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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通常以網絡為載體,以電子信息的形式進行傳播。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著作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和反應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想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作品,必須使自己的網絡作品具備以下特點:首先,網絡著作作品的可復制性較強,遠遠超出傳統(tǒng)的“復制”范圍,網絡著作作品的復制不需要借助任何有形的載體,網絡復制后的信息只有通過電腦才能被感知,傳統(tǒng)作品的可復制性已經不能涵蓋網絡作品的可復制性;其次,網絡作品的核心內容應該具有創(chuàng)新點,一個作品只有有了創(chuàng)新點,才有吸引力,創(chuàng)新是網絡作品的靈魂,判斷一個作品是否創(chuàng)新,比起其形式與載體,思想內容更為重要,只有作品本身有了創(chuàng)新點,其作品才受法律保護。
保護網絡著作權的現狀
現在網絡發(fā)達,發(fā)表網絡著作作品的自由程度較高,各種文化藝術形式的作品應有盡有,百花齊放。正因為如此,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形式也變得多種多樣,面對紛繁復雜的網絡環(huán)境,當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后,著作權人主張動用相應法律維權。一般網絡侵權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對書面著作作品的權利侵犯。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文字作品作者除了合理使用不需要授權外,但如果要復制別人的作品,必須取得相應授權,否則被視為侵犯版權。網絡經營者經常將傳統(tǒng)作品以互聯(lián)網的形式在網絡上發(fā)表,這其實是侵權行為的延伸,作為網絡內容提供者,他們將他人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處理后,在網絡上大肆傳播。這種未經許可、沒有報酬的復制、傳播等都屬于侵權行為,我們應該尊重作者享有的權利,保護作品的原生態(tài)。
(二)網絡經營者擅自對網絡作品進行轉載、下載。網絡是一種大眾化傳播媒介,所有的資源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可以為大家共享。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1.未經作者授權,便轉載作品,使用作品的思想內容;2.對轉載的作品不給予作品本身作者相應的稿酬,只給予往其網站投稿作者的稿酬,使作者得不到相應的勞動回報。一般情況下,當作品發(fā)表后,沒有法定許可,除作者本身以外,其他人不得轉載、摘編,著作權人應享有相應的報酬。發(fā)表著作作品的媒介包括網絡媒體應該指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如果著作作品再次被使用時,需要標明著作出處。網絡著作作品的權利人在刊載自己的作品時,必須要注明“不得轉載”的字樣,作品被使用時,需要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才能再次轉載或刊載,否則被視為侵犯著作權。
(三)作品著作權人還應采用一定的技術措施來主動防止自身的權利被侵犯。其中,技術措施是指作者為了保護自己專有的權利,安裝一定的網絡裝置,必要時采取相應的手段,限制他人復制、傳播作品。一旦著作權人發(fā)現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要理智維權,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法律保護的情況下,維權的方式多種多樣。從本質上說,維權技術措施需要在特定的網絡環(huán)境中才能發(fā)揮自身作用,假設著作權人設定的技術措施不進行著作權的保護,對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又不依法追究責任,那么著作作品的作者的專有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對著作人最大的威脅就是不法分子利用現有的網絡環(huán)境,大范圍地散布并使用規(guī)避技術措施的裝置。究其源頭,對破壞技術措施裝置的制造者和銷售者應追究法律責任。在我國的網絡環(huán)境下,對技術措施保護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只是原則性的,保護權限的界定比較模糊,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依據此增加了技術措施保護的相應內容,如《著作權法》第47條第1款第6項規(guī)定,同時《著作權解釋》的第7條根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對技術措施保護的內容也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
(四)受害人的權利救濟。網絡本身是自由和虛擬的,這使得侵權人通常處在被網絡非正常保護的狀態(tài)。依據法律規(guī)定,侵權訴訟一般屬被告所在地和侵權行為地所管轄,首先需要確認被告方,如果權利人行使著作權利時卻不能及時找到侵權人,那么權利救濟實質上就會變?yōu)闊o的之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規(guī)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一般包括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及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對于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原告發(fā)現侵權設備的所在地即可視為侵權行為地。”
網絡著作權保護存在的缺陷
據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統(tǒng)計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6月,我國網民規(guī)模共有5.86億,其中家庭寬帶網民數為4.8億,我國互聯(lián)網網絡的普及率呈穩(wěn)步上升的趨勢。受手機3G業(yè)務開展的影響,手機上網的網民也高達3.62億。因此,信息化時代正嚴重影響數字技術下網絡環(huán)境對著作權的保護。為了規(guī)范著作權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與著作權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但這些法律法規(guī)以及司法解釋等只在適用于自身領域內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在我國,網絡管理存在許多漏洞,相關制度并不完善,管理部門管理不力等情況使得著作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由于網絡的自由化程度太高,有關網絡著作權的侵權事件屢見不鮮,我們要積極行動起來,在法律的監(jiān)督下,配合司法部門維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杜絕侵權事件的高頻率發(fā)生。
完善保護網絡著作權的相關建議
(一)著作權的集體管理
網絡作品的數字化使其使用起來方便快捷,加之作品形式多種多樣,使用范圍極其廣泛,雖然著作人本身具有管理作品的權利,也會因管理成本的逐漸增大和管理時間的無限期而放棄或疏于對作品的管理。在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人為了維護其合法權利,所需支付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現在利用網絡空間尋找法律空隙、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謀取不法利益的現象頻頻發(fā)生。學術界和司法界都傾向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意圖將作品網絡傳播的權利留給著作人,但常常事與愿違。所以,我們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在我國建立統(tǒng)一的集體管理組織,對著作權人的管理權和網絡傳播者的使用權進行統(tǒng)一管理。一旦發(fā)生侵權事件,也有專門的集體管理部門出面打官司,需要大量作品的網站不再需要作者一一同意而獲得合法版權,只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已被授權管理的作品的使用權,既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能節(jié)省成本。
(二)“規(guī)避原則”需要進一步補充修訂
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22條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存在“避風港原則”?!耙?guī)避原則”系指在發(fā)生侵權案件時,網絡服務商原則上不制作網頁,只提供網絡空間服務。因此,如果被著作權人告知侵權的行為,則可以刪除,否則被視為侵權。但如果服務器上沒有存儲著作侵權內容,又沒有被告知此時應該刪除相應的內容,網絡服務商卻不對該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因此,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對于比較明顯的侵犯信息的行為或網絡傳播權的事件,網絡的服務商不能推脫自身責任,應該立即移除鏈接。在權利人發(fā)出通知以前,我們應該認定該鏈接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才能獲得“規(guī)避原則”的庇護。“規(guī)避原則”雖然有其合理性,然而該原則卻會導致網絡服務商不能采取積極措施避免侵權,因此在這些原則下,我們就應該設定服務商的積極審查義務以及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形式。
(三)網絡著作權的適用范圍的擴大
對于如何擴大網絡環(huán)境下合理使用著作權的范圍,立法規(guī)定:著作作品必須是公開在網絡或雜志上發(fā)表過的;作品的性質和使用目的應充分體現公共利益和弱者利益,不得用于商業(yè)行為的利益;使用時必須尊重作品創(chuàng)作者的著作權;用合理的方法使用他人作品。
(四)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般來說,建立完備的技術措施行為應從以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對于合理的“技術措施”要給予嚴格的法律界定。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有有效的技術措施才受到保護,技術措施是用來限制侵權行為、保護版權的。歐盟委員會規(guī)定,作品的使用者必須在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輸入某個訪問程序或代碼才能進入,這樣的訪問程序及代碼就被視為有效的技術措施,我國可以借鑒上述規(guī)定保護網絡著作權。其次,對于破解技術裝置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必須追加法律責任。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可由相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其侵權行為,依法沒收破解的裝置,并給予相應的罰款作為處罰;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最后,依法加強網絡行業(yè)的管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網絡行業(yè)要依法建立和健全本行業(yè)的管理和規(guī)范體系,依法實行知識產權責任制,對于網絡環(huán)境的各個職責要進行合理分工,加大網絡行業(yè)的監(jiān)管和檢測環(huán)節(jié),營造良好的網絡環(huán)境知識保護氛圍。(本文作者:張鵬富 單位:山西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