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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xx〕10號),確保戶口遷入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辦法。非本市戶籍人員可通過《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及《廣州市引進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收養(yǎng)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以及《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積分制入戶等8個渠道申請遷入本市。
第三條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規(guī)定條件和本細則補充條件的人員,可由單位或個人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審核部門提出入戶申請,經批準后,憑審核部門簽發(fā)的《廣州市區(qū)入戶卡》(以下簡稱入戶卡)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和戶口遷入手續(xù)。
第四條 入戶卡是我市戶籍遷入規(guī)范管理的主要憑證,分計劃指導類和總量控制類。屬計劃指導類的遷入人員,使用計劃指導類入戶卡;屬總量控制的遷入人員,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卡。入戶卡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計劃統(tǒng)一管理,并由審核部門按規(guī)定核發(fā)。入戶卡一經核發(fā),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戶卡的人員,市公安機關不予辦理復核和入戶手續(xù)。審核部門核發(fā)入戶卡情況應按規(guī)定送發(fā)展改革部門備查。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戶籍遷入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并通過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優(yōu)化工作流程。市政務管理部門負責信息系統(tǒng)的具體建設,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協(xié)助。
第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戶籍遷入管理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編制下達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研究制定我市緊缺工種(職業(yè))目錄。
市委組織部門負責高層次人才認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引進類入戶、就業(yè)調配、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隨軍家屬、軍轉干部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中軍隊離退休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收養(yǎng)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人員(遷入學生集體戶口、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入戶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各類別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xù)。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并出具證明。
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戶籍遷入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項經費。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遷入我市,按屬地管理原則,執(zhí)行本市相關規(guī)定。其中需實行總量控制管理的遷入人員,所需指標總量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省發(fā)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經批準后統(tǒng)一下達,分類計劃由省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下達和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二章 申辦
第六條 收養(yǎng)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家庭團聚類等4類準入人員,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辦入戶,入戶辦法和程序由市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由用人單位向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準入人員,其中軍隊轉業(yè)干部及隨遷家屬,由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申辦;復員干部、退役士兵(含異地安置退役士兵),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本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申辦;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遷家屬,由單位向市民政部門申辦。
積分制入戶人員向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申辦。
學校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向市公安機關申辦。
符合《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第九條(七)項第1目的人員,按照人才引進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七條 由于企業(yè)遷入、項目建設等原因,確需將引進人員的戶口遷入我市的,主管部門應按照隸屬關系先行向省、市政府請示,獲同意后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統(tǒng)籌下達計劃,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
第八條 體育、文藝、民間傳統(tǒng)工藝等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yè)人才,以及環(huán)衛(wèi)、公交、教育、基層醫(yī)療、養(yǎng)老、殘疾人照料等特殊艱苦行業(yè)一線從業(yè)人員,同時符合以下準入基本條件和補充入戶條件的,可申請入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tǒng)籌安排。
申請入戶的準入基本條件:(一)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在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二)具備相應從業(yè)資格。
補充入戶條件應包括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選取程序等,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擬定,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查。
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下達的入戶指標數,做好規(guī)定領域的特殊技能和特殊專業(yè)人才、特殊艱苦行業(yè)一線從業(yè)人員擬入戶人員的推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按引進人才申辦程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yè)急需人才,以及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特殊崗位從業(yè)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tǒng)籌安排。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指標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本市重點項目單位和重點企業(yè)急需人才,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附人員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本市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特殊崗位從業(yè)人員、需要引進的特殊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備查。
引進人員單位可按上述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人員審定程序將擬入戶人員名單及相應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結合總量控制指標按引進人才申報程序審核辦理。
引進人員單位當年擬入戶人員計劃超過20人的,由引進人員單位提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送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在年度人口計劃中統(tǒng)籌安排。
第十條 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人員遷入我市,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廣州市政府及軍隊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市屬單位招用異地入伍優(yōu)秀退役士官、駐穗部隊招用異地非軍籍職工,涉及入戶的,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由市民政局、聯(lián)勤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提出,納入下一年度人口計劃統(tǒng)籌安排。
第十一條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收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向省有關部門申辦。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yè)干部和隨軍家屬,由用人單位向省有關部門申辦。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引進特殊需要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tǒng)籌安排。人員的遴選原則、具體標準和流程,按照省發(fā)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部署開展。
第三章 入戶
第十二條 收養(yǎng)入戶
(一)收養(yǎng)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yǎng)家庭,準予被收養(yǎng)人申請隨養(yǎng)父母遷入本市。
1. 收養(yǎng)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養(yǎng)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 符合收養(yǎng)法規(guī)定并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收養(yǎng)登記證》,已在收養(yǎng)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于棄嬰(童)的,被收養(yǎng)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yǎng)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yǎng)入戶,需提供《收養(yǎng)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yǎng)人、被收養(yǎng)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于棄嬰、棄童送養(yǎng)的,還需提供送養(yǎng)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yǎng)人出生證。
第十三條 恢復戶口
(一)恢復戶口條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1. 參軍復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yè)、退學、休學、肄業(yè),戶口仍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要求遷回本市;
3. 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4. 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二)恢復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恢復戶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本市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轉業(yè)、復員、退伍恢復戶口的,提供轉業(yè)證、退伍證。
2. 屬本市生源恢復戶口的,還需提供畢業(yè)證、《戶口遷移證》;屬退學、休學、肄業(yè)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yè)證明、《戶口遷移證》。
3. 屬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yī)的有關證明。
4. 屬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的,還需提供原本市簽發(fā)的《戶口遷移證》或遷入地未入戶證明。
5. 屬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的,提供法院宣告證明,或派出所調查意見和兩個以上證明人證明及證明人身份證。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戶籍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qū)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xù)。
第十四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入境)定居入戶
1. 屬出國、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權,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根據以下不同類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未滿兩年(從注銷戶口之日起計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請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護照、身份證可在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居入戶手續(xù);
在國外居住滿兩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居留證明認定后,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上述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yè)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xù)。
2. 屬前往港澳地區(qū)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交原本市戶籍證明、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關證明、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本人在國內有退休金、養(yǎng)老金領取;有足以保障穩(wěn)定生活來源的積蓄;國內親屬承諾愿意承擔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受聘國內企事業(yè)單位或者自主創(chuàng)業(yè)有穩(wěn)定的收入)。屬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yè)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xù);
3. 屬前往臺灣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提供《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yè)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xù)。
4. 屬前往國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權的華僑申請回國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戶的,需到僑務部門辦理申請回國定居手續(xù),憑僑務部門簽發(fā)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yè)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定居入戶手續(xù)。其護照和身份證由持證人保存。
5. 屬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yè)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十五條 家庭團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戶條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xiàn)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2.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配偶入戶的,除需提供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戶口簿;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需提供學校證明及身份證。
(2)符合隨軍條件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xiàn)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投靠子女入戶的,除需提供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單位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或戶口所在地街(鎮(zhèn))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合法住所證明、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屬喪偶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2)屬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有子女為現(xiàn)役軍人或在國(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還需提供子女的軍官證、國(境)外身份證件和戶口注銷證明。
(3)屬離休干部的,還需提供離休證。
(4)屬喪偶后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yè)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xiàn)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xx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2. 辦理投靠父母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戶,除需提供申請人出生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父母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16至19周歲在校初高中學生的,提供學校證明;屬隨繼父母入戶的,提供生父母離婚證明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yǎng)協(xié)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件。
(2)屬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yè)的獨生子女的,還需提供未婚證明、學校在校證明或未就業(yè)證明(學校或街道、勞動部門、社保部門出具)、失業(yè)證。
(3)屬隨軍的,還需提供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隨軍報告表。
(4)屬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還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屬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的本市計劃生育證明;有隨遷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雙方結婚證、配偶戶口簿、身份證、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出生證。
第十六條 設立公共集體戶口
(一)集體戶口設立的條件
1. 在部分街道(鎮(zhèn))設立公共集體戶口并逐步全面推廣(試點及推廣方案另行制定印發(fā))。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做好轄區(qū)內就業(yè)、租住、空掛人員的入戶及管理工作。街(鎮(zhèn))應安排人員專職負責公共集體戶口管理(戶管員),做好公共集體戶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務工作,并協(xié)助、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公共集體戶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設立單位職工集體戶口:
(1)屬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yè)單位、部隊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駐穗辦集體戶除外)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2)屬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yè)、非企業(yè)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單位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并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3. 經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省、市、區(qū)公共人力資源機構,單位辦公場所的產權為本單位擁有的,準予設立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
4. 大中專院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1)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
5. 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并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準予設立駐穗辦集體戶口。
(二)設立集體戶口申辦手續(xù)及所須證明材料
1. 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由公安派出所報請所在地街、鎮(zhèn)人民政府協(xié)調確定公共集體戶地址及公共集體戶口專職管理員名單后,上報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后設立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
2. 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辦理戶政業(yè)務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批準后對該單位的集體戶口及專職集體戶口管理員作備案登記,并予以辦理居民集體戶口簿。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單位申請書面報告并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在職人數證明,屬企業(yè)、非企業(yè)單位(包括社會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的以其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及勞動合同的憑證為依據,其他的單位由其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證明;
(3)單位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稅務登記證;
(5)法人代表的戶口簿、身份證;
(6)單位指定負責人及單位集體戶口管理員的身份證、聯(lián)系電話。
第十七條 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
(一) 遷入學生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
(1)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籍學生。
(2)有省或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的招生計劃。
(3)經省或市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xù)。
2.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xù)及所需證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yè)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yè)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市戶口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選擇辦理戶口遷移的,在入學當年由學校統(tǒng)一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遷入學生集體戶口手續(xù)。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身份證;
(2)省、市教育部門的招生計劃;
(3)省、市招生部門的錄取名冊。
(二)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
(1) 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
(2) 有市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指標。
2.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遷入駐穗辦集體戶口,需提供申請人所在駐穗辦申請、市協(xié)作部門出具的意見及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計劃生育證明,屬駐穗辦工作人員未成年子女申請入戶,需提供駐穗單位同意占用該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意見及市協(xié)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類人員的入戶復核和落戶手續(xù)
凡經省、市各審批部門審核批準入戶的人才引進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及積分制入戶等人員,必須持審核部門簽發(fā)的批復及入戶卡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復核。復核有疑義、不予通過的,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復核通過的,憑公安機關簽發(fā)《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后,再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yè)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一)入戶復核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入戶復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入戶卡及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審批部門簽發(fā)的批復;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還需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
2. 屬本市區(qū)轄內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yè)生,還需提供審核部門簽發(fā)的批復、就業(yè)報到證明(含《畢業(yè)生就業(yè)報到證》、《錄用通知書》或《事業(yè)單位聘(錄)用畢業(yè)生通知書》或《畢業(yè)生就業(yè)通知書》,下同)、《戶口遷移證》。
以上人才引進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的,如原籍已注銷戶口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的,還需審核部門簽發(fā)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以及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注銷戶口證明、轉業(yè)證(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lián)單。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以及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fā)的《領取準予遷入證明登記表》,在介紹信上加具入戶復核意見后予以簽發(fā)《準予遷入證明》。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可直接前往入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及入戶手續(xù)。
辦理入戶復核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若配偶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若子女隨遷,還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子女的出生證。
(二)辦理落戶手續(xù)所需證明材料
到入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xù),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入戶卡、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及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lián),下同)、《戶口遷移證》。
2. 屬本市區(qū)轄內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yè)生,提供畢業(yè)生畢業(yè)證、就業(yè)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3. 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準來穗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本人的轉業(yè)證(或復員證、退役證、離休證、退休證)、審核部門簽發(fā)的接收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
4. 屬博士后及其家屬入戶復核的,需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市控人辦復核蓋章)、入戶卡、《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xù)。
5. 屬積分制入戶人員,還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以上辦理入戶人員有隨遷家屬的,需提供家屬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第十九條 關于農業(yè)戶口問題
我市農業(yè)戶口人員,凡自愿申請轉為居民戶口的,均給予辦理。
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市外農業(yè)戶口人員,辦理戶口遷移時,可直接轉為居民戶口,屬遷入本市農村的,應提交遷入地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書面材料。
嚴格控制居民戶口遷入農村。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一律不得辦理居民戶口轉農業(yè)戶口手續(xù):因考取大中專院校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yè)不超過兩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農村戶口學生(現(xiàn)戶口仍在學校集體戶口內);養(yǎng)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農業(yè)戶口的被收養(yǎng)兒童隨養(yǎng)父母遷入,且征得當地村委會同意。
原非農業(yè)戶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種原因遷往外地后,戶口轉為農業(yè)戶口后申請遷回本市的,辦理遷回本市戶口時,應按其原遷出本市的戶口性質(非農業(yè)戶口)登記入戶。
第四章 市內遷移和分戶
第二十條 以實際居住、工作地登記入戶為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準予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條件
在市屬行政區(qū)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可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1. 因投靠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家庭戶的。
2. 因住房調整、拆遷或回遷安置等原因申請遷入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xiàn)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其本人在廣州沒有其他合法房產的,應將戶口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qū)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4. 單位職工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xiàn)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其本人在廣州沒有房屋產權的,應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qū)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5. 本市居民在廣州沒有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的,可遷入本人單位職工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
(二)辦理戶口市內遷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凡符合條件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除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等)。
2. 因住房調整要求入戶的,需提供合法的房產證明、單位分房證明或單位租賃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明、直系親屬證明。屬拆遷、回遷安置的,需提供拆遷協(xié)議、回遷證明。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xiàn)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戶人的離婚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或房屋變賣、被屋主收回的相關證明,合法住所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4. 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xiàn)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原單位關閉的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單位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5. 在本市無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無法落戶要求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的,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三)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內成員實際居住地發(fā)生變化或不再符合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落戶條件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出公共戶,遷入實際居住地址。
(四)屬本條第(一)款第3、4情況或應遷往實際居住地又拒不遷出的,經公安機關調解告知后仍不肯遷出的,公安機關可憑調查材料,依職權將其戶口遷往其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內。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可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的條件
具有學生集體戶口、福利院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工作人員集體戶口等不可市內遷移集體戶口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根據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fā)市內遷移證,憑市內遷移證及《批準市內戶口遷移通知書》或入戶卡等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xù)。
1. 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在2年暫緩就業(yè)年限內在本市落實工作單位且經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準予在我市入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 原外地生源的大、中專院校集體戶口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父母雙方已遷來本市的,該學生畢業(yè)、退學、休學、肄業(yè)后可準予隨父母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3. 辦理了《收養(yǎng)登記證》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的兒童隨養(yǎng)父母入戶或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符合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市內遷移條件的,可辦理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4. 駐穗辦集體戶口人員及遷入房改房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遷入本市居民戶口條件:
(1)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連續(xù)在駐穗辦工作滿5年,達到退休年齡并在駐穗辦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戶口和合法住所,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2)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達到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的,準予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二)所需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人員需提供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并根據下列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學生集體戶口的畢業(yè)生,提供畢業(yè)證、就業(yè)報到證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接收證明、入戶卡。
2. 屬學生集體戶口隨父母的,提供畢業(yè)證書或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yè)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父母戶口簿、身份證。
3. 屬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兒童隨養(yǎng)父母的,提供《收養(yǎng)登記證》,養(yǎng)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8周歲且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福利機構集體戶口人員的,提供已參加工作的單位證明以及對應其符合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市內遷移條件所需證明材料。
4. 屬駐穗辦集體戶口在編工作人員和遷入房改房的駐穗辦在編工作人員的,提供退休證、調入駐穗辦工作證明(調令及戶籍檔案底冊)、具有本市合法住所的證明;屬占用駐穗辦集體戶口指標的子女,對應其符合我市市外遷入家庭團聚類準入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凡符合分戶條件的人員,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qū)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yè)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準予辦理分戶手續(xù)。
(一)辦理條件
因婚姻、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戶內成員要求與戶主分戶,可在原戶口登記地址上辦理原址分戶。
(二)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分戶,除需提供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的產權證明(房產證、宅基地證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離婚、無房屋產權且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
2. 屬房屋所有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還需提供房屋分割后的合法房產證明、房屋產權人和戶主的身份證。
3. 屬農村地區(qū)分戶的,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離婚要求分戶的,提供離婚證、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2)屬因婚姻、居住等原因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要求分戶的,需提供婚姻登記證明(結婚證、離婚證)、產權人與申請人的對房產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協(xié)議、房屋產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及戶主的身份證和同意分戶書面意見、村委同意分戶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緊缺工種(職業(yè))目錄、我市積分職業(yè)資格及職業(yè)工種目錄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和,并結合實際及時修訂。
第二十四條 各審核部門應做好證明材料真實有效性的審核工作。對學歷、學位證書有疑問的,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不屬于網上查詢范圍的,應當委托廣東省教育廳學歷鑒定中心或其他合法鑒定機構鑒別。對專業(yè)技術資格(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有疑問的,由省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鑒別。對婚姻證件有疑問的,由市民政部門鑒別。對計劃生育證明有疑問的,由市人口計生部門鑒別。對出生證有疑問的,由市衛(wèi)生部門鑒別。對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有疑問的,由市公安機關鑒別。
市公安機關負責統(tǒng)一做好入戶復核工作。復核無疑義的,給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xù);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相關戶口遷移手續(xù),并在《復核意見反饋表》中注明理由反饋審核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經批準在本市入戶的人員,辦理登記遷入手續(xù)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選擇登記入戶地址:
首先應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記入戶;如沒有以上規(guī)定住所的,準予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地街(鎮(zhèn))公共集體戶登記入戶;以上方式均無法辦理落戶的,準予與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行政區(qū)的親戚朋友搭戶。
第二十六條 申請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生育,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一)超生的;(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三)有配偶與他人生育或者與有配偶者生育的;(四)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收養(yǎng)子女的。
申請時,申請人或其配偶已懷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記、審批證明材料前,計劃生育審核不予通過。
對一方或雙方為市外戶口的違法生育者,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fā)生在20xx年8月1日《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政府94號令)頒布實施前,且已按政策接受處理滿5年的,準予按規(guī)定申請入戶本市;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發(fā)生在20xx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的,違法生育者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準遷入本市。
第二十七條 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fā)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以及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符合本細則所規(guī)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及單位出具意見;與戶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戶主、業(yè)主身份證和戶主、業(yè)主同意入戶意見、業(yè)主房產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合法住所證明,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直系親屬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租賃備案手續(xù)、租賃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
本細則所稱的計劃生育證明,是指本市街(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6個月)內的《廣州市計劃生育證明》。
本細則所稱的本市居民戶口,不包括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集體戶口、駐穗辦集體戶口和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本細則所稱的駐穗辦,是指經廣州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外地黨政機關駐穗辦事機構。
本細則所稱的創(chuàng)業(yè)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注冊登記的企業(yè)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伙人。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學歷(學位、專業(yè)技術資格)含本學歷(學位),市級以上含市級,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本細則所稱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歲以下。屬在校初中、高中階段學生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
凡遷入本市人員及本市居民應如實申報戶口登記項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yè)等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yè)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jiān)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托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屬委托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托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
細則規(guī)定的所需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凡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報,經查實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