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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事故處理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僅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更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大的影響,是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主要證據和重要依據。但是從司法實踐中看,交通事故認定一旦做出以后,當事人缺乏應有的救濟程序。雖然有復核程序和法院的證據審查程序等救濟途徑,但是縱觀實踐發(fā)現,復核程序往往無法執(zhí)行,大多數都被規(guī)避執(zhí)行;法院的證據審查也常常流于形式,無法起到救濟作用。因此,本文建議,應將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此外,還可通過全面調查核實程序和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機制來予以救濟,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的濫用,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奠定法律基礎。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救濟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含義及性質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含義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指的是,當在公共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事故認定部門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并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執(zhí)法過程和行政執(zhí)法行為。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又被稱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指的是發(fā)生公共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門根據現場勘查的情況,對事故現場的情況進行記錄登記,對造成事故的原因及造成事故的責任進行綜合判定,并出具事故認定書的交通執(zhí)法行為。[1]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性質學術界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性質是有爭議的,包括“證據說”“具體行政行為說”及“行政調查說”。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屬于行政調查+行政裁決為一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在作出事故決定以前屬于行政調查行為。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在行政調查后會出具事故認定書,出具認定書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作出行政決定的過程,因此,最終的決定書屬于行政裁決。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性影響。從這個角度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救濟現狀及不足
現階段,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法律實際上是賦予了當事人救濟模式的,包括將其納入證據審查和交通管理部門內部的復核程序,這兩個程序一定意義上對當事人的權利有保障作用,但是兩種救濟模式在現實中適用卻存在一些問題,亟需予以糾正。
(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模式當前,當事故認定行為結束以后,為了防止事故認定行為的適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兩種權利救濟模式,即人民法院的證據審查關,當當事人沒有對事故的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通常會起訴至法院,此時當事人如果對事故認定書的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要對認定書進行審查并有可能影響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有一種救濟模式是內部復核程序。事故認定是交通警察部門作出的,為了保障內部權力行使的正當性,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內部也有復核權,法律賦予當事人一定的異議申請權,在決定書作出以后,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可以向交管部門的上一級申請復核。
(二)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模式的缺陷現實中,公安機關是唯一有權制作事故決定書的主體,而且在事故決定書制作過程及勘查等過程中,公安機關既負責調查又負責案件辦理和最終的結果認定,整個過程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雖然有利于提升辦事效率,但是過程的透明性、公平性也有所欠缺,很容易導致認定結果的不公正,也降低了認定書的效力,對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進一步發(fā)展完善不利。[2]雖然法律賦予了兩種救濟模式,但是現實適用狀況卻令人堪憂。1.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超過證據效力從我國司法實踐情況看,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糾紛時,最具說明力的證據就是事故認定書,很多法院將事故認定書作為無須舉證質證和審查的證據,直接決定了最終的判決結果,因此,事故認定書又被稱之為“準司法裁判文書”,可見事故認定書在道交糾紛中起到定紛止爭解決實質爭議的作用,這種效力已經遠遠超過了證據的效力作用。2.復核程序障礙重重法律賦予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有意義時可以申請復議,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交管部門也利用制度程序進行監(jiān)督,對于保障事故認定程序的公平、透明、合法有促進作用。但是程序設置卻存在空轉現象,在現實中復核程序往往也流于形式,無法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符合程序障礙重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復核程序與訴訟程序的“對立”。現實中一些交管部門認為,向法院起訴以后,就暫停或直接終止復核程序,或者當事人一經起訴,復核程序就不予受理。這實質上是將兩種程序決然對立了,違背法律規(guī)定。另一方面,復核程序效力有限。復核程序是在公安部門規(guī)章中出現的,是公安機關約束和監(jiān)督自身工作的內部規(guī)章,效力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法律救濟途徑的建議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果的準確性、科學性和公正性至關重要。雖然為了確保最終結果盡可能達到以上目標,我國法律賦予當事人兩種救濟途徑,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兩種救濟途徑都大多流于形式,在不少案例中都損害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有礙結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還需要通過立法和制度的完善。
(一)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行政訴訟范疇當前,法律雖然賦予了當事人兩種救濟權,但是兩種救濟模式都有固有缺陷,對于法院證據審查,法官往往為了提高審判效率,直截了當的選擇適用事故調查結果,而且現實中調查權和司法權還存在博弈,為了達到結果的和諧,司法機關往往不會對執(zhí)法機關的結果作否定性評價。對于內部復核程序,由于領導機制的原因,內部復核程序存在重重障礙。因此,還需要在制度外建立第三種救濟路徑,筆者認為,將事故認定行為納入具體行政行為,從而將事故認定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疇,讓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救濟自身的權利,既具可行性也十分必要。
(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程序1.構建民事附帶行政訴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行政機關的行為涉及到公民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公權力與私權利相互交織,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糾紛的交叉越來越多。在此種情況下,如何解決好行政和民事糾紛的交叉問題成為當下理論研究的熱點。一些學者認為,既要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要從提高訴訟效率和保障司法公信等角度來處理類似的問題,因此,建議構建民事附帶行政訴訟。[3]筆者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與侵權交叉的場合,應當構建起符合實際的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程序,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jiān)督,防止認定行為不合法導致侵權行為得不到合理賠償等。從而使交通事故中涉及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糾紛得到一次性徹底解決。當前從立法上來看,并沒有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制度,為了解決立法滯后性的問題,法院在審理類似的案件時要發(fā)揮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在審查民事侵權行為的同時,也要審查交通事故認定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將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交管部門列為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探索建立符合實際情況的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在處理交通事故民事侵權糾紛的同時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合法性,如果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認定合法性存在疑問,可以要求公安交警部門補充解釋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如果公安交警部門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該份證據應予以排除;如果能夠作出補充的說明或者是作出合理的解釋,法官就集中精力處理當事人的民事訴訟糾紛。通過此種方式實現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統一處理,真正實現公正和效益目標的統一。2.引入行政終局裁決機制此外,筆者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引入行政終局裁決制度來解決行政認定行為的合法性質疑問題。對于行政終局裁決機制,學者討論較多,一部分學者都反對該制度的適用,認為該制度可能導致行政權力過于集中,也可能導致行政權過度干涉司法的獨立性,不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但是另外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的訴訟模式是分離的,法院內部雖然設立了不同的庭室,但是涉及到訴訟交叉時,既沒有合并辦理的先例,也沒有合并辦理的制度設計,因此容易造成訴訟程序冗長。不僅會影響案件的處理效率,而且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造成損害。對于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價值也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只要對行政終局裁決機制予以合理限制即可。
四、結語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個涉及各方利益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需要引入監(jiān)督機制防止自由裁量權的過度行使。在對當事人的利益救濟以及對認定過程的監(jiān)督時,不僅需要引入民事附帶行政訴訟,還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行政終局裁決機制,從而提高訴訟糾紛的解決效率。目前我國法律還具有一定滯后性,無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的新問題予以及時的補充和完善,因此需要法官在審查民事侵權糾紛時,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以及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一并解決相關的糾紛,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統一。
參考文獻:
[1]萬尚慶,畢可良.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行為的救濟途徑[J].法學雜志,2013,34(7):91-98.
[2]須麗紅.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性及相關疑難問題探究[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2(8):264-266+257.
[3]趙信會.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屬性的質疑[J].法學論壇,2009,24(6):116-120.
作者:袁銀笳 單位:紹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