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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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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論文

第1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筆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相對人合法權利與監(jiān)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統(tǒng)一,并在此基礎上實現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把握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不僅要從制定法的規(guī)定出發(fā),更重要的是,從包括該法律的總體構成和立法背景的角度來判斷。

其一,從行政訴訟產生的背景來看,在實施的大背景下,著眼于解決人民與以行政主體為代表的國家之間的糾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這是其首要之義。在行政訴訟中,一向被作為行政管理客體的相對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成為與強勢的行政主體分庭抗禮的一方,行政訴訟的確立標志著其法律地位的提高和對其權利的保障。由行政訴訟產生的背景,決定了行政訴訟的性質,主要是通過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追究其不法行政的法律責任、為相對人提供權利救濟。對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首先具有人權保障的功能。

其二,從行政訴訟具體制度設計來看,我國行政訴訟法對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人民法院依法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途徑實現的,因為相對人權利的保護無法自動完成。這種監(jiān)督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撤銷或確認其行為無效,從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梢?,在行政訴訟中,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與監(jiān)督行政主體追究其行政責任,兩者密不可分。這就是行政訴訟的特有構造,它不同于民事訴訟,亦不同于刑事訴訟。忽略行政訴訟的特定構造,來談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顯然沒有了根基。值得指出的是,行政訴訟的這一特定構造,體現了法治主義的理念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對于人民法院和行政主體而言,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法制監(jiān)督體系中事后法律監(jiān)督的重要形式,體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和監(jiān)督審查。

第2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一)立法史的角度分析

1989年《行政訴訟法》正式頒布,行政訴訟法的內容對受案范圍進行了正式具體的規(guī)定。其中第二條進行了概括性規(guī)定,“凡行政機關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所有外部具體行政行為,均在受案范圍之列?!蓖瑫r第十一條的肯定列舉的規(guī)定和第十二條否定列舉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都成為此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嚴格適用的標準。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因狹窄的受案標準導致在法律適用中因出現許多新的案情而無法受理,當事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為了解決這些問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解釋規(guī)定。以及2000年《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條規(guī)定對于受案范圍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對于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訟。即將“具體行政行為”重新界定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的行政行為。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因狹窄的受案標準導致在法律適用中因出現許多新的案情而無法受理,當事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偨Y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整個過程,可以發(fā)現我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不斷的擴張歷程。由此我想在當前社會發(fā)展迅速的今天,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太過于狹窄,難以適用于實踐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因此對于受案范圍拓寬性的修改勢在必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應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盡可能保障公民的權利。

(二)司法實踐的角度分析

在我國的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法院和法官們經常因受案范圍的問題遭遇困惑、難以抉擇。另外姜明安教授分析指出每年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同行政機關大量的行政行為更是不成比例。究其原因為受案范圍過于狹窄,許多案件難以進入法院。其不僅束縛了法院和法官的手腳,而且因對現實中的復雜案件是否受理往往難以定奪,使得當事人面對法院的不受理只能選擇“”或“上訪”。另外我們分析發(fā)現受案范圍的狹窄和有些受案情況的界定不清,使得法院受案數量少和依賴最高院的批復。對此一是需要盡量擴展受案的范圍,特別是現在市場經濟繁榮發(fā)展的情況下,國家行政行為干預、侵害公民權利的現象增多,而我國法律依然存在滯后性和法律保障的空白區(qū)。二是對受案范圍加以明確具體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受案范圍的總體性規(guī)定及八種肯定列舉受案的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現實困境的角度分析

現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立法規(guī)定因當時的歷史條件的影響而做出保守的規(guī)定。對此司法界的解釋為“考慮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還不健全,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民可以告官’,有觀念更新問題,有不習慣、不適應的問題,也有承受力的問題……”現今我國在這方面已經有了根本性的變化。經過20多年的積累,行政法方面的規(guī)定已逐步完善、審判庭的構建及判案能力大為進步,人民的法治觀念逐漸增強,且已基本習慣了行政類的訴訟?!懊窀婀佟币巡辉贋槿穗y以接受,人們的維權意識逐漸提升。對于當時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規(guī)定到現今面臨的主要問題為,關于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類型的缺陷和空白。我國《行政訴訟法》總則對于受案范圍進行概括性的規(guī)定,凡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具體權益的,公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訟。并通過第11條的肯定性列舉和12條否定性列舉的具體規(guī)定。

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的受案標準以第11條和12條為依據,而總則中的概括性規(guī)定則僅為一種指導性原則的規(guī)定。因此對11條和12條的列舉性規(guī)定必然無法囊括所有的行政行為,在肯定性列舉和否定性列舉之間存在大片的空白區(qū),導致行政行為得不到監(jiān)督、公民的權利得不到救濟。另外現實的問題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方面,受司法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影響。我國的司法權明顯的有些威弱、行政權往往優(yōu)于司法權。在政治與法治之間,司法偏重于對政治要求的遵從。且受人事管理任免和物質來源的影響,從而受與同級人民政府的關系制約,所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難免受行政機關的影響。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利于保障人權,維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根據現行行訴法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對于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如涉及非人身權性質的案件、一些財產權的案件及內部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案件,法院難以進行受理。以及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的一些較為復雜的案件,法院也難以受理。因此除了實現司法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去行政化的干擾,同時需要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減少受案范圍的限制,盡可能的擴大受案范圍。這樣“有利于切實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有利于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監(jiān)督,防止行政濫權和行政不作為?!?/p>

三、國際法制環(huán)境的角度分析

國外的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其中以兩大法系的一些典型國家為例,同我國分析比較。英美法系中,美國的司法審查范圍即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根據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除為保障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而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規(guī)定外,其它一切行政行為均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英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主要由判例法規(guī)定,除了排除法的規(guī)定,其余全部的行政行為均屬審查范圍。行政行為原則上都屬于審查范圍,僅為特殊列舉規(guī)定的除外。大陸法系中,德國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寬泛,除憲法性文件規(guī)定的公法爭議案件外都可受理。如《聯邦行政法院法》第40條第1款規(guī)定“:所有不屬于憲法范圍的公法爭議,如果聯邦法院沒有明確規(guī)定由其他法院處理,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州法領域的公法爭議可以由州法分配給其他的法院處理”。日本同德國相比將行政案件受理的例外規(guī)定加以具體化,如將一些自由裁量的行為、行政指導的行為及不可訴的行為加以列舉的排除規(guī)定。同時肯定概況的規(guī)定,如《法院法》第3條規(guī)定:“法院除《日本憲法》有特別規(guī)定外,有權審判一切法律上的爭議。”這樣凡屬于法律上的爭議,法院大部分都可以審理。兩大法系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般是除對行政行為例舉排除式的規(guī)定外對于其他的行政行為加以概括肯定為受案范圍。想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政行為或憲法性文件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通過立法或判例排除。

第3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一、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更加廣泛

(一)從行政執(zhí)法的角度講,受案范圍擴大的必然性

人世后,WTO規(guī)則多數與政府行為有關,政府是市場規(guī)則的制定者,市場秩序的監(jiān)管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中國信守人世承諾,首先是按照WTO規(guī)則轉變政府行政行為的方式。其次,按照WTO市場準人原則,我國把過去單方面為主的自我開放轉變?yōu)榕cWTO成員之間雙向的相互開放,由過去試點的政策性開放轉變?yōu)樵诜煽蚣芟碌目深A見開放。把有限的市場開放逐步擴大為全方位的市場開放,隨著政府行政行為參與下的市場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行政執(zhí)法的范圍將日趨廣泛,這也必然帶來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相應擴大。[1]據有關資料表明,WTO協(xié)議中要求司法復審的條款包括GATr(《世貿總協(xié)定》>第10條(3)款、《反傾銷協(xié)議》第13條、《海關估價協(xié)議》第11條、《裝運前檢查協(xié)議》第4條、《補貼和反補貼協(xié)議》第23條、GATS(《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第6條、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第41條至50條和第59條以及《政府采購協(xié)議)第20條,這些條款所提及的某些行政行為,我國行政機關過去已經執(zhí)行過,但還有許多行政行為,都是我國行政執(zhí)法領域未曾涉及的。

(二)從WTO規(guī)則要求講,受案范圍擴大的必要性

1.對于行政終局性裁決的行為,人民法院仍應有權進行司法審查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款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根據我國原有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以最終裁決的法律有四部:(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注冊商標中的行政爭議有終局裁決權;(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行政糾紛,有最終裁決權;(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規(guī)定被公安機關依該法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倘若選擇行政復議,那么行政復議機關的裁決是終局裁決;(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guī)定同前。這些原有規(guī)定表明,對于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使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終局裁決機關也無法保證把每一個行政行為實施的近乎完美),相對人也不能通過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濟。加入WTO以后,一些貿易協(xié)定就與我國的這種法律規(guī)定相沖突,[3]例如TRIPS第41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行政部門的終局決定或裁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使當事人有機會要求司法審查。因此,2001年10月27日《商標法》重新修訂后取消了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有權。但其他法律仍有待完善。

2.對于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有權受理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這兩條法律規(guī)定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已經嚴格把“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外……而在GATS中,行政機關的政策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依據申請者的請求,可以提起司法審查。如果申請人的請求合理,成員國還將提供相應的救濟。這又是一次碰撞,這一碰撞,再次提醒我們:為了適應WTO規(guī)則的要求,對于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也將走進我們的行政訴訟領域,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也將更加的廣泛。二、我國行政訴訟將日趨復雜化加入WTO以后,我國行政訴訟工作將日趨復雜而嚴峻,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

(前述)

(二)涉外行政訴訟的增多

人世后,外國企業(yè)、公民將大量的涌入國內市場,進行經濟貿易活動,伴隨著我國行政執(zhí)法范圍的擴大,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也會日趨增多,案件類型也會五花八門,訴訟當事人也將更為復雜,涉及的部門法將會不止一個,加上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對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予優(yōu)先適用的原則,以及WTO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就更增加了我國涉外行政訴訟案件的復雜性。

(三)WTO規(guī)則與我國法律的沖突

WTO規(guī)則和原則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許多規(guī)定存在著沖突,這種現象主要會引起兩種后果,首先是我國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將被清理、修改、廢除,其次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對滯后,將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法律適用上的模糊和混亂。這種模糊和混亂也必然造成我國行政訴訟的錯綜復雜。

(四)行政行為實施方式的轉化

加入WTO以后,為了使各國政府在和平的、可預測以及平等的環(huán)境中進行自由貿易與解決爭端,確保市場主體進行市場交換的連續(xù)性、自主性,充分尊重價值規(guī)律,突出政府的服務職能,我國行政權作用方式將由規(guī)則導向型取代權力導向型,溫和服務型權力作用方式取代強制命令型權力作用方式。這勢必帶來今后一個時期行政執(zhí)法權限范圍及實施方式過渡轉化的復雜局面,自然也會引起行政訴訟的復雜化。

三、我國行政訴訟核心的內涵將有所延伸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我國行政訴訟從理論到實踐,把這一規(guī)定界定為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這一原則長期以來似乎構成了我國行政訴訟的核心,它在原則上在給予行政機關的法定裁量權以尊重的同時,限制了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正當、合理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盡管在《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款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但這條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空間有限,只賦予人民法院以程序的審查,實體的審查裁決權仍然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也就是說對這種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無法進行實體的法律裁決。另外,人世后,WTO協(xié)定中的許多規(guī)定,對我國行政訴訟的這一審查原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GATS與GATr中規(guī)定,凡符合WTO的規(guī)則和原則體系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各成員國的司法機關在對其進行司法審查時,不能僅限于以合法性審查為標準,而需更側重于客觀與事實上的公正,即要求是一種實質上的公正與合理。這無疑是對我國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原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我國行政訴訟原有核心內涵的沖擊。因此,筆者認為,為了適應WTO規(guī)則的要求,我們必須打破這種核心內涵的框架,在行政訴訟領域構建一個全新的理念體系,真正實現行政訴訟核心內涵的全面的法理學延伸。

四、我國行政訴訟的價值取向將具有“國際化”特色

《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guī)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蓖ㄟ^這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行政管理中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這一司法制度的價值取向帶有很強的中國特色。加入WT0以后,中國將溶人世界的經濟大舞臺,立足于國際的大市場,那么行政訴訟的價值就不能再局限于現有的社會層面上了。人世后,國外的企業(yè)、公民可以直接援引WTO的規(guī)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以我國為被告、在其本國提起行政訴訟,他們也可以援引我國的法律提起行政訴訟。同樣,我國的個人或企業(yè)也可以援引WTO規(guī)則,在國內直接外國政府,這表明,我國的行政訴訟不論從訴訟主體到訴訟參加人,甚至是訴訟客體都將具有國際化特色,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價值的高低,將反映出我國執(zhí)法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我國的國際形象。對于WTO而言,行政訴訟的價值將更加集中地體現在對WT0相關條款的廣泛的司法審查權,體現在保證WTO規(guī)則在中國的良性運作,以期真正實現經濟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所有這些都在賦予我國行政訴訟的價值取向以濃重的“國際化”特色。

五、我國行政訴訟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清理、修改工作將更加迫切而必要

WTO規(guī)則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調整范圍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措施,今后還將涉及電子商務、競爭、環(huán)境和勞工等問題,這些方面都會涉及法律適用問題。加上隨著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斷擴大,WTO規(guī)則與行政訴訟相關法律的沖突將不斷出現。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該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并不等于人民法院必須直接適用WTO規(guī)則因為我國一直將維護國家原則作為處理國際事務的首要原則[5],而且WTO法律體系內容龐雜,除協(xié)定、協(xié)議外還包括DSB(爭端解決機構)的終審裁決,很難準確適用;WTO的官方語言是英、法、西班牙文,至今沒有一部完整準確的WTO中文本。在這種情況下,適用WTO規(guī)則將更加困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清理和修改工作,更快更好地解決與WTO規(guī)則的沖突,增強WTO規(guī)則在我國的生命力。[5]據悉,目前我國有2000多條法律、法規(guī)需要修改。另外,中國加入WTO后,隨著我國行政權作用方式的轉變,行政行為的公開化,我國政府將通過清理與制定規(guī)則適應這種轉變,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7]據專家預測,我國人世后應在5年內對不符合WTO,規(guī)則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法令作出修改,以適應WTO的游戲規(guī)則。預計到2010年,將會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中國國情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六、我國行政訴訟的審理模式將按照WTO規(guī)則的要求實現轉型

(一)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權利細化的轉型

我國《行政訴訟法》在總則、訴訟參加人、證據、和受理,審理和判決等章節(jié)對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權利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而WTO規(guī)則與原則體系,對于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權利作出了更為明確與詳細的規(guī)定[8],集中體現在TRIPS第42條、43條等條款中。這些條款規(guī)定:原告有權依有關秩序維護自己的權利;被告應獲得及時、內容完整的書面通告;雙方均有權以獨立的法律顧問充當人;不應增加雙方額外的經濟負擔;雙方應有充分陳述的機會,對糾紛中必要的秘密信息應有保密措施,應有權責令掌握證據的一方提供證據;應使被侵權人有“獲得信息權”,在被告濫用執(zhí)法秩序時,應使被告獲得損害賠償;應有在不進行補償的情況下,將已發(fā)現的侵權商品排出商業(yè)渠道等。TRIPS條款的這些規(guī)定,提示我們要盡快實現現有審理模式中當事人訴權細化的轉型。

(二)行政訴訟對行政程序審查標準的轉型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法院對行政機關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有權進行司法審查,并給予相對人程序權利的救濟。但在實踐中,行政行為違反了正當程序,而沒有違反法定的程序,同時又缺乏行政程序方面的明確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尚不能撤銷該行政行為,從而導致公民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鳺TO在許多地方對行政行為的正當性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確立了行政行為公平、公正和程序原則以及程序規(guī)范不應當成為當事人義務規(guī)范的規(guī)則。這說明,對于一個沒有違反法定程序,但違反了WTO規(guī)定的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有權撤銷,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行政訴訟對行政程序審查標準的轉型。

第4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課程教學改革 教學模式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所確定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在我國法學教育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隨著我國行政立法速度的加快和行政法治建設的快速發(fā)展,該課程的重要性也與日俱增。然而我們在教學過程中發(fā)現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尋求一條好的教學改革路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對創(chuàng)新型、應用型人才需求的呼聲越來越高,高等院校逐漸加大對教學改革的重視和投入,教學改革已成為當前各高校各專業(yè)甚至各學科的一大趨勢?!缎姓ㄅc行政訴訟法》作為一門綜合性、專業(yè)性較強的學科,尤為注意教學改革,但在傳統(tǒng)教育觀念和模式的影響下,仍存在以下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繁雜,沒有統(tǒng)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內容繁雜,是一個比較龐大的知識體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行政活動)法和行政監(jiān)督與救濟法等幾大部分內容,涉及的社會領域也十分廣泛,且實體性規(guī)范與程序性規(guī)范常常交織在一起,包羅各個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章節(jié)間的跳躍性和跨度較大。行政法律規(guī)范數量繁多,沒有統(tǒng)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多樣,體系化程度不高且易于變動,難以系統(tǒng)化講授和學習。

(二)教材版本繁多,內容體系差異較大且爭議較大。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版本較多,如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張樹義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葉必豐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張正釗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胡建淼、金偉峰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方世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余衛(wèi)明、鄧成明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湖南大學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張弘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遼寧大學出版社),羅豪才、湛中樂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等等,這些教材之間內容體系差異較大且爭議較大,如何進行選擇和舍取是一個難題。

(三)教材更新緩慢、部分內容陳舊。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材修訂緩慢,部分內容陳舊,就拿最近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修正)來說,當前在市面上很難找到最新修訂的教材,教材的修訂趕不上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同時還有部分教材內容陳舊,不符合主流觀點的變化。

(四)技術方法落后,教學方法單一。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不僅僅是一門理論化、體系化的書本知識,而是一門與我們的生活實踐十分密切的重要的課程。從行政法的地位來看,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與憲法關系最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門,是最具有社會影響的部門法。從涉及的面來說,它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國防、外交等)。要想讓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過程成為學生的一種愉快的情緒生活和積極的情感體驗,而不是一種負擔,教師就要優(yōu)化、活化教學方法,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當前存在的重要問題就是教學方法比較單一,運用比較多的仍然是傳統(tǒng)的“灌輸式”、“填鴨式”的教學方法,而啟發(fā)式、研討式、探究式等教學方法運用較少,再加上輔助教學資料及設備十分匱乏,致使教學方法與手段落后,從而直接影響了教學質量和教學水平的提高。

(五)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薄弱。

實踐教學應該來說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但長期以來,在該課程的教學過程中,一味強調課堂上的理論教學,而輕視了實踐教學的教學,這十分不利于培養(yǎng)學生將理論運用于實際,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十分不利于同學們思維方法、研究方法和創(chuàng)新能力的培養(yǎng)。實踐性較強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一門課程(應該說法學很多課程都具有較強的實踐性)的一個顯著特點,實踐教學在教學計劃中一直占有較大比重,但是因近些年來物價上漲,各種費用(如食宿、交通、交流等費用)大幅度增加,而同時教學經費增速緩慢和增加幅度有限,所以實踐教學趨于簡單化、經濟化,時間和實踐內容壓縮,導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向實踐性、應用性方向的改革艱難。

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改革的路徑

(一)明確本課程的教學目標。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國家教育部確立的十四門法律專業(yè)核心課程之一,也是一門理論性較強的學科,其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其他法律課程。由于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社會科學,不能脫離實際而進行孤立的理論研究與教學,因此本課程教學要達到兩個目標:一是使學生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基本理論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對行政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清晰的認識;二是讓學生逐漸習慣用行政法的思維、邏輯和方法去考察、分析、理解社會現實問題,能夠初步解答和回應社會現實中的行政法律問題。

(二)及時更新教材,補充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和發(fā)展趨勢。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教學內容不僅要精選我國學者的主要和主流觀點,以及與我們的社會生活聯系密切的熱點內容,還要反映有關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發(fā)展趨勢,并及時向同學們介紹該課程研究的前沿動態(tài)和發(fā)展趨勢,及時更新一些基本知識和觀點。隨著知識和觀點的更新,以及新的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或修正,我們很有必要對教材的相關內容予以改變,及時更新教材內容。這不僅有助于同學們在學好基礎知識和更新基本知識的基礎上提高自己,而且能開闊他們的視野,培養(yǎng)他們積極進行科學探索的激情。

(三)更新傳統(tǒng)觀念,強調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改革。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傳統(tǒng)的“教與學”基本上是教師處于主導地位,學生處于被動地位。但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社會對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要求對傳統(tǒng)的培養(yǎng)模式及教學關系模式進行思考和調整。高等教育的教學改革必須建立在對未來人才素質結構要求的基礎上,以教學的客觀規(guī)律為依據,克服教學實踐中諸多不適應當前建設的弊端,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思想,煥發(fā)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主體意識,建立起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活動模式,努力做到“教學相長”。

(四)改進研究方法和教學方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的知識體系應敢于跳出傳統(tǒng)的學科體系,應加強與大家都緊密相關和感興趣的知識教學,應以突出應用性和綜合性為原則,并將科學研究,科研課題與最新的學科發(fā)展成就組織運用到教學中,適時組織好教學。本課程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授課:(1)重要理論、教義采取課堂講授與課外討論相結合的方法;(2)實證法的比較、分析法;(3)案例分析法(經典案例和一般案例);(4)重點內容比較、討論法;(5)模擬法庭實際案例審判法,等等。這樣不僅能培養(yǎng)教師的教學能力,同時也能增強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信心和能力。

(五)加強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

實踐性較強是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乃至法學的一個顯著特點,實踐教學在法學專業(yè)教學計劃中一直占有較大比重(以我校開設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為例,一般教學總學時為80個,實踐教學學時就有15個左右),但是因各種原因,基本的實踐教學學時得不到保證,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得不到很好的提高,因此加強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可以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建立校外實習基地,結合該課程教學內容及特點組織學生到社會上進行考察與調研,等等。

參考文獻:

[1]馮林林.論高校非法學專業(yè)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的目標定位.南方論刊,2009,(7).

[2]謝天長,吳青.對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設置的探討.福建警察學院學報,2009,(1).

[3]李全慶.案例教學法――行政法學教學改革的新趨勢.雞西大學學報,2009.4,VOL9,(2).

[4]滕明榮,降龍.“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難點分析及對策研究.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11,VOL29,(6).

[5]梁明,馮翔.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法探析.廣東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08.6,VOL7,(2).

第5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筆者就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考試卷設計方面提出四個方面的建議。 

首先是兼顧多數學生成績和實際水平的問題。本科生的考試卷設計不能過難,超過學生的實際能力和水平,不僅不能取得預期效果,還會對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造成重大打擊。由于各個高校要求鄰近年份之間的考試卷重復率不能過高,很可能在命題的時候容易出現偏、難、怪的題目,導致了學生考分不高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采用以下方式來處理:一是要明確考試內容的重點放在行政法的法律條文上,要求學生們在學習和復習的時候,以掌握行政法的重點法條為主要內容,這當然也是對教師的要求。要求教師為本科生講授時應當緊扣當下中國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條文講解,而不是空談理論,這對本科生教學是不負責任的。二是調整題型和所占分值比例,考慮學生接受能力,適度的調整多項選擇題目和不定項選擇題目的數量和分值,適度增強簡答題目和論述題目的分量。三是在提供考試卷的參考答案的時候,適度降低得分點的難度,盡可能地為多種答案留下空間。四是注意平時成績的積累。 

其次是強化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學知識體系和邏輯關系考慮提出來的要求??荚囶}目及其答案的設計要注重基礎知識,考察學生運用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的規(guī)定和原理分析問題的能力,盡可能排除意識形態(tài)的問題和影響,這里筆者所指出的意識形態(tài)的問題,就是指不適當地強調用階級意識來分析問題的題目??荚嚲硪攸c教會并考察學生引用行政法規(guī)范、運用行政法原理,學會行政法專業(yè)術語。 

第6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 行政訴訟 調解 協(xié)調 撤訴

我國行政訴訟審判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公權不可處分"明確禁止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但調解畢竟是中國的一項優(yōu)良傳統(tǒng),加上行政訴訟本身脫胎與民事訴訟,有些案件兼有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性質和特點,使得行政案件的承辦人員在不知不覺中運用協(xié)調解決問題,總是盡力地做調解工作.雖然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加,但與其同時行政訴訟案件的撤訴率也在不斷上升.在這些撤訴的案件中,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或做出原告要求的行為,原告認為目的達到,申請人民法院撤訴,然后人民法院準許撤訴,從而訴訟就此了解.或在人民法院的默認乃至協(xié)調下解決,而使原告撤訴,從而獲得法院的準許.行政訴訟案件越來越多的通過協(xié)調或用調解的方式來結案,使行政訴訟案件的撤訴率不斷上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訟訴法》施行至今,據有關資料顯示,幾乎沒有哪個人民法院審查撤訴申請后,作出過不準撤訴的裁定①.在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案的方式中,原告撤訴的比例從27%上升到51%②.從一些行政法官的報告中,我國個別地區(qū)的撤訴率竟然高達81.7%③.那么,為什么在行政訴訟調解的問題上,理論與實踐不一致呢 行政訴訟以撤訴的方式結案為何如此高呢 顯然高比例撤訴的背后是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動員息訟工作和協(xié)調工作.人民法院對撤訴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名存實亡.法律對有關撤訴的規(guī)定起不了什么作用: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訴訟中的調解游離于制度之外不受法律的規(guī)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往往在各項利益的權衡下作出撤訴的裁定.于是人民法院只有變相調解,進行庭外和解常被稱為協(xié)商,庭外工作等;人民法院與原告,被告"合謀"用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了大量的行政訴訟,在撤訴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的隨意性很大,這實際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審查,進行庭外和解的方法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有人認為這種人為高比例的撤訴率已給行政審判的正常開展帶來了危害:表現在(1)嚴重影響了行政訴訟所追求的社會效果(2)法官的公信度下降(3)法院的威信降低(4)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5)影響法官素質的提高④.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明文否定了調解,但事實上阻止不了當事人庭外和解以及實踐中高比例的撤訴率,大量的撤訴率就說明了這一點.

二,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原因

行政訴訟法中的調解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經過雙方協(xié)商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解決途徑⑤.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建立具有深刻的法律基礎.

(一)發(fā)展的行政訴訟實務為行政訴訟調解奠定了基礎

從行政訴訟審判實踐看,調解其實大量存在,基表現形式為和解既通過和解,行政機關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然后人民法院準許撤訴進而案了事了,實踐中這樣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從客觀上講,行政訴訟適用調解雖有悖于立法規(guī)定,但在許多情況下,卻取行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既然可用調解的方法促成原告和被告雙方和解不違反,那么,諱言調解以及將調解結案的方式排斥于行政訴訟法大門之外,是不科學的.法律規(guī)定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其初衷主要是防止被告即行政機關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而迫使原告放棄其合理的請求.但是,誠如有學者言:事實上,允許調解未必損害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允許調解也不見得能能夠保護原告利益和公共利益⑥.在實踐中,我國大部分的行政訴訟案件是通過以撤訴的方式結案的,相當多的案件是通過原,被告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而結案,或者人民法院協(xié)調后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然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準許撤訴.倘若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那么撤訴率將會自然下降,人民法院可用"行政調解書"的方式或用其他的調解方式來結案,其訴訟功能就會顯示出來.據此,一些司法工作實務者認為,由于上面的原因導致原告撤訴,實際上就是在行政訴訟中實施了調解⑦.也有一些學者以為當前由于前述原因導致的高撤訴率已使行政訴訟適用調解成為必然⑧. 轉貼于

對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展望

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一種手段和方法,在實踐中大量運用調解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國應適時把調解作為一種正式制度加以確定,以避免我國目前在這一問題上理論與實踐相脫節(jié)的弊端,調解能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適用,相信也可以適用于我國行政訴訟當中,并會運用的很好.

注釋:

①:何海波著:"行政訴訟撤訴的思考",《中外法學》, 2001年第2期.

②:參見楊海坤,朱忠一《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步履艱難的原因探析》,裁于《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③:孫林生,刑淑艷:"行政訴訟以撤訴方式結案為什么居高不下-----對365件撤訴行政案件的調查分析",《行政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④:參見羅應鵬《對行政訴訟中法官息訟行為的重新認識及評判》,裁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11期.

⑤:胡著:《權利與權力的博弈》,中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頁.

⑥:參見《完善行政訴訟法專家談》,裁于《法律日報》2005年3月29日. 方世榮著:《論行政相對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頁.

⑦:王振清主編,吉羅洪副主編:《行政訴訟前沿實務問題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322頁.

⑧:申濤:《關于行政訴訟適用調解的探討》,武漢大學研究生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3月6日.

⑨:王振清著:《行政訴訟前沿實務問題研究:問題,思考,探索》,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頁第323頁.

參考文獻

徐靜琳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李牧主編:《中國行政法學總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胡錦光著:《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方時榮,石佐啟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第7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行政訴訟中維持判決的保留抑或廢止在行政法學界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問題。通過分析該判決類型產生的理論基礎,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參照國外行政法之相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當廢棄維持判決,擴大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適用范圍,進而取代維持判決的適用。

[論文關鍵詞]行政訴訟 維持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行政訴訟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行政案件,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而予以維持的一種判決形式。此判決形式自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以來,學界就對其爭論不斷,特別是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以后,要求取消維持判決的呼聲越來越高。有學者認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包含維持判決的功能,今后應擴大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適用范圍, 進而全面取代維持判決的適用。筆者認為維持判決雖然有其存在的作用,但也有許多問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優(yōu)于維持判決的適用,維持判決這一判決形式應予廢止。

一、我國目前行政訴訟維持判決的相關規(guī)定

我國行政訴訟維持判決最早出現在《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毙姓V訟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審查對象,維持判決即意味著經過法院的審查,不僅駁回了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而且法院對該行為的合法性作了進一步肯定。

二、我國行政訴訟維持判決制度之評析

(一)維持判決的價值定位有悖于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上目的應是同等重要的。而維持判決更多的體現了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監(jiān)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目的。“法院的維持判決顯然削弱了行政訴訟在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的目的?!本S持判決的制度安排與當代行政法控制與監(jiān)督行政權的行使、保障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基本理念存在一定的沖突。

(二)從司法權的性質來看,維持判決違背了判訴相一致的原則

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行使的是司法權,“司法權是一種中立性、被動性的權力,司法權的行使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庇伤痉嗟男再|所決定,判決要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相銜接,判決是對訴訟請求的回應,判訴應當一致,而不能脫離或者超越訴的范圍作出判決。任何超出訴訟請求的問題,法院都不應主動去裁判,否則就超出了司法權的范圍。

維持判決所針對的訴訟請求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并非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這種判決方式違背了判訴相一致的原則和司法權被動性的特征。

(三)從行政權的運行來看,維持判決影響了行政權的靈活性

有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在被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確認違法、確認無效之前,應當視為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并不因被提起行政訴訟而中止或者終止。如果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早已生效的合法行政行為”的判決,不具有實際的現實意義。

法院判決是司法權對行政行為具有既判力的判定。一旦法院判決維持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會給行政機關將來變更或廢止該行政行為帶來困難,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機關根據條件的變化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作出應變的靈活性。在此情況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既可以達到肯定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又可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其行政行為留有余地。

(四)從維持判決制度本身來看,司法實踐中的維持判決被濫用了

在目前我們的司法實踐中, 維持判決的適用標準被人為地降低了,法院的審判容易受到行政權的干預。從而造成了法院對維持判決的適用中,合法性要求由最嚴標準變成了最寬標準。因為“證據確鑿, 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 符合法定程序”的條件很容易被含糊表述,有時甚至因為法院怕得罪行政機關,對合法但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甚至明明有違法現象的行政行為,也作出了維持判決。

(五)維持判決的制度宣示功能是其存在的合理性

維持判決制度是通過法院審判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宣示,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項有效司法舉措。對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而言,“維持判決首次系統(tǒng)確立了判斷行政行為合法與違法的標準”, 為其依法行政提供了正面的、肯定的、積極的指引性準則,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通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也能了解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利于解決行政爭議,定分止爭。

三、域外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的相關規(guī)定

從現有資料來看,無論是與我國法律制度相似的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它們的現行行政判決方式中均沒有維持判決這一判決形式。域外行政訴訟的主要判決形式有:

(一)大陸法系國家行政判決的種類(以日本為例)

日本的行政判決與訴訟類型相連。在日本,行政訴訟的類型有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機關訴訟和民眾訴訟。對抗告訴訟案件, 法院可作出三種判決:第一, 支持請求判決。第二,駁回請求判決。第三,事情判決。日本其他行政訴訟類型以抗告訴訟為基礎, 判決形式包括給付訴訟及其他。

(二)普通法系國家行政判決的種類

美國司法審查的判決分兩類:第一類上的判決。包括私法上的禁止令和確認判決, 也包括公法上的特權令狀, 如提審是法定判決, 由各行政機關設置法規(guī)定。第二類是普通法令、禁令和履行令等。英國的行政判決與其訴訟令狀制度相關聯。

由以上域外關于行政訴訟的一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與我國相似的日本以及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中,沒有維持判決形式。在英美法系國家,更沒有維持判決形式。在我國適用維持判決的情形在日本是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抗告訴訟中)。維持判決只是曾經出現在前蘇聯的行政程序法中,這或多或少是我國設立維持判決的因素之一。從比較法的角度而言,我國行政訴訟中維持判決雖然有其制度宣示功能,也并不能因此具有充分存在的價值。

四、對我國維持判決這一判決形式的建議

(一)在理念上,革新行政訴訟價值觀念

經過多年的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以及理論研究,行政訴訟“維護行政權行使”的價值傾向應當向行政訴訟“控制和監(jiān)督行政權行使”、“保障社會公眾合法權益”轉變。當然,這個價值觀的轉變,并不僅僅是刪除《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維護”兩個字,更重要的是要讓“行政權應受到限制和監(jiān)督”、“行政權在于應服務社會公眾”等觀念深入中國社會的血液中。

(二)在具體的制度上,以駁回訴訟請求逐步取代維持判決的適用

1.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適用優(yōu)于維持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只是意味著原告的主張不成立,而被告的行政行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由于涉及合理性問題法院不便審查;還可能是因情勢變化,行政行為作出的法律依據已不合法,法院不便妄加評論等。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意味著行政行為仍然有效,維護了國家機關分權的憲法原則,有利于行政機關獨立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完全可以取代維持判決,這不僅符合訴訟中“判”與“訴”相一致的原理,而且充分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對于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是法院對業(yè)已形成的行政行為或行政法律關系之認可,是監(jiān)督后的一種肯定性評價,并不是維護行政機關的職權。雖然維持判決對于促進依法行政的制度宣示功能不容忽視,但是權衡利弊,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更適合當下我國的實際。

2.在司法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應逐步取代維持判決的適用

第8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通過對《中國法律年鑒》1989年至2004年行政審判相關數據的統(tǒng)計分析發(fā)現,我國行政訴訟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維護行政與救濟權利的功能,在相當程度上發(fā)揮了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行政訴訟的實有功能、設計功能與應有功能出現偏差。修改我國行政訴訟法應正確認識行政訴訟的功能,合理定位立法目的,選擇與行政訴訟性質和立法目的相匹配的制度,使行政訴訟發(fā)揮立法者所預設的功能。

行政訴訟功能是行政訴訟制度所實際發(fā)揮的作用,研究行政訴訟功能的目的,就是要對其進行價值評價,哪些功能是我們所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行政訴訟實際發(fā)揮的功能與立法目的是否一致?如果沒有實現立法目的,問題在哪里,應如何解決?本文通過對行政訴訟功能的實證研究,反思功能與立法目的的差距,檢討立法目的的定位,為修改行政訴訟法作出充分的理論準備。

一、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與漲幅對比

從相關數據可以看出,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總體上保持增長趨勢。除1999年、2000年和2002年收案數量減少外,整體上,一審案件收案數量呈上升的趨勢。1989年至2004年這十六年間,有一半的年份行政案件收案數量是兩位數的增長幅度。根據上述數據,可以將行政訴訟的發(fā)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初始階段,1989年至1993年。這一階段行政訴訟法剛剛頒布,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人們對這一新鮮事物既陌生又好奇,短期內大量案件涌人法院是必然現象。從1989年到1991年行政案件一審收案數量成倍增加,然而,從1992年開始,行政案件收案數的增幅減緩,人們所估計的收案數量持續(xù)高速增長的情況并沒有出現,1993年與1992年的收案數量基本持平。第二階段,高速增長階段,1994年至1999年。這一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行政糾紛不斷增多,人們對行政訴訟法也有了更深的認識,行政訴訟收案數量持續(xù)增長。從1994年開始,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又重現了大幅上升的勢頭,這種趨勢維持了四年,到1998年上升趨勢開始趨于緩和。到1999年出現了逆轉的趨勢,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一審案件的收案數量首次出現下降的現象。第三階段,平穩(wěn)發(fā)展階段,2000年至今。這一階段行政訴訟已進入平穩(wěn)發(fā)展時期,收案數量在不同年份呈現高低交錯,但在總體上已趨于穩(wěn)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新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地擴大受案范圍,但這一年卻持續(xù)了1999年收案數量下降的趨勢,這一現象耐人尋味。2001年出現了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收案數量最多的一年,突破十萬大關。到2002年收案數量則又跌至谷底,出現了兩位數的負增長,人們預期“新司法解釋頒布后收案數量將大量增加”,這一論斷并沒有得到完全的驗證。從2003年開始,收案數量緩慢回升,在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預計今后行政訴訟案件收案數量不會有大幅的起落,進入平穩(wěn)發(fā)展時期。

二、一審、二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比例及上訴率對比

(一)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偏低

相關數據說明,一審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整個收案數量中比例極低。這固然與行政訴訟制度本身有關,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糾紛都不是主要的社會糾紛形態(tài),行政訴訟在三大訴訟中一直處于“弱者”的地位,這是一種常態(tài)現象。但行政案件在我國三大訴訟中所占的比例超乎尋常的低,1995年以前,行政案件所占比例還沒達到一位數,1996年至2004年出現緩慢的增長,但在總體上從來沒有超過案件總數的2%。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有正反‘面的原因,從正的方面看,可能是行政機關領導增強了依法行政的意識,執(zhí)法人員增強了依法執(zhí)政的水平,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率較高;行政相對人的法律知識普及,違反行政法的情況減少,導致具體行政行為的數量減少;法律咨詢業(yè)和法律服務業(yè)發(fā)達,使行政相對人能夠準確地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濫訴率降低。從反的方面看,有兩個主要因素,一是行政訴訟門檻高,受案范圍狹窄,原告資格要求過嚴,導致行政相對人無法起訴;另一個原因是行政相對人不愿選擇行政訴訟,這說明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訴訟抱有不信任態(tài)度,而這與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有著密切的關系。個案判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制宣傳和教育的作用。這種作用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如果當事人從以前案件的判決中無法找到自己所要的公正,寧愿不去法院。

(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更傾向于上訴

得出這一結論有兩方面的證據:第一,與一審行政案件所占案件總數的比例相比,二審行政案件所占案件總數的比例大幅度上升,而且上升的幅度高于一審歷年案件上升的幅度:一審行政案件的比例均在2%以下,而二審行政案件占總案件數的比例在1.48%-5.77%之間浮動;從1991年開始,二審行政案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均超過百分之三,到2002年接近百分之六,而這一年一審行政案件的總量比去年減少了20.01%。第二,與其他兩大訴訟相比,行政案件上訴率一直居高不下,這與三大訴訟具體制度有一定關系,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而鼓勵被告人上訴,在民事訴訟中以調解結案的當事人不能上訴,盡管如此,還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問題。從表二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上訴率是民事訴訟上訴率的三到四倍,最高時達到58.65%(2003年),這一年有超過一半的行政訴訟當事人選擇上訴。從1989年到2004年,二審行政案件的數量總體保持上升的狀態(tài),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行政案件總體數量在上升,另一方面,行政上訴率也在上升。當事人更傾向于發(fā)動二審程序,對一審裁判不滿意程度較高。從《中國法律年鑒》的統(tǒng)計中,我們無法看出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但卻有兩個佐證,以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2003年至2005年所有上訴的行政案件為例,“上訴人多為行政相對人(原告人、第三人);上訴案件多為涉訪及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案件;上訴案件多為涉及第三人的案件;多為原告人或第三人‘敗訴’的案件”。在筆者所參與的一個調查中,對341份判決書的上訴提起人進行分析,其結果為:原告上訴(294份,占86.2%);被告上訴(2份,占9.4%):第三人上訴(8份,占2.3%);多方上訴(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上訴,2份,占0.6%);原告與被告都上訴(1份,占0.3%);原告與第三人都上訴(1份,占0.3%);被告與第三人都上訴(3份,0.9%)。這兩組數據從側面說明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方在敗訴的情況下更傾向于上訴,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原告的敗訴率較高,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滿意程度較高。

三、一審行政案件結案方式對比

(一)原告與被告的勝訴比例懸殊

從維持、撤銷和變更三種判決方式中,我們可以準確地判斷哪一方當事人勝訴。維持判決意味著原告的敗訴和被告的勝訴,而撤銷判決和變更判決正相反。從歷年的情況看,維持判決始終處于較高的比例,在12.68%(1997年)至48.9%(1988年)之間波動,大多數年份,維持判決的比例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之間變動。尤其是在行政訴訟法剛剛實施的那幾年,維持判決幾乎是撤銷判決與變更判決之和的兩倍,1991年和1992年這一差距逐漸下降,到1994年兩者比例基本接近。從1996年開始,撤銷、變更的數量開始返超維持判決,這種趨勢一直保持到2000年。從2001年開始,維持判決數量又大大超過了撤銷判決。維持判決比例減少意味著原告勝訴率的提高,撤銷判決和變更判決的比例應相應地增加。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撤銷判決、變更判決比例的總體波動并不大,而增加的卻是撤訴比例。也就是說,被告敗訴率增加的同時,原告的勝訴率并沒有明顯的上升。上述數據對比說明,在一審行政案件中,原告的勝訴率并不高?!跋鄬θ伺c政府之間的勝率之比大約是1:2,政府占有明顯的優(yōu)勢?!边@一結果不排除行政機關執(zhí)法水平較高,行政行為在實體與程序方面都沒有瑕疵,但同時也說明行政訴訟在保護原告方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這一結果也與前述原告方在敗訴情況下傾向于上訴的結論相呼應。

(二)以撤訴方式結案居高不下

在一審行政案件的結案方式中,撤訴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撤訴也成了行政訴訟中的一種奇特現象。除1988年外,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比例都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最高時超過了一半(57.3%,1997年)。撤訴可能是由于法定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法外原因導致的非正常撤訴,無論什么原因,我們僅從數據中無法辨別,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撤訴的方式結案不存在原告敗訴還是被告敗訴的判斷?!斑@是超出《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判決方式之外采取的,又無法直接辨明法院態(tài)度的‘第三條道路’。從撤訴的法定原因來看,1993年至2004年這十二年間,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比例占撤訴原因的一半以上,最高時達到了84.38%(2004年)。原告主動申請撤訴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原告法律知識欠缺,不能對案件結果進行準確的判斷,盲目起訴,起訴后認識到自己的請求并不成立,因此主動撤訴;二是原告起訴后被告采用多種方式強迫或變相強迫原告撤訴,原告迫于各種壓力,不得不撤訴。訴訟是以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為代價的,原告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起訴的行為有充分的準備,當然也不排除盲目起訴的情況,但原告主動撤訴的比例如此之高,只能從第二種原因中尋找答案。

(三)變更判決處于備而不用的狀態(tài)

1997年以前,《中國法律年鑒》的統(tǒng)計數字中,還能看到變更判決的身影,但從1998年開始,變更判決無聲無息地消失了。微小的變更判決數字已被統(tǒng)統(tǒng)歸人“其他”當中計算。從2002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改變了以往關于一審結案方式的統(tǒng)計指標,僅包括維持、撤銷、撤訴、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其他幾種形式。這一改變正式宣告了變更判決作為一個統(tǒng)計指標的消亡。從1998年至今,一審行政案件以變更判決結案的數量有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一數字肯定不會很多,甚至少得可憐。在筆者所參與的前述調查中,六個法院2003年共484份行政判決書中,只有一起案件法院作出了變更判決,占總數的0.2%。筆者在與某位法官交談時,他曾說由于難以準確把握變更的尺度,法官對變更判決是能不用就不用,或者說是“慎用”,即使判決變更,法官也往往參照行政機關以往的做法對行政行為加以改變。從實際情況來看,變更判決基本上處于備而不用的狀態(tài)。這種結果使我們有必要反思變更判決存在的問題,重構變更判決。

四、行政審判案件與執(zhí)行案件數量對比

(一)執(zhí)行行政決定案件的數量高于執(zhí)行行政裁判案件的數量

在行政訴訟受案數量不多、發(fā)展低迷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執(zhí)行行政決定的數量卻比較高,1994年至2004年這十一年問,執(zhí)行行政決定的比例占執(zhí)行案件總數的比例都超過了百分之十。1999年至2002年執(zhí)行行政裁判的案件數量連續(xù)出現了負增長。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與行政訴訟案件總體下滑的現象有關;當事人主動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以致執(zhí)行法院裁判案件的數量大大下降;在某種程度上,新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對申請執(zhí)行行政決定的案件進行嚴格審查也與執(zhí)行案件數量下滑有一定關系。在總體上,申請執(zhí)行行政決定案件的數量在絕對數量上遠遠高于審判案件的數量。1998年以前,前者是后者的三到六倍左右;1999年至2004年,前者是后者的十倍多,2002年和2003年達到了,二十倍。

(二)執(zhí)行案件的數量大大高于審判案件的數量

從發(fā)展趨勢上看,無論是執(zhí)行案件的總體數量還是執(zhí)行行政決定案件的數量,1992年到1994年,執(zhí)行案件的升幅比例都高于審判案件上升的比例:1995到1997年則與之前形成對比,審判案件的升幅比例超過了執(zhí)行案件;之后的幾年又恢復到原來的狀態(tài),執(zhí)行案件的上升比例一直領先(負增長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其中1999年在出現審判案件數量下降以及執(zhí)行行政裁判案件數量大幅降低的情況下,執(zhí)行行政決定案件的數量卻上升了19.76%。從數量對比上看,執(zhí)行行政決定案件的數量始終都高于審判案件的數量,而且兩者相差很大,1992年至2002年這十余年問,平均每年前者都為后者的三倍多。

五、結論

(一)行政訴訟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救濟權利的功能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分析告訴我們,從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至今,雖然行政訴訟案件在總體數量上不多,行政審判在三大審判中始終處于較弱的地位,但在總體上行政訴訟案件收案數量還是呈現上升的趨勢,只要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就為公民提供了一種行政救濟途徑。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救濟權利的功能。之所以說“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救濟權利的功能,一是因為訴訟本身作為一種救濟途徑有其固有的缺陷,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相對人提供事實上的救濟,二是因為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受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由于我國行政訴訟法本身的問題以及實施條件的制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限,救濟權利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fā)揮出來。

(二)行政訴訟在相當程度上發(fā)揮了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

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外,人民法院還負有執(zhí)行行政決定的任務。行政訴訟法專辟一章規(guī)定了行政執(zhí)行。在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中,法院是否應進行審查以及審查的限度一直存在爭議?!度舾梢庖姟凡]有對法院的審查權力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若干解釋》第93條和第95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行政決定之前要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的目的是看該行為是否缺乏明顯的事實根據、法律根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明顯違法的情況,這一修正性的規(guī)定強化了司法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前述數據分析說明,我國執(zhí)行案件的數量尤其是法院執(zhí)行行政決定案件的數量遠高于審判案件的數量。而法院執(zhí)行行政決定主要發(fā)揮了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在某種程度上還有維護行政的功能。

(三)行政訴訟在一定程度上發(fā)揮了維護行政的功能

從客觀效果來看,行政訴訟除了救濟權利、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還發(fā)揮了維護行政的功能,這是現行行政訴訟法的一大“特色”。維護行政的功能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維持判決始終處于重要的地位,是與撤銷判決并駕齊驅的一種重要的判決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其重要性超過了撤銷判決,從表三可以看出,除1996年至2000年這五年外,其余年份維持判決的比例均高于撤銷判決。維持判決主要發(fā)揮了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作用,談不上救濟權利,至于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也有一些牽強。第二,人民法院執(zhí)行行政決定案件的數量偏高。如前所述,法院執(zhí)行行政決定要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主要發(fā)揮了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但卻不能抹殺這種執(zhí)行行為在維護行政方面的作用。人民法院通過審查,對合法的行為予以執(zhí)行,正是維護行政作用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難免讓行政相對人產生“官官相護”的看法。

(四)行政訴訟實有功能、設計功能與應有功能出現偏差和錯位

第9篇:行政訴訟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本文簡要闡述了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區(qū)別,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以及涉稅從業(yè)人士有效區(qū)別二者并對有關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適當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當的措施維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稅務部門規(guī)章 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稅糾紛

為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開支每年均持續(xù)增長,在當前經濟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稅務部門的壓力有增無減。

隨著依法治國政策的不斷推進,我國各級立法機構制定的涉稅法規(guī)、涉稅文件現已多如牛毛,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數龐大的涉稅法規(guī)、文件對于普通納稅人而言,仍舊存在巨大的涉稅法律風險。納稅人與稅務部門之間屬于行政關系,產生糾紛時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行政法規(guī)。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定、的規(guī)章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的規(guī)章。上述規(guī)定將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作為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類別之一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當涉稅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如何區(qū)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與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自然對于判斷涉稅案件審判依據以及合理預期涉稅案件訴訟結果存在重要意義。

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稅務部門規(guī)章制定實施辦法》、《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實踐操作,稅務部門規(guī)章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雖然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的,并且都調整稅收法律事項,但兩者之間仍存在以下區(qū)別:

一、能否作為法院審判稅收行政案件的參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guī)章。據此,稅務部門有權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稅務部門規(guī)章。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稅務部門規(guī)章可以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

《行政訴訟法》并未對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能否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依據作出規(guī)定,縱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具體行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定、的規(guī)章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制定、的規(guī)章”?!缎姓V訟法》第五十二條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閉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參照的法規(guī)范圍,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未被列舉在依據或者參照范圍之內,因此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不能作為法院審理稅收行政案件的依據或者參照。

二、效力層級不同

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低于稅務部門規(guī)章,因此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不能與稅務部門規(guī)章抵觸,也不能變相對稅務部門規(guī)章做出修訂或者廢止。

三、名稱和編號不同

《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以及《稅務部門規(guī)章制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分別規(guī)定了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一般應采用的名稱,如稅務部門規(guī)章的名稱一般稱“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則”、“實施細則”、“決定”或“辦法”;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一般稱“辦法”、“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則”等名稱,但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復”。名稱中包括“辦法”、“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則”的文件可能屬于稅務部門規(guī)章也可能屬于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根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由局領導簽發(fā),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qū)范圍內公開發(fā)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發(fā)出,單獨辦理公告編號,其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XX號”的文號、文種,不能再選擇原有的“國稅發(fā)”或者“國稅函”等文號、文種。而根據《稅務部門規(guī)章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照上款規(guī)定聯合制定的稅務規(guī)章,應當送其他部門會簽后,由局長和有關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并以國家稅務總局令予以。”稅務部門規(guī)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XX號”的文號、文種。從形式上看,文號、文種可以作為區(qū)別稅務部門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一個便捷手段。

四、能否審查合法性不同

根據現有規(guī)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可對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申請合法性審查,但不能對稅務部門規(guī)章申請合法性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前款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據此,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時,稅務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申請復議機關對該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審查。以上是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審查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一個方式,但稅務行政相對人不能單獨申請審查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確規(guī)定了可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圍不包括稅務部門規(guī)章,因此能夠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的主體僅限于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相對人,主體范圍相對局限。

與《行政復議法》相比,《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方式,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有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有關異議處理的制度、機制。”《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只要認為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上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都可以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而不再必須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附帶審查申請,有利于在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做出損害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之前提出審查建議,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只是規(guī)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審查建議,既然是審查建議,那么對于稅務部門只有有限的影響,稅務部門可以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如果不能要求稅務部門對于采納或者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在合理期限內做出充分的解釋,那么該合法性審查方式也會流于形式。

五、能否設定行政處罰不同

稅務部門規(guī)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措施,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前款規(guī)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guī)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規(guī)定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據此,稅務部門規(guī)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你設定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