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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現(xiàn)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tǒng)一協(xié)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xiàn)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jīng)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guī)《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jīng)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wèi)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qū)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xiàn),對經(jīng)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xiàn)。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xiàn)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lián)、市殘聯(lián)、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yè)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jīng)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lián)、市殘聯(lián)、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jīng)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fā)展觀,圍繞服務“產業(yè)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chuàng)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shù)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chuàng)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lián)、殘聯(lián)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xié)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lián)、殘聯(lián)、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zhí)業(yè)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fā)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qū)、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yè)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qū)(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jīng)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xiàn)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shù),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shù)(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fā)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xiāng)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fā)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huán)。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xié)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fā)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jù)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jù)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xiàn)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guī)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xiàn)狀,聯(lián)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wǎng)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xiāng)(如可以嘗試制發(fā)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yè);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zhí)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fā)現(xiàn)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jīng)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fā)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qū)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xiàn)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yè)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稐l例》頒布以明顯的規(guī)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jīng)驗及社會經(jīng)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yè)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xié)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guī)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yè)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fā)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fā)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yǎng)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yè)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fā)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監(jiān)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fā)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lián)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jié)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wǎng)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jīng)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jīng)濟基數(shù)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guī)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jīng)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jīng)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jié)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yè)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huán)節(jié)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wǎng)上辦公,加強援助網(wǎng)絡的營造和以網(wǎng)絡為基礎的網(wǎng)上法援救助,利用網(wǎng)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wěn)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yǎng)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yè)道德、職業(yè)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guī)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jīng)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tǒng)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guī)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qū)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fā)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yōu)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qū)的發(fā)達城市,應當發(fā)揮西南核心地區(qū)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jiān)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xù)教育、業(yè)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yè)”,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xié)的監(jiān)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tǒng)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關鍵詞:法律援助 現(xiàn)狀 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tǒng)一協(xié)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xiàn)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jīng)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guī)《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jīng)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wèi)視、《 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qū)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xiàn),對經(jīng)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xiàn)。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xiàn)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lián)、市殘聯(lián)、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yè)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jīng)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lián)、市殘聯(lián)、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jīng)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fā)展觀,圍繞服務“產業(yè)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chuàng)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shù)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chuàng)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lián)、殘聯(lián)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xié)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lián)、殘聯(lián)、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zhí)業(yè)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fā)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qū)、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yè)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qū)(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jīng)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xiàn)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shù),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shù)(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 社會律師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
785
706
38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擴大宣傳,發(fā)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xiāng)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fā)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huán)。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xié)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fā)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jù)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jù)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xiàn)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guī)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xiàn)狀,聯(lián)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wǎng)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xiāng)(如可以嘗試制發(fā)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yè);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zhí)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fā)現(xiàn)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jīng)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fā)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qū)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xiàn)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yè)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稐l例》頒布以明顯的規(guī)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jīng)驗及社會經(jīng)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案L鼗稹痹谫Y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yè)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xié)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guī)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yè)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fā)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fā)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yǎng)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yè)貢獻力量。
2. 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fā)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監(jiān)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 有效發(fā)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lián)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jié)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wǎng)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jīng)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jīng)濟基數(shù)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guī)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jīng)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jīng)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jié)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yè)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huán)節(jié)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wǎng)上辦公,加強援助網(wǎng)絡的營造和以網(wǎng)絡為基礎的網(wǎng)上法援救助,利用網(wǎng)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 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wěn)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培養(yǎng)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yè)道德、職業(yè)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 規(guī)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jīng)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 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tǒng)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guī)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 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qū)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fā)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yōu)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 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qū)的發(fā)達城市,應當發(fā)揮西南核心地區(qū)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jiān)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xù)教育、業(yè)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yè)”,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xié)的監(jiān)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tǒng)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 編著 《遇事找法—法律援助》 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圍;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5-0245-02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該司法救濟制度現(xiàn)今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該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該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我國于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才第一次規(guī)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并且在同年《律師法》中以專章對法律援助作了規(guī)定。隨著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從其法律效力以及實踐效果,該條例并未對這一制度的規(guī)范及完善發(fā)揮足夠的效用。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地完善發(fā)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是公訴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等原因明顯處于劣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防止國家公訴機關在訴訟中濫用權力,實現(xiàn)司法公正,需要一種有效維持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辯護權便應運而生。但是,因為經(jīng)濟困難或其他因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及時請到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地法律辯護。為了充分保護人權,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許多國家便設置了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者免除或減少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例如,美國規(guī)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時,被告人的經(jīng)濟條件不足以聘請律師,法院應當從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他提供辯護律師。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則是指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因為窮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的法律幫助。故筆者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國家采取措施,為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
1.2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點
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國家利用其強制力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為了保護公民平等、民利,維護人權,這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其中,援助的費用往往是由國家承擔,一般是從財政撥款中提供。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一般是經(jīng)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具有專業(yè)性。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是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的律師等,為被告人提供法律辯護。
2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其援助對象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各國對此的規(guī)定都不相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條規(guī)定將受援助的對象分為了法院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辯護人兩種類型。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漸完善,我國法律擴大了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補充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經(jīng)濟困難的標準的; (2)本人確實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屬經(jīng)多方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有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第一,我國指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的律師。第二,有權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是人民法院,這就說明我國的法律援助介入司法程序是在審判階段,在此之前則無辯護人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第三,接受法律援助只包括當事人中的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一般是經(jīng)濟困難,或者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的被告人,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第四,實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傮w上看,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還是很有限的,在這一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過窄。依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法律援助只適用于公訴案件,而沒有涉及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在法院指定辯護人這一程序之外,《法律援助條例》還規(guī)定了當事人自己申請法律援助這一程序,但因為申請的過程繁雜和條例在我國法律效力的有限性,實施中困難比較大,沒有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之一,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又有著密切的利害關系,法律援助應該考慮被害人的現(xiàn)實情況,在必要的時候也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僅將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規(guī)定為律師,縮小了辯護人的范圍,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健全。我國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的監(jiān)督部門,對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jīng)]有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此更是沒有涉及。到現(xiàn)在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實施法律援助的統(tǒng)一方式。有的城市是建立法律援助機關并設立公職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種方式需要政府機構調撥財政經(jīng)費,是比較少見的;有的則是強制律師必須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這就不能保障辯護律師辯護的質量;有的則是由律師事務所對承擔援助義務的律師適當?shù)难a償;有的則是由律師每年繳納一定數(shù)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負責此工作的機構選擇合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并從援助基金中獲得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要想盡快的實現(xiàn)法律援助的目的,對其實施方式及經(jīng)費來源應該盡快的予以健全。
第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訴訟程序的時間過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但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的,即為在審判階段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才可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救濟,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無法得到相關的法律幫助。為了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一視同仁,既然如此就不能因為一些經(jīng)濟原因或其他因素剝奪其在審判階段前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本來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僅將其范圍限制在審判階段,其目的的實現(xiàn)就大大削弱了。而且這樣也導致辯護律師了解案情和被告人需求的時間短,比較倉促,律師能夠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就相對有限了。我國法律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以更好的發(fā)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程味秋.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關鍵詞: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受援助對象
“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分配法律服務的資源,來確保特殊群體不因其經(jīng)濟能力、生理障礙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的保護。”最早誕生于15世紀的英國,經(jīng)過數(shù)百年的大體分三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發(fā)展過程,已經(jīng)相當健全與完善。第一階段是“慈善階段”,也即法律援助初期,僅是對窮人的法律援助,故常被稱為“法律救濟”。第二階段是“政治階段”。主要原因為資本主義在歐洲各國普遍建立,天賦人權成為各國憲法確立的原則,社會的發(fā)展要求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純粹的慈善已經(jīng)不能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進而法律援助成為國家的責任。第三階段為“國家福利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生產力的恢復,歐洲各國經(jīng)濟增長迅猛,一些國家的福利政策優(yōu)厚,進而促進社會為本的觀念深入人心,反映在司法制度上就是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這是綜合體現(xiàn)歐洲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的態(tài)勢。
而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的法治國家,卻是一項新事物。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5年11月9日,我國首家政府投資設立的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業(yè)務的律師服務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篇章。此后全國各地相繼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并迅速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經(jīng)過近十年的發(fā)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jīng)打下堅實的基礎,《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順應了法律援助發(fā)展的必然要求,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在政府大力開拓執(zhí)政為民積極推進政治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同時,也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發(fā)展存在的不足。法律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法律援助經(jīng)費短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援助范圍的傾向等問題。提出問題,應當解決問題,本文將試圖通過中外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的比較,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借鑒。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1、不甚完備的法律援助立法體系,進而導致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法律援助實踐相對落后,導致沒有形成統(tǒng)一,完善的立法體系。立法有廣義和狹義得了立法之分。廣義的立法,是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僅指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卻沒有予以明確,同時,法律條文太籠統(tǒng),可操作性不強。狹義立法,是指針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全國范圍內沒有統(tǒng)一的立法,而最高層次僅以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為主,各地方頒布相應地方條例,非常分散,不統(tǒng)一,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
2、法律援助的經(jīng)費匱乏,法院工作負擔漸增
考證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經(jīng)費無一例外地由政府撥款,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主要是我國政府,理論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的經(jīng)費納入年度預算,每年撥出專項法律援助的經(jīng)費,以保證受援者的權利得到切實的落實。但現(xiàn)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階段的初期,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還不能滿足這一需求;此外,國內目前也沒有形成一套相對接的民間捐助體系,民間社會捐助的途徑也不暢通。所以各法律援助機構,尤以民間團體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陷入經(jīng)費不足的泥潭無法自拔。
3、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或縮小司法救助范圍傾向
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條文不明確,加上司法工作人員司法觀念沒有更新,司法實踐中兩種不良傾向橫行:一是司法救助被濫用,對一些司法救助條件不滿足的當事人適用司法救助;二是司法救助的限縮,對一些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本應該得到法律救助卻沒有給予法律援助,造成制度的虛置,不能達到法律援助的實施目的。
4、對法律援助的認識不清,積極性有待提高
援助制度本身的宣傳不到位,部分公民的法律素養(yǎng)也不高,然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恰恰是一些生活比較貧困的與特殊的社會群體,所以法律援助的重點應該放置在社會的基層。不盡如人意的是,一些地方機構將法律援助的宣傳針對基層的很少,反而害怕宣傳力度加大會增加自身的工作負擔。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huán)。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其本身法律素養(yǎng)不夠,法律業(yè)務水平也不高,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應有的專注與熱情,對來訪者態(tài)度不甚冷淡,甚至會出現(xiàn)不耐煩的情緒;有的地方迫于人情世故,或者領導的傾向性,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嚴重挫傷法律援助受援對象的信心和積極性。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的建議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應列入法律援助對象,拓寬主體范圍
1、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國人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應該服務的受援對象,是作為有權申請和實際享受法律援助的主體而存在的,在一系列法律援助活動中居于主體地位。對于哪一類人可以成為受援的對象,歐洲國家?guī)缀醵紝⒃氖茉黧w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圍內,而將法人和社會組織排除在法律援助受援主體之外,而我國理論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觀點,問題的焦點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可以成為法律援助受援的對象。筆者贊同將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作為受援的對象待之,原因如下:第一,從訴訟民主機制的運行,司法公正原則的落實、以及化解糾紛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角度來考量,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涉及這些問題的主體;第二,現(xiàn)實社會中,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會存在嚴重的經(jīng)濟困難,處于社會的弱勢地位,而其數(shù)量和困難難度并不見得就低于自然人;第三,從審判工作實踐來看,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援對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階段針對特殊案件,做出過相關司法救助的批示。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發(fā)函(20號)《關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對海南的積壓房地產案件按50%減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zhí)行費,即能體現(xiàn)我國司法實踐中針對特殊情形是給予提供援助的。
(2)同樣的,筆者贊同外國人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只要在我國居住,遇到法律問題,又需要法律幫助,并且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條件,應當成為被援助的對象。1990年第八屆聯(lián)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向其境內并接受管轄的所有人,不加任何區(qū)分,諸如基于種族、膚色、民族、性別、語言、政治或者其他見解、原國籍或這回出身、經(jīng)濟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視,提供關于平等有效地獲得律師協(xié)助的迅速有效的程序和機制。”
2、法人、外國人和其他組織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體現(xiàn)
(1)擴大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范圍,明確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相關責任
對于法律援助主體的界定,歐洲國家有兩種做法:其一是保證從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專門性,也就是說只有專職律師和專門的機構可以勝任。如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其二是非營利性組織和兼職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而我國法律的實踐則各有千秋,廣州成立由市政府撥款并由專職律師組織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東則要求所有律師每年至少承辦1件法律援助案,費用由律所承擔;鄭州則將此任務落實到律所頭上。這些援助主體都能積極發(fā)揮各自的有點,并且展示出極具特色的法律援助的特點,目前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所限,國家財政難以承擔一切法律援助的費用,走援助主體多元化道路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和前景的。因此,筆者認為,實施法律援助主體以及責任形式可以相應概括為:第一:針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國家財政撥付其工資,讓其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二:合作、合伙開業(yè)的職業(yè)律師,要明確其每年必須承辦結案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下限,由法律援助中心按相應的比例貼補其所需的費用;第三:針對從事法律援助的非營利性機構和志愿者的構成,要經(jīng)過法律援助中心核準才能設立,其工作人員也要保證是從當?shù)芈曌u好的退休司法人員、法律院校師生、其他志愿者中遴選出來的;第四:加快高效法律援助組織建設,并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記,接受其監(jiān)管指導。
(2)拓寬渠道,著力解決供需矛盾和縮小地區(qū)之間存在的差異
充足的資金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基礎,也是法律援助得以健康運行的前提。充足的資金也是一個理想化的狀態(tài),這需要政府保障,能提供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實際需求的全部資金,建立起能夠滿足群眾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經(jīng)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經(jīng)費不能全部依靠政府財政部門的撥款,而更加需要拓展資金來源的渠道。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社會的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募集資金,也可以自行設立公益資金,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法律援助的款項。
積極推進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并且對其公益行為予以政策的鼓勵。政府可以擴大宣傳力度,對于積極響應的公益律師,要提高其在社會的知名度。既可以達到法制宣傳的效果,又可以滿足律師通過提高知名度來拓展其自身的業(yè)務,可謂一石二鳥,兩全其美。
(3)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監(jiān)督和管理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及效率
要強化主管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的監(jiān)管力度,完善案件指派制度,成立專門性指派案件監(jiān)管小組,負責監(jiān)督和管理外派案件事宜;建立結案評估制度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表現(xiàn)考試制度,完善懲戒處罰機制,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以及效率,有效維護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法律援助執(zhí)業(yè)保險制度,因為其本身具有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法律服務一樣的風險和責任的特征,所以建立法律援助執(zhí)業(yè)保險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能確保法律援助的信用,又能減輕辦案人員的心理負擔。真正的把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完善到理想的狀態(tài),真正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yōu)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借鑒了別國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自從產生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取得相當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明顯的缺陷與不足。面對多元的社會需求,以及我國更加深入的與世界接軌,我們的法律援助制度,既要立足我國的實際,也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既要滿足人民大眾的法律需求,也要加快步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貢獻力量。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具有廣闊的前景,不僅需要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也需要社會各種力量的支持,同時,也應借鑒國外先進的制度建設。相信,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有美好的未來。(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釋:
[1] 張耕.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誕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2] 嚴軍興.《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
[3] 據(jù)肖揚同志在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會上的講話.
[4]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 田紹軍,左平凡.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意義和發(fā)展[J].理論界,2005(3).
[6] 參見陶髦、宋英輝、肖勝喜:《律師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7] 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
一、工會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資金的缺乏是目前這一制度實施中的主要障礙。
1.援助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的不到位。大多縣級工會尚不具備提供法律援助條件,省級工會又太遙遠,市級工會自然成為這一活動的主要平臺,目前這項活動放在市總工會的法律部門。但市總工會的法律部門一般只配備3個左右的工作人員,其工作所應對的上級工會部室和同級政府部門有五六個,再加上本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部分工作,僅聯(lián)系和匯報工作就讓工作人員忙不過來。因此,工會法律援助沒有能夠很好地開展。
2.援助資金的缺乏。雖然《辦法》規(guī)定了工會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但對于某些經(jīng)濟不發(fā)達地區(qū)的工會,經(jīng)費本來就相當緊張,法律援助又沒有硬指標,免不了會應付了事。目前我國社會志愿者團體尚不發(fā)達,即使有一定的志愿者進入這項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也還是需要工會來支付的。經(jīng)費缺乏又要開展工作,有個別基層工作者違規(guī)操作。如某縣級工會建立了職工維權中心,又在鄉(xiāng)鎮(zhèn)設立了工作站,但是因為工會給“中心”撥付的工作經(jīng)費不能滿足“中心”的運轉,于是“中心”在職工打維權官司時,收取了低廉的費用。由于沒有在司法部門登記,這種收費再低也屬于違規(guī)收費。
二、改進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一是要健全專門組織體系。成立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律師團等,形成各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網(wǎng)絡體系,推進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 (社區(qū)) 、行(行業(yè))、企業(yè)延伸?!掇k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產業(yè)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包含了強制性與選擇性兩種規(guī)范,規(guī)范的意圖是鼓勵。也就是說,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必須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具備條件的其他地方工會鼓勵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對后者只做引導性規(guī)定是考慮到工會本身發(fā)展狀況的差異性/:請記住我站域名/。這些工會一旦具備條件就應該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同時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無論工作量如何,專職和兼職的工作心態(tài)是不同的。
二是加強資金保障。除增加專項預算資金撥付外,還應該注意拓寬籌資渠道,如申請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資金、慈善總會的慈善救助資金等,充分利用社會資金資源。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訴訟;立法體系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立法層面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首先,新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guī)定比以前有了很大改進,不僅將指定辯護的階段從原先的審判階段擴展到偵查、審查階段,并且還擴大了其援助范圍。只可惜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章中,并未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下來,這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較高的法律地位,如此,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法律效力。盡管公檢法及司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作出多項規(guī)定,但在實際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部門之間相互踢球的行為仍舊難以禁止。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范圍過窄。其適用范圍問題可從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和適用對象兩方面進行分析。從適用階段的范圍來看,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有了跨越式的發(fā)展,從審判階段到偵查及審查階段,還包括了自訴案件。援助適用階段的擴大與世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fā)展相符合,同時也體現(xiàn)了對人權的保障。但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雖然擴大了適用階段,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有關指定辯護的程序和實施方面,法律卻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此一來,在偵查和階段,其實施效果恐不盡如人意。另一方面,從適用對象的范圍看,新法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強制醫(yī)療程序中的“被告人和被申請人”納入了指定辯護的對象。
(二)從實踐層面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首先,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經(jīng)費嚴重缺乏。由于我國刑事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高,而法律援助經(jīng)費卻沒有相應增加。雖然自1999年以來,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經(jīng)費一直呈增長趨勢,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援助經(jīng)費占國家總財政支出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僅占0.0122%左右,而發(fā)達國家如日本則為0.11%,荷蘭為1%,日本的法律援助經(jīng)費在2010到2011年間也高達21億英鎊。此外,我國各個地區(qū)的刑事法律援助經(jīng)費差異略大,政府撥款少,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援助資源在各地區(qū)分配不均,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一大漠視。其次,公檢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重視不夠。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地區(qū)的司法機關對刑事法律援助依舊不夠重視。比如在偵查階段,一些偵查機關并不積極主動的告知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申請法律援助,反而故意拖延,即便有的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很少能順利被提交給法院。另外,在審查階段,雖然法律明文規(guī)定律師可以查閱和調取相關案卷材料,但在實際中,作為強勢一方的檢察院也許會從中作梗,以防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損害自身部門的利益。有的法院還會阻礙律師出庭,只要求出具辯護詞,以簡化訴訟程序。這樣一來,律師取證困難,法律援助難以進行,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難以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加強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建設。首先,為使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應當制定一部專門的《刑事法律援助法》。從國外的立法實踐看,許多國家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業(yè)已成為一種趨勢。再者,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制定專門的《刑事法律援助法》更加符合立法規(guī)律。當然該項立法應當以憲法為根本原則和依據(jù),同時還應吸收現(xiàn)行的刑事法律援助相關的法律、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司法解釋等,因為這些法律法規(guī)是以大量的實踐為基礎產生和制定的,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和可操作性。其次,應加強地方立法建設。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qū)各民族事務都有很大的差異,僅靠法律或司法解釋無法解決地方復雜問題。所以地方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來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從援助的方式、范圍以及援助經(jīng)費等方面進行創(chuàng)新性的探索,以求建立一套完善科學的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二)從實踐中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首先,要拓寬法律援助資金的新渠道。若想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除了制度本身應當健全外,還需要一定的物質保障,也就是資金支持。以往的刑事法律援助,其資金來源多是單一的國家財政支付,這樣一來,從事法律援助事務的律師缺乏物質支撐,也就難以順利的開展援助工作,所以必須拓寬法律援助資金的新渠道,請求社會捐助。現(xiàn)階段,我國社會中存在很多自發(fā)性的社會團體、愛心組織等,許多國家還有專門針對法律援助的捐助機構。所以,應當充分的吸收社會基金,發(fā)揮社會組織的力量,還可利用媒體、網(wǎng)絡等手段進行大力的宣傳,以擴大法律援助資金籌集的新途徑。其次,要加強公檢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視度,各部門之間應相互配合,以便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公檢法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對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大意義,他們之間應協(xié)調配合、共同發(fā)揮作用,以便更好的實現(xiàn)援助目的,彰顯司法公正。另外,更重要的是應轉變一些執(zhí)法者的錯誤觀念,不要認為律師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就是在損害自身部門的利益,應當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機制,確定考核標準,定期對執(zhí)法者進行培訓和考校,使他們真正成為推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健全與完善的主導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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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弱勢群體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觀念
作者簡介:牛良玉,山西省陽泉市郊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四級律師,研究方向:青少年,農民工,困難群體法律援助問題及刑法,勞動法。
在人類社會產生的各個階段中都存在社會弱勢群體。如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成為古今中外科學研究的重要命題之一。近幾年來,我國致力于構建和諧社會。而當今社會變革和社會結構轉型步伐在逐漸加劇,導致出現(xiàn)越來越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這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因此,通過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探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
任何社會均存在弱勢群體。目前我國學術界尚未統(tǒng)一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只是根據(jù)研究的需要進行粗略界定。如有從經(jīng)濟學角度來界定的,也有從社會學角度界定??偟膩碚f,社會弱勢群體是處在社會邊緣底層受到不同條件制約的人。一般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缺乏話語權、經(jīng)濟貧瘠、政治影響力底下等特點。因此,為了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就必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進度,讓這些群體感受到來自祖國的關懷。制定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guī),體現(xiàn)了我國一視同仁的治國方針,有助于促進我國整體實力的進一步壯大。
有學者提出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群體便是社會弱勢群體。還有學者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將分配到的社會資源的多少作為主要依據(jù),認為具有低層次生活質量、低經(jīng)濟利益以及低承受力特點的社會群體便是弱勢群體。實際上,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必須綜合考慮社會地位、競爭能力以及經(jīng)濟收入等具有時代背景的因素,判斷是否需要國家的幫助支持。由國家給予幫助支持的群體便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在界定時不可隨意將弱勢群體范圍進行擴大或縮小,避免在制定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不能做到盡善盡美。
弱勢群體因其成因的不同,可劃分社會弱勢群體和生理性弱勢群體。后者是處于個體自身的生理因素,如老弱病殘等。而前者主要是受到社會改革的影響。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改革和轉型的重要時期。該時期主要有三類社會弱勢群體,分別是從事農業(yè)勞動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失業(yè)人員。這些群體大部分缺乏必備的生存技能,生活缺乏基本經(jīng)濟來源,且文化程度較低,面對競爭日益加劇的當今社會,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來援助,必將威脅到他們的生存。通過制定關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來保證這些群體能夠享受國家和社會的援助,提高生活質量水平,為實現(xiàn)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目標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實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弱勢群體自身條件惡劣
目前,我國社會弱勢群體在數(shù)量上呈現(xiàn)增長的趨勢,而他們自身惡劣的條件將影響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實施??偟膩碚f,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生活貧困、低收入水平等特點。而以下幾種惡劣特征最為顯著:第一,低社會地位。社會在保障弱勢群體的救助能力極為有限,導致很多處于低社會地位的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某些小企業(yè)不僅工作環(huán)境惡劣,而且在發(fā)放報酬時出現(xiàn)勞動時間、強度與報酬不一致現(xiàn)象,更有甚至拖欠扣發(fā)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報酬等。第二,自身文化素質低下,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能力。我國許多弱勢群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因缺乏建設相關的制度而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權利的維護。第三,身體素質孱弱,年齡偏大。大多數(shù)下崗離職的弱勢群體存在“兩高”現(xiàn)象,即年齡偏高和女工比例高,加大了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難度。
(二)弱勢群體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社會弱勢群體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該制度后,才能為自己帶來更多的利益。而目前我國大多數(shù)弱勢群體缺乏相關法律觀念,導致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真正的幫助到他們。此外,相關法律宣傳人員在宣傳法律援助制度上的力度不夠,也是影響制度不能正常實施的一大問題。社會弱勢群體法律觀念的淡薄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利用正確手段向法律援助部門申請糾紛解決的措施。雖然有一些群體會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司法能將一般問題個別化、價值問題技術化,因此,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紛爭,更無法平息由紛爭帶來的沖擊。由此可見,做好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對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僅要加強各法律部門間的協(xié)調合作,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將制度真正帶入實際問題的解決層面,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缺乏足夠的法律援助資金
社會弱勢群體相關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均可成為法律援助的經(jīng)費來源。政府負責對社會弱勢群體制定法律援助制度,而人民政府負責為援助提供財政,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目前,我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尚且不高,財力資源有限,國家擔負不起龐大的法律援助資金,導致大多數(shù)縣級地區(qū)在實行法律援助制度時出現(xiàn)財政問題。此外,在社會捐贈方面,因缺乏系統(tǒng)規(guī)范的社會捐贈機制,導致用這種方法來獲取法律援助資金受阻。我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以及法律援助資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等因素,極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造成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得到順利實施。盡管大規(guī)模公益活動能夠募得部分資金,但對支撐起整個法律援助體系還是遠遠不夠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實施必須建立在經(jīng)費物質基礎上。由此可見,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資金的匱乏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做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通過充分發(fā)揮其強大的群眾性,保證弱勢群體在全面掌握法律援助觀念的基礎上,能夠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讓人們了解維權手段的前提。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人們權益的工具,只有在群體具備基本法律意識后,才能發(fā)揮其巨大的作用。因此,通過利用各種渠道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廣泛宣傳,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有助于促進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將法律援助制度貫徹落實到實際生活中后,從實際成效中才能發(fā)現(xiàn)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并不斷完善。例如,可通過開展相關義務法律咨詢活動,以傳單散發(fā)、電話咨詢以及現(xiàn)場咨詢等方式來做好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此外,還可利用現(xiàn)代計算機網(wǎng)絡技術,借助媒體手段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在用媒體展現(xiàn)制度內容時,可結合案例分析來吸引群眾的注意。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提高了自身的維權意識。社會弱勢群體可通過宣傳來了解如何使用法律援助手段獲得法律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助于建設和諧法治社會,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
(二)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擴大資金來源渠道
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來源。我國在提供援助資金方面是以政府財政補助為主,并充分利用其它集資渠道籌集法律援助所必需的經(jīng)費。通過構建相關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確保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工作能夠順利開展。法律援助資金可從幾個方面進行保障:首先,政府必須明確自身的責任。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承擔者,在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時,必須將援助經(jīng)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中,結合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情況,合理調整法律援助經(jīng)費的數(shù)量。不僅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也應促進社會和經(jīng)濟的協(xié)調發(fā)展。其次,還可通過協(xié)調各相關部門,減免司法法院訴訟費和執(zhí)行費等。將法律你援助資金與公益訴訟基本統(tǒng)籌結合,實現(xiàn)提高大規(guī)模效益的目的。再次,通過擴寬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資金集資渠道,促進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建立,能夠有效鼓勵廣大人們群眾參與社會捐贈活動。社會力量的加入使得法律援助業(yè)能夠得到進一步發(fā)展。
此外,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應合理使用所集資金,并嚴格規(guī)范援助標準。由各地按情況自行規(guī)定援助標準。如依據(jù)最低工資和最低生活保障線來確定資金支出的比例,并將所評到的群眾劃分到經(jīng)濟困難群體。實際上,在確定“經(jīng)濟困難”標準時必須考慮到申請人因家庭狀況的原因而無法購買法律服務的因素。且當?shù)叵嚓P工作人員還應清晰的判斷當事人是否是無理取鬧而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肆意浪費。在制定嚴格的法律援助標準后,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系列疑惑。最后,通過制定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來減少法律援助資金的負擔,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訴訟權益。法律援助經(jīng)費一律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按照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法院有權命令對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原告的法律援助費用,并在嚴格的審查制度的考核下判斷當事人的實際援助情況,避免濫訴累訴的發(fā)生。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
中圖分類號:D926.5
一、研究的背景
(一)中國農民工與新時期農民工問題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zhèn)或非農領域務工的勞動者,是中國傳統(tǒng)戶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標識,是中國工業(yè)化進程加快和傳統(tǒng)戶籍制度嚴重沖突所產生的客觀結果?!盵1]
中國農民工與新時期農民工問題的現(xiàn)狀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農民工的規(guī)模龐大,以外出和青壯年為主。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2012年4月27日的報告,其抽樣調查結果推算,2011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5278萬人,比上年增長4.4%。其中,外出農民工15863萬人,增長3.4%。從年齡段看,農民工以青壯年為主,16-20歲占6.3%,21-30歲占32.7%,31-40歲占22.7%,41-50歲占24.0%,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14.3%。[2]另外據(jù)全國總工會的項目統(tǒng)計,“我國現(xiàn)階段的新生代農民工,即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農民工總數(shù)約有近1億人,占農民工總數(shù)的60%,已成為外出務工農民工主體”。[3]
2.農民工就業(yè)不穩(wěn)定性與流動性強、權益受損明顯。受經(jīng)濟條件的制約,許多農民工居住在距工作單位相對較近且房租低廉的城郊結合部,更有甚者居住在一些廢棄的老、舊、危房內。[4]由于農民工長期處在城市的邊緣,不被城市認同接納乃至受到忽視、歧視或傷害,融不進城市社會,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會導致農民工對城市社會普遍懷有一種疏離感和責任匱乏心態(tài)。[3]在現(xiàn)實中,農民工的權益時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動時間過長,休息權受到侵害;勞動報酬權受到侵害,很多時候享受不到同工同酬,還時常遭遇拖欠甚至拒付工資;農民工的工作環(huán)境惡劣,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的缺失。
3.新時期的農民工文化程度有所提高,權利意識萌發(fā),法律援助需求強烈。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的統(tǒng)計,在農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學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外出農民工和年輕農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別占88.4%和93.8%。[2]新時期的農民工相比上一代農民工,其權利意識開始萌發(fā),不愿再像其祖輩般對自己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逆來順受,會積極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權利主張,其中也包括申請法律援助。[5]
綜上,農民工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十分嚴重,但由于農民工的知識水平和經(jīng)濟狀況很多時候不足以使他們自身運用法律來維護權益,但新時期的農民工又具有了較強的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必須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實質上就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分配,以保障貧弱殘疾者不因經(jīng)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盵6] 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特別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其中在二十九條規(guī)定:“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jīng)濟困難條件?!庇捎谵r民工權益受損明顯,用法律援助機制來維護農民工的權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可以解決部分農民工不懂法的問題。農民工相對而言文化層次較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很多農民工簡單的認為遭遇不公平,但不知自己究竟有什么權利,法律援助可以為其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咨詢,讓其明確自己的什么權益遭到了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幫助,是弱勢群體所應獲得的最低程度的幫助。[7]
2.法律援助可以解決農民工因為貧困而無法法律維權的窘境。新時期農民工雖然權利意識萌發(fā),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受經(jīng)濟條件所限,仍舊無錢聘請律師維權。如果農民工可以便捷地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就會努力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3.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實現(xiàn)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wěn)定。農民工的權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同樣重要,這是憲法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利。法律援助可以使農民工權益糾紛和案件得到及時解決,實現(xiàn)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wěn)定。[8]
總之,農民工作為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xiàn)的一個特殊群體,增強和完善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將保障農民工的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對法治國家的建立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義,也是倡行聯(lián)合國發(fā)展開發(fā)計劃署提出的法律賦能的具體表現(xiàn)。
二、研究現(xiàn)狀及研究問題的提出
(一)研究綜述
國內有很多學者對農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現(xiàn)狀與困境進行了分析。對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獻都說明了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時也指明農民工維權即便是進入法律維權程序,也面臨重重困難,常常是花費了時間和精力,卻最終得不到令人滿意的結果。
1.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經(jīng)費和人力資源。有很多學者都提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在落實方面還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還缺乏必要的經(jīng)費和人力資源保障。“目前,全國還有160個縣(區(qū))未成立法律援助機構,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5%的機構沒有專職人員。多數(shù)縣區(qū)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在3人以下。這種人員現(xiàn)狀根本無法滿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陳昊以及韓娟都提出,經(jīng)費的短缺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是阻礙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難題。馮哲提出:“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與能力欠缺制約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發(fā)展;法律援助機構及服務人員的數(shù)量及設置無法滿足農民工維權案件的需要?!盵9]P67
(2)農民工法律援助缺乏專業(yè)性和連貫性。韓娟提出:在我國的許多地區(qū)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還沒有實現(xiàn)人員的專業(yè)化,一些辦案人員對農民工案件相關的法律不熟悉,業(yè)務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了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衛(wèi)提出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辦案時間長,調查取證難度大, 而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補助又較少,致使專業(yè)律師不愿意承接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雖然比較愿意接受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卻由于他們相對專業(yè)水平不精而導致援助缺乏一定的專業(yè)性。另外,他還提出法律援助律師有時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比如僅辦理勞動仲裁階段,而后續(xù)的訴訟階段還需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由于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復雜性,這種不連貫的法律援助會導致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申請的畏縮。[11]
(3)農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長,質量堪憂。有學者提出,農民工維權時間漫長,成本過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也必須經(jīng)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和強制執(zhí)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學者提出,由于我國法律對法律援助行政不作為沒有具體的問責制度,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法律援助的質量堪憂。[12]
2.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改進建議。
(1)擴大投入。很多學者都建議要加大投入,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財力支持。賈午光提出中央財政應在每年撥付的地方法律援助辦案??钪泻透魇。▍^(qū)、市)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中增加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jīng)費,用于扶持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開展法律援助工作。[12]
(2)提高質量,加強監(jiān)督。在提高質量方面,有些學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相結合的質量監(jiān)控體系”。首先,在事前監(jiān)督階段,援助機構應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選派業(yè)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辦案。其次,在事中監(jiān)督階段,援助機構要對辦案過程跟蹤檢查,力爭每個工作階段的信息及時溝通。再次,在事后監(jiān)督階段,援助機構要進行主補貼的核發(fā)與監(jiān)督案卷歸檔。援助機構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13]
(3)創(chuàng)新機制。有學者建議應該完善施援主體建設,除了傳統(tǒng)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法律援助機構外,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尤其是在農民工聚集地區(qū),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蓋面。另外,可以考慮將高校納入到法律援助機構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師具備律師從業(yè)資格,而高校學生又有法律實踐的熱情與知識,其有時間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14]
(4)建立異地協(xié)作機制。有學者提出要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xié)作。由于農民工的流動特性,異地協(xié)作機制對于農民工維權意義重大。楊宏建議:“對案件發(fā)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xiàn)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xié)助制度由案發(fā)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xié)助?!盵8]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綜上,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獻大多局限于現(xiàn)行法律援助機構的困境并提出相關的改進意見,但尚無文獻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實踐和探討。因此,本文試圖解答如下問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為研究對象,考察其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的優(yōu)勢,探析其是否解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農民工特別是新時期農民工的維權特點。本文的研究途徑主要是整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網(wǎng)站的數(shù)據(jù)庫資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開展座談會和個案訪談的方法進行實證研究。課題組選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陜西省為調查點,在各調查點與當?shù)厮痉ň?、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機構開座談會。另外,筆者在北京市選取了三例比較有代表性的農民工案件的案卷進行查閱,三個案例分別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欠薪和固定勞動合同的確定,筆者對其中兩位受援人進行了面對面的個案訪談。
三、研究分析
(一)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特點
1.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環(huán)節(jié)多,周期長
據(jù)統(tǒng)計,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傷賠償?shù)葎趧訝幾h案件。比如農民工若遭遇工傷,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有確定的勞動關系。但農民工很多情況下在非正規(guī)企業(yè)就業(yè),沒有勞動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傷案件中,只有26個人有勞動合同。[15]P107要確認勞動關系就必須通過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還要經(jīng)歷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這就大約需要一年的時間。其次,就算能確定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礙。如果是職業(yè)病患者,還要先經(jīng)過職業(yè)病診斷,對診斷結論不服,還需要進行兩次鑒定。而工傷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規(guī)定時限是六十個工作日,但如果中間有爭議或者用人單位故意耍賴拖時間的話,往往要走好幾年。因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認定完工傷后,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樣也要耗費幾個月的時間。據(jù)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調查顯示,農民工工傷維權道路維艱,從發(fā)生工傷到生效判決,最短的時間3年9個月,最長達6年7個月。
關鍵詞 援助制度 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法律援助制度是在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發(fā)展起來的,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出要實行法律援助制度,此后,經(jīng)過幾個試點城市的試行,很快便普及到了全國。然而,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畢竟屬于是一個新的制度,各個方面都有待于去完善這就導致了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諸多漏洞,而歸根結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第一大問題就是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
1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
在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當事人享有法律援助資格的條件和范圍也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又如,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不明確,無法有效地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行政法規(guī)進行銜接。綜上所述,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根本問題,必須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1.2公民缺乏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和意義的了解
公民缺乏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已經(jīng)成為了有關部門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它嚴重威脅著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和團結,由此可見,在以后的發(fā)展過程中,有關部門必須讓公民充分地了解到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和意義,這樣群眾才會逐漸認知法律援助制度,才會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實的得到落實。
1.3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得不到保障
雖然法律援助制度已經(jīng)得到了各政府部門的一致認同,但是,由于受到了我國現(xiàn)階段經(jīng)濟水平的限制,再加上個別地區(qū)的財政收入并不樂觀,這就使得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得不到保障。
1.4工作隊伍的專業(yè)化程度不高
法律援助制度自開始實行以后,很快就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發(fā)展,這就使全國各地出現(xiàn)了同一種問題,就是法律援助方面的人才短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就要擴招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人員,為了快速適應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有關單位來不及對招來的人員進行考核,這就導致了招進來的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多數(shù)工作人員尚且還沒有達到律師執(zhí)業(yè)標準,同時工作人員的學歷也普遍較低,這就說明,如果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充分落實,必須全面提高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真正實現(xiàn)工作隊伍的專業(yè)化,維護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實施。
2如何解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2.1要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保障
我們要充分借鑒國外的成功經(jīng)驗,再聯(lián)系本國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保障,這樣不僅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處理,而且也能使法律援助制度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律師法》等法規(guī)緊密的銜接,真正實現(xiàn)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控性,這也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
2.2法律援助的理念要深入公民內心
要設立法律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群眾的疑問,消除他們的顧慮,糾正他們的錯誤判斷,全面增強公民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力爭使法律援助的理念深入每位公民的內心,讓那些需要法律幫助的群眾能夠切實得到援助,解決那些弱勢群體沒錢請律師、沒錢打官司的困難,充分地維護人權,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理念,確保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yè)能夠蓬勃發(fā)展。
2.3法律援助是政府執(zhí)政為民的體現(xiàn)
一方面,法律援助屬于是政府部門的一項職責,是政府部門執(zhí)政為民理念的一種體現(xiàn)。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也屬于是一項公益事業(yè),是構建和諧社會,全體人民團結一致的體現(xiàn)。所以,要做好法律援助的經(jīng)費保障。
2.4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國內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人員有1.3萬人左右,而法律援助方面的專職律師僅有4500人左右,這早就已經(jīng)無法滿足法律援助活動的實際需求,所以,要解決這一瓶頸,就要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建立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專職律師隊伍,具體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xiàn):
(1)提高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的薪資待遇,促進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例如,我們可以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劃進公務員的范圍之內,這樣一來,就使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這一行業(yè)具有了吸引力,就會有更多人愿意來從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
(2)加強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資格的考核,針對那些處于實習期內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要對他們的實踐能力進行培養(yǎng)和考驗,只有他們在實習期間成功處理了一定數(shù)目的法律援助案件,才有資格成為真正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強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的綜合素質。
(3)建立監(jiān)管機制,對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的工作進行嚴格監(jiān)管,并定期對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進行考核,對于不合格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要責令其進行學習,待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以繼續(xù)上任,這樣一來,就可以有力地促使他們對工作負責,并不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素養(yǎng)。
3結束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就是法治國家、文明之邦,在21世紀的今天,我們不斷開拓創(chuàng)新,不斷邁出文明的腳步,“依法治國”早已成為了我們的治國方針。法律援助制度的產生,對社會的發(fā)展就有重要的推進作用,它保障了人權,維護了生活上存在困難的,以及幫助殘疾人士等困難的弱勢群體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也正體現(xiàn)了我們“以人為本”的核心思想,總之,法律援助制度的誕生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團結,盡管目前還存在著許多缺陷,但經(jīng)過我們的努力,一定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法律和制度將一路伴隨中華民族共同發(fā)展。
參考文獻
[1] 金艷,劉巍.論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武漢科技學院院報,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