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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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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摘要:行政審批制度與我們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針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的許多不足,政府多次出手,大刀闊斧的進行了多項改革,取得了看得見的成效,民眾獲得了真正的實惠,但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關鍵詞:行政審批;亮點;問題

我國行政法有各種行政行為,有些行政行為普通人可能終其一生都不會接觸,但行政審批卻是一般人繞不開的,一般人甚至一提起政府管理就想到行政審批。尤其是在長期實行計劃經(jīng)濟的我國,從出生辦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到上學、轉學甚至工作也要辦各種各樣的證件,甚至模特、保姆都要持證上崗,一個人從出生就要辦證,上學、工作、結婚乃至死亡不一而述,說“從頭管到腳”也不為過。更不要提連本應該追求最為自由的學校也要經(jīng)過行政審批。企業(yè)更是如此,甚至一個項目就要幾十上百個圖章。行政審批可以說“無孔不入”。雖然適度的審批有利于國家對社會事務的有效控制,但由于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行政審批已經(jīng)成了某些政府部門的王牌,濫用權力、貪污腐敗越來越多。我國實行市場經(jīng)濟以來,過度的行政審批更是成了“擾民”的制度,甚至一度談“審批”色變,中央政府痛下決心進行一場聲勢浩大的行政審批改革。尤其“入市”成功更成了改革的“催化劑”,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決心更加堅定、力度不斷加強。下面探討一下改革的幾個“亮點”及出現(xiàn)的問題。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亮點

(一)行政許可法的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可謂是期盼已久、激動人心。依法治國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可以說是“緊箍咒”,有“緊箍咒”尚且有踐踏法律、鉆法律漏洞的情況,更何況法律不明確的情況。行政許可法第一次把一部分審批事項納入行政許可法的管轄范疇,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違法成本大大增加,約束力更強。對行政許可做出了詳盡的規(guī)定,對政府行政行為進行約束,防止暗箱操作、腐敗滋生,在法律的規(guī)定下做事。

(二)自上而下的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國務院設立專門小組領導改革,分多次、分情況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國務院首先多次“自查”,對各部門的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地方政府也陸續(xù)展開如火如荼的清查活動,報紙、電視鋪天蓋地都是清理行政審批的報道,各地政府部門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數(shù)量勇破新高,雖然里面不無水分,但清理成果還是很顯著的,確實一些審批項目被清理,公民也切實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實惠。

(三)徹底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法的出臺,雖然將部分審批事項納入行政許可法的羽翼之下,但當時由于我國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的現(xiàn)實情況,單單行政許可法根本不能有效的指導行政審批工作,還有一些審批事項“無處可去”,故國務院了意見通知,明確為了讓行政審批工作更好的運行,當時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該項通知本來是對當時審批事項太多而雜這一現(xiàn)實情況的無奈而過渡之舉,沒想到之后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的“尚方寶劍”。相比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嚴加規(guī)定,非行政許可變成了某些政府領導的“救命稻草”、“擋箭牌”,借“非行政許可”之名行“行政許可”之實,抓緊權力不放,有些政府領導不愿放權,甚至“一廂情愿”的肆意制定非行政許可事項,導致了非行政許可名目繁多、“處處開花”的局面。這種亂象終于隨著2014年1月的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2014年4月的國務院清理行政審批通知,到2015年5月,大刀闊斧的清理工作終于結束,“非行政許可”再也不是政府部門逃避法律監(jiān)管、肆意行事、“逍遙法外”的幌子。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出現(xiàn)的問題

(一)行政許可法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就帶有局限性,它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行政許可法也是如此。比如行政許可的范圍,雖然采用了列舉法和排除法,盡量做到具體可行,但還是不可避免的給了行政執(zhí)法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難以有效消除影響”、“難以挽回的重大損失”、“公共利益”、“高度社會信用”等等就不一一概述了。這就為行政人員貪污腐敗、鉆法律漏洞、吃拿卡要、以權謀私埋下了伏筆。再者重事前許可輕事后監(jiān)督的情況也是屢見不止。行政許可法畢竟動了某些部門的“奶酪”,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受到某些抵制,如何保障行政許可法律的良好實施也是一個大的問題,畢竟法律只有切實有效的實施才能發(fā)揮它的作用。

(二)清理行政審批的運動流于表面

全國自上而下興起的清理整治行政審批運動確實轟轟烈烈,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這場改革還是有很多問題。這場改革畢竟觸動了深層次的利益格局,可謂是“動了真格”、“針針見血”,在這種情況下,不免會有某些肉痛的政府敷衍群眾、敷衍上級,只是為了完成任務,不重效果?;蛘甙岩呀?jīng)廢止的審批項目又拿來為完成指標湊數(shù);或者趁機只清理沒有利益費力不討好的審批項目,“肥肉”項目保留下來,或者變換一種說法,明改暗不改;更有甚者改革過后,某些砍掉的項目又“死灰復燃”等等亂象叢生,影響了改革的成果。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順順利利、一蹴而就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也是經(jīng)歷了重重困難而不斷前進。隨著我國法制建設越發(fā)完善,行政人員素質的提高、觀念的改變、守法意識的加強,“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相信行政審批也會越來越規(guī)范,企業(yè)和公民也會從中受惠。

[參考文獻]

[1]潘秀珍.轉型期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

[2]魏禮群.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報告[M].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13-03-01.

作者:王昆 單位:青島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