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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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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1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一、新預算法實施下行政事業(yè)單位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預算管理體系不夠健全

當前在很多行政事業(yè)單位中,單位內部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還存在不健全的情況,很多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的財務預算工作中存在種種漏洞。例如,在一些單位中,存在著一定量的預算外的資金,這部分資金量雖然不大,但是由于不受體制內預算管理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給腐敗的滋生制造了空間,在體制內部,預算管理有著明確的要求,而這些體制外的資金在管理方面沒有明確的管理標準,而且對于這部分資金的預算管理體制標準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和不足,對于這樣的情況,在預算體系的管理工作中也存在著種種問題。預算管理體制不健全的情況,就體現了這種管理方式上的不足,管理標準上的下滑等等。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沒有實現全面的公開透明發(fā)展

當前,在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發(fā)展中,很多單位內部還沒有建立起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機制,在預算管理的過程中,針對不同的預算支出,往往更多依靠的是財務工作部門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情況進行單位內部的說明。由于這種說明公開的程度僅僅局限在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內部,并不能夠輻射到更加廣泛的群眾范圍內,因此造成行政事業(yè)單位中,沒有更廣泛的實現公開透明的預算管理工作,對于整體的預算管理產生著一定的影響。

(三)預算的管理和執(zhí)行缺乏細化和標準

在預算管理工作過程中,如何更好地執(zhí)行預算,這關系著預算執(zhí)行的效果和對預算結果的評價。但是在當前的預算管理工作的開展中,很多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對于預算管理工作的開展標準和細化規(guī)范工作還存在著不足,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對于預算管理的標準設定不夠嚴格,同時,預算管理工作的整體發(fā)展面臨的環(huán)境越來越復雜,而相應的預算管理工作的細化程度還不足,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細化預算管理工作的開展面臨的壓力也在增加。

此外,在預算的執(zhí)行方面,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對于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情況,預算執(zhí)行的過程管理,以及預算執(zhí)行的執(zhí)行標準等的設定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這就直接導致了在很多單位中,對于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存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此外,在一定情況下,預算管理工作的發(fā)展中,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跟進存在不足,這也直接導致了執(zhí)行情況管理不嚴格等情況的發(fā)生,影響了預算的實施和發(fā)展。

二、新預算法下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發(fā)展的對策分析

如今,新的預算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發(fā)展指明了發(fā)展方向,同時,新預算法的標準更加嚴格,所制定的相關法律標準也更加適應現代化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發(fā)展標準,對于提升財務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有重要的促進意義。但是,當前新預算法的實施過程中還面臨著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新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的發(fā)展,未來,可以針對性的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發(fā)展。

(一)建立健全預算管理體系

新的預算法規(guī)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徹底取消了預算外資金,所有的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這一規(guī)定對于行政事業(yè)單位而言,之前存在的預算外資金的情況得到的遏制,預算外資金不存在了,對于預算范圍內的資金管理就要更加有規(guī)范。

未來,在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的預算內資金進行管理的過程中,要更加重視對預算內自己的全面監(jiān)管,作為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的財務管理部門,要根據新的預算法的要求和變動,適當的對本企業(yè)內部的預算管理工作進行深入調整,特別是,針對所提出的預算外資金的取消這一情況,未來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要重視這些預算內資金的管理體制安排,作為財務管理工作一方,要針對這種法律的變動情況,補充和完善現行的財務預算管理標準,讓財務預算工作的發(fā)展更加有制度依據。

此外,在對預算內資金的管理工作方面,要有相應的制度與之進行配套的管理,通過這種配套管理制度的建設,更大限度的發(fā)揮行政事業(yè)單位的預算管理體制標準,提升行政事業(yè)單位的預算規(guī)范使用效果。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要進行預算的透明公開

在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的預算管理工作方面,新的預算法要求,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做出說明。對于行政事業(yè)單位而言,這種預算法的要求是一個新的嘗試和進步,也突出了預算法發(fā)展的與時俱進的特點。因此,面對這樣的情況,未來,在新的預算法實施的過程中,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發(fā)展要更加重視對行政預算的公開,建立并完善更加透明的預算公開機制,提升預算公開的透明度。

具體到預算公開的落實情況方面,財務管理部門要對預算公開的內容和標準進行全面設定,從政策、預算執(zhí)行項目等等角度來對預算公開的工作進行補充和展現。此外,還可以注重從更加公開的角度劃撥專項資金輔助安排預算執(zhí)行,將預算執(zhí)行的效果更加明晰的公開給全社會。

(三)細化預算管理和執(zhí)行的標準

在預算的具體管理方面,未來,預算的管理工作還要更加有針對性的進行管理標準的細化。由于新的預算法對于預算管理工作有所調整,因此,在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對預算進行執(zhí)行的過程中,還要相應的對預算進行細化管理。做好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工作中的預算細化管理,要求相關部門針對本單位的項目運行情況和往年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細化的預算執(zhí)行標準,并將這一標準與現行的預算法相聯系,使之更加適應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預算管理標準的同時,也要更加適應預算法的要求。

例如,在細化預算管理的標準方面,財務工作人員可以針對預算項目的不同,針對性的增加一些預算細化內容,不同階段的單位內部預算支出表現出一些特點,如春夏時節(jié),單位內部可能存在春游等活動預算支出,對于這樣的情況,財務部門可以針對性的進行春游支出的細化預算,不能用籠統(tǒng)的預算數據來規(guī)定。

(四)加強對單位內部預算執(zhí)行工作的監(jiān)督評價

在預算執(zhí)行的過程中,加強對單位內部的預算執(zhí)行工作實施情況的分析研究,也是做好預算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未來,在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的財務工作中,相關部門要針對性的對財務相關預算執(zhí)行工作制定相應的考核機制,通過這種考核機制更好的對預算執(zhí)行工作進行規(guī)范和約束,減少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一些不規(guī)范的行為,保障預算工作發(fā)展和執(zhí)行的全面性和規(guī)范性。例如,在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可以設定一個預算工作項目考評工作小組,組員從單位內部進行選拔,根據規(guī)定的預算標準內容,為小組成員分配不同的考核任務,確定規(guī)定的時間由不同的考核人員對預算從不同角度進行考核分析。這種方式是內部監(jiān)督的舉措,也是提升全單位同志對預算活動關注的方式,對于做好預算管理工作有重要意義。

第2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關鍵詞:一事不再罰;內涵;一個行為;不再罰

一、引 言

2004年8月,田某駕駛小型客車途經104國道線時,因超速行駛分別被紹興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紹興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城區(qū)執(zhí)勤大隊、紹興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區(qū)執(zhí)勤大隊的監(jiān)控設備拍照記錄,時間分別為15時19分、15時23分、15時25分。后紹興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50%以下為由,對其處罰款200元,紹興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以同樣理由對其兩次處罰款200元。田某不服處罰決定,向紹興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此案在申請復議時出現了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田某6分鐘內連續(xù)3次超車應認定為一事而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只能處罰一次,也有人認為應認定為多事而排除“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可以多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一經提出即成為頗具爭議和分歧的行政處罰原則,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的適用也缺乏統(tǒng)一。究其原因在于人們對于該原則的具體內涵和適用規(guī)則缺乏統(tǒng)一的認識,本文擬就該原則的內涵和具體的適用規(guī)則進行進一步的探討以揭開覆蓋在該原則上的層層面紗,呈現其本來的面目。

二、“一事不再罰”原則之內涵的各觀點評析

凡是論及“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著述一般都會對其內涵的不同表述羅列一番,由此可見“一事不再罰”原則之內涵的界定確實存有很大的爭議。綜合起來,學界大致有四種觀點, 其一指“個人或組織的某一違法行為,只能依法給予一次處罰”,其二指“同一行政機關(含共同行政機關對)對同一違法行為只能實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其三指“對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事實只能用一次行政處罰”,其四指“行政相對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一種行政法律規(guī)范時,只能由一個行政機關做出一次處罰”。

分析以上幾種觀點,不難看出,人們試圖界定“一事不再罰”原則時在以下兩個界分點上出現了爭議,正因為對于這兩點持不同立場而導致了對該原則內涵界定的莫衷一是。一為處罰主體,即對于處罰的主體是僅限于一個處罰機關只能進行一次處罰還是指所有處罰機關的處罰次數總和不能超過一次。二為處罰的理由即行為違反的行政法律規(guī)范。一個行為在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guī)范時只能給予一次處罰還是一個行為無論違反了多少個行政法律規(guī)范都只能給予一次處罰。以下筆者將分“一事”、“不再罰”兩個部分來探討“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內涵。

三、“一事”即“一個行為”的探討

(一)研究現狀及評價

一般而言,若行政處罰實踐中出現的都是一個可自然察知的行為,違反了一個行政法律規(guī)范,同時只由一個行政機關管轄(此種情形在后文中稱為典型的一個違法行為),則“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將簡單明了。然而現實生活的錯綜復雜和行政執(zhí)法實踐的靈活多變使得一事的判斷非常困難。人們在闡述“一事不再罰”原則中的“一事”時,往往用“一行為”來解釋,然而這種具有同義反復之嫌的解釋不能徹底解答人們對于何為“一行為”的追問。在本文中,“一事”與“一行為”是在相同意義上使用的。筆者以為要界定“一事不再罰”的內涵,首先要界定何為“一事”即“一行為”。

綜觀各著述,對于“單一行為”和“多數行為”的區(qū)分一般出現在刑法關于罪數形態(tài)的討論中,在行政處罰領域則鮮有提及。刑法理論中出現過的行為個數判斷標準有自然行為說、社會行為說、犯意行為說、法律行為說(構成要件說)等。 自然行為說認為行為就是人的身體的外部動作,所謂一行為,就是從事物的自然觀察上其行為是“單一的”。社會行為說認為行為是具有社會意義的人的有意志的身體動靜,所謂一行為,就是從社會觀察上具有一個心理意思的活動。犯意行為說認為行為是基于犯意而進行的動作,行為的本質是犯意。因此,認定行為的個數應以犯意的個數為標準。法律行為說認為行為的單復數,應當依照所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次數來認定。

在行政法領域,我國大陸學者對一個行為標準的探討不很徹底,較有代表性的學說認為相對人只符合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屬于一行為。 依照此說,能充分滿足一次構成要件的事實就是一個行為,以此類推。 如銷售假冒他人商標的偽劣商品,分別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和《商標法》兩個規(guī)范,分別符合了兩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表面上的一行為實際上屬于數行為。

而臺灣有學者認為“在刑法上對于如何判斷一個或多數行為所發(fā)展出之原則,在行政秩序罰上亦同有適用?!?持此說的學者一般都認為行政處罰和刑罰只存有量的差異不存在質上的不同,因此,關于行為數量的判斷規(guī)則可當然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

筆者以為,在行政處罰領域,在研究“一事不再罰”原則這一特定語境下來討論“一行為”的標準,可以借鑒刑法理論中關于一犯罪行為的判斷標準,但又不能完全照搬這些標準。原因如下,首先在刑法理論中,關于“一個犯罪行為”的判斷標準本來就各式各樣,學者尚未達成統(tǒng)一意見,行政處罰領域的“一個違法行為”的判斷標準若完全套用刑法中各理論則同樣陷入多重標準無法達成一致的境地。其次,刑罰和行政處罰畢竟屬于兩類不同的處罰方式,有各自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適用對象、實施依據、原則和目的。因此大陸學者完全按照構成要件理論來確定行為個數,從而排除了“想象競合行為”、“連續(xù)行為”等行為類型存在的可能,略顯刻板。臺灣學者完全照搬刑法中關于“單一行為”與“多數行為”的判斷規(guī)則將難以體現行政處罰本身的特點,同時不探究規(guī)定各個行為類型的原因和背后的基石只以行政處罰和刑罰只存量之差異而全盤吸收,也失之武斷。

(二)行為個數判斷標準探究

要找到一個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的判斷“單一行為”與“多數行為”的合理的標準,可以按以下幾個思路來考量。

筆者以為,“單一行為”與“多數行為”的判斷取決于對違法行為事實要進行一罰或多罰的考量。選擇對于特定的違法事實應“一罰”還是“多罰”以此來推定該違法事實屬“一事”(即單一行為)還是“多事”(即多數行為)的逆向思維方式有助于我們繞開“單一行為”與“多數行為”判斷標準的團團迷霧,直面違法事實,對其進行考量從而解決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時的爭議。而在判斷一罰或多罰時,應圍繞以下三點進行考量。

1、行政處罰效益的引入

判斷對于特定的違法行為事實應進行“一罰”或“多罰”,筆者以為可以引入行政處罰的效益來進行考量?!靶逝c均衡是貫穿整個法律制度的核心理念,法律制度的設計潛意識來自效率的要求”。 當行政處罰的產出大于成本的投入時,效益為正。而我們在判斷到底是否施以處罰及施以何種處罰時,應判斷處罰是否能產生正的效益及何種處罰方式才能達到最大的效益。

具體而言,所謂行政處罰的成本是指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達到維持秩序、預防新的違法等目的所可能支出的代價。行政處罰的成本包括處罰自身的成本和處罰相關成本。 處罰的自身成本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明確規(guī)定的處罰量。處罰的相關成本是指行政處罰自身運行所引起的并為其服務的必要的費用支出包括立法成本、執(zhí)法成本和司法成本。行政處罰的產出或收益主要是行政處罰實施后所產生的實際結果。處罰的產出與處罰的目的密切相關。違法行為表現出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行政處罰則表現為一定的正義的價值取向。行政處罰的產出則表現為符合行政處罰目的的有效部分。

為保證獲取最大的行政處罰效益,必須要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產出。鑒于行政處罰本身的特殊性,處罰的產出并非一個隨著成本加大而自動升高的量,它存在一個值域,而且與處罰成本之間并非成正比例的函數關系,也就是說人們不能通過無限制地增加處罰成本來增大處罰產出。這就是“抗處罰性”的產生。處罰過重,久而久之,會增加行為人對處罰的耐受力,造成對處罰反應遲鈍、淡漠,從而失去處罰應有的威懾作用,無法實現處罰之目的。 同時,由于處罰的嚴厲程度越高,行為人規(guī)避處罰的可能性便越大,從而導致處罰相關成本也要隨之增加,這種兩成本因素間的互動遞增終因無法使處罰產出相應遞增將最終導致處罰效益的低下。由此我們可以推出如下規(guī)則,首先,處罰成本和處罰產出的取值范圍各自都有一個上限和下限,設置處罰方式時必須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取值范圍內。其次,處罰效益曲線并非一條純遞增的曲線而是存在著遞增和遞減兩個趨勢。將其轉折點命名為D點,則在D點前,效益曲線是一條遞增曲線,處罰成本的投入能夠導致處罰產出的增加,而在D點之后,效益曲線是一條遞減曲線,處罰成本的投入將導致處罰產出的減少。最后,為獲取最佳處罰效益,必須使處罰成本和處罰產出之組合接近D點,即用最適當的成本達致最大的產出。

2、比例原則的適用

比例原則被認為“如同民法上之‘誠信原則'一般,以帝王條款的姿態(tài)君臨公法學界,成為公法學上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比例原則有廣義和狹義兩層含義:廣義上,比例原則包括:?適應性原則,即國家所采取的措施,都要適應于它所追求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目的;?必要性原則,即如果以國家措施干預公民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那么這種干預必須是最低限度的;?比例性原則,即國家措施的采取對當事人來說是不過分的,對國家的目標來說又是適當的。這一點又被稱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該狹義的比例原則類似于“過罰相當”原則,即行政處罰應與違反行政法義務,破壞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處罰所要達到的目的之間成正比。

引入比例原則可以優(yōu)化行政處罰成本的配置。如上所述,行政處罰的成本包括處罰自身的成本和處罰相關成本。而比例原則要求達致處罰目的即產生處罰收益必須采用適當和必要的手段。即必須要采用能達到處罰目的的手段,并選取產生最少不良作用的手段。

3、法安定性原則的要求

法若朝令夕改,民將無所適從,因此法之安定性原則在理性法治社會的建構中被人們充分認識并賦予了重要地位。法之安定不僅體現為法律規(guī)范內容的穩(wěn)定,同時也體現在執(zhí)法過程中法律適用結果的確定。試想若人們任一違反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受到一處罰后,公權力對于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處罰并無最終的確定力,實施該行為的人將隨時有受到后續(xù)處罰的可能,此種不確定的追訴的威脅將嚴重損害人性尊嚴和自由,同時也嚴重破壞了法的安定性。因此,對于違反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只能動用一次公權力對其進行審查和處罰,并產生一個終局的結果。

法安定性原則要求對于行為盡量只進行一次評判,即一次法律評價能獲得較為穩(wěn)定的效力。在要進行多次處罰的情況下,若第二次的處罰已經與第一次處罰相隔良久,則此時就不宜再行處罰以保證法之安定與人民之信賴。所以法安定性原則的提出對于“一罰”或“多罰”的選擇提供了另一重要的考量因素。

(三)具體各行為類型的分析

以下筆者將結合行政處罰中出現的各種頗具爭議的行為類型進行“一罰”或“多罰”的探討,進而將其歸入“一行為”或“多行為”。

1、繼續(xù)行為

刑法罪數形態(tài)中有關于繼續(xù)犯的規(guī)定,主要是指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tài)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如非法拘禁張某達數日的行為。對于繼續(xù)犯的處罰一般都以一個犯罪來定罪量罰。 行政處罰領域也同樣存在這種行為類型,即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及由此而形成的違法狀態(tài)有意或無意地維持下去。如一直不遵守稅務申報義務或者不帶駕照行車。對于繼續(xù)行為應如何處罰即認定其為一個行為抑或數個行為,筆者認為應認定為一個行為。繼續(xù)行為中違法行為及其違法狀態(tài)的繼續(xù)系與行為本身的性質有關,它產生的理論根源就在于行為存在著時間的跨度性。但總體而言,繼續(xù)行為只有一個違法故意,實施的也是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侵害的通常也只有一個法益,因此與典型的一個違法行為的特點相符。根據行政效益最大化原則,在達致相同的處罰產出時應選擇最小的處罰成本。假定對典型的一個違法行為進行一罰可以有充分的處罰產出時,繼續(xù)違法行為因其與典型的一個違法行為并無二致,因此也應選擇最小成本即對其進行一罰。

2、想象競合行為

在刑法理論中,想象競合犯是指出于一個犯意(故意或過失),實施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如開一槍,打死一人,打傷一人。此種行為類型,理論上多將其視為實質一罪,即表面上有數罪特征,但實質上屬于一罪,因其不具備多個充足的犯罪構成。對于想象競合犯該如何處罰,有多種不同的看法。有 “從一重處斷說”,即按照較重的刑罰處罰。又有“從一重重處斷說”,即按照處罰較重的刑罰再從重處罰。不管是何種處罰方式,都不主張實行數罪并罰,其主要理由一般都在于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在行政處罰領域,與想象競合犯相對應的行為是想象競合行為,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卻違反了多個法律規(guī)范,且各法律規(guī)范的假定部分所規(guī)定的行為的構成要件互不相同。如某人的暴力抗稅行為,致征稅人員受傷,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又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此處即為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符合了兩個不同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想象競合行為。

就處罰產出而言,為達到一定的處罰收益,對行為的處罰必須要達到預期的處罰目的,就上例而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處罰是為了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的秩序,而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是為了維護國家治安管理秩序。因此,行政處罰必須同時達到既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又維護國家治安管理秩序的目的。就處罰成本而言,筆者以為此時可對想象競合行為和與之違反了相同的數個法律規(guī)范,產生數個結果的一個行為人的數個行為進行比較。對于后者,假定按照既定數個法律規(guī)范,分別施以數個處罰是能產生處罰效益且符合比例原則的,那么想象競合行為與之相較由于只實施了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情節(jié)上輕于后者,若行為人受到與之相同的處罰則無法體現比例原則。因此,筆者以為若多個規(guī)范對于違法行為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相同,則一次處罰已經足以對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懲罰,因而應選擇一罰以符合成本最小原則。若多個規(guī)范對于違法行為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不同,則由于不同的處罰種類代表了不同的行政目的,如罰款著重在于處罰,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則著重在于防止危害的再度發(fā)生,在執(zhí)行上無法代替,只進行一次處罰將無法達致行政目的,減少處罰收益,因而允許重復處罰。當然在后一種情況下,也要對達到處罰目的實現處罰效益和保持法安定性進行綜合考量,若在某特定的情境下,法安定性的要求明顯地高于達到處罰效益的需求時則亦不允許再罰。

3、法規(guī)競合行為

刑法學中的法規(guī)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刑法規(guī)范,只適用其中一個刑法規(guī)范的情況。 學者認為法規(guī)競合犯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只發(fā)生一個危害結果,是典型的一罪,不屬于數罪,因此對于法規(guī)競合犯的處罰主要在于罪名的選擇問題上。一般學者提出的選擇原則有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后法優(yōu)于前法等。行政處罰中出現的法規(guī)競合行為通常指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違反了多個行政法律規(guī)范,數個法律規(guī)范假定部分的行為要件之間存在種屬關系,即某一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外延包含了另一規(guī)范規(guī)定的行為要件。對于此種情況,筆者認為行為本身與一個典型行為并無差異,造成競合的原因在于法律規(guī)范之間存在的競合關系,因此對于此種法規(guī)競合行為也應比照典型的一行為實行一次處罰。至于選擇依據何種規(guī)范進行處罰則可以借鑒刑法理論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后法優(yōu)于前法的原則進行。

4、連續(xù)行為

刑法中的連續(xù)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連續(xù)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連續(xù)犯一般被稱為處斷的一罪,即應成為數罪,只是為了簡化訴訟而在處斷時將其視為為一罪。 對連續(xù)犯的處罰采用一罪從重處罰的原則而不采用數罪并罰。行政處罰中也存在連續(xù)違反一個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這個行為類型具有如下特征:多數的個別行為;所有的行為都具備構成要件合致性及可罰性;客觀顯示外形之單一;空間及時間之聯系;整體故意。 筆者以為對于連續(xù)行為的處罰可以參照連續(xù)犯的處罰進行,即按一個行為從重處罰。因為雖然構成連續(xù)行為的數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違法,但是由于此數行為與一般的違反不同法律規(guī)范的數行為相較,各行為間存在著時間或空間上的連續(xù)性,且各行為出于同一的犯意,違反的是相同的規(guī)范,因此對于該多數行為給予法律上的單一評價。同時,筆者以為參照繼續(xù)行為的處罰方式,完全有理由對連續(xù)行為按一行為處罰。因為,在連續(xù)行為的各獨立行為可單獨構成繼續(xù)行為時,幾個連續(xù)的獨立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不見得大于一個繼續(xù)行為造成的危害。如本文引文所述的例子,行為人在六分鐘內連續(xù)三次超速行駛造成的行為后果并不比行為人在六分鐘內持續(xù)超速行駛嚴重。按照比例原則,對于后者,法律視之為一個行為而給予一次處罰,對于前者自然也應視之為單一行為而給予一次處罰。按照處罰效益來考量,對繼續(xù)行為按照單一行為進行處罰能達到既定的處罰收益則對連續(xù)行為按照單一行為進行處罰也能具有相同的收益。因此在面臨一罰或多罰的選擇時,無論就處罰成本還是處罰相關成本,顯然一罰可以極大地節(jié)省成本,增加收益。

四、對“不再罰”的解讀

在厘清“一行為”的內涵后,繼續(xù)行為、想象競合行為、法規(guī)競合行為、連續(xù)行為都可以納入“一行為”之列,所以都應只施以一罰。 然而現實中若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由多個行政機關管轄,則嚴格實施“一罰”就會出現由哪個機關進行何種處罰的問題。

(一)一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規(guī)范,但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管轄

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規(guī)范,但是卻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管轄的情形。如,某一違法行為發(fā)生于A、B、C、三個地域,從而分設于此三地的三個同類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 又如,對于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jiān)督部門都可以處罰。

這兩種情形如何處理,學者間意見比較統(tǒng)一。對于前一種情況,由于行為分跨不同區(qū)域造成管轄沖突,應遵循“誰先發(fā)現,誰管轄”的原則。因為各個機關屬于同類機關,無論由哪個機關管轄,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都相同,因此程序上規(guī)定“誰先發(fā)現,誰管轄”,以保證行政執(zhí)法的效率。

對于后一種情形即多個行政機關由于權限分配上存在重合而造成共同管轄的情況。作為行政權,其本身應當具有不可重復性,即一個行政機關對某事項已經行使了行政權力,其他行政機關在非經法定程序撤銷該權力之前,不能以同一理由和方式,再對該事項行使行政權力。 因此,實踐中出現的管理重復,處罰重復的現象實際上是違背行政權力不可重復性的不合理現象。如前述的工商部門和技術監(jiān)督部門同時對于銷售偽劣商品具有管轄權的規(guī)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在此種情形下,由于對一行為的處罰只有一個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處罰結果應該相同,因此也可以遵循“誰先發(fā)現,誰管轄”的原則。

(二)一行為違反了多個法律規(guī)范,由一個或多個行政機關管轄

一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但只由一個行政機關管轄的情形也同樣存在。對于此種情況,該一行為若是屬于想象競合行為,則應首先分別依據不同規(guī)范得出各自的處罰方式,處罰種類相同的,擇一重處之,處罰種類不同的,可以并處。不管何種情況都只能給予一次處罰。若該一行為屬于法規(guī)競合行為,如上文所分析的,處罰機關應當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等原則首先選擇一個可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然后再依據此規(guī)范做出處罰。

一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而由多個行政機關管轄的情況更為普遍。如制作、銷售書刊的行為,既違反了治安管理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管轄,又違反了新聞出版管理規(guī)定,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

對于此種情況,有學者認為對其處罰應按如下規(guī)則進行:若一個行政機關已經對行為人給予處罰的且其他行政機關擬進行的行政處罰與已做出的行政處罰屬于同一種類即可以互相折抵或吸收,若種類不同的,則允許并罰。 這種做法在處罰種類相同時,采折抵或吸收的做法,雖然在結果上與進行一次從重處罰相同,但在處罰次數上違背了進行一罰的原則,不利于法的安定。也有學者認為對于此種情況,確定由哪個機關來處罰時則遵循“誰先發(fā)現,誰處罰”的原則。對于此說,我們發(fā)現這將導致各種不公現象,如由于各機關行政處罰權的大小不同,堅持“一罰”可能會導致不同的違法者雖然有相同的違法行為,但由于先遇到的處罰機關處罰權不同,則遭受到輕重不同的行政處罰的不公現象。另外,由于各個行政機關的處罰權不同,不同的處罰種類相應于不同的行政目的,若只能進行“一罰”,則可能無法充分達致行政目的。

筆者以為對于此種情形同樣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若屬于法規(guī)競合行為,則如前分析,只有一個法律規(guī)范最終能得到適用,所以應由適用該規(guī)范的處罰機關管轄,實踐中若其他機關先發(fā)現,則可以要求其通知真正具有管轄權的機關,由其來進行處罰。若屬于想象競合行為,一般情況下,只能進行一次處罰,但由不同的機關管轄,則筆者認為可以采用聯合執(zhí)法的方式,將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交由一個行政機關統(tǒng)一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guī)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边@樣就可以由這一綜合執(zhí)法機關依據不同的規(guī)范分別得出各自的處罰方式,然后再從一重處罰。綜合執(zhí)法已經在某些城市進行了試點和推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從1997年3月開始到2002年8月試點結束,總計用了6年時間。 初見成效,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但總的來說,綜合執(zhí)法的嘗試打破原有的多頭執(zhí)法的格局,使重復交叉的行政執(zhí)法職能得到歸并,將分散于各部門的龐大的行政執(zhí)法隊伍予以集中和精簡,將有利于落實“一事不再罰”原則,提高行政執(zhí)法效率和加強人民權益的保障。

五、結 語

第3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主題詞:8號令 難點 探討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下稱“8號令”)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來,已成為海事部門依法對海上海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理順各類海上海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方面起到顯著的促進作用,進一步規(guī)范了海事部門的行政處罰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海上交通秩序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經過5年多的執(zhí)法實踐,筆者結合日常工作中就8號令在實施過程碰到的難點問題作了分析與探討,并為本規(guī)章今后的修訂提出一些粗淺的建議。

一、對海事行政處罰工作的認識

海事行政處罰是國家海事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懲戒的一種行政行為,它是國家海事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和必不可少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經營,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同時也對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執(zhí)法水平、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積極作用。8號令的實施,進一步規(guī)范了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行政處罰更規(guī)范更符合程序。海事行政處罰遵循以下原則:

㈠ 處罰法定原則

8號令第六條規(guī)定,海事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確定了海事行政處罰必須堅持處罰法定原則,這是行政處罰的核心。處罰法定原則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任何行為,只有在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應予處罰時,才能受到處罰。

㈡ 過罰相當原則

8號令第十一條規(guī)定:“海事行政處罰的輕重,應當與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和承擔的海事行政法律責任相適應。”這就要求海事主管機關在進行海事行政處罰時要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罰重于過,無以服人;罰輕于過,難以達到震懾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目的。

㈢ 一事不再罰原則

8號令第十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海事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指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能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

㈣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8號令第六條規(guī)定:“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罰和教育是實施法律規(guī)范的兩種不可少的手段。對違法者給予處罰,更應強調教育,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對違法者進行教育,提高法制觀念。

二、在執(zhí)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點

㈠ 經營性與非經營性的劃分

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fā)[1996]13號),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 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 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 000元;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8號令嚴格遵循了這一規(guī)定,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設定處罰依據的海事違法行為,均明確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處罰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這對具體的執(zhí)法實踐造成了障礙。因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本身具有其特有的屬性,無法準確地將所有的活動區(qū)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應當以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為依據,對水上交通安全而言,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該行為是否屬于經營性沒有必然的聯系。以違法行為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做標準確定罰款金額,很難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

㈡ 有違法所得與無違法所得的界定

8號令同樣根據國發(fā)[1996]13號文件對大部分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了這樣的規(guī)定: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多不超過30 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 000元以下的罰款等。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各地主管機關對此概念界定模糊,出現了對同一違法行為各地處罰結果不一致的現象,容易給船方造成執(zhí)法隨意性較大的印象,有損海事形象,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也得不到體現。有的船主還會鉆這一規(guī)定的空子:違法所得只有100元或更低,按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則可能比無違法所得的罰款更低。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出現對相同類別甚至情節(jié)相近的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認定結果的不同,從而導致處罰力度不一。航運業(yè)是一個流動性很強的行業(yè),中間環(huán)節(jié)很多,海事部門對其違法行為的全過程以及有無違法所得的真實情況不可能全面掌握,使調查取證工作有較大難度。如對“低于最低安全配員”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的認定,目前各地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看法:一是把航次的運費收入和缺少船員節(jié)省的工資均認定為違法所得,并將船長當月工資按航次天數折算出其本人的違法所得數額;二是只將航次運費收人和缺少船員節(jié)省的工資二者中的一項認定為船舶所有人的違法所得,船長本人無違法所得;三是認定船舶所有人和船長均無違法所得。由于對違法所得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和認定標準,所以給日常執(zhí)法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㈢ “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這一概念難以理解

在8號令第七節(jié)關于違反海上危險貨物載運安全監(jiān)督管理秩序的處罰規(guī)定中,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處罰規(guī)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但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這一法律設定的“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 (第六十、六十一條)這一概念卻難以理解?!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對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確定為: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顯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只會加強海上危險貨物載運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是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管理的具體化,不會也不可能與比之高一層次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對危險貨物管理規(guī)定相排斥或隔裂,如果僅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對“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進行規(guī)范,則難以形成管理合力,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和當事雙方的困惑。

㈣ 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與相關法規(guī)的銜接不緊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經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在一年之后,8號令也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從規(guī)范行業(yè)管理角度來看,船舶、設施在航經海上、海港(包括含內河航道的河口港,如上海港)或內河水域時,在因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行為被實施責任追究時,不應有太大的反差,否則容易給船方造成法制的不統(tǒng)一之感覺,削弱了水上管理的整體合力,與“行政執(zhí)法一面旗、水上監(jiān)管一盤旗”的指導思想不相協調?!稐l例》第十章共有22條對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處罰規(guī)定,特別是在對“三無”船舶(未按規(guī)定懸掛國旗,未按規(guī)定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安全作業(yè)未報備及超載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或處置措施,對維護水上交通安全、避免事故發(fā)生都能起到較好的管理效果。但8號令在對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上與《條例》相比,明顯偏輕,甚至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不利于海上海事行政管理,這也是某些常見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的因素之一。

㈤ 對分支海事機構的授權不統(tǒng)一

在8號令第八十五條中,對海事機構的行政處罰權限作了如下規(guī)定:“各級海事局所屬的海事處管轄本轄區(qū)內的下列海事行政處罰案件:1. 自然人處以警告、1 000元以下罰款、扣留船員職務證書3個月至6個月的海事行政處罰;2. 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警告、10 000萬元以下罰款的海事行政處罰。各級海事局管轄本轄區(qū)內的所有海事行政處罰案件?!睆谋緱l授權可以看出,只要海事機構名稱為“某某海事局”的,包括部海事局、直屬海事局和分支海事局,則可以依據8號令管轄本轄區(qū)內的所有海事行政處罰案件。而海事機構名稱為“某某海事處”的,包括直屬海事局下的分支海事處和派出海事處,均不能超出第一、二項的管轄權限。從行政執(zhí)法效率來看,同樣為分支海事機構,因名稱有“某某海事局”和“某某海事處”之分,后者對本轄區(qū)內的海事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限就受到較大限制,本轄區(qū)內的海事行政處罰案件不能完全及時、有效地解決,影響了行政管理效果。

三、幾點建議

鑒于8號令在實踐運用中存在的諸多難點問題,建議在今后的規(guī)章修訂工作中,或出臺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時,有針對性地對相關問題作出可操作的、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便于海上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更有效地開展行政處罰工作,促進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一是在經營性與非經營性的劃分問題上,建議將此規(guī)定僅作為原則性條款加以明確,并出臺經營性與非經營性的認定標準。

二是在有違法所得與無違法所得的界定問題上。如要按違法所得來確定罰款,則建議對有、無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加以統(tǒng)一確定,便于操作。從立法角度對違法所得做出標準性解釋,對于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則根據違法所得的多少,在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內,根據統(tǒng)計年報確定一個相對值。

三是在“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這一概念問題上,不應把《海上交通安全法》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僅限定在這一概念范圍內,應把《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龍頭作用體現出來。如要設定“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則應給予相應的概念范圍,哪些危險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

四是在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與相關法規(guī)的銜接不緊密的問題上,建議依據《內河條例》,明確包括含內河航道的河口海港,在內河航道水域的違法行為執(zhí)行《內河條例》的處罰規(guī)定,保持相關違法行為處罰的統(tǒng)一性。

第4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安全守法證明,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安全守法證明1茲證明_____________(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昆山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無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記錄,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guī)記錄,無生產安全事故記錄。

特此證明。 _____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守法證明2經審查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工業(yè)區(qū)),20___年來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安全法律法規(guī),員工無重大職業(yè)病事件發(fā)生,公司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沒有違法和受到安全監(jiān)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蓋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守法證明3茲證明屬我縣管轄的生產企業(yè):________有限公司,近一年來,未發(fā)生相關等級生產安全事故、未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

安全守法證明4經審查____________企業(yè)(地址:____________)近______年來在環(huán)境保護方面遵守了國家和地方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廢水、廢氣、噪聲達標排放、工業(yè)固廢處置符合環(huán)保規(guī)定要求,無重大污染事故發(fā)生,沒有違法和受環(huán)境行政處罰的情況。

特此證明!

市環(huán)境保護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安全守法證明5經查,________________單位自20____年____月至今污染物達標排放,未有行政處罰記錄(如有,則如實表述基本違法事實、處罰內容及執(zhí)行情況)。

特此證明!

第5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yè)的迅速發(fā)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yè)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tǒng)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jiān)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wèi)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zhí)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zhí)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zhí)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1990年發(fā)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zhí)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guī)定不統(tǒng)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guī)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xiāng)、區(qū)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tǒng)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guī)定或規(guī)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yǎng)執(zhí)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wèi)生與質量監(jiān)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fā)生的摩擦糾紛。據統(tǒng)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zhí)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guī)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jiān)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jiān)督行政行為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jiān)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guī)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jiān)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tǒng)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tǒng)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tǒng)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tǒng)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F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jiān)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tǒng)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zhí)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zhí)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y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guī)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chuàng)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guī)定處罰程序規(guī)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zhí)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guī)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fā)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zhí)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zhí)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guī)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guī)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guī)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guī)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guī)有權規(guī)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guī)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guī)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guī)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依據,而且已經規(guī)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guī)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xiāng)制定在本地區(qū)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guī)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guī)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guī)定處罰的行政規(guī)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guī)范可依授權規(guī)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chuàng)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guī)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jiān)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jiān)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zhí)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jiān)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jiān)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wèi)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zhí)法隊、市容監(jiān)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tǒng)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guī)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guī)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yè)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guī)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guī)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zhí)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guī)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改變傳統(tǒng)上"一個機關執(zhí)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zhí)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guī)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zhí)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zhí)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xù)?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xù),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zhí)法主體地位,引起訴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zhí)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xù)。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tǒng)一規(guī)定、證據規(guī)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zhí)行措施和執(zhí)行保障、協助執(zhí)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jié)、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xù),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guī)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guī)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guī)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guī)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guī)另規(guī)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guī)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前后規(guī)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xù)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guī)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yè)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起訴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guī)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zhí)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zhí)法機關才舉證?,F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zhí)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5.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不力?,F存問題是:(1)特定處罰,如警告、責令、吊銷證照執(zhí)行難缺乏有效措施;(2)有關部門協助義務不明確,協助不力;(3)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決定種類、數量過多,如責令罰、吊銷證照罰、小額罰款等,法院難以執(zhí)行;(4)個別執(zhí)法部門力量薄弱,缺乏必要人身物質保障;(5)行政干預執(zhí)行的情況增多。

對以上執(zhí)行問題,建議立法采用新的執(zhí)行方式和體制。如對特定處罰的執(zhí)行,應確立處罰累進和轉換制以及保全措施;明確各機關協助義務、重新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執(zhí)行范圍;小額罰款及責令、吊銷證照罰應由行政機關自己執(zhí)行。充實個別執(zhí)法機構;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避免出現靠濫收費、亂罰款執(zhí)行處罰或其他管理任務的混亂現象。

第6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yè)的迅速發(fā)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yè)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tǒng)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jiān)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wèi)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zhí)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zhí)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zhí)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1990年發(fā)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zhí)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guī)定不統(tǒng)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論文。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guī)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xiāng)、區(qū)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tǒng)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guī)定或規(guī)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yǎng)執(zhí)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wèi)生與質量監(jiān)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fā)生的摩擦糾紛。據統(tǒng)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zhí)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guī)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jiān)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jiān)督行政行為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jiān)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guī)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jiān)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tǒng)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tǒng)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tǒng)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tǒng)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jiān)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tǒng)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zhí)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zhí)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y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guī)定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guī)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fā)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zhí)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zhí)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guī)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guī)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guī)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guī)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guī)有權規(guī)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guī)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guī)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guī)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依據,而且已經規(guī)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guī)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xiāng)制定在本地區(qū)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guī)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guī)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guī)定處罰的行政規(guī)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guī)范可依授權規(guī)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chuàng)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guī)程設定行政處罰權。(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jiān)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jiān)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zhí)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jiān)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jiān)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wèi)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zhí)法隊、市容監(jiān)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tǒng)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guī)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guī)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guī)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yè)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guī)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guī)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zhí)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guī)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改變傳統(tǒng)上"一個機關執(zhí)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guī)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zhí)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zhí)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xù)?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xù),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zhí)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zhí)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xù)。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tǒng)一規(guī)定、證據規(guī)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zhí)行措施和執(zhí)行保障、協助執(zhí)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jié)、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xù),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guī)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guī)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guī)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guī)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guī)另規(guī)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guī)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前后規(guī)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xù)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guī)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yè)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guī)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zhí)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zhí)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zhí)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5.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不力。現存問題是:(1)特定處罰,如警告、責令、吊銷證照執(zhí)行難缺乏有效措施;(2)有關部門協助義務不明確,協助不力;(3)申請法院執(zhí)行的決定種類、數量過多,如責令罰、吊銷證照罰、小額罰款等,法院難以執(zhí)行;(4)個別執(zhí)法部門力量薄弱,缺乏必要人身物質保障;(5)行政干預執(zhí)行的情況增多。

對以上執(zhí)行問題,建議立法采用新的執(zhí)行方式和體制。如對特定處罰的執(zhí)行,應確立處罰累進和轉換制以及保全措施;明確各機關協助義務、重新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執(zhí)行范圍;小額罰款及責令、吊銷證照罰應由行政機關自己執(zhí)行。充實個別執(zhí)法機構;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避免出現靠濫收費、亂罰款執(zhí)行處罰或其他管理任務的混亂現象。

合性執(zhí)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chuàng)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guī)定處罰程序規(guī)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zhí)行。

第7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關鍵詞:公務員 行政法 學習 重要性

一、 案件基本情況概述

2009年6月某地區(qū)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工作安排對轄區(qū)內某一中等專業(yè)學校2007年、2008年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該校2007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2008年度少繳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檢查組在檢查結束時要求被檢查單位對檢查數據進行核對,并簽字蓋章,被檢查單位對2007年度、2008年度計算的數據進行了確認蓋章,但同時也提出了2008年度的所得稅已在2009年5月根據審計局的審計決定進行了補繳的書面陳述,陳述如下:

××地區(qū)稅務局稽查局:

貴局2009年6月19日組成檢查組對我校2007年、2008年期間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學校對檢查組工作大力配合,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但是由于對稅務知識的理解不全面、不到位,把部分應稅收入(五.一勞動節(jié)、春節(jié)、教師節(jié)慰問費計2300元/人),理解為可免交個人所得稅的項目未按規(guī)定扣稅,至使2007年少交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2008年少交個人所得稅42,583.99元。通過檢查組的檢查使我們對稅收知識有了進一步的理解和認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加強稅收業(yè)務知識學習,嚴格執(zhí)行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保應稅收入的足額扣繳,對本次檢查中成在的問題,我們將認真總結、及時改正,在今后工作中不再出現,未繳部分,我校將按規(guī)定足額進行補交。由于2008年所得稅,今年地區(qū)審計局在對我校財務進行審計中,對未按規(guī)定扣交所得稅金額要求進行補交,我校已于2009年5月13日補交。因此特向貴局請求:免予對我校進行行政處罰,2008年所得稅根據相關法規(guī)已經交納,2007年未交所得稅37,364.88元由學校足額扣交。

敬請批準為謝。

××學校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但是,該局以補繳所得稅的發(fā)票不是稅務機關的完稅憑證而是審計局的國庫入庫繳款書為由不予以采納。于11月以稽查局名義向學校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務處理決定書

××稅稽處[××]×號

××學校:

我局于2009年6月19日起對你單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未按稅法規(guī)定扣繳2007至2008年度職工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

1、2007年2月、5月、10月發(fā)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jié)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7,253.28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9,888.40元,應補扣補繳2007年度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

2、2008年2月、5月、10月發(fā)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jié)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9,102.40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6,518.40元,應補扣補繳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第二款第三項“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之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補扣補繳2007至2008年個人所得稅79,948.88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稅務局辦稅大廳將上述稅款繳納入庫,并按規(guī)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地區(qū)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年××月××日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稅稽罰告[××]×號

××學校: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1、你單位未按稅法規(guī)定扣繳2007年至2008年度職工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

(1)、2007年2月、5月、10月發(fā)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jié)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7,253.28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9,888.40元,應補扣補繳2007年度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

(2)、2008年2月、5月、10月發(fā)放職工工資、勞務費、節(jié)日補助應扣個人所得稅69,102.40元,已扣個人所得稅26,518.40元,應補扣補繳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

兩年合計應補扣補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79,984.88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擬對你單位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79,948.88元50%的罰款、即罰款39,974.44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者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勺允盏奖靖嬷獣?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年××月××日

學校接文后就對以上兩決定提出了進行聽證的申請,稽查局下達了聽證通知書,且成立了由該稽查局局長××作為聽證主持人。并于當月進行了聽證,在聽證中學校提出了書面答辯。

尊敬的答辯主持人:

根據《××地區(qū)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地地稅稽發(fā)告[2009]14號和《××地區(qū)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地地稅稽處[2009]9號文書所列問題及調查組同志所訴問題,我?,F陳述如下:

一、對2007年度應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37,364.88元我校無異議。只是由于2007年職工人員已經變動,有的調離本單位、有的死亡、有的退休,因此實際扣繳金額會小于計算金額。

二、對2008年度應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42,584.00元,我校提出如下意見,請主持人確認。

我校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在××地區(qū)審計局域2009年2月19日起至3月29日止對我校2008年度財務情況審計中,對應扣未扣部分已經作為違紀事項要求補繳。學校根據××地區(qū)審計局2009年4月29日下達的〈××地區(qū)審計局關于××學校2008年度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決定〉(×地審決字[2009]13號),對我?!?008年度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104,217.31元作收繳處理’的決定要求,我校于2009年5月13日將應補繳稅款按決定書所列科目(個人所得稅)劃入審計局指定的專戶,由審計局按預算管理層級和決定書所列科目(個人所得稅)劃繳同級國庫。因此在貴局于2009年6月19日對我校進行稅務稽查時我校2008年度所得稅已經繳清,不存在未按規(guī)定扣繳的問題。

1、附件:地區(qū)審計局審計決定書、學校繳款書、地區(qū)審計局審計證據附件(××學校2008年度在職人員個人所得稅計算表);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的規(guī)定‘對同一行政處罰案件,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以最先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機關管轄’的規(guī)定,我校已經按審計機關的處罰進行補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即‘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我校也不用再補繳;根據《稅法》有關規(guī)定,稅收對同一標的物就同一稅種不得重復計征的規(guī)定,即‘重復征稅’的原則,我校2008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經足額向納稅義務人進行扣繳,如果再扣繳一次勢必造成重復征稅,因此也不適宜再繳。

三、適用法律錯誤:

1、〈處理決定書〉‘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可采取下列措施強制執(zhí)行……”,我校是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不是經營和從事生產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因此不適宜于本條款;

2、‘〈告知書〉一.2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擬對你單位處以……的罰款……’,而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的罰款’,我校作為扣繳義務人在處以罰款的情況下,2007年稅款就不應再由我校進行扣繳,而是由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職工)追繳。

3、〈處理決定書〉中引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

綜上所述,特向主持人請求:對我校2008年度已繳稅款予以確認;對2007年應扣未扣部分免予行政處罰;學校在規(guī)定的期限將2007年應扣未扣部分稅款扣繳。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國家稅收的足額及時的上繳國庫。因此通過本次檢查,我們將加強稅收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強化單位報賬人員對稅收有關知識的理解,在今后工作中把稅收代扣代繳的工作做好做實。

××年××月××日

二、本案中折射出的問題

(一)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1、剝奪或變相剝奪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雖然告知了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但對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不聽取,不記錄、不收取相對人提供的書證;一些行政機關借聽取、申辯之名行調查取證之實;行政卷顯示的是相對人放棄了陳述、申辯權。

2、不告知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在行政處罰之前,雖然按法律規(guī)定程序告知了相對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但未告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3、變項剝奪相對人的聽證權和權。盡管依法告知了相對人享有聽證權、權,但在指定期限內要么無人接受相對人的聽證申請,相互推諉;要么以欺騙性的話讓相對人放棄聽證申請;在期內以與相對人協商解決問題為借口拖延時間,使相對人喪失權后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4、違法超期辦案。從立案調查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有的辦案期限長達一二年。有的處罰決定作出后半年甚至一年不予送達當事人。

5、行政處罰未按規(guī)定報經領導批準或經班子研究決定?!缎姓幜P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币恍┬姓C關的行政處罰未報經領導審批,較重處罰未經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6、聽證主持程序的不合法,應由上級部門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而不是本級調查機構負責人擔當主持人。

(二)實體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據不足的表現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證據數量少,僅有一份孤證;二是有效證據少,所取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具備證據效力;證據證明內容與要證實的案件事實無關聯;證據與證據之間形不成鏈條。

2、濫用自由裁量權,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畸輕畸重,甚至有低于法定數額處罰現象。

3、違背合理行政原則。行政目的不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依法管理,而是為罰款創(chuàng)收而執(zhí)法。執(zhí)法目的、動機不良是行政執(zhí)法普遍存在的現象。

三、針對上述存在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執(zhí)法人員特別是行政機關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樹立遵法、守法、依法行政觀念,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二是端正執(zhí)法目的,合理合法行政。改變、摒棄為創(chuàng)收而執(zhí)法的現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進全社會和諧有序發(fā)展的觀念,通過行政執(zhí)法、糾正違法行為,強化社會管理,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三是嚴格行政執(zhí)法的監(jiān)督檢查。加強內部審批、強化內部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糾正本部門的違法行政現象。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8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一、專業(yè)舉報人申訴舉報案件的特點

一是在申訴中有舉報內容。申訴舉報兩個訴求結合在一起。有的在提交給工商部門的申訴書中直接寫上“申訴(舉報)書”,或者在申訴書中要求“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申訴人”。

二是在申訴中有賠償請求。就目前來看,雖然有賠償請求,但數額一般較小,其依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全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如在申訴請求事項中提出:“被申訴人應退還9.8元并賠償9.8元”、“要求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62.2元,并加倍賠償申訴人等額購物款62.2元”。

三是對舉報要求給予獎勵。對其舉報的違法行為,既要求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書面回復舉報處理結果,又要求對違法經營者處罰后按規(guī)定給予舉報獎勵。

四是舉報內容較為集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較常見的是在商品包裝上或宣傳資料上使用“第一”、“最先進”、“最佳”、“100%純天然”等絕對化語言;(2)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行為,特別是偽造、冒用、不規(guī)范使用QS、ISO等標志;(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4)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尤其是馳名商標被假冒侵權;(5)超過安全使用期,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主要涉及《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

五是對有關的規(guī)定和程序比較熟悉。舉報人除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較熟悉外,還對相關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較為熟悉,并在申訴舉報書中直接引用,甚至直接要求工商部門適用某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款、項、目進行處理。

六是對處理情況申請信息公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舉報的案件處理情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如向受理申訴舉報的工商部門要求公開申請人舉報違法行為的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相關處理結果。

七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較多。對沒有按時回復處理結果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往往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受理專業(yè)舉報人申訴舉報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按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修訂)》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專業(yè)舉報人申訴舉報時既要重視實體處理結果,更要重視程序規(guī)范,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要確定管轄權。對消費者申訴舉報首先要確定管轄權。對不屬于工商部門管轄范圍的申訴,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之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對消費者舉報的案件如果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按照屬地管轄、級別管轄、專門管轄、職能管轄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工商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移送。如對廣告者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就應移交廣告者所在地工商機關管轄。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就應按照《行政執(zhí)行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進行移送。

第二,不要遺漏當事人的訴求。如果當事人在申訴(舉報)書中既有申訴又有舉報內容,則要分別受理、立案。實踐中我們往往只注意處理其中一個訴求。對申訴內容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修訂)》予以處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對其舉報內容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予以處理,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三,嚴格遵守期限規(guī)定。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由于忽視有關期限規(guī)定,導致一些處理行為超過法定期限,客觀上產生了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后果。關于申訴處理有三個重要的期限規(guī)定。既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申訴案件后,在5日內將申訴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訴人: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關于舉報立案、處理、送達、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規(guī)定。即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經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延期;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送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告之當事人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復議期限一般為60日,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當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3個月內,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善于運用法律文書。法律文書是法律行為的載體。是法律行為的外化和固化,具有規(guī)范性和法律性。在工作中,往往出現對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法律文書不運用和不會運用的情況。有的對應制作法律文書卻僅用電話口頭告之,有的書面告知只是加蓋公章的一張便條。處理消費者申訴的法律文書主要有《受理消費者申訴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消費者申訴通知書》、《申訴立案報告表》、《消費者申訴案件調解書》、《消費者申訴案件終止調解書》;處理消費者舉報的法律文書通常主要有:《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理告知記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等等。

第五,對申訴要組織調解。申訴是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之間的一種民事糾紛,工商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guī)定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調解既可以了解真實情況,也為行政處理提供服罰息訟的基礎。

第六,對舉報要進行調查。專業(yè)舉報人之所以專業(yè),也體現在其提供的證據上,其證據一般有購物發(fā)票、照片甚至有錄音錄像。要圍繞申訴舉報事實全面、客觀、公正收集證據。根據案情需要,可從舉報人、被舉報人、制造商、銷售商及其他知情者收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證據材料。有些申訴舉報人從程序人手復議、訴訟、實質是對實體處理不服,調查過于從簡是一個重要原因,有的僅對申訴事實要求商家予以說明或僅進行現場檢查,便作出《受理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證據缺少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孤證不立”,難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第9篇:關于行政處罰的管轄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滁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活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以下簡稱市執(zhí)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的管理工作。

瑯琊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是該區(qū)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受瑯琊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執(zhí)法局雙重領導,負責本轄區(qū)責任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工作。

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東工業(yè)園區(qū)、瑯琊山風景區(qū)范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工作由市執(zhí)法局負責。

第四條市、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分工,依照本辦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執(zhí)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市、區(q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據《安徽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zhí)法督查辦法》和《安徽省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對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據《安徽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guī)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建立執(zhí)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提高行政執(zhí)法水平。

第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使以下職權(具體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條款見附件):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guī)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huán)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人口集中地區(qū)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2.城市飲食服務業(yè)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油煙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

3.不按規(guī)定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規(guī)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yè)固體廢物的;

5.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筑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固體廢物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對流動無照商販(市場內除外)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執(zhí)法程序。

第十條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

執(zhí)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發(fā)現違法行為,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繼續(xù)狀態(tài)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暫扣的,可以依法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執(zhí)法人員對依法暫扣的工具和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妥善保管,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因暫扣行為違法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需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調查取證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發(fā)現當事人需補辦有關手續(xù)的,應責令當事人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xù),并及時通知該部門。

第十五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且都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可適用其中最重的條款給予行政處罰,不得合并或者重復罰款。

第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不包括鑒定、聽證期間。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將處罰決定書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在執(zhí)法過程中,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發(fā)現超出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

第十九條市執(zhí)法局對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有權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對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發(fā)現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市執(zhí)法局在必要時,可以指揮和調動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集中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或者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市執(zhí)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對瑯琊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該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市執(zhí)法局提出。

第二十二條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民發(fā)現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按照管轄權限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經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規(guī)定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活動中,應當秉公執(zhí)法。有、、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縣、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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