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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傳播社會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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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傳播社會學論文

一、中國當下網絡謠言盛行的緣由

網絡謠言的盛行,應當具備三個基本的社會條件:其一,社會利益分化,不同階層之間很難實現利益通約;其二,主題事件大都涉及重大公意,超出了大眾的常態(tài)情感認知和利益訴求;其三,民意表達渠道欠缺,信息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在當前中國特定社會改革背景下,網絡謠言除了和利益、情感相關,更與現實社會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有關,表現為一種異常化的群體求知、權利表達和輿論監(jiān)督,有時候還扮演了底層民眾用以維權、泄憤的武器。究其深層原因,這一切都是建立在整個社會缺乏信任的基礎上的,即民眾社會信任感的缺失。

(一)社會處于改革時期,民眾的主體價值觀和信仰體系尚不統(tǒng)一,當下以金錢和權力作為中國社會民眾主體價值評價的導向是不健康的,是謠言得以盛行的社會思想因素

網絡謠言反映了民眾的集體恐慌,這與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價值觀的多元化與無序化緊密相關。大規(guī)模的集體恐慌一般發(fā)生在社會變革之時,民眾還沒有適應經濟轉型和社會結構變動所帶來的變化,這種不適應給人造成一種無所歸依的失控感。在這種背景之下,民眾的心理是浮動的、焦慮的、不安的。這種焦躁不安的情緒往往成為謠言產生、傳播的源動力。網絡謠言的隱名性、無域性和迅捷性,更是提供了謠言傳播的最佳平臺。面對道德規(guī)范、風俗習慣、價值觀念的不確定性和法律規(guī)定的缺位,人們缺乏統(tǒng)一的價值評判標準和法律衡量依據。如果沒有主導價值信仰理念的指引,擴展開來看,這種道德恐慌及輿論表達將不斷蔓延,甚至從線上到線下,從階層心理問題轉化為社會政治問題。當前中國社會處于改革時期,在發(fā)展和建設中,民眾所追求的東西離精神愈來愈遠,金錢和權力成為時下社會民眾所追求的主題,這種膚淺的理想是沒有持久力的。在這種追求目標的指導下,人們的精神所向是浮動的、不堅定的,而且是多變的、多元的。在主體價值觀沒有形成,沒有信仰所指(或者信仰所指低俗化)的情況之下,民眾內心就沒有了什么敬畏,也就沒有什么精神約束,沒有了堅守,從而出現動搖和隨波逐流的行為,為造謠、傳謠和受謠提供了思想層面的支持。

(二)社會信任感的缺失是當下謠言得以傳播的社會心理因素

信任是建立在對未來的預期基礎之上的,信任的缺失就是對未來的不確定性的存在,不能預測,不能控制。表現在對個體、組織或者團體、社會的不信任,信任在人類社會一般只與個體人品相連,但在當下中國社會,社會信任感的缺失特別嚴重。如對公務員、醫(yī)生、教師等個體,對部門、機構和政府,對政策法律等制度,甚至是對歷史文化的不信任,比如前一段時間網上對雷鋒現象的質疑,認為雷鋒所在的時代和雷鋒自身的條件怎么可能有這么多的照片留下,而且?guī)缀趺看巫龊檬露加姓掌@就是對雷鋒文化的不信任。究其原因,在于政策及法律的執(zhí)行不力,現實結果跟預期規(guī)定經常不一致,導致對于有約束力的規(guī)范和價值、有效的規(guī)則和生活的正常道路的普遍迷失。在線下和線上,一旦出現某種切合自己和當下社會現實基層思想的言論,無論真假,民眾就會不加甄別的加以信任和傳播。即使這種言論所反映的背后事實是真實的,傳播者也可能會認為是假的而加以篡改和傳言。人們仇富仇官,專家系統(tǒng)權威受到質疑和挑戰(zhàn),人際之間缺乏最基本的信任,當監(jiān)管不力,官員腐敗,司法沒有獨立性,企業(yè)和個體以逐利為本時,就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社會心理因素,謠言自會乘虛而入。

(三)民意溝通渠道不暢通,民眾缺乏表達權利的渠道,政府信息的不及時、不完整甚至遮遮掩掩,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是當下謠言得以傳播的社會制度因素

其一,從傳播學的角度來看,互聯網給言論創(chuàng)造了一個新的、更方便的平臺,人們可以在這里更自由地溝通交流。通過互聯網的傳播,大量傳言被公開討論,在這個過程中,有的傳言被稀釋掉,有的其意義則會被添加或被歪曲,大眾的感覺就在于好像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達成一致的看法、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在當下中國,網絡謠言之所以大行其道,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社會基層的訴求聲音不被主流媒體所采納和外放,失去了在主流媒體上表達的機會。普通公民的真實生活、情感訴求被主流媒體的敘事話語邊緣化甚至是被遮蔽和掩蓋。在媒體失職和失語,在社會真實和公正被遮掩和分裂的語境下,謠言成為公眾的一種發(fā)泄方式,而網絡為這種發(fā)泄提供了最佳的平臺。其二,民眾表達權利渠道的不真實和欠缺長期以來一直存在,這也可能是政治問題的死結,但是在當下中國更加突出。例如我國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在實施中的“虛擬性”表現。人口流動的頻繁存在使選民往往連候選人是誰都不知道,這樣選出的代表怎么去了解選民的利益訴求,又怎能代表民意去發(fā)聲?其三,我國政府及主流媒體在大眾關注的敏感社會群體事件上往往采用淡化的指導思想處理,經常這樣,就會導致不信任和猜測的產生。群眾利益不被代表和表達。他們自己一旦遇到合適的引爆,借助網絡的隱名性,加之失去法律監(jiān)管的缺位就難免會導致謠言的爆發(fā)。社會學家齊美爾認為,信任屬于社會中最重要的綜合力量之一,如果沒有人們相互享有的普遍信任,社會本身將瓦解。政府公信力是社會信任的前提和基礎,網絡謠言盛行的根源就在于政府公信力的降低。正如卡普費雷所說:“謠言是對當局的一份報告,它揭露秘密,提出假設,迫使當局開口說話。同時,謠言還對當局作為唯一權威性消息來源的地位提出異議?!?/p>

(四)網絡的虛擬性打破了傳統(tǒng)熟人社會秩序,為謠言傳播者提供了社會隱身條件,是當下謠言得以傳播的社會身份因素

我國的傳統(tǒng)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個人總是生活在一個由先天和后天構筑的社會關系網中,一方面,個人不能脫離這個社會關系網,同時也要受這個社會關系網的制約,這種熟人社會給人帶來一種無形的壓力,形成一種人際關系的他律約束。網絡的虛擬性打破了這個社會關系網,使個人可以脫離之而做以前無法想象得到的在脫離社會關系網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的行為,所以說,網絡的隱名性、虛擬性,打破了人在現實社會中的身份關系網,為謠言的捏造和傳播提供了便利條件的假象。網絡謠言的信息制造者同樣具有隱身性,這種隱身性使得責任主體難以確定。在虛擬的網絡世界,傳播行為可以無限復制,每個人在其中的行為、身份等都能被隱匿或篡改,而且,在這種“裂變式”的傳播中過程中,轉發(fā)者的添油加醋也可能讓謠言本身變得與最初的樣子大相徑庭。所以,網絡謠言中的行為主體很難確定。此外,網絡傳播平臺的便利性、多樣性,為謠言傳播提供了方便,加之,不同利益的訴求和驅使,也使謠言在網絡上找到了最佳的存在空間。

二、網絡謠言盛行突顯中國當下社會問題管理的缺失

(一)我國社會管理長期形成的一種自上而下單向度思考角度的治理思路

自上而下單向度思考角度形成的治理思路在一定時期與特定背景下會產生比其他任何民主政治更大的作用力。但是,隨著主體性的提倡,公民社會思想及部分條件的萌芽和顯露,這時,社會治理思路的思考角度就應該更多的考慮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單向度思考角度的治理方式,會忽視民眾真正的需求和訴求。什么才是民眾利益和權力真正的表達渠道?目前中國民眾的利益和權力需求和訴求的表達渠道,不僅沒有完整得以實現,在渠道途徑上更是沒有真正的實現。如被選舉的代表,是不是真正代表了選舉人的利益,如正常的法制途徑是不是完全獨立公正而不受其他權力支配和行政干預,現實生活中的信訪、截訪的盛行便反證了這一原則所受到的挑戰(zhàn)。網絡謠言盛行表明社會理性的缺失,培育和建構社會理性,搞清網絡謠言背后表達的真實的民意,重構社會政治治理思考向度及政策,是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二)政府社會管理治理能力過于僵硬和粗暴,法制和技術手段操作性不強

首先,網絡謠言雖然是民意的非理性表達,但在一定的程度上講,它也是一種社會認知和社會評價活動,暗含了公眾對當今某些社會問題的價值判斷和評價。民眾的這種非理性表達作為一種能夠聚集人心的東西,政府不能反映滯后,不能不加分析妄下結論,不能無區(qū)別的遏制打擊。在社會治理問題上,政府應加強靈活性、區(qū)別性和針對性,否則會適得其反。許多學者提到的網絡謠言治理中很重要的一條是政府在面對謠言時要進行合理疏導,就是這個道理。虛擬網絡社會的管理,對于監(jiān)管部門來講是一個新的挑戰(zhàn),如果對網絡輿論、網絡謠言不重視,不及時澄清、疏導和處理,還是以官話、套話、淡化、封堵、隱瞞和回避的話,輕則出現的負面言論誤導輿論,重則損害政府的形象,影響社會穩(wěn)定。因此,在群體危機事件處理中,政府應該轉換輿論引導思路和方式,有效利用新媒體如辟謠等功能作用,引導民眾樹立正確的社會認知。其次,法制的缺位、網絡技術不成熟和監(jiān)管的粗糙性,是造成對網絡謠言管理上存在漏洞的最直接因素。對于任何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管制,都離不開刑法的懲罰。我國目前對網絡謠言的刑事打擊在立法方面相對于國外來說還是比較落后的。在刑事立法方面有了最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是,由于是新規(guī)定的出臺,對其理解和適用是需要法律人士做大量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在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方面,還缺乏針對性和具體操作性,如查處和取證等。讓謠言制造者和傳播者仍然有法律漏洞可鉆。相關部門應積極考慮推動網絡本法的制定。互聯網已由單純技術平臺變得更具社會交往、傳播等社會公共領域色彩,對網絡進行必要的管理和規(guī)范化引導,是一種社會發(fā)展對其管理迫切的必然。

三、網絡謠言中國化的規(guī)制

網絡謠言往往以真實的社會事件作為引子,與現實社會中民眾的心理和訴求緊密聯系,造謠者和傳謠者往往借助民眾的這種不滿情緒的共鳴心理,使其具有很強的煽動性、蠱惑性。如果謠言涉及到民族矛盾、種族沖突、宗教信仰、階層怨恨等敏感問題,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轉變成政治問題,從而改變受眾的政治態(tài)度、觀點和立場,左右民眾的政治行為,甚至導致激烈的社會問題,給國家、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帶來極大的危害。正如奧爾波特說的“從未有一場暴亂的發(fā)生不帶有謠言的鼓動、伴隨和對激烈程度的激化?!笨梢?,在社會轉型時期,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人心穩(wěn)定的任務十分艱巨。

(一)社會環(huán)境的培育:促成具有主體理性的公民社會的形成

“公民社會”最早出現在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一書中,指的是“城邦國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個合法界定的法律體系之下結成的倫理政治共同體”。政治理論家西塞羅將其轉譯為“不僅指單個國家,而且指業(yè)已發(fā)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在保留“政治社會”含義的同時,更多的帶有“文明社會”的含義。此后17~18世紀的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從當時時代背景出發(fā),認為人類最初是生活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tài)之中的,但這種自然社會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需要通過權力讓渡并訂立社會契約的方式過渡到公民社會,于是,公民社會獲得了與自然狀態(tài)相對應的含義:指人們生活在政府下的一種法治、和平的政治秩序。這種社會背景中的民眾,有共同的價值訴求,各自有堅定的精神價值觀的認同感和信仰觀念,內心有確信的理念和遵守的秩序意識。當下中國社會,中間階層正在或者可以說業(yè)已基本形成,根據主流學者的觀點,在中國,公民社會已然具備了條件,而網民主體皆為公民,促成具有主體理性的公民社會成熟,讓公民形成共同的價值認同感和精神上的信仰理念。而基于公民意識形成的具有法治、平和、理性的價值信仰觀念,對于網絡謠言主體的價值、精神、思想、心理上就構筑了隔離帶,增強了其辨識和內心的自我確信、追求和堅守的東西,從精神層面上實現“謠言不攻自破”。

(二)政府的善治:提升公信力,強化法律的實施

首先,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提高信息的時效性、透明度是根本途徑。眾所周知,謠言生存空間的大小取決于信息公開程度的高低。社會事件的信息公開,是網民了解公共生活的重要窗口。正是由于民眾所關心的問題缺乏權威、真實的信息公開及應對,尤其是在與公權力相關的社會事件中,由于權力的行使對于普通民眾的生活影響大,網民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意愿就非常強烈渴望,如若官方不能及時、主動、全面地公開此類信息,而謠言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民眾的信息需要時,利用網絡傳播的迅捷便利性,謠言的受眾和傳播者就會呈幾何數增長。很多突發(fā)事件都是由從謠言產生開始的。如在2011年溫州動車事故中,如果有關部門當時能夠及時而主動地公布失蹤者名單,讓民眾在第一時間掌握關鍵信息,讓謠言無產生的存在空間,就不會導致“死傷眾多,達數百人”的猜測流傳,也就不會使政府感到被動。用事實真相來引導輿論,坦然回應各種質疑和盡可能地信息公開,讓謠言迅速消失在“陽光信息”下,應該是當下政府明智而又理智的做法。其次,擴大社會公共事件的公眾參與度,是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權力愈來愈公開化的當下時代,民眾的權力意識是不能夠被忽視和敷衍的,民眾的權力表達欲望是非常強烈的。完善民眾參與和訴求的表達機制和溝通渠道,搭建階層之間的利益化約機制,從制度層面上治理網絡謠言。在具體處理社會公共事件時順應民意,無論是對有效處理公共危機事件,還是對消解各種流言蜚語,讓第三方機構和獨立人士積極參與形成制度化規(guī)定,都至關重要。實際上,在現代社會管理理念下,公權力的運行需要高端化、專業(yè)性的評估與建議,因為掌握著專門技術的專家或者官員可能對事件的判斷更為準確、更為理性,但這并不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以民主為基石的行政制度相悖,而且只有從制度上確保行政的民主化,才能盡可能的避免行政過程在“社會語境”下的合法性困境。

四、結語

對于公共危機的應對處理,廣泛聽取公眾民意、深入吸納公眾參與,并使之制度化,有利于化解謠言的以訛傳訛,重建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再次,及時辟謠。沉默未必是金,對待謠言的最好辦法是在有必要時進行辟謠。謠言的生命在于流傳,因此,只有及時辟謠,才能阻斷其流傳。同時建立網絡發(fā)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各種新媒體手段及時開通網絡溝通、互動渠道,不失為網上辟謠的有效舉措。最后,應強化已有法律法規(guī)及條例規(guī)章的執(zhí)行力度。加強和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范建設是前提條件。其實,對網絡謠言并非無法可治。目前,我國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規(guī)制,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三個層面?!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在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對網絡造謠傳言的懲治具有可操作性。公安機關要積極作為,面對網絡謠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不能消極被動。對新頒布的司法解釋要加大宣傳和解釋力度,加大司法的使用。最后要明確侵權行為的載體———網絡服務商的民事法律責任。

作者:游紅明 單位:湖北民族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