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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yè)單位)發(fā)生資產處置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轉讓、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轉讓。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包括:
1.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上下級之間調撥。
2.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同級之間調撥。
3.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在部門之間調撥。
4.行政事業(yè)單位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發(fā)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5.行政事業(yè)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發(fā)生的資產移交。
6.經國家、省和市政府特殊批準的資產調撥。
7.審批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已不能繼續(xù)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fā)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盤虧及非正常損失等,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五條行政事業(yè)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fā)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的資產處置:
1.行政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一),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見附表二)。
2.事業(yè)單位: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二)電腦、空調、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其他資產的處置:
1.行政單位: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自行處置,并將單位內部審批意見、處置結果等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備案。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2.事業(yè)單位: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門備案。對單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三)貨幣性資產核銷:
行政事業(yè)單位貨幣性資產核銷,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批準(事業(yè)單位應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財政部門批準后,下達《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
第七條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的程序:
(一)資產出售:經批準同意出售的資產應通過資產評估、公開拍賣或以其他形式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處置。資產評估和拍賣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如無特殊原因,處置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格。資產出售應按規(guī)定訂立合同或協議,按權限應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其合同或協議由財政部門見證蓋章。按權限由各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審批意見及合同協議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資產報廢:申請報廢的資產需由單位提供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或技術鑒定報告。由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報廢的資產,由本市范圍內的物資回收公司按規(guī)定清理回收。由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報廢的資產,具體處置方式和處置結果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備案;
(三)資產報損:行政事業(yè)單位應查明資產損失原因,分清責任,對由于個人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應落實賠償措施,扣除賠償部分以后的資產損失按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申請核銷;
(四)資產調撥:行政事業(yè)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fā)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xù)。
第八條行政事業(yè)單位在申報國有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能夠證明資產價值或權屬的有效憑證,如產權證書、購置發(fā)票等復印件;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單位內部證據;
(三)單位分立、撤銷、合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財務處理和資產變更登記:
(一)財務處理: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處置,單位憑《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和合同、協議等有關憑證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按權限由單位自行處置的資產,憑單位內部審批意見和合同、協議等有關憑證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二)資產變更登記:資產受讓單位憑《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書》和相關資料到國土、房管、交警等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過戶手續(xù)。
第十條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收入資金的管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或對資產進行修繕改造時,可以在本單位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額度內向財政部門申請補助,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存量、購置修建的必要性、配置標準、單位自籌資金和項目資金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統(tǒng)籌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對行政事業(yè)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十二條對產權不明確的國有資產,在明確產權之前,占用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我國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現狀
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簡單說是指企業(yè)、高校、科研院所擁有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特許權等,從權屬關系上應該屬于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1993年,我國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yè)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商譽等。2006年實施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結合上述定義,技術類無形資產,就不僅指專利、專有技術,還包括技術類商標、以計算機軟件為主的科技類著作權、科技成果和以技術為核心的整體企業(yè)的商譽、商標等。
當前,我國對國有無形資產的管理與有形資產一樣,都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而且在管理程序上基本沒有區(qū)別,這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轉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根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yè)單位的資產,事業(yè)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而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事業(y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財政部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了更為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中央級事業(y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也基本上是按此執(zhí)行。《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對中央級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進行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為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建設,2011年,財政部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開展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和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財教[2011]18號和財教[2011]127號),規(guī)定中央級事業(yè)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主進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的,由所在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審批。按照科技成果價值在800萬元以下、8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三種情況。規(guī)定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tǒng)籌用于科研及相關技術轉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繳中央國庫。
教育部作為國有資產授權主管部門,對直屬高校的國有資產管理進行了進一步的放權。根據《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處置事項,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高校審批后報教育部及財政部備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至800萬元以下的,由高校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并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由高校、教育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其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內高校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的處置仍然遵循財政部的規(guī)定。高校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從現行管理規(guī)定來看,財政部強調對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和審批,而教育部則在授權范圍內,給予了高校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審批權,即500萬元以下價值的國有資產處置,由高校自主審批報教育部備案,這與財政部的800萬元以下價值資產處置應由授權主管部門審批的規(guī)定不完全相符。
現行的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成果轉化
成果轉化是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通過制定管理辦法,明確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程序,我國加強了國有資產管理,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國有資產不流失。但是,現行的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制度,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總體要求有不適應之處,客觀上已經成為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
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特殊性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技術類無形資產區(qū)別于實物資產之處,主要是無形的,以知識、商譽等形式存在。由于這一特點,使技術類無形資產具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性:一是寄生性,只有依托于某個主體,無形資產價值才能體現出來;二是潛在價值難以衡量,技術類無形資產必須在使用中才能體現出價值,而且與不同生產要素的結合,會產生不同的價值;三是無形資產是在知識創(chuàng)造過程中形成的;四是更新速度快,技術類無形資產與房屋等有形資產和土地等無形資產不同,房屋和土地都會隨著需求因素變化,產生自發(fā)的增值。技術類無形資產如果不進入生產環(huán)節(jié),那么其價值不會得到體現,而且隨著技術不斷進步,技術類無形資產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貶值,最終一無所用。
因此,技術類無形資產與實物資產是不同的,對其管理應符合無形資產的特征,本著管好、用好的原則,在管理原則中突出“用”的原則,在使用中體現價值、創(chuàng)造價值的作用。
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權限與實際需求不符,阻礙了成果轉化
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是圍繞促進科技成果的創(chuàng)造與應用進行的一整套產權制度安排。當前,在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上,對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形成的激勵較為有效,而面向產業(yè)化應用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激勵不足,高校和科研院所創(chuàng)造了大量不具有實用價值的知識產權;技術類無形資產的權利高度集中于資產管理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完成人對知識產權的自主處置和收益權不足,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知識產權應用須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相結合的原則。當前,在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組成的管理鏈條上,權利高度集中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而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的權利較小。而在成果轉化的實際工作中,鏈條的后端是實際的參與者和完成者,也最有積極性和動力去實現成果的轉移和轉化.這在客觀上要求成果轉化的權利更多地集中于后端。由于當前資產處置的權利在管理上主要集中在前端,導致后端大量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只能在未得到“批準”的情況下進行,或者采取很多規(guī)避的措施,出現“地下轉移”(即不經過審批程序,通過其他方式尋求轉移)的現象。
國有資產審批程序過于繁瑣,評估成本高,提高了成果轉化的難度
如前所述,技術類無形資產具有顯著的時效性,在科技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轉化的時機稍縱即逝。而在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處置上,審批程序繁瑣,時間過長,難以與市場需求相銜接。另一方面,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難以確定,客觀上導致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很難判斷相關資產轉移的合理性,其中存在的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處置很難通過審批。
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處置要經過國有資產管理程序,正常的程序是形成決議、評估、交易、審批等。而技術類無形資產并不是標準化的商品,成本難以衡量,價值缺乏參照物,尤其是由于不可能形成標準化的交易市場,因此,評估本身并不能完全體現出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在采用收益現值法時,對收益的預計也難以根據市場來衡量。因此,評估本身與市場脫節(jié),不僅流于形式,還增加了交易成本。一些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在處置過程中,評估所花費用往往要超過專利轉讓可能帶來的收入,產生“入不敷出”的現象。
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對成果轉化收益處置權不足,導致對科研人員獎勵等難以落實到位。
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實現的成果轉化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取得的收入應上繳國庫,但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進行技術轉移的支出要經過審批。這實際上將技術轉移過程分解為兩個過程,一個是技術轉移取得收入的過程;二是與技術轉移相關的支出過程。技術轉移的收入過程雖然完成,但與技術轉移相關的獎勵、成本等的支出難以得到保障,客觀上削弱了科研人員獎勵的激勵效果,相關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都成為一紙空文?!笆罩蓷l線”,還使高校和科研院所從事技術轉移的部門難以形成有效的資本積累,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動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自主發(fā)展機制難以形成。
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應遵循的原則與政策建議
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本質上是產權制度的安排
由于現行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在管理上存在種種不足,客觀上阻礙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轉化。根據我國2007年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我國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承擔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后,獲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權。高校和科研院所登記注冊為獨立法人,雖然是相應的技術類無形資產的所有者,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資產都屬于國有資產,他們只具有對所屬資產的受托管理權。這是高校和科研院所雖然按照法律規(guī)定擁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權,但是并不能真正自主處置的根本原因。
但是,從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出發(fā),本著以用為主的原則,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yè)化,又要求使成果擁有單位具有一定的自主處置權,這就要在國家與成果擁有單位之間進行一定的產權安排。
當前,雖然很多從事成果轉化的實踐者希望將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權)全部授權給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但是在操作中仍然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最主要的,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決策者并不是所屬資產的真正所有人,如果把資產所有權全部授權給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其資產的處置也只能最終由國有資產的人來決定,同樣會產生道德風險和內部人控制的機會主義行為,比如低價轉讓科技成果、損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等,而這正是國有資產管理所著力避免的。
國外在處置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方面的做法和經驗
根據美國《拜杜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獲得政府資助承擔科研的機構擁有所產生的專利所有權,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政府才有權拒絕將此所有權授予科研機構。雖然科研機構擁有專利所有權,但政府還是保留了一些條件和規(guī)定,根據這些規(guī)定,科研機構只能將其專利授權給他人使用而不能轉讓專利所有權,科研機構對授權的發(fā)明權利的轉讓在沒有經過聯邦同意的情況下是被禁止的;在申請專利時需要披露有政府成分,并在放棄任何相關專利申請之前通知政府;與發(fā)明者共享專利所產生的收入,但比例可以由各機構自行決定;無償授予美國政府使用這些專利的權利等??梢?,美國政府對獲得政府資助科技機構的授權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權,科技機構對專利等的處置權也限于授權他人使用,而不能轉讓專利所有權。這與美國的大學等自主處置所擁有財產的權利是相區(qū)別的。
一些國家為了促進某些特定產業(yè)發(fā)展,傾向于給予科研單位對國家研究開發(fā)成果一定的自主處置權。比如,韓國2000年通過的《技術轉讓促進法》第四章第十九條規(guī)定:政府為了促進技術轉讓和事業(yè)化,必要時對參與技術轉讓和事業(yè)化的機關,可以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的規(guī)定,有償或無償地使用國有設備和器械。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對國家研究開發(fā)成果,屬于國家的知識產權,認為對產業(yè)發(fā)展特別需要時,可以不適用國有財產法規(guī)定,與財政部長官協商,對該研究開發(fā)事業(yè)的投資者,可以無償轉讓其知識產權或對實施者免除全部或部分實施費。
從國外關于財政資助科技成果的處置權來看,適應財政資助科技成果的公共屬性以及促進成果應用的需要,一些國家在放寬對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給予公共研究實驗室等發(fā)明機構專利處置權和管理權,甚至采用強制應用的辦法,來推動科技成果的應用。
對我國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的建議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公有制仍將是我國經濟的主體。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也在實踐中不斷發(fā)展。在現階段,應在國有資產管理的體系框架內,通過系統(tǒng)的制度安排,實現促進成果轉移轉化和應用的目的。
一是本著促進應用的原則,對技術類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通過立法程序或者實行統(tǒng)一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處置權,標準可參照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試行的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的處置權規(guī)定,也可適當放寬。
二是進一步完善技術許可方式,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不轉讓所有權的前提下,自主進行技術的許可轉讓。技術的許可,本身是科技成果轉化或技術轉移的一種重要的方式,通過技術的許可,可以在不改變資產權屬的前提下,充分盤活和用好技術類無形資產。
三是應本著促進應用、精簡高效的原則,明確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審批程序,明確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價值,也可以通過公開交易的市場程序來確定價值,盡量簡化審批的程序,加快審批流程。
四是對高校和科研院所從事成果轉化取得的收益,通過技術許可取得的收益,允許自主支配,并主要用于獎勵和支持成果轉化工作;對于通過技術所有權轉讓取得的收益,應允許按照一定的比例留存單位,其余上交國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tǒng)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jiān)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tǒng)計報告和監(jiān)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tǒng)一所有,政府分級監(jiān)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guī)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tǒng)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jiān)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tǒng)計報告及日常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yǎng)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xù);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yōu)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jié)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guī)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guī)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fā),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guī)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guī)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fā)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guī)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jiān)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fā)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fā)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財政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zhí)業(yè)。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fā)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fā)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tǒng)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tǒng)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jiān)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tǒng)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tǒng)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tǒng)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jiān)督,堅持單位內部監(jiān)督與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事前監(jiān)督、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獨立核算的企業(yè)執(zhí)行企業(yè)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一、清理整治目的
通過對縣內各類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摸清全縣黨政機關及各類國有企事業(yè)等單位國有資產現狀,分析解決國有資產在運行管理中的問題,進一步提升國有資產監(jiān)管工作水平,切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清理整治范圍和內容
清理整治范圍:各單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和依法可以處置的其他國有資產。
清查主要內容:資產名稱、資產管理使用主體、資產所在位置、資產面積或體(容)積、資產出租或轉讓協議(合同)、租金或費用情況、抵押或擔保情況、房地產權證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私人侵占等問題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組織領導
(一)為確保本次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成立全縣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縣國有資產清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進行研究,作出決策。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負責做好本地、本系統(tǒng)國有資產清理工作,積極落實領導小組各項部署和決策。
(二)從縣公安、紀檢(監(jiān)察)、審計、住建(房管)、財政(國資)、國土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組建國有資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辦公室,負責執(zhí)行縣領導小組各項部署。領導小組辦公地點設在縣國資局。
(三)領導小組實行工作例會制,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例會,及時協調處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fā)動階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召開全縣國有資產清理整治工作動員會。各單位根據會議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系統(tǒng)工作方案、成立相應領導小組;根據本方案要求如實填報有關資料,并于3月31日前上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單位自查階段(2012年4月1日到4月30日)。各單位要全面、準確地清理排查本系統(tǒng)在用或閑置資產,確保不少報、不漏報,于4月30日前將自查書面報告及《縣國有房屋建筑物、場地清查統(tǒng)計表》(見附件1)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國有企業(yè)須加報《縣國有企業(yè)基本情況統(tǒng)計表》(見附件2),同時報送電子版。書面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
(三)全面督查和重點檢查階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h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上報數據進行實地核查。主要核查位于舊城區(qū)的原縣直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辦公場所及位于各鄉(xiāng)(鎮(zhèn))村的糧食、供銷、商務、衛(wèi)生、教育、財政系統(tǒng)以及已經撤并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長期閑置的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等資產;對《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五政辦〔2009〕78號)、《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五政辦〔2009〕79號)和《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五財〔2011〕127)等政策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
(四)規(guī)范管理階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辦公用房屋、土地、設備及交通工具等非經營性資產仍歸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占有和使用。各單位應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臺帳,完善制度,及時更新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定期向縣國資管理部門報告國有資產變動、使用、結存情況,縣國資管理部門要及時監(jiān)督檢查。
2、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出租房屋、商業(yè)門面、經濟實體等經營性資產符合移交規(guī)定的,必須移交縣國資管理部門管理,其余由各單位經營管理,但必須嚴格按照《縣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招租管理辦法》(監(jiān)察局、財政局五財〔2011〕127號)規(guī)定程序操作,各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出租、出借、興辦經濟實體及對外投資。各單位負責申報、簽訂經營合同、上繳收入、維護資產安全、物業(yè)管理等工作??h國資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招租程序及底價,會同縣招投標管理局組織公開招租和投標競價,制定統(tǒng)一的合同文本、審核和鑒證經營合同,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guī)定,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上報的資產自查報告進行會審,并結合縣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實地核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縣政府研究。
(五)移交處置階段(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土地和建筑物實行產權證集中管理。各單位要對“兩證”進行清理,已辦“兩證”的,要對“兩證”及相關原始資料進行清理核對,保證實物與“兩證”相符;未辦理“兩證”的,在全縣動員會后30日內,單位區(qū)別不同情況會同住建(房管)、國土等部門辦理變更產權登記并盡快移交。原則上,今后各單位不再持有國有資產不動產權證書。
各單位要確保所移交的國有資產無任何遺留問題,保證產權清晰,如存在產權糾紛等問題的,由原單位處理結束后移交。租賃期限未到期的,連同租賃協議等與縣國資管理部門辦理交接和資產劃轉手續(xù)。對可以依法處置的國有固定資產,由縣國資管理部門會同縣招投標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程序及時進行處置。
五、工作職責及要求
(一)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要認真全面清理本地、本部門資產,做到不少報、不漏報;如實提供相關資料、證件和有關情況,并負責處理應移交資產存在的遺留問題。
(二)縣國資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清理登記工作,收集有關資料并整理歸檔,進一步充實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會同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處置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公開拍賣及資產處置價款的及時入庫工作。
(三)縣住建、國土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建筑物、土地等資料,協助處理資產移交、產權界定、房地產權證明等工作。
甘肅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完整版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yè)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行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tǒng)一所有,政府分級監(jiān)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本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已規(guī)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guī)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fā),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yè)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地區(qū)、同一級別、同一標準的原則,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guī)定、行政事業(yè)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業(yè)單位辦公用房由同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配置。
行政事業(yè)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yè)單位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行政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購置資產的,應提出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購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應集中管理,實行領用制度。
行政事業(yè)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yè)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yè)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yè)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并由財政部門核發(fā)《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四)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外出租、長期出借資產情況,事業(yè)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情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含已設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fā)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行政事業(yè)單位,應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yè)單位,應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yè)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guī)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fā)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guī)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jiān)管;財政部門應對其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同級財政部門應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事業(yè)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應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yè)單位對外投資收入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統(tǒng)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于行政事業(yè)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yè)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內部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賓館、酒店、培訓中心等經營場所、出租出借辦公場所以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投資進行經營的行為及經營收入實行逐步集中統(tǒng)一管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y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處置由行政事業(yè)單位提出意見,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后,按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yè)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車輛等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guī)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處置限額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在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行政事業(yè)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fā)生改變時,其資產應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xù)。
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tǒng)一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出租、出借、擔保、對外投資的;
(三)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的;
(四)涉訟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yè)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fā)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fā)生重要變化的;
(六)行政事業(yè)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
(七)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fā)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事業(yè)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fā)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裁定。
事業(yè)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fā)生產權糾紛的,事業(yè)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入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
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關鍵詞】 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目標
軍隊經營性資產是指軍隊企業(yè)和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資產,是軍隊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雖然,經營性資產在軍隊國有資產中所占權重不大,但軍隊經營性資產總額仍很可觀,如何加強經營性資產管理,仍然是軍隊后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分析
(一)資產家底不清,管理情況不明
軍隊國有資產主要來源于軍費撥款形成,經營性資產也主要是由軍費投資形成。除貨幣資金管理以外,注重實物管理,忽視價值管理,是軍隊國有資產管理長期存在的問題之一。近年來,隨著軍隊關于資產管理一系列文件、規(guī)定的頒布實施,情況所定好轉,但因為歷史原因和管理思想的慣性,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仍存在賬實不符,家底不清,情況不明的問題,這為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政策和辦法造成了決策上的困難。
(二)閑置資產較多,資產利用率不高
軍隊停止經商活動以后,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開展對外有償服務的部分事業(yè)單位,仍保留了大量的經營性資產,或者此后由上級撥款投資形成或行政事業(yè)性資產轉化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這些資產還存在閑置較多,利用率不高,管理效率低下的問題,沒有真正實現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有的經營性資產因為長期閑置或者利用率較低,沒有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沒有產生效益或效益低下,資產的實際價值逐年遞減,造成軍隊資產的大量減值;有的經營性資產一方面閑置,另一方面同類資產由大量購進,造成了資產新的閑置或利用率偏低,造成經費的浪費,加重了企業(yè)的經營成本;有的經營性資產靠掛靠單位給予補濟經營,沒有發(fā)揮自己特有的資產價值;有的經營性資產靠接待掛靠單位的接待性支出來抵經營資產的支出,重復使用、重復其價值的現象比較突出。
(三)經營管理效率低下,經營收益相對偏低
隨著計劃經濟轉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對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帶來了的更大的挑戰(zhàn),為了實現保值增值資產管理目標,需要軍產企業(yè)不斷優(yōu)化投資結構,拓展經營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增強軍產企業(yè)的市場競爭能力,真正實現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目標。但現實中,因為經營范圍的特殊性、管理體制的限制、管理理念的落后、管理制度的陳舊等各方面原因,很多軍產企業(yè)和對外有償服務單位出現經營能力低下、效率不高、收益偏低的情況,有的甚至僅僅處于維持性經營狀態(tài),能夠保證職工的基本收入就已經不錯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更無從談起。
(四)資產處置隨意性大,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真正樹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對軍隊經營性資產缺乏制度約束,沒有按照《軍隊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要求資產處置程序、方法和審批權限,制訂相應的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人為因素非常大。有的部門在處置經營性國有資產時不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陽光操作,在資產處置時違背價值規(guī)律,不進行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和資產評估,有的把經營性資產處置給單位職工時帶有福利性質,有的利用職權個人或少數人低價占有,出現腐敗問題。在資產處置時,不組織技術鑒定和價值評估,造成有的資產在不符合報廢條件的情況下,就進行報廢處置;處置資產時的實際價值沒有與市場接軌,遠遠低于市場價值,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資產的價值,也是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的一個原因。
(五)資產轉化缺乏監(jiān)督,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
有的單位和部門利用行政事業(yè)性經費購置資產,實際用于軍產企業(yè)經營或者從事有償服務,將行政事業(yè)性資產轉化成經營性資產,但在會計報表中仍然為行政消耗性支出;在軍隊企業(yè)或有償服務效益考核時,很多單位領導為了個人的政治前途或者為了小單位的利益考慮;在軍隊經營性資產會計核算時,有意對軍隊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或者少計提折舊,往往出現賬面顯示盈利,但實際上還是潛虧的問題,以及經營性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差異較大的情況,不能準確反映軍隊經營性資產的實際狀況。以上都會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給上級單位和領導進行政策制訂和決策帶來錯覺和偏差。
二、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對管理的內在需求
(一)資產運營應符合軍隊的管理要求
軍隊經營性資產是軍隊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軍隊事業(yè)單位進行企業(yè)經營或對外有償服務,經營或服務的范圍、管理的要求、收益分配等要按照軍隊的規(guī)定進行,以完成軍事保障任務為基本出發(fā)點,實現增值保值也要在完成軍事保障任務的前提下進行,不得改變用途。
(二)要求對經營性資產加強價值管理
按照市場經濟的理論,資產是指作為生產要素投入生產流通領域,能給所有者帶來未來經濟收益的財產。它與其他財產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前者具有在運動過程中不斷增值的本質要求,后者則不具有這種要求。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也一樣。從軍事經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接軌的角度上看,今后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更強調其價值管理。
(三)要求對經營性資產加強質量效益管理
在完成軍品生產任務、保障軍隊供給的前提下,軍隊經營性資產以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為了這一目標的實現,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fā)展觀理念,加強科學管理,強化質量效益觀念,向科學管理要效益,向科學管理要保障力。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下,只有不斷加強科學管理,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形成企業(yè)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才能立于不敗之地,真正實現軍隊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模式
根據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基本屬性及對管理的內在要求,結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方針政策,軍隊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總目標模式應是,做好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明確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權責利關系,所有資產納入會計統(tǒng)一核算,通過產權約束、價值管理和費效控制,建立新型的資產管理運行機制;借鑒地方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的成功管理模式,加強質量效益管理,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持軍隊經營性資產的完整性和管理的有效性,真正實現軍事任務保障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標;按照國家財政部制定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結合軍隊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要求,改進會計核算方法,規(guī)范軍隊經營性資產的會計核算管理,提供真實全面的會計報表報告,為經營持續(xù)和上級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軍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對策選擇
(一)進行經營性資產清查,核實經營性資產現有存量
應查清經營經資產數量,將產權登記同單位資產清查盤點結合起來,分清行政事業(yè)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的不同屬性,區(qū)別不同使用單位、不同權責歸屬和不同的經營用途,核實資產的實際數量;搞清經營性資產的質量狀況,對資產的質量、使用年限和使用強度及可繼續(xù)使用的年限進行核實和評估,做到對資產狀況心中有數;落實經營性資產的價值管理,對全部資產進行計價核算,新增加的資產按照購置或者自行建造的成本進行計量入賬,對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無價格或者價格與實際相差加大地資產,重新進行市場調研或者組織價值評估,根據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后的價值重新進行補充入賬,做到資產賬、會計賬、資產卡片、資產實物保持一致;建立經營性資產核實的長效機制,每年或每半年組織對軍隊經營性資產存量進行核實,不定期組織對資產存量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查明原因,做出客觀公正的處理。
(二)制訂經營性資產標準,防止經營性資產重復購置
遵循客觀規(guī)律,根據軍隊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經營或有償服務的需要,進行科學論證,建立經營性資產的配置標準,對成本性和管理性的支出,如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輔料,辦公所需的用品、用具等,制訂合理的使用定額、消耗標準。標準一經確定,要嚴格按照標準的規(guī)定控制資產的購置,并根據保障任務、經營任務、人員編制調整等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健全規(guī)范標準,適時對標準進行科學論證和調整,提高軍隊經營性資產的配置、使用、消耗標準的全面性、科學性、合理性。同時,在資產購置時,要根據存量資產的情況,做好部門之間、單位之間的調劑使用,盡量減少重復購置,切實提高軍隊經營性資產的利用率。
(三)規(guī)范經營性資產處置,防止經營性資產流失
要嚴格資產處置的原則和權限,嚴密資產處置的方法和程序。資產處置前,要進行充分科學的論證,組織技術鑒定和價值客觀評估,對價值特別高的資產,必要時要邀請專家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技術鑒定和價值評估。對閑置、超標準的資產,首先要考慮在軍隊內部單位、部門進行調劑使用的可能性,確實不能調劑使用的再行考慮其他處置方式。對不能恢復技術狀態(tài)或者維修成本過高,確需報廢的經營性的資產,采取報廢處置時,一定要把好技術鑒定關和價值評估關,確認符合報廢條件后,才能按照評估后的價值進行報廢處置。總之,要堅決維護軍隊的經濟利益,按照市場經濟的價值規(guī)律,做好軍隊經營性資產的處置,最大限度的減少軍隊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加強經營性資產管理,提高管理質量效能
軍隊經營性資產管理有別于一般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在完成軍品生產任務、保障軍隊供給的前提下,才以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開展經營活動,這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軍隊經營性資產的目標實現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和挑戰(zhàn)。只有不斷加強管理,學習借鑒先進的管理方法,如推行精細化管理,加強成本控制,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樹立先進的企業(yè)文化理念,形成高質量的管理人才隊伍,樹立持續(xù)、協調、長遠的科學發(fā)展理念,向管理要質量、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市場,提高軍隊經營性資產投入產出的費效比,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wěn)腳跟,增強軍隊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軍隊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資目標。
(五)改進會計核算方法,提供真實會計信息
按照權責發(fā)生制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對經營收入和產生的費用進行準確的確認和計量,真實記錄和顯示軍隊企業(yè)或有償服務活動的經營效益和資產狀況,為經營決策和上級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資料。在計價核算的基礎上,對所有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按照固定資產購置或自行建造的原始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引進先進的管理工具,借助計算機,使用成熟的企業(yè)會計管理軟件,提高財務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核算的準確性。
參考文獻
[1]崔文波,馬其林,劉桂祥.軍隊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軍事經濟研究.2003(12)
【關鍵詞】行政事業(yè)單位 固定資產 管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業(yè)設備單位價值800元以上,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專業(y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行政事業(yè)單位擁有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yè)單位開展業(yè)務活動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質要素,是其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并保障自身正常運行的重要物質基礎。
一、民族地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現狀及問題
1、部分行政事業(yè)單位重固定資產購建、輕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事業(yè)單位購建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上級部門調劑補助和相關收費。由于民族地區(qū)經濟落后,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長期以來,很多單位形成了一種“兩眼向上、伸手要錢”的習慣,各單位都積極爭項目、爭規(guī)模,很少評價資金效率,沒人承擔支出責任。有的單位不顧民族地區(qū)的現實相互攀比,不管是否需要都要爭項目、爭投資,較少考慮資產的實際使用效果和日常維護成本,導致資產重復、超標購置,固定資產配置不合理。
一些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將工作分為一線和二線兩部分,存在重一線工作、輕二線管理的傾向,思想認識上“重投入輕管理”、“重資金輕實物”,把固定資產的管理放在次要位置,管理固定資產的責任意識比較淡薄。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固定資產存在無計劃的盲目、重復購置現象,使得一些單位固定資產處于閑置、半閑置狀態(tài),而另一些單位又重復購置固定資產。這樣一方面造成了固定資產利用率低、閑置率高等人為浪費現象,另一方面又加大了財政支出的壓力。
2、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1)固定資產購置缺乏規(guī)范,交付使用手續(xù)不遵循制度。一些行政事業(yè)單位不重視預算編制,對需要更新和添置的固定資產缺乏計劃性,多數設備的購入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此難以進行宏觀調控。一些單位固定資產在交付有關部門或個人使用時,不辦理有關的驗收、交接手續(xù);一些單位購入、盤盈等增加固定資產不入賬,使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總量、結構以及分布和變動狀況。
(2)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不全致使資產失控。有些行政事業(yè)單位在機構改革或工作人員調動時對固定資產不按規(guī)定進行移交;個別單位甚至借機構調整改革之機私占、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有些單位一部分國有資產被本單位或外單位職工長期無償占用而不能回收;還有少數干部離退休后,不按規(guī)定交回為其配備的辦公用具,據為己有。在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變動時國有資產移交手續(xù)不全,致使國有資產失控,固定資產損失嚴重。
(3)出售、轉讓、出租、報廢固定資產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有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在對固定資產做盤虧、轉讓、報廢等處置時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重估或審批就自行入賬或沖賬。一些行政事業(yè)單位視國有資產為部門自有資產,不按國資管理規(guī)定履行固定資產的處置審批手續(xù),對處置固定資產不進行必要的評估、技術鑒定等程序,未經批準隨意將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擅自低價出售國有資產。如有的單位機動車出售或轉讓時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造成固定資產嚴重流失。一些單位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只憑單位負責人一句話,手續(xù)不完備加之管理乏力,導致固定資產流失嚴重。
(4)固定資產管理職責不明,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執(zhí)行不力。多數行政事業(yè)單位沒有管理固定資產的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而是由辦公室、財會部門或其他人員兼職管理或臨時代管,職責不明確。一些單位長期以來從賬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監(jiān)督制約機制,嚴重違反了賬物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極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部分單位缺少固定資產的定期清查盤點制度,長期不對賬,不按規(guī)定進行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賬面反映的固定資產與實物不符,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現象較多,造成單位固定資產“家底”不清。雖然財政部門進行過多次“清產核資”,但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前清后亂”的問題始終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3、固定資產賬實不符、反映不實?!百~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是對財產物資核算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民族地區(qū)大多數行政事業(yè)單位普遍存在著固定資產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問題。一些單位固定資產賬目不健全,固定資產僅有總賬而無明細賬;一些單位沒有固定資產金額賬或實物賬,不能從價值、實物形態(tài)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反映,不能及時了解固定資產的存量、結構和存在狀態(tài),無法把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
(1)有些單位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做到及時入賬。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由于民族地區(qū)財政資金的不足,有的單位部分建筑物匆忙上馬,資金缺口得不到及時補充,施工單位代墊款項過多,發(fā)生的財務糾紛較多。有些單位房屋建筑物建成后已投入使用,因沒有辦理竣工結算而沒能入賬,導致固定資產的賬實嚴重不符。
(2)購入或接受的固定資產不入賬。一是少數上級單位利用自有資金和通過對下級單位施加影響,以下級單位名義購買固定資產且記入下級單位固定資產賬目,而下級單位卻從未使用過該固定資產。二是一些行政事業(yè)單位對收繳或沒收的固定資產和以收取固定資產實物形式收取的贊助費不按有關規(guī)定上繳財政,直接留用或被有關人員據為己有,單位對此沒有任何管理,形成賬外資產。
(3)接受捐贈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不入賬。對于接受捐贈、上級主管部門無償調入或配置及其他單位調入的汽車、微機等專用設備,由于沒有發(fā)生資金往來關系,在接受固定資產時大多數單位沒有做固定資產處理,增加的固定資產未在賬面上反映出來。如對這部分固定資產不進行核算和管理,其會變成私有財產,致使單位的國有資產在無形中流失。
(4)大部分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的改擴建增加部分未按規(guī)定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部分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原有房屋建筑物進行裝飾裝修,或在原有設備基礎上增加設施以完善固定資產使用性能,但對在固定資產改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開支未按規(guī)定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是直接列為支出。
民族地區(qū)各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存在的這些問題,不僅增加了地區(qū)縣級財政開支,加劇了財政困難,而且滋生了腐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加強民族地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為充分發(fā)揮民族地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應有的作用,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資產流失,必須建立健全民族地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
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一是制定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增減審批等規(guī)章制度,使每個單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二是開展經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通過檢查工作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質量與財政撥款相結合,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和監(jiān)督,有效改善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狀況,實現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的保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2、國家審計部門要加大審計、檢查力度,增強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管理意識。國家審計部門應結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把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狀況作為審計評價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發(fā)現問題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處理,使單位主要負責人真正承擔起資產管理的責任。增強行政事業(yè)單位領導財經法紀意識,牢固樹立“資產管理與資金管理并重”新理念,改變“重錢輕物,重用輕管”舊觀念,使其充分認識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必然性、重要性,促進領導干部管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這是解決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問題的關鍵。
3、建立健全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各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業(yè)務特點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加強日常監(jiān)管,落實管理責任,才能逐步實現固定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行政事業(yè)單位要建立健全有關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核算制度,規(guī)范固定資產核算方法。行政事業(yè)單位應及時、系統(tǒng)、全面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財務機構要在固定資產賬下按照資產分類賬戶進行金額核算;資產管理或專管員要按照資產的類別、品種、規(guī)格、型號、存放地點或使用人設置明細分類賬戶和實物卡。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固定資產在進行價值形態(tài)管理的同時,也要做好實物形態(tài)的管理,充分發(fā)揮固定資產的最大效益。對于固定資產的購置、維護保養(yǎng)、大修、報廢、處置、內部轉移等,都要在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章制度辦理的同時,在固定資產金額賬、實物賬、固定資產卡片上及時、全面地反映。
(2)加強固定資產增加的管理。購入、調入和自制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避免以次充好。驗收合格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fā)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xù)。
對于長期未結算的固定資產,在其主體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時,可參照企業(yè)的核算形式,將房屋建筑物暫估入賬并加緊辦理工程決算,出具審計決算報告,開具決算發(fā)票,最終根據發(fā)票調整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對于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fā)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xù)。
(3)加強對固定資產處置的統(tǒng)一管理。行政事業(yè)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廢、報損等,資產處置要嚴格按照“先報批后處置”的程序辦理,由資產占用單位對需處置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損耗程度、處置原因等方面作書面說明并報單位領導,領導會同使用部門、專職負責人、財務部門對資產評估作出處置意見并簽署書面意見后,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按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否則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是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xù)。二是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三是對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注銷手續(xù)。
(4)強化固定資產定期盤點制度,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固定資產清查是保證固定資產核對全面、準確,使固定資產賬、卡、物三相符的一種方法,也是監(jiān)督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及挖掘現有潛力的有效措施。對固定資產清查可采取局部清查與全面清查、定期清查與不定期清查相結合的辦法,既要查數量又要查質量。建議各單位每年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徹底盤點,由專職人員與財務人員將總賬、明細賬、卡片進行核對后再到各業(yè)務科室逐一核對、清點,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于清查盤點中發(fā)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對盤盈要積極尋找原因并及時補登上賬;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追究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如是主觀原因造成的要進行賠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的同時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資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領導變動、經管人員變動,也要對固定資產進行不定期清查,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xù)。
總之,加強民族地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建立良好的固定資產管理體制,提高資產利用率是保持民族地區(qū)穩(wěn)定發(fā)展的必要措施。
【參考文獻】
[1] 趙建勇:試論中國預算會計體系[J].財經研究,2001(6).
[2] 吳濤濤: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現狀與對策[J].事業(yè)財會,2004(1).
[3] 張國生:改革預算會計和構建政府會計體系的思考[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5(6).
關鍵詞:高校 問題資產 規(guī)避思路
校作為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開展科學研究、進行社會服務的重要陣地,有著各種類別、各種價格層次、數量巨大的儀器設備資產,合理高效的儀器設備資產管理是高校各項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保障;特別是優(yōu)勢學科、重點實驗室、協同創(chuàng)新等各級各類重點建設項目、課題的全面實施開展,使高校儀器設備的數量、質量、種類迅速增加,為此,合理有效地解決儀器設備資產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科學規(guī)避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的出現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高校儀器設備資產管理相對規(guī)范、嚴格,但仍存在儀器設備更換頻繁、損毀嚴重、擱置閑置、分配不均、賬實不符等問題,賬實不符主要表現為儀器設備資產的有賬無物和有物無賬,《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要求資產管理要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完整準確的儀器設備資產使用情況也有利于實現資產的科學配置、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提高資產的使用效能。因此,梳理賬實不符資產存在的原因、思考規(guī)避賬實不符資產產生的科學路徑,既是儀器設備資產管理的要求,也是高校自身建設所需。
一、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的管理現狀
高校有專門部門來負責儀器設備的采購、管理與處置,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利用進行監(jiān)管,但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在高校仍普遍存在。筆者對江蘇某高校70余家二級單位儀器設備資產情況進行調研,發(fā)現存在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的單位數占到總單位數的20.2%,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值占到總資產值的2.3%。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制度保障不全面。涉及到資產交接、轉移、處置、落實的制度辦法不完善,賬實不符資產管理辦法細化程度不夠,對賬實不符資產處置的監(jiān)管力度不夠。
(二)處置程序不固定。賬實不符資產處置缺少標準化、程序化、常態(tài)化,存在不同時間段處置標準、處置程序不統(tǒng)一等情況,且實物處置與系統(tǒng)銷賬不能做到同步。
(三)各方權責不明確。對存在賬實不符資產部門與資產具體管理部門的權責認定不規(guī)范、不明確,當出現賬實不符資產時,缺少有力的依據開展責任認定與追究。
(四)管理隊伍相對薄弱。賬實不符資產管理是一項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的工作,特別是對需要處置的賬實不符資產要進行實地調查并形成處置意見,既要嚴格按照處置規(guī)定落實,又要對關聯部門做出必要的指導和解釋。在高校這些工作往往集中在一個人或幾個人身上,在人手不足與缺少合力的前提下,易出現管理不到位、處置不及時的現象。
二、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存在的具體原因
結合高校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管理現狀,仍以江蘇某高校為例,根據調研信息進一步細化儀器設備資產賬實不符的具體原因,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產使用保管人、存放地變更后,沒有及時修改相關資產數據信息;二是資產具體使用單位不履行資產處置程序和相關要求,隨意處置資產;三是資產管理員自覺管理和維護資產信息系統(tǒng)的意識不強,資產變更信息更新不及時;四是資產原保管人與現保管人交接管理不規(guī)范,導致資產管理系統(tǒng)信息不準確或資產丟失。
通過調研數據分類匯總分析,資產保管情況變更后資產調撥不及時、資產處置后財務賬目與資產賬目未及時銷賬、因保管不善或未履行正常的資產轉移交接手續(xù)導致資產丟失等具體情況是導致資產賬實不符的主要原因,分別占到單位總數的33.3%、23.2%、34.8%。
三、規(guī)避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出現的有效途徑
(一)完善制度建設與細節(jié)管理是有效規(guī)避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存在的前提。
1.加強儀器設備資產管理制度建設。明確的管理辦法及辦事流程是避免儀器設備資產賬實不符的重要保障,科學規(guī)范的儀器設備資產管理辦法涉及到資產購置前的論證、公開招標采購、使用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處置的程序及相關規(guī)定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明確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的制度辦法,有利于約束和規(guī)范購置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行為,在制度保障方面不留死角。另外,管理辦法中明確儀器設備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也是管理制度體系建立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促進儀器設備資產管理辦法更加規(guī)范化。
2.加強儀器設備資產的購置入庫管理。在高校,儀器設備資產賬目入庫包括資金賬與資產賬的雙入庫,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購置資產資金賬的入庫,設備及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購置資產賬的入庫。規(guī)范的資產購置入庫流程應該為:設備資產管理部門出具購置及入庫證明――財務管理部門購置資金入庫――憑財務部門出具的資金入庫證明,在設備及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資產入庫登記。這就需要財務及設備資產管理部門聯手,嚴把資產購置入庫關,做到不符合報銷條件的資產堅決不予以報銷,不符合入庫條件的資產堅決不入庫,財務部門不予以報銷的資產堅決不入資產賬,不予以入庫的資產堅決不報銷。與此同時,對符合入庫條件的儀器設備資產進行入庫時,設備資產管理部門要確保資產序列號唯一、資產名稱全面、資產保管人明確、資產存放地清晰等,使資產的“身份證”信息真實完整且具有唯一性。
3.重視儀器設備資產的日常移交管理。高校因為管理機構改革、學科建設需要、人事任命等不定時的進行人員及辦公場地調整的情況長期且頻繁存在,人、地點的變動自然會帶來儀器設備資產保管人、使用人、存放地的調整。事實證明,移交信息更新的不及時、不到位是造成儀器設備資產賬實不符的另一個主要因素,因為不及時進行相關信息變更,常出現儀器設備資產的無人認領、原使用人不認賬、現使用人隨意處置等情況,重視資產的日常移交管理一定程度上能避免賬實不符資產的出現。高??梢酝ㄟ^制定移交管理辦法對儀器設備資產移交進行規(guī)范,但因時間、涉及人員的資產管理意識等,移交工作并不是都能按照規(guī)定及時全面的開展,這就需要資產管理部門進行主動提醒和指導,一旦有涉及到此類問題的人員及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及時進行電話或現場提醒,并指導相關單位資產管理人員更改儀器設備資產歸屬、修改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的保管人、使用人、存放地等信息。
4.規(guī)范儀器設備資產的處置管理。通過制定儀器設備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等,明確可進行報廢、報損、捐贈等儀器設備資產的種類、使用時限、數量及價值,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資產處置流程進行處置申請,不得隨意處置。根據需處置資產單位提出的處置申請,設備資產管理部門及相關監(jiān)督部門開展相關調查及處置論證,對符合處置條件、可以進行處置的儀器設備資產進行分類統(tǒng)計,報分管校領導、校長辦公會審批,根據處置決議,按照上級資產處置管理規(guī)定,報上級相關資產管理部門履行資產處置手續(xù)。處置完成后,設備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管理部門、被處置資產的原使用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財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相關賬目核銷處理。
(二)加強隊伍建設與責任意識是有效規(guī)避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存在的根本。
1.加強儀器設備資產管理隊伍建設。有效的管理有利于節(jié)約經費開支、有利于實現儀器設備的采購價值、有利于資源節(jié)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際工作中,儀器設備資產管理隊伍專業(yè)水平參差不齊,資產管理員缺少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資產使用人員自覺維護資產的意識淡薄等現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管理成效。通過營造良性的管理氛圍、提高領導重視程度、保證管理人員工作時間、加強管理人員間的學習與交流等方式,提高儀器設備資產管理與使用人員的職業(yè)認同和工作責任感,激發(fā)其工作潛能和工作積極性,能夠很大程度上避免賬實不符資產的出現和存在。
2.提升教師的資產管理責任意識。高校的各二級單位都有一定數量的經費,便于開展日常教學、科研活動及單位事業(yè)建設,如福利基金、發(fā)展基金等。通過走訪調研發(fā)現,存在少數二級單位利用福利基金、發(fā)展基金等為教職工購置如電腦、移動硬盤、投影儀等設備資產,但因管理宣傳不到位,不少教職工將該部分資產誤認為是個人福利,導致該部分資產有賬無物的行為普遍存在。另外,高校的部分教師有通過個人申請得到的不同層次和數額的教學科研項目基金,這部分經費得到后,也被普遍認為是個人的錢,可以隨意支配,除可以隨便購置自己開展教學科研需要的儀器設備外,還能隨便處置這些儀器設備,忽略了儀器設備的入庫登記環(huán)節(jié),導致了賬實不符資產的出現。以上兩種情況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并成為出現賬實不符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必須糾正教師的錯誤資產管理意識,并明確指出這些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照資產管理規(guī)定和要求進行必要的購置、入庫、處置等規(guī)范管理。
(三)創(chuàng)新管理思路與管理辦法是有效規(guī)避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存在的保障。
1.實施儀器設備資產信息定期報告制??梢栽谝欢ǔ潭壬舷O備資產管理部門不能實時掌握資產動態(tài)的弊端,減少可能存在的問題資產堆積。通過儀器設備資產信息的季報、半年報、年報等,高校各二級單位定期將本單位儀器設備資產的概況、管理和維護的情況、需要購置資產的打算、需要處置資產的申請及必要的情況說明進行反映,設備資產管理部門及時受理。變不規(guī)律管理為規(guī)律管理、靜態(tài)管理為動態(tài)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資產管理質量。與此同時,實施儀器設備資產信息定期報告制,還可以增強資產管理員工作意識、培養(yǎng)資產管理員良好的工作習慣,又可以分散資產處置的壓力和工作量,設備資產管理部門能夠有時間、有計劃地進行相關論證、調查、審批、申報,便于把握工作重點、提高工作效率。
2.強化第三方參與的監(jiān)督機制。強化第三方監(jiān)督機構參與儀器設備資產的管理,更能體現公平性、民主性及公開性,監(jiān)督機構參與儀器設備資產管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目的是起到必須的督促、驗證、檢查作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jiān)察審計部門是高校儀器設備資產管理監(jiān)督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通過進一步明確監(jiān)督任務、監(jiān)督范圍、監(jiān)督辦法等,全面推進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開展工作,使高校儀器設備資產管理更加科學化、規(guī)范化。
3.構建專管共用儀器設備資產共享平臺。推行儀器設備的專管共用,即由高校某部門統(tǒng)一負責可開放共享儀器設備資產的使用、維護與處置管理,明確管理責任人,避免“誰使用、誰管理”等多頭管理,高校內部各部門、高校間可共享資源,以達到節(jié)約資源、提升資產效能、合作互利的目的。思考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開放共用形式,可以通過設立專項基金、適當收取使用費等來滿足儀器設備的保養(yǎng)維修和管理費用,指定某一部門為具體管理方,接受使用者、財務、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
四、對已存在的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的處理建議
對通過核實確實存在的賬實不符問題資產的處理,建議通過以下幾個步驟來處理:
(一)比對與返查。涉及到儀器設備資產交接的單位對沒有落實的資產情況集中進行比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登記的資產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對問題資產進行比對,根據資產的系統(tǒng)編號、自編號、設備序列號等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返回查找,落實在系統(tǒng)中登記的資產使用管理單位,通過兩個比對和一個返查落實部分賬實不符資產。
(二)分類與“縮水”。對存在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的單位按照問題量及嚴重程度進行分類,與此同時,將各單位問題資產按照資產類型、經費來源、報廢年限等進行分類,比如,福利基金、發(fā)展基金等購置給教職工個人的儀器設備資產,已到或過了報廢年限的資產等,對資產處置政策允許范圍內的賬實不符資產及時進行分類處置,將問題資產量“縮水”。
(三)追查與落實。設備資產管理部門督促各二級單位通過單位內部公示等方式進行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的追蹤查找,與此同時,設備資產管理部門通過查找采購清單、入庫登記表、設備交接單、資產標簽等資料,查找設備采購時間、購置單位、保管人等,落實部分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信息。
(四)調配與處置。對已落實的賬實不符儀器設備資產及時進行必要的信息調配和實物處置。X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S].2006.
2.侯新春等.通過清產核資談高校儀器設備的管理[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0,(7).
關鍵詞 :事業(yè)單位 資產管理 建議
目前,我國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仍堅持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即實行國家統(tǒng)一所有、政府分級監(jiān)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然而,這一體制使國有資產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許多弊端。本文就目前我國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情況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強化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管理的重要性
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提供了保障。行政事業(yè)單位能否對資產有效管理,不僅與各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職能作用的全面發(fā)揮有著直接的關系,而且還充分體現了各級政府部門對納稅者的尊重。各級財政財務部門應嚴格履行自身職能,保障資產的有效管理與合理使用,力爭為現代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提供優(yōu)質服務。促進財政管理實現科學化、精細化目標。在財政管理工作中,資產與資金均占據重要地位,強化資產管理是預算管理的前提。資產管理的有效性,能夠提供有價值的資產存量信息,能夠保障編制部門預算,資金的合理分配;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收入在政府部門非稅收入中屬于重點,應不斷強化與規(guī)范資產收入管理,要做到應收盡收,促進財政收入穩(wěn)步增長;資產管理還是政府部門進行采購管理時的重要依據,只有資產管理具有完善性,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才會更加的科學、政府采購才會有效實施。財政部門應積極的把資產管理歸列到財政管理整體范疇中,通過實現資產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目標來加快財政管理的健康運行。
二、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措施
1、建立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機制自身的運行需要充分借助資產管理信息平臺、依托資產精細化的管理、具備專業(yè)化協調配合運行機制、建立一系列工作規(guī)范;機制運行需要依托與支撐的財政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其他各項工作,應在制度、管理、信息化等方面進一步的規(guī)范和細化,協調同步、協同配合。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所具有和體現的協同性、技術性、規(guī)范性、集約性、效率性、效益性,從本質上契合了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所提出的“精益理念、集約管理、注重效益”核心要求,也將有力地促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立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是實現資產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的一種有效形式首先,資產共享共用機制變分散使用為集約化的集中使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和效益。資產的共享共用作為中間環(huán)節(jié),聯系著配置和處置兩端;在資產配置環(huán)節(jié),可以避免不同部門、不同單位重復配置和構建;在資產處置環(huán)節(jié),可物盡其用,避免隨意處置。這就抓住了資產流轉和運營的源頭和終端,減少了浪費,節(jié)省了資產配置的資金。將公共資產開放給社會使用,或者加強與社會資源的利用共享,提高了資產的使用效率,發(fā)揮了資產的社會效益。
2、建立資產清產核資機制,切實確保資產明晰規(guī)范
各單位要定期對資產結構和管理現狀進行檢查分析,盤活存量資產,防止積壓閑置,做到物盡其用。要將資產管理作為行政事業(yè)單位離任審計的重點內容,單位領導或資產管理使用人員離任時,要組織核查,辦理資產移交和監(jiān)交手續(xù),確保人走帳清,防止資產流失,帳實相符。設置專人管理,建立資產明細賬,加強和完善行政事業(yè)單位實物資產的管理,有四個“關鍵主體”;一是單位負責人。領導對資產的重視與否、重視程度決定著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水平。單位負責人要經常定期聽取本單位的資產運轉情況匯報,熟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規(guī)定,了解并研究解決管理中存在問題;二是單位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要設置總賬和明細賬,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資產變動的財務處理,并隨時了解掌握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知識,確保資產賬目真實準確。三是資產管理員。作為具體的資產管理人員,在資產管理中處于不可或缺的關鍵地位,要真正做到認真管、積極管、主動管;四是資產的使用人。使用人員是資產的直接責任人,對資產的愛護程度直接影響到資產的維修成本和使用壽命,要自覺增強愛護公物的意識,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3、完善日常監(jiān)督管理機制,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把住資產出口,確保處置規(guī)范,處置程序要規(guī)范。規(guī)范的處置程序就是不可少得監(jiān)管手段。從監(jiān)管角度,處置一項資產,要經過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專管部門審核把關,審批機關批準等程序。如果報廢資產,事先由專業(yè)人員或者機構對資產技術性能鑒定,以確定該資產確實喪失任何使用價值,符合資產報廢要求。雖然制定相關辦法,可有些單位依然習慣先處置,后審批或是不通過相關部門直接處置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行政事業(yè)單位一定要依據辦法規(guī)范處置。進行必需的資產評估。在市場經濟社會,借助社會中介力量,通過資產評估核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以此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依據,是相對行之有效和客觀公正的,也易于為各利益攸關方所接受。處置方式要規(guī)范。對于一些特定資產的報廢報損,國家有特定的處置方式,交由國家指定的企業(yè)予以回收。資產處置方式要引入處置價格競爭機制,才能保證資產處置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地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4、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全面推進管理的信息化
建立動態(tài)系統(tǒng),實現實時管理,行政事業(yè)單位要全面完成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資產系統(tǒng)定期升級,及時更新原系統(tǒng)版本中存在的不足,實現財政主管部門對資產的在線處置和審批監(jiān)管。要集日常管理、就地審批、及時受理、限時辦理、查詢于一體,通過實現管理的動態(tài)化、信息的數字化和途徑的網絡化,使資產的管理與服務變的更透明、直觀,效率更高。
每個單位要有資產管理員,每個處室要有資產保管員,每件資產要有具體使用人。所有的資產要全部按照存放地點、所屬處室、具體使用人員存入“動態(tài)系統(tǒng)”,資產、地點、人員要相互對應,做到責任到人、到物,從而將監(jiān)督管理的關口前移。要實現資產從“入口”配置到“出口”處置的全過程動態(tài)管理,將各項管理制度固化為電腦程序,減少管理過程中的人為因素,實現資產管理流程的再造,減少管理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保證資產管理環(huán)節(jié)不空缺、審核順序不倒置,有效提高監(jiān)管部門和監(jiān)管人員的辦公效率。
5、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按照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要利用行政手段對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配置預算進行監(jiān)管,在編制資產購置預算時一定要將增量資產與存量資產統(tǒng)籌考慮,將資產配置標準、原則和處置批復作為編制部門預算、安排經費支出的重要依據。要嚴格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管理,對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重大資產購置事項,一律要納入部門預算并經批準后執(zhí)行。切實做到未按要求編報新增資產預算的,財務部門不安排資產配置預算、一律不批準進行政府采購,單位不得進行新增資產購置。采取實物費用定額編制相關經費預算,今后行政事業(yè)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時,應按照單位規(guī)定的資產標準和實物量來計算安排單位水費、電費及辦公設施維護等公用經費,以達到公開、公平、合理,節(jié)約財政資金,遏制競相新建、新購、超配資產的問題。要加強資產收入管理,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出售資產收入、報廢、報損的殘值收入,要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應收盡收,并納入預算合理安排使用。
6、加大資產監(jiān)管力度
做好新時期的資產管理工作,關鍵是要把各項管理制度、管理措施落實到日常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管理工作中。要采取措施,強化單位加強資產購建審批、采購入庫、保管清查、購卡登記、管理責任等基礎管理工作,定期對單位占有的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出租、出借的資產進行專項登記,建立專門臺帳,實行專項考核。要扎實做好產權登記和資產管理信息統(tǒng)計工作,建立和完善產權登記制度,不斷提高資產信息質量,進一步明確資產所有者與占有、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和責任,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消除產權糾紛隱患,為深化資產管理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要完善監(jiān)督約束機制,建立起單位內部監(jiān)督與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事前監(jiān)督與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jiān)管方式,對行政事業(yè)資產從投入、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監(jiān)督。嚴格財經紀律,對違反行政事業(yè)資產管理規(guī)定,隱匿、私分、低價變賣國有資產,或虛報損失等手段擠占、侵吞、轉移資產的,要按相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結語
總之,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是單位日積月累的固定、流動或無形資產,資產數量龐大,分布領域較廣,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重要比重。所以強化資產管理已經成為了現代行政事業(yè)單位必須重視的核心部分,其是促進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有效保障,應實現規(guī)范化操作,嚴格按相關法規(guī)進行管理,以保證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性,實現保值增值目的。
參考文獻:
[1] 涂家銘.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預算管理問題探討.行政事業(yè)資產與財務,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