而加強對犯罪的預防和提高社區(qū)的安全性。該法成為英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指導性文件。這些措施集中到一起表明了工黨政府要綜合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重大決心。
二、英國青少年犯罪預防的主要特點
(一)重視早預防、早介入,將犯罪早期預防的重點放在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上,及早進行控制
針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英國法律制定了各種形式的懲戒項目,包括申斥和最后警告(Reprimands and Final Warnings)、賠償令(Reparation Order)、行為計劃令(the Action Plan Order)、養(yǎng)育令(the Parenting Order)、強制滯留和接受訓練令(the 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兒童安全令(the Child Safew Order),以阻止青少年有進一步的不法行為。如養(yǎng)育令主要是針對孩子逃學、在犯罪的危險中或者實際已經(jīng)在犯罪時向父母作出的,當孩子出現(xiàn)暴怒、敵意和仇恨,逃學或犯罪時,父母應向專業(yè)機構、父母組織尋求幫助和支持,甚至從那些有犯罪兒童的父母那里得到教訓;兒童安全令是針對十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的兒童的不良行為,進行迅速快捷的干預,以在最早的階段防止犯罪的萌芽。如2000年僅SUNDERLAND地區(qū)就由法院發(fā)出了93份養(yǎng)育令和2份兒童安全令。在實行早預防、早介入中也特別強調父母的責任,對父母是否盡責實行司法干預。1991年《刑事審判法》對父母的責任作了規(guī)定,治安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要根據(jù)父母責任狀況決定是否讓父母參與法庭,是否對父母判決罰款和賠償令。1994年的《刑事審判和公共秩序法》進一步延伸了對父母教育孩子的約束,凡被送上法庭的未成年人要有相應的家庭狀況的社會報告。今年新年伊始,英圍首相布萊爾向全國宣布了一項“尊重行動計劃”,目的是“根除的惡行,培植良好的行為”。這項計劃內容包括建立“國家養(yǎng)育學院”來教育孩子并且為父母提供支持和建議,對那些制造麻煩的“問題家庭”處以更嚴厲的處罰。布萊爾表示:“有那么一小部分家庭正面臨危機,他們的孩子成天在大街上東游西逛,在學校里惹是生非,我們得幫助那些家長和孩子?!?/p>
(二)重視各方面資源的全面參與,特別是依靠社會志愿者隊伍來承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工作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國家的力量當然是非常重要和關鍵的,但也是遠遠不夠的。為此,英國非常重視動員社會的力量參與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如英國救助兒童基金會參與對“問題生”的幫助,除了幫助其提高學習能力,規(guī)范其行為習慣外,還幫助他們建立適應社會的生活技能,主要是指孩了在處理社會生活中各種沖突矛盾時,能找到一個比較合理的解決辦法,如與人相處能力,敢于面對挫折的能力,善于傾訴的能力。同時,他們在各個機構建立了龐大的社會志愿者隊伍。如在治安法庭中,社會志愿者對觸法未成年人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擔任適當成年人。在證人支持服務中,志愿者幫助解答兒童證人對法律的疑問并帶兒童提前了解法庭。對社會志愿者都要有選聘、學習的過程和考核、獎懲的配套措施,以保證他們能夠承擔起相應的職責。參與社會志愿者活動的人員非常廣泛,有公務員,也有大學生,他們應具有品行端正、行為良好、無不良記錄等基本素質要求,同時還要掌握一些專門的知識和能力。根據(jù)《1998年犯罪與擾亂秩序法》成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小組”,即“YOT”,是一種由地方政府牽頭,將警察、社會福利機構、衛(wèi)生部門、教育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志愿機構等方面人士聯(lián)合組織起來,有規(guī)范的工作章程、固定的辦公地點、穩(wěn)定的經(jīng)費來源的預防和干預青少年犯罪的專門機構。目前每一個地方政府都成立了YOT,其目的在于通過多個機構的參與,運用各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提供迅速的及
時的青少年罪犯處理和社區(qū)服務的完整鏈,實現(xiàn)資源共享,相互支持和尊重。主要工作有:通過處理危險因素對青少年犯罪進行及時的、集中的、可信的早期干預;當兒童受到警告令處理時評估其矯正狀況;為兒童和青少年法庭保釋程序提供支持服務;為兒童和青少年在還押候審中找到一個合適的住所;幫助因犯罪必須進入司法程序的青少年準備詳細的法庭答辯報告,為其提供咨詢與指導;監(jiān)督受到犯罪處罰的青少年執(zhí)行法庭判決并采取多種手段幫助其矯治等。這一組織有效地將國家力量與社會力量融合在一起,從而構建一個孩子與父母、學校與社會的強有力的關系。
(三)重視依法治理,防止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
一是司法分流。盡量減少對觸犯法律的青少年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即有條件地把那些涉法不深、并確有悔改之意的青少年從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區(qū)、家庭和學校進行矯治,而不將他們監(jiān)禁或送進監(jiān)獄。雖然《1991年刑事審判法》因重新制定適用于10-17歲青少年的監(jiān)禁標準,導致被監(jiān)禁的青少年人數(shù)上升,但在保守黨政府執(zhí)政的幾年中,有關青少年犯罪和刑罰的辯論逐漸增多,志愿組織(NGO)更加強調使用監(jiān)禁的替代措施。同時強調要關注那些因貧窮和社會排斥、家庭存在功能障礙、缺少正面的男性角色榜樣和經(jīng)濟機會等而產(chǎn)生的不良行為案件,而工黨和其他組織,包括面向青少年的王子信托基金會,也出版了一系列研究文獻,認為監(jiān)禁并不能改造青少年。因此,從總體上,青少年因犯罪被監(jiān)禁的數(shù)量是減少的。二是實行“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適當成年人”的概念源于1984年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jù)法》(通常稱作PACE)。該法為被逮捕、拘留和在警察局接受訊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系列意義深遠的保護措施。根據(jù)該法規(guī)定:凡不滿17歲或患有精神錯亂或缺陷的未成年人,當其進入警局后,須由一個“適當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即“AA”來給予幫助。此人獨立于司法人員,將參與警察的第一次訊問,為受訊問的未成年人提供意見并監(jiān)督訊問公正、妥當進行,以保護該未成年的人身及其它合法權利在法律的范圍內得到尊重和充分行使,避免受到警察的不當侵犯。判例法也都附有指導說明,以保證警察知道如何解釋該法――否則將會受到懲誡處分?!斑m當成年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監(jiān)護人,社會福利工作者或其他非警察雇用人員。三是運用遞進的處罰,教育和制止其違法行為的進一步發(fā)展。英國的《犯罪與擾亂秩序法》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制定了多種形式的懲戒項目,如最終警告、補償令、行動計劃法令、吸毒治療與測試令、拘留與訓誡令、本地監(jiān)管宵禁、短期遣返監(jiān)獄,具有明顯的由輕到重的層次,既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區(qū)別對待;也體現(xiàn)了刑罰改革的趨勢,尤其是補償令、行動計劃法令和吸毒治療與測試令,都不僅僅是針對違法者處理,還涉及了違法者與周圍的環(huán)境、與受害人的關系處理。四是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保釋保障機制,包括設立保釋支持機構以及各種保釋監(jiān)控措施。比如成立未成年人保釋支持小組,這是一個由警察、教育監(jiān)管和醫(yī)療部門參加的組織,對地方政府負責,工作機構的經(jīng)費由這些組成部門支付,也有中央部門撥款。這一機構須保障對被保釋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不被中斷。有時也可將被保釋者放在社區(qū)志愿者家里看管。再比如,對于獲保釋無家可歸者、或毆打家庭成員、或法官不相信家庭能防止其重新犯罪者,則建立了一個“拘禁旅館”,白天可以出去工作、會見親友,但要事先告知。但晚上11點以前必須回來。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很少被羈押。即使被羈押,也與成年人分開。
(四)重視人文關懷,突顯青少年審判的教育預防功能
一是對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官和陪審團有很高的要求。每一個區(qū)域每三年任命一次專門的青少年犯罪審理專門小組,從整個區(qū)域的所有治安法院的成員中遴選。審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資深法官,一般年齡在50歲以上,并有相當資格能夠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時即使是有豐富的審判經(jīng)驗也必須接受在青少年法庭審理案件的專門培訓及指導。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工作范圍與成年法庭基本相同,但面臨著更大的責任和更多的困難,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更好的為青少年工作的專門知識和經(jīng)驗。二是實行“圓桌審判”。在對未成年人的審判中,法官穿戴平常的服裝,不穿法袍,目的是給未成年人一種親切和藹的感覺。同時,對未成年實行“圓桌審判”,法官與少年平等就座,從而更能觸摸少年的情感,少年也更容易接受平易近人的法官。平等情感傳遞和教育信號,更有利于實現(xiàn)犯罪的一般預防功能。三是判決的作出要注意保障青少年應當享有的權利。首先判決必須考慮到由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人權法案》所確立的“福利原則”,即每一個法庭在處理兒童和青少年案件時,必須關注他們應當?shù)玫降臋嗬?,采取正確的程序使他們從不利的環(huán)境中解脫出來,并且保證他們能夠受教育和接受培訓。于1991年生效的《未成年人法》,作為批準加入《兒童權利公約》的結果,將以前不同的立法文件(包括《1980年未成年人看護法》,《1983年健康和社會福利事業(yè)和社會保障裁判法》)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爭議問題匯集到一起。在肯定未成年人享有受到更充分的保護以免受犯罪侵害(例如待)的權利的同時,它還主張了未成年人有受教育、健康和個人發(fā)展的權利。根據(jù)其有關青少年刑法條款的規(guī)定,刑事庭在訴訟中不再把使用看護令作為處理案件的手段(盡管它們在家事庭中仍可對實施了犯罪的青少年適用),規(guī)定了“居住地條件”,通過該制度,對已處于監(jiān)督令之下的兒童或少年,由于受到不良家庭環(huán)境的影響又進一步實施犯罪的,可將其轉移至另一居住地;并根據(jù)還押候審條款的規(guī)定(審前羈押而非依保釋釋放回家),地方當局應為仍處于父母監(jiān)護之下的未成年人提供食宿,而非僅僅“看護”。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安全膳宿)條例》,強化了該條款對有潛逃記錄或有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未成年人的適用。
關鍵詞:未成年人保護;德國;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7-0089-03
德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達,政府和社會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工作模式。筆者結合赴德考察的經(jīng)歷,對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研究和論述,以期為提高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水平,服務未成年人成長提供借鑒和參考。
一、德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礎和條件
經(jīng)濟實力雄厚。德國是老牌的資本主義強國,盡管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里經(jīng)濟不盡如人意,但由于其底子雄厚,經(jīng)濟總量仍高居世界第四、歐洲之首,工農(nóng)業(yè)均高度發(fā)達。作為西方七大工業(yè)國成員,德國對世界經(jīng)濟和金融發(fā)展起著重要作用。2007年德國國內生產(chǎn)總值已達33222億美元,人均40415美元。德國還是世界第二大出口國,2007年貿易出口突破9000億歐元大關,貿易盈余達1988億歐元,創(chuàng)歷史新高。雄厚的經(jīng)濟實力,為德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經(jīng)費支持。近年來,德國的青年工作總經(jīng)費達200多億歐元,其中支付給幼兒園等機構的占55%,約為110億歐元;支付給兒童福利院等機構實施社會救助的占20%,約為40億歐元;用于從事具體青少年工作的占10%,約為20億歐元;用于咨詢、培訓和服務的占15%,約為30億歐元。
青少年法律制度健全。德國的法律制度健全,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德國是世界上對未成年人立法較早的國家之一,經(jīng)過多年的積累和發(fā)展,德國在未成年人法律方面形成了比較完備的體系。直接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就有《德國兒童與少年扶助法》、《德國少年保護法》、《改革兒童權利法》、《兒童宗教教育法》、《少年媒體保護國家合同》、《少年法院法》、《少年拘留執(zhí)行條例》等。同時德國在私法、公法以及作為公法特殊部分的刑法等各領域的法律中都對兒童、少年有著特殊的規(guī)定。如《德國民法典》對德國兒童、少年的法律地位有明確規(guī)定,還對父母對婚生子女姓名的共同決定權、父母對子女人身、財產(chǎn)的照料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等進行了規(guī)定?!稉狃B(yǎng)費固定額條例》、《撫養(yǎng)費預支法》、《收養(yǎng)介紹法》等分別就不同情況下?lián)狃B(yǎng)、收養(yǎng)問題中的未成年人權益予以明確?!段淦鞣ā芬?guī)定嚴禁向未成年人提供任何武器。在保護未成年人勞動權益及職業(yè)培訓方面,《職業(yè)培訓法》、《手工業(yè)條例》、《職業(yè)培訓促進法》中都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專門規(guī)定。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有《聯(lián)邦高等教育促進法》可供適用。
非政府組織發(fā)達。德國是市場經(jīng)濟體制十分成熟的國家,其非政府組織發(fā)展居于歐洲前列并呈上升趨勢。德國的非政府組織不僅涉及領域廣,而且類型多,涵蓋了社會政治、經(jīng)濟、文化、科教、衛(wèi)生、體育、醫(yī)療、環(huán)保等各個方面,其中不少非政府組織都有上百年的歷史。以志愿者組織為例,包括登記和未登記的在內,德國的志愿者協(xié)會和團體估計就在400萬至500萬個之間。多年來,德國政府因勢利導地應對非政府組織的發(fā)展,一方面通過法制手段加強監(jiān)管,另一方面通過在政策和財政上對非政府組織的引導和重點資助,來延伸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使之成為踐行西方價值觀念和發(fā)展模式、維系西方政治穩(wěn)定的力量。廣泛、活躍的非政府組織的存在和發(fā)展,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奠定了扎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資源保障。
二、德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主要特色和做法
強調預防,注重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一般性保護。一般性保護是指為免除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德國采取的大量預防性措施?!堵?lián)邦德國兒童與少年扶助法》規(guī)定了政府、學校、家庭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義務。如:禁止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出售含酒精的飲品;禁止向16歲以下的青少年出售香煙;政府的青少年工作機構要定期與學校溝通,教育未成年人遠離酒精和等;未成年人生活和教育確有困難,政府和社會還須提供相應的幫助。在政府和社會提供的幫助中,有三種基本形式:支持性幫助、補充式幫助、替代式幫助。支持性幫助是最初級的一種形式,主要是通過教會開辦的教育咨詢機構或社會機構中的教育和心理專家為家長和孩子提供免費咨詢服務,也可以由家長向當?shù)厍嗄旯ぷ鳈C構約請,青年工作機構派出專業(yè)人員上門提供服務;還有的是一些諸如志愿者組織這樣的團體舉辦的有助于未成年人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發(fā)展的學習交流活動。補充式幫助是對那些父母長期生病或出差而得不到應有照顧和教育的少年兒童提供的日常性護理,主要是通過建立日托式小組為少年兒童提供教育和護理服務。替代式幫助是針對問題家庭的,帶有一定的強制性。這種幫助由國家和社會機構代替家長行使撫養(yǎng)權,讓孩子離開現(xiàn)有家庭,安排專門地方對孩子進行撫養(yǎng)和教育。但這種代替也不是終身的,而是根據(jù)實際情況實施,多為半年或一年。這種幫助根據(jù)問題的嚴重程度不同可具體分為全時式托護、家訪式教育、個別輔導等。近十年來,一般性保護的重點集中在有吸毒、酗酒、單親、心理疾病、犯罪人員、網(wǎng)絡成癮等問題的家庭。德國的青少年工作者認為,在未成年人保護的支持性幫助和補充式幫助方面要舍得花錢,因為這兩種幫助是基礎性的。等到問題已經(jīng)發(fā)生,代價就會更大。德國政府和社會在這方面逐漸形成共識,投入也在進一步增加。
凸顯教育矯正,全面落實對罪錯少年的犯罪救濟。德國注重對犯罪少年的犯罪救濟,教育思想是德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理念,體現(xiàn)在對少年犯罪進行刑事追究和執(zhí)行時采取與對成年犯罪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即使未成年人犯了罪,也盡量避免科以刑罰,更多的是給以非刑罰意義的教育幫助和懲戒措施。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社區(qū)矯正,是德國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途徑。這項工作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一是非刑罰意義的教育處分和懲戒措施。二是刑罰意義的緩刑、緩科和余刑緩刑。從實踐來看,由于矯正內容不同,執(zhí)行部門和人員也不同,各級政府的青年局和緩刑幫助者是最主要的執(zhí)行力量。一些民間協(xié)會和社會義工(志愿者)也往往接受委托協(xié)助進行未成年人教育矯正工作。比如在專職人員指導和監(jiān)督下,要求犯罪未成年人在一定時限內在一定場所從事社會公益勞動,通過社會服務來彌補其給社會造成的損害,并在社會服務中建立社會責任感,同時樹立自尊、自強的人格意識,促使其悔過自新。又對犯罪未成年人提供一些社會性課程和訓練計劃,教育其如何自我?guī)椭?、自我調節(jié)、自我發(fā)展、與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等。除了對犯罪未成年人在社會上實行開放式矯正外,還有少年禁閉和少年拘留等做法,目的都是在于喚醒少年的榮譽感和責任心,反省自己的行為。審理未成年人犯罪還設有專門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官、少年檢察官和少年刑事訴訟程序,以全面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政府主導、社會承辦的高效運行機制。德國青年部是青年事務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政策的協(xié)調和引導,保障有關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經(jīng)費的正常運轉,對事務的管理主要體現(xiàn)在控制整個系統(tǒng)的資金運轉。德青年部與各州青年部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確定各州青年工作的具體政策、優(yōu)先領域和工作項目。德國16個州均設有青年部。州青年部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不同預算、設定不同議題,確定工作的重點領域和項目。德國青年工作經(jīng)費70%來自地方政府,20%來自州政府,只有10%來自聯(lián)邦政府。地方政府在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德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具體實施權與決策權在于州和地方政府。其支出結構一般為:55%支付給幼兒園等機構,20%支付給兒童福利院等機構實施社會救助,10%用于從事具體未成年人工作,15%用于咨詢、培訓和服務。“民間辦事、政府買單”,是德國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又一特色。德國法律規(guī)定,青年工作的政治職責由政府承擔,但政府并不直接實施具體項目,政府有義務為非政府組織提供和分配資金。德國法律還規(guī)定,政府每個行政層級的青年工作,均需與民間組織全面合作,保證民間組織在決策過程中的充分參與。這確定了德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民間辦事、政府買單”的操作模式。地方政府設立的青年中心以及各個社區(qū)的青年組織負責開展具體項目,直接服務于未成年人的成長需求。民間組織可以根據(jù)開展的項目向政府申請專項經(jīng)費,項目越多申請的經(jīng)費越多。民間組織也可以就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某一領域與政府簽訂合同。德國的民間組織紛繁復雜,規(guī)模大小不等,由于國家治理上的聯(lián)邦特色,在未成年人工作的管理上也具有“多中心”的特點。各民間組織的工作往往獨立性強、職責明確,對具體服務活動抓得很細很實,直接落實到了家庭、學校、福利院和社區(qū),并十分注重根據(jù)服務對象的不同情況提供個性化的幫助和服務。
系統(tǒng)規(guī)范、監(jiān)管嚴密的項目管理模式。因為是政府主導和出資,所以德國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項目的管理十分嚴格,對具體項目的實施制定了詳細的操作章程。從程序上看,具體項目的實施主要有四個程序:一是確定服務對象。青少年工作機構通過幼兒園、學校、社區(qū)和鄰居的報告或本人申請發(fā)現(xiàn)服務目標。二是確定幫助形式。主要是根據(jù)服務對象面臨的困難確定采取哪一種形式的幫助。三是制訂具體服務計劃。主要是派出專家和青年工作者上門了解具體情況,不僅了解家庭內部的情況,也要了解家庭周圍的情況,然后會同專家、家長和青年工作者制訂教育和保護孩子的具體方案。四是青年組織、專家與家長和孩子見面,開展個別輔導和服務,一般是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德國法律還規(guī)定,開設為青少年服務的工作機構必須向州一級的青年局提出申請,要詳細報告專業(yè)人員的配備情況,審核通過后發(fā)放專門的經(jīng)營許可證。在開展具體服務活動中,專業(yè)人員的工作活動都要有記錄,以便接受青年局的監(jiān)督。
三、德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給我們的思考與啟示
德國雖然與我國在社會制度、意識形態(tài)和國情民情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諸多方面都走在我國前面。從這個意義上講,德國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積極學習借鑒德國的有益經(jīng)驗,有利于我們立足實際,著眼未來,把握規(guī)律,更好地推動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服務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積極推動成立全國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tǒng)工程,涉及立法、行政、司法、教育、文化、衛(wèi)生、醫(yī)療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好這項工作需要黨政部門和社會各界協(xié)同動作、共同努力。目前,雖然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已基本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但一直沒有成立由有關部委和單位共同組成的全國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我國未成年人人口基數(shù)大,分布地域廣,發(fā)展也很不平衡,因此建議盡快成立全國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如成立全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協(xié)調和整合全國和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
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建設。從德國的經(jīng)驗不難看出,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制度體系,是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應立足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新特點和未成年人成長發(fā)展的新要求,聯(lián)合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立法調研,進一步向有關機構和部門建言獻策,拓展和豐富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細化和完善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工作制度,增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規(guī)范性、程序性,逐步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和制度體系,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從立項、實施以及績效評估等環(huán)節(jié)都納入法制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的軌道,確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扎實開展。
制定法律是重要手段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更多條款涉及的是對網(wǎng)絡內容的管制,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信、計算機網(wǎng)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guī)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網(wǎng)絡技術使各種信息得以自由流動,兒童成為網(wǎng)絡信息的消費者;某些特定信息可能對兒童的成長產(chǎn)生負面作川,但對此類特定信息的攔截又可能損害其他群體信息獲取的權利。法律的強制性與剛性使得保障成年人權利與維護禾成年人權益不易協(xié)調,這讓我們意識到法律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重要性但不具唯一性。
技術管理是輔助手段
1.攔截有害內容。我國在有害內容攔截力‘面采取的相應措施,并沒有針對未成年人。而此策略在國外已經(jīng)實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14年7月英國“公開權利組織”公布的一份報告稱,他們淵查了超過10萬家網(wǎng)站,發(fā)現(xiàn)被網(wǎng)絡服務提供商過濾器屏蔽的網(wǎng)站數(shù)量約為1.9萬,包括黃色、暴力等不適宜兒童訪問的網(wǎng)站。
在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群體進行內容的攔截,需要對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提供商進行政策方面的制約。有害內容的攔截或將促使我國政府、相關機構與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提供商的合作。
2.安裝過濾軟件。過濾軟件可以自動過濾黃色等不良信息、控制上網(wǎng)時間、管理聊天交友、管理電腦游戲等功能。如“綠壩-花季護航”是由我國政府出資購買,供社會免費下載和使用的一款保護未成年人健康上網(wǎng)的汁算機終端過濾軟件。但是這款軟件還沒有普及,許多家長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安裝過濾軟件的必要性。
由此可見,技術手段的實施雖然成效快、靈活度高,但是仍然需要利益牽涉方的支持。目前我國政府雖然單方面推出了過濾軟件,但是并沒有充分集結社會各方力量宣傳推廣。
3.實行內容分級制。內容分級制需要商業(yè)內容提供商根據(jù)內容分級標準對生產(chǎn)的內容進行分級,凡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內容都需要在后臺進行控制。借鑒國外經(jīng)驗,涉及到手機等移動設備的移動運營商需要在未成年人購買設備時進行年齡的核實。凡是不滿l8周歲的購買用戶,商業(yè)內容提供商都需要遵守內容分級標準對其內容進行管制。而電腦設備不能夠像手機一樣在購買過程中即可確定身份,未成年人處于隱性的使用狀態(tài)。這需要在互聯(lián)網(wǎng)的相關領域比如電腦游戲、社交網(wǎng)站實行身份驗證,政府與互聯(lián)網(wǎng)管理機構在這一領域擔負著重要的責任。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網(wǎng)信辦、首都互聯(lián)網(wǎng)協(xié)會召集50多家移動客戶端、APP工場簽署《北京市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應用程序公眾信息服務自律公約》和《承諾書》,大力整治APP亂象,我國的網(wǎng)絡空間治理正朝著合作共贏的方向發(fā)展。
未成年人媒介素養(yǎng)教育需要社會各界重視
要營造安全健康的網(wǎng)絡環(huán)境,關鍵在于網(wǎng)民媒介素養(yǎng)的提高。隨著新一代的不斷成長,他們將是未來互聯(lián)網(wǎng)環(huán)境的營造者。接受媒介素養(yǎng)教育能夠增強他們的網(wǎng)絡信息辨析能力,加強網(wǎng)絡信息懷疑精神以及道德素養(yǎng)。
媒介素養(yǎng)教育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這能夠為教育的實施提供強大的政策保障,但政府需要扮演的不是控制者的角色而是宏觀主導、微觀放手的協(xié)調者的角色。
在政府部門以外,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如針對學校,可以在義務教育階段開設媒介素養(yǎng)教育課程;針對商業(yè)團體,可以設立教育部資質認證,將媒介素養(yǎng)教育商業(yè)化;社會慈善機構可以向家長等社會分散群體提供免費的網(wǎng)絡素養(yǎng)咨詢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