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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品和食品質量;不合格;損害賠償責任
Abstract: The product and food quality are unqualified create the consumer person, the property or other harm,how to the producer,the operator and the third person and so on position rights,maximum limit defend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is is the most worry question which in the consumer daily life meets frequently. Therefore,only then takes up in hand's legal instrument,can defend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 product and food quality;unqualified;damage compensate responsibility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的建立和發(fā)展,企業(yè)間競爭日趨激烈,絕大多數企業(yè)科學管理,合法經營,利潤顯著攀升,個別企業(yè)卻唯利是圖,見利忘義,使大量質量不合格產品和食品推向市場,與推出的廣告、產品說明書嚴重不符,夸大產品性能和食品功能,直接侵害并威脅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人身健康。為了最大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生命健康,我國先后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此均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明確了食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和第三人(食品推薦者)應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產品和食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的賠償責任屬于產品和食品安全責任范疇,它是指因產品和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guī),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一種侵權責任,而且又是一種特殊的賠償責任。它的特殊性在于它的構成要素不同于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必須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4個要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就不負賠償責任。而產品和食品質量不合格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并不以它有過錯為前提,也不是必須要有違法行為,而主要是具備了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即損害事實必須是由于產品的瑕疵或行為人的過錯以及生產和銷售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造成的)這兩個要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鑒于目前產品和食品質量問題,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尤為突出。因此,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和第五十五條,對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非常必要。
1 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和食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1.1 “沒有過錯,不知情”就不負賠償責任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絕大多數“銷售者”對自己所銷售的產品和食品質量優(yōu)劣是不知情的,也可能沒有過錯。但對因產品和食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是不合法的,也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相悖的,是行不通的。
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賠償責任,之所以特殊,在于不一定要求賠償者本人必須有主觀過錯這個要素,其構成要素不以有無過錯為前提,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銷售者是首先要向消費者負責,而這種責任不是無過錯責任,即不管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只要是自己銷售的產品不合格,消費者因該產品受到財產、人身損害,銷售者就要首先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責任是一種食品從生產、銷售、第三人(食品推薦)、政府相關部門監(jiān)管等涉及諸多主體和諸多環(huán)節(jié)的特殊侵權責任。之所以特殊,在于上述主體和環(huán)節(jié),對所生產、銷售、推薦、監(jiān)管的食品,如果發(fā)生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都要依法承擔不同的生產經營者賠償責任、第三人連帶責任、政府監(jiān)管責任。
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即成為商品,商品的瑕疵、優(yōu)劣作為銷售者一般來說可能“不知情”、“無過錯”。消費者從某種程度講也是能夠理解的。因為,有些商品尤其是電器類商品,是否有質量問題,除了明顯的和已知缺陷外,對于“內部”即隱蔽部分的問題,沒有一定的檢測儀器,沒有一定的專業(yè)技術、手段、方法,是難以發(fā)現存在的問題。而其中帶有問題的商品,一旦到了消費者的手中,投入使用,就會因不被發(fā)現的內部“隱患”發(fā)生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這種損害顯然是因為商品的質量問題造成的,而不是“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導致的,盡管如此,也不能作為銷售者推卸責任的理由。
食品進入流通領域,也即成為商品,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等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如果食品在上述生產加工、流通環(huán)節(ji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損害廣大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主觀推卸責任的“不知情”、“不清楚”、”沒有過錯”等等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
眾所周知,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其行為后果造成損害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中都適用這種過錯責任原則,在一定條件下,行為人(包括產品推薦人)即使無過錯,法律對行為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上所述的“銷售者”就是此種情況。
就“銷售者”個人而言,當他(她)購買商品時,同樣是“消費者”,在他(她)遇到商品有質量問題并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時,顯然是不會因為“銷售者”、“不知情”、“沒有過錯”而放棄理賠權的。
由此可見,“不知情”、“不清楚”、“沒有過錯”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1.2 發(fā)生產品和食品質量問題時,銷售者、生產者和食品推薦者互相推諉,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合法的
生產者、銷售者和食品推薦者,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互利互惠、相互依存的,他們都為各自的利益協(xié)作配合。然而,當他們賴以獲利的標或物——產品和食品,因質量不合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害被要求索賠時,銷售者以“不知有質量問題”,請找生產廠家為由拒人千里之外,而生產者則以產品均檢驗合格,不會出現問題之說推卸責任,食品推薦者以我認為該產品和食品挺好,虛假廣告與本人沒有關系來戲弄廣大消費者。本人曾在大同當地,對幾家經銷大件家用電器的商家和周圍的“消費者”做過調研,大部分經營者認為,經營者只管銷售,至于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終身維修那都是廠家的事,和我們經營者沒有任何關系。我們的承諾也是按照廠家的要求承諾的,產品質量有問題,消費者可按照廠家提供的售后服務電話聯系。而當消費者買的產品出了質量問題,與廠家的售后服務點聯系時,往往用“過了保修期”、“你反映的問題,和我們廠家沒有關系”、“如上門修理要收費的”等種種理由進行推托。有的廠家或經營者提供的售后服務點早已人去樓空(但也有部分商家和廠家,對消費者反映的家電小問題是履行了上門免費維修的承諾的)。還有,有些商家銷售的食品,明明是過期的食品,但利欲熏心,不顧消費者生命健康,偷換包裝照樣出售。
產品和食品從出廠,進入市場成為商品,直至到消費者手中是所謂的“合格品”,消費者并不否認,但在規(guī)定的使用期和保質期,就發(fā)生損壞和變質等質量問題,這就是典型的“次品”。任何一種產品和食品,在正常使用和一定期限內,都有一定的使用壽命和保持期,但事實上沒有使用和存放多久和就發(fā)生損壞和變質,這無論如何也不能說是合格產品。生產、銷售、推薦者在銷售和推薦“瑕疵”產品和食品,雙方獲利,受害的確是消費者。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既然有利可圖,那么就應風險義務共擔。生產者和銷售者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及時給予修理、退換;食品推薦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及時給予賠償。互相推諉、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不僅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同時有悖于生產者、銷售者一貫奉行的質量為本,信譽至上的經營理念,有悖于食品推薦者誠實做人的本性,而且于情說不過,于法所不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無論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還是食品推薦者(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都應當對“瑕疵”產品給他人造成的傷害承擔連帶責任。三者都因該產品和食品而獲得利益,就應共同承擔賠償(風險)責任。從致害原因看,如果缺少生產者和銷售者任何一方的行為,沒有食品推薦者虛假宣傳引導,產品和食品就不可能進入消費者手中,所以生產者、銷售者食品推薦者均為致害者,都應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負責。生產者、經營者食品推薦者是利益共同體,不能為了營利追求經濟效益,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生產者和銷售者經營產品和食品的情況來看,大部分產品缺陷和食品質量問題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疏忽或失誤所致。但也排除個別生產者和銷售者,一味追求利潤,置社會公德、競爭規(guī)則、企業(yè)信譽、他人生命財產甚至法律于不顧,唯利是圖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和食品,給消費者造成財產、人身損害,互相推諉,拒絕承擔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和第五十五條均規(guī)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和食品推薦者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即把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切身利益于消費者的權利聯系起來,又能促進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其生產銷售活動中,注意產品質量管理,嚴格把好檢驗關,做到不生產、不銷售不合格產品和食品,食品推薦者利用特殊效應推薦質優(yōu)價廉,老百姓喜歡的食品。
2 消費者有權要求產銷任何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權要求虛假食品廣告推薦者承擔連帶責任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的必然產物,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今年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了法制軌道。盡管如此,因產品和食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幾乎天天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和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購買不合格產品和食品造成人身、財產和其他損害,有權要求商家或生產廠家任何一家賠償損失,與此同時還有權要求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承擔連帶責任。更重要的是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打擊、制止、懲罰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商,賦予消費者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的權利。
3 發(fā)生產品和食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應選擇合適方式主張權利
一 如何定義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
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關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第一者,被保險人是第二者,除他們以外的均屬于第三者;依據國際通行的保險理念,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人員之外的所有人。各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的定義大致也相似,如: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1);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2)。
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3)。
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保險的規(guī)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4)。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5)。
第三者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與其它責任保險一樣,其承保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所負的第三者責任;所謂的第三者責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過失致使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依法應負有的賠償責任。
強制保險是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為依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一般基于國家實施有關政治、經濟、社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開辦,凡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象都必須依法參加保險;設立強制保險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險聚集眾人的力量,分散風險的原理和大數法則,將被保險人個人原本難以承擔的賠償數額分散于社會之中,以減輕被保險人的損害、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
綜上所述各個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認定基本一致,并沒有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外,其符合對第三者的通常的理解;但是各個保險人在現行的保險條款中均明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外,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條款(保監(jiān)發(fā)[2000]16號)第四條規(guī)定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的,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同時保監(jiān)會2000年在其印發(fā)的《機動車保險條款解釋》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的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屬于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以或代管的財產?!斑@些規(guī)定明顯違背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初衷,同時在法律上也是值得槯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以上的規(guī)定通過格式條款和通知的形式明確將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從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其違背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目的,不利于保險業(yè)的發(fā)展。我們認為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對被保險人和保險車輛上人員之外的所有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進行賠償支付的一種合同。
二 第三者強制責任險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有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則是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當損害發(fā)生時,不管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公平原則是指當損害事實發(fā)生時,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基于公平的考慮,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
首先我們看看各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華安全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第十三條規(guī)定“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三條規(guī)定“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钡谑臈l規(guī)定“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各家保險公司的相關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他們都是以機動車駕駛人員的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即都是按照過錯責任來進行賠償的。
其次我們在看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 “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 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對機動車致人損害時,并不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其均應當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則采取了若干種歸責原則:當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限額范圍時,由保險人予以賠償并不考慮其有無過錯,即保險人按照無過錯原則承擔責任;當超出保險責任限額范圍時,超過部分:機動車之間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由機動車一方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如果能其已經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其責任;當交通事故的損失時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可以免責而不用承擔責任。
通過以上的對比,我們不難發(fā)現: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歸責原則存在著很大的區(qū)別;結合實際我們不宜要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對保險人采取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保險責任;只能各自采取相適應的歸責原則,即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 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中保險人與第三者的訴訟法律關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許多交通損害賠償按件中的受害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將保險人訴至法院,法院也判決了一些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直接賠償的按件,這些做法是值得思考的:
首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兩種法律關系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其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侵權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者屬于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根據保險法和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不可能產生任何法律關系,而侵權法律法律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侵權事實而產生,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來確定,不宜將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混同。
其次、現行的第三者責任險與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存在一定的差別,而與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相配套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受害人也不宜將保險人作為被告訴至法院;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對提供機動車行使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和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guī)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使得市場上的第三者責任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性;但是二者作用并不能等同,否則也沒有必要再出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了。
再次、雖然保監(jiān)會《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04]39號)中規(guī)定,為積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前各項改革工作的順利銜接,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時按照各地現行的做法,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條款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待《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出臺后,再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調整,統(tǒng)一在全國實施,此外,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出臺前,暫不執(zhí)行強制三者保險標志的有關規(guī)定;但是被保險人按保險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設計的費率投保,而要求保險人按照比其費率高很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來承擔保險責任,顯然是顯失公平的;其結果必將導致保險人停辦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從而對社會的穩(wěn)定和保險業(yè)的發(fā)展產生巨大的不良影響;因此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受害者直接將保險人訴上法院請求賠償是錯誤的;至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能否直接由受害者將保險人訴至法院,我們要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出臺后,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
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6)?!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余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亡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皬囊陨戏梢?guī)定可以看出關于代位權的適用條件,其并不排斥財產保險領域代位權的適用。
雖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金請求權只是一種可能的權利;其請求權的實現、保險賠款的多少都需要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及相關因素認定;但是只要確定了保險金賠償數額、符合代位權的條件,我們就不應該剝奪其依法行使代位權的權利。
參考文獻:
(1)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3)華安全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4)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5)華泰深圳市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
人身自由罰這為行政處罰主要是剝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例如行政拘留的處罰,就是以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為處罰手段。人身自由罰只通適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權利。如果沒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權利,如財產權、名譽權、專利權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礎。因此,以人身自由為處罰對象的人身自由罰是最嚴厲的處罰。據統(tǒng)計,目前規(guī)定人身自由為處罰對象的人身自由罰是最嚴厲的處罰。據統(tǒng)計,目前規(guī)定人身自由罰的有8個法律和7個行政法規(guī),這些法律法規(guī)都規(guī)定了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罰。這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主要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未能》、《集會游行示威法》、《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
在適用人身自由處罰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一要區(qū)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系,對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處罰;對于違法行為的性質比較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對于已經被逮捕或者司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當經過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情節(jié)的輕重,決定是否追究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行為能力罰行為能力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人采取責令其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停止某種行為、取消某種資格的處罰。這類處罰包括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許可證等,通過取消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的資格,達到懲戒的目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guī)定,沒有煙草專賣批發(fā)業(yè)務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規(guī)定,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銷售?!吨腥A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規(guī)定,對違反統(tǒng)計法的行為,可以給予吊銷執(zhí)照的處罰。
這些處罰形式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責令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得為某種行為;一種是取消或者中止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格或者能力。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責令行為人追回出售的文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條例》中責令行粉限期改正的處罰等。后者如《股票發(fā)生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撤銷經營者證券經營許可證,取消其經營證券的資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吊扣駕駛證;《礦山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護士管理辦法》規(guī)定對違反訪辦法的護士可以給予中止注冊、取消注冊的處罰等。
在適用行為能力行政處罰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1.行為能力處罰的力度要大于財產罰,小于人身自由罰,因此,對于行為能力處罰的條件要嚴于財產處罰而寬于人身自由處罰。
2.行為能力處罰一定要考慮到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能夠用財產罰處理不要用行為能力罰處理。因為行為能力罰是剝奪了當事人取得財產的資格或者能力,而財產罰僅僅是收繳當事人現有的財產,不影響當事人再利用法律賦予的資格去獲取利益。
3.不同的行為能力處罰之間要注意互相的協(xié)調。例如,給予當事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罰,則當事人就失去了繼續(xù)經營的資格。相應地,當事人從其他行政機關頒布的許可證為前提的話,則該許可被取消后,其經營范圍也應作相應的變更。
財產罰財產罰是比較普遍而且量比較大的一種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和沒收財產等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處罰。給予財產罰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于行為能力罰。一般情況下,對一種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要確立幾種不同的行政處罰,根據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機關選擇具體的處罰內容。例如,《礦山安全條例》規(guī)定,對違反礦山安全的行為可以給予罰款、通報、停產整頓、封閉等處罰。這里列了四種處罰情況。究竟要采取哪一種,則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確定。
張某駕駛“三無”摩托車,上班途中與李某飼養(yǎng)的狼犬發(fā)生碰撞,致人傷車損狗亡。張某訴至法院,認為李某飼養(yǎng)的狼犬在其行駛過程中橫穿馬路,致其受傷,要求李某予以賠償。李某認為,張某駕駛“三無”摩托車撞向其飼養(yǎng)的正站立在路邊的狼犬,造成交通事故,張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爭議觀點】
圍繞本案的定性,出現了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該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這個定義,構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備的六個要件:(1)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2)在道路上:是指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空間,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3)通行中:即車輛不是靜止而是在行駛過程中。(4)具有交通事態(tài)發(fā)生:即發(fā)生與道路交通有關的現象,如碰撞、軋壓、掛擦、翻覆等。(5)車輛方應有過失或在意料之外:這是車輛駕駛員的主觀心態(tài),如系駕駛員的故意行為,則不屬交通事故。(6)后果:要有人、畜傷亡或車、物損失。 就本案來看,張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通行時與李某飼養(yǎng)的狼犬發(fā)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屬于交通事故。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如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應當優(yōu)先適用特別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在特別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則適用一般法《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之間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沒有規(guī)定機動車與其他財產,如物品、動物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所以機動車與其他財產的交通事故,應適用《民法通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從這一角度看,本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而李某不需要賠償張某,因為《民法通則》并未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中,受害人對加害人的損失應當賠償。當然,如果受害人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但并不等于說受害人應當賠償加害人。
第二種觀點:《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撠熑螢闊o過錯責任,構成要件:(1)須是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即人工喂養(yǎng)和管束的動物。(2)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造成他人損害,即動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險,在不受外力強制或驅使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多數為積極動作,如咬人、吃物;特殊情況下為消極動作,如牛臥鐵軌等。(3)動物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無免責事由。就本案來看,李某的狗在公路上與張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人身財產損害,應當賠償吳某的損失。張某駕駛“三無”車輛上路行駛存在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李某的責任。
【評析】
【關鍵詞】高校后勤;安保社會化;改革
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校園也在積極完成由封閉向開放的轉型工作。隨著校園規(guī)模的擴大,其安全問題備受各級政府、教育部門、學校的重視,校園也應為維持社會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發(fā)展做出努力,采取多種措施,確保師生不會在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增加事故風險,影響正常的學習生活。為營建一個和諧穩(wěn)定的校園環(huán)境,工作理念應為適應社會化改革由上世紀的“打擊”轉為以“服務”為核心,構建嚴密的校園安保體系并建立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杜絕各種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一、后勤安保社會化改革的必要性
由于學校對安保工作制度完善力度不夠,缺乏重視,師生自身安全意識不強等原因,校園安全問題始終存在,并在朝社會化、復雜化、多元化發(fā)展。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源,其一校園長期將教學、科研工作放在首位,而安全穩(wěn)定工作流于形式,思想上不重視,管理機制滯后于教學發(fā)展,缺乏科學指導調控,造成安全保衛(wèi)隊伍責任感不強,權責不清晰。其二,學校一般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率低,得不到落實,各項防范措施不到位。各種的安全保衛(wèi)制度,安全責任細則以及安全教育學習等制度都只是停留在文件與形式上,安全管理建設所需政治與資金支持力度不夠,導致校園違法違紀現象仍然不斷,對校園安全穩(wěn)定造成新的威脅。其三,學生或教職工個人安全意識淡漠,自我防范危險事故能力弱,對社會環(huán)境,治安情況了解不清,又不能自覺遵守相關安全規(guī)定,遇到危急情況手足無措,往往導致傷亡事故。自我調節(jié)能力差,學習生活受挫,若不能及時消除負面情緒影響,常導致校園自殺、自殘等現象不斷。其四,高校的發(fā)展緊隨經濟發(fā)展腳步,校園周邊經濟也蓬勃發(fā)展,經濟利益之外,一些負面影響也威脅著校園安全。例如:作為校園周邊飯館、旅店、網吧、游戲廳最大的消費群體,學生的身心健康與人身安全都時刻經受著安全考驗。其五,高等教育實行擴招政策以來,校園基礎建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例如:校園樓房與設備陳舊、軟硬件未達到標準等,都是資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安全隱患。
縱觀這些校園安全問題,高校后勤安保社會化改革迫在眉睫。積極提高學校、師生安保意識是前提,完善安保體系,加大安保措施是重中之重,為創(chuàng)建和諧校園,安全校園社會化改革不不容忽視。
二、論后勤安保社會化改革過程性
高校社會化改革過程中不斷伴隨著新的安全問題出現,其對策也應保持同步。但考慮到學校之間具體情況,有以下幾點基礎安全改革要努力做到:
1.高等院校應該加強培養(yǎng)師生安全意識,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安全教育專家羅云教授提出:“安全責任是靈魂,觀念影響我們的意識,意識強化我們的責任,責任才規(guī)范我們的行為?!彼灾挥斜е鴮?、學校、師生高度負責的精神,樹立高度責任感,才能真正做好學校安全穩(wěn)定工作。針對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安全防范意識不強等問題,開設專門的安全講座、安全課程、安全演習等十分有必要的。將其與相關法律政治課緊密聯系在一起,做到日常防范知識學以致用,保護自己,防止惡性事故發(fā)生。例如:要學會掌握地震如何逃生、火災如何滅火與自救、突發(fā)性事件怎樣處理,遇見生活挫折克服心理障礙,積極面對等都是大學的“必修課”,將事故隱患提前扼殺在搖籃中。
2.安保體系建設應與法制建設同步。在相關法律制度制定時,應考慮校園特殊的教育環(huán)境,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制定相關的“校園法”“校園安全法”等,并嚴格按照其執(zhí)行,預防安全事故發(fā)生。“校園安全法”明確安全管理的內容、權責分明,形成一股良好的約束力使安全管理制度法制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減少安全隱患,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同時,提高個人素質、能力、文化水平、覺悟。
3.完善安保制度與體系。在法律制度得到保障之后,安保體系的建設就應處于不斷完善的狀態(tài)。校園應該做到每個人,每件事,每時每刻責任在身,形成一個嚴密的強大的人防體系。領導組織群眾,教師聯合學生,群防群治,聯合建設責任管理機制。安保工作的起始做到有人協(xié)助、積極督查、聯合反饋,在每一環(huán)節(jié)都強化責任意識。通過明確責任,制定校園安全法,全面提高師生預防安全事故和處置突發(fā)事件的能力。物質防護體系包括基礎軟硬件防護措施與科技防范。前者主要針對校園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定期排查、檢修、更新,加強安全設施投入,堅持可持續(xù)發(fā)展觀,避免資源浪費。例如:校園滅火裝置配備、門窗防護欄、大幢建筑樓層檢修等。科技化方法則是安裝電子監(jiān)控設備,自動報警、紅外報警監(jiān)控等高科技電子設備由傳統(tǒng)的人防為主向科技防護為主過渡,但要兼顧人防、物防,相互統(tǒng)一,為建立完善校園安保體系,加強校園對安全問題的快速反應能力,切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斷努力。校園內部的安保體系的完善必然離不開對校園周邊的防控。校園周邊環(huán)境的復雜性決定應對校園周遭的治安進行干預管理,與政府職能部門、公安部門聯合執(zhí)法,輔以校園安全法規(guī)建立長效安保機制。積極嚴厲打擊危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秉著對師生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對校園周邊場所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校園周邊防控體系的建設離不開學生的主動配合,保證不進入非法場所,不做不文明行為,不干違法犯罪的事情,唯有此,才有望真正改善校園周邊環(huán)境,創(chuàng)建和諧校園。
在高校逐漸深化后勤安保社會化改革的過程中,一定在原有基礎上有了更多新的認識,也完善了許多基礎安全設施與安全條例,不斷整改的過程中給予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極大地保障。在此,需要后勤安保部門進行更多的探索,全面了解新的安全問題,更新整改意識,增強師生安全防范意識,加大法制監(jiān)管力度,創(chuàng)建嚴密監(jiān)控體系,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工作,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秉著認真到底、負責到底的決心做到萬無一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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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動車強制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投保義務人;保險公司;責任承擔
引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該法規(guī)定了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但該法對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具體如何實施未作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但國務院卻遲遲未能出臺相配套的行政法規(guī),導致機動車強制保險無法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實施。在此期間,一些地方開始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guī)章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不失為一個可接受的替代,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投保及賠償均作了明確規(guī)定。2006年6月19日,保險業(yè)監(jiān)督委員會對外公布了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和基礎費率。至此,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完全建立了統(tǒng)一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稐l例》和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出臺,使得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其責任限額“有法可依”,解決了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兜缆方煌ò踩ā穼嵭袡C動車強制保險后,強制保險關系的當事人成為交通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及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因此發(fā)生了重大變化。
一、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概述
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投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1],法律上一般也稱之為“強制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它是一國或地區(qū)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為分散交通事故所帶來的風險與損害,維護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車禍受害者能夠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全新的保險制度,與之前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行強制性投保和強制性承保。在《條例》頒布之前,我國已有一些地方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guī)章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三者險,但從法律效力和適應性上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如今,機動車強制保險成為我國的法定險種,其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投保該險種,同時也要求具有經營該險種資格的保險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隨意解除合同。
(二)實行限額內完全賠償原則。商業(yè)三者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機動車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
(三)保障范圍寬于商業(yè)三者險。為有效控制風險,減少損失,商業(yè)三者險規(guī)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如因地震等災害事件,戰(zhàn)爭、暴亂、政府征用等突發(fā)事件,駕駛員吸毒、被藥物麻醉等人為事件,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等違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等項目,大都被列為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免除事項。
(四)實行不盈不虧經營原則。機動車強制保險業(yè)務具有社會公益性,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yè)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不虧不盈原則具體體現在保險公司在厘定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時不加入利潤因子。商業(yè)三者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無需與其他車險險種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五)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商業(yè)三者險實行的是同一責任限額,即無論人傷或物損均在一個限額下進行賠償,并由保險公司自行制定責任限額水平。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即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條規(guī)定的理解,以下三點值得注意[2]:第一,如果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先行完全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無過錯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如何。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后,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yè)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保險公司可得到一份固定的保費收入,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虧損。保本經營也是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之一。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對于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超過部分(如受害人應自負部分損失的,扣除自負部分。下同)再由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賠償義務人按照下文所確定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第三,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因此,機動車要投入運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須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因此,只要投保義務人投保強制險,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責任主體[3],就無需再承擔責任,受害人責任限額內的損失就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在訴訟法意義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在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無條件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法定請求權。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和我國地區(q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4]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超過部分(受害人自負部分除外)才在其他賠償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擔,這也正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分散責任風險和保護受害人的價值所在。這樣雖然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似乎有放縱交通事故中其他賠償義務人之嫌。事實上,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每一項的數額并不大,且投保義務人通常為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或與賠償義務人有利害關系,這有利于鼓勵投保義務人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以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那么,如果投保義務人即機動車的所有權或管理人未投保強制或及時續(xù)保,受害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由于對責任限額的理解不同,導致該法實施初期各地法院在適用時判決不一[5],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的統(tǒng)一和法律的嚴肅性,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賴。筆者認為,受害人享有責任限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完全賠償的權利,這不僅是一種請求權,還是一種實體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認為,民事責任承擔的基礎以過失為原則,危險、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等為例外[6],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可視為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兩者的結合。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初衷,就是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機動車進行保險,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投?;虿患皶r續(xù)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將導致受害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利益無法實現,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7]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因此,機動車未投?;蚶m(xù)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少地方性法規(guī)也體現了這一觀點,如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guī)定》、2006年5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實施辦法》都對此作了規(guī)定[8].當然,投保義務人未投?;蚣皶r續(xù)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可能是投保義務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造成的,投保義務人在賠償之后可以向有過錯的責任人追償。
【關鍵詞】順風車 好意同乘 好意施惠 侵權 法律規(guī)制
當前城市交通日益擁擠,汽車環(huán)境污染愈發(fā)嚴重,很多人選擇順風車的方式出行。美國、德國等國家尤其流行共享出租“Car Sharing”。由于具有節(jié)約成本、緩解交通壓力等優(yōu)勢,順風車迅速發(fā)展起來。與此同時,順風車引發(fā)的法律問題增多且復雜。尤其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同乘人的權利救濟,由于立法缺失而難度增大。因此,對此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法律規(guī)制實有必要。
一、順風車的法律定性
(1)順風車的概念和特征。順風車又稱“搭便車”、“好意同乘”,是指經機動車運行者[在此機動車運行者包括機動車的所有者、駕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意,運行者為自身目的運行,順便供他人運行從而好意搭乘他人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無償性并不是順風車的必要條件,有人認為,有償的搭乘即補給一定油費的順風車是變相黑出租,是非法營運,應予以打擊。而無償搭乘才構成順風車。實則不然,首先,有償搭乘中的“有償”實際上并不是對運行者提供行車服務的對價,只是對行車油費的補給。所以并不存在運輸合同的金錢交易,并不因不納稅而成為黑車。因此,給付一定油費的有償搭乘仍然是順風車,無償性并不是順風車的必要條件。順風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好意性,即提供運行服務的一方是在利己行為中伴隨著利他的動機;第二、隨意性,即運行者為自身目的行駛,不以他人的意志為轉移,搭乘者具有不特定性;第三、非契約性,即雙方是一種基于情誼的好意施惠關系,而沒有法律行為上的協(xié)定關系。運行者與搭乘人無意為彼此設定權利義務關系,因而不具有規(guī)范性的約束力。
(2)順風車的性質。對順風車在法律上明確定性才能正確處理好由此引發(fā)的法律問題。如前所說,順風車不具有契約性,因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其自身也不能依法律規(guī)定引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亦不是民事法律事實。順風車是情誼行為的一種,有學者將其稱為“好意施惠關系”或“施惠關系”,[ 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第199頁。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我們沿用這一說法,將順風車定性為好意施惠關系。
之所以說順風車是好意施惠而不是契約關系,是因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順風車運行者是出于好意提供搭乘的方便,并沒有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霸O立法律關系的意圖(效果意思)是構成合同的實質性因素,并非所有的協(xié)議都是合同”。[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頁。]所以,雖然順風車雙方有搭乘的合意,卻沒有受其約束的意思,無意為彼此設定權利義務關系,不能構成法律行為。
二、順風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關系的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順風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順風車與事故對方人員的關系,這無疑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則。另一個即是順風車運行者與搭乘人的關系。本文所說的順風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關系也僅指這一關系。
如前所述,運行者與搭乘人不存在契約關系,當然不能以客運合同的規(guī)則予以處理,但這并不排除侵權責任存在的可能。運行者不負有客運合同上的安全運送義務,但其故意或過失造成搭乘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構成侵權。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盷運行者對搭乘人負有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順風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搭乘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場合,其權利救濟就被納入侵權的法律軌道。
三、國外順風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關系法律規(guī)制的立法例
日本對于順風車搭乘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救濟規(guī)定在《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條,[ 《自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條:“為自己而將汽車供運行之用者,因汽車的運行而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時,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盷后最高裁判所將“他人”定義為“除為自己將機動車供運行之用者及該機動車駕駛者之外的人”。且對運行供用者好意邀請或允許的同乘人,定義為順風車搭乘人。隨后通過判斷搭乘人是否為“他人”來確定運行供用者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根據日本法院的解釋,運行供用者責任是否成立,還得根據運行利益的歸屬來判斷。這也正符合我國法律中“利益之所在,風險之所隨,責任之所在”的法理。
而美國法律對順風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關系予以規(guī)制的是汽車客人規(guī)則。主要是在發(fā)生事故時,根據搭車人是“乘客”還是“客人”來決定開車人是否負責以及負什么樣的責任。
乘客是指付錢乘車,開車人能獲得經濟利益的人;而客人是純粹搭車,不給付開車人報酬的人。美國法律根據這不同對開車人的過錯作了區(qū)分,即注意義務程度有高有低。開車人對客人的注意義務是告知的危險,而對乘客的注意義務除了告知還需檢查潛在的危險。在道路交通事故場合,開車人只要有一般過失就需對乘客負責賠償,而對客人則需有重大過失才負責??梢?,美國侵權法區(qū)分了順風車搭乘人與其他搭乘人,并對開車人是否構成侵權在主觀要件上予以區(qū)分,前者有過失就侵權,后者需有重大過失才侵權,所以順風車開車人的注意義務較低。
四、我國對順風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關系的法律規(guī)制和完善
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規(guī)制,但也僅僅限于上文所提到的車輛運行人與事故相對方的法律關系。對車輛運行人與搭乘人的法律關系并未有規(guī)定。因此,對這一侵權關系的規(guī)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明確侵權責任的救濟對象。明確救濟對象即要嚴格區(qū)分順風車搭乘人與其他搭乘人。具體而言,將與運行者有合同關系的乘車人視為普通乘客,而與運行者無契約關系的順路搭乘者視為順風車搭乘人,乘客的利益完全可以按客運合同來保障,而搭乘人的利益就由侵權法律關系保障。之所以這樣區(qū)分,因為在法理上,社會利益平衡是法的目標之一,有利益才有風險,才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3]20號)(以下簡稱高法司法解釋),于2004年5月1口起正式施行。高法司法解釋本養(yǎng)“以人為本”,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健康權,拓展廠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賠償項目的范圍,并對賠償標準進行了大幅的提高,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方面作了多項的制度創(chuàng)新。它的實施勢必將加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駕車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將對我國汽車責任保險產生廣泛的影響。
高法司法解釋中人身損害賠償的制度創(chuàng)新
高法司法解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卜,本著“以人為本”、珍惜人的生命、人格價值的基本理念制定的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高法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保護,完善了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司法救濟措施,進行了多項制度創(chuàng)新。高法司法解釋中確立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創(chuàng)新主要包括:
引入營養(yǎng)費??祻唾M。整容費和后續(xù)治療費等體現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制度。高法司法解釋放棄了在我國沿用已久的將交通事故受害人視為應當受到救濟以勉強生存的殘疾人的傳統(tǒng)觀念,確立了健康人、社會人的新觀念。高法司法解釋第 24條確立了受害人有獲得營養(yǎng)費賠償的權力,第19條確立了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用于恢復受害人器官功能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和后續(xù)治療費的原則。
引入更為科學合理的賠償標準。按照健康人、社會人的理念,本著確保受害人及其被扶養(yǎng)人能夠達到一個基本的、體面的生活標準的原則,高法司法解釋放棄了在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上長期采用的生活費標準,采用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純收入標準;放棄了在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上按照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的做法,采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放棄了在死亡補償費上采用生活費標準的做法,采用為可支配收入標準或純收入標準。
引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賠償制度。高法司法解釋第6條規(guī)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guī)定明確了公路交通運輸單位或個人在運送或搭乘旅客時所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被有些專家稱為填補了我國侵權法規(guī)則的一個漏洞。
高法司法解釋的實施將推動我國汽車責任保險
高法司法解釋的正式實施無疑為大力發(fā)展我國的汽車責任保險提供一個極為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依照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沒有道路交通事故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法律賠償責任,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和意義,同時被加強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則成為推動汽車責任保險制度進一步發(fā)展的必要前提。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比,高法司法解釋在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方面引入了多項制度創(chuàng)新,大幅提高了賠償標準和賠償額度;同時與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即將實施的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這四部法律文件的同時實施必將極大地推動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并進而推動我國汽車保險產品結構從現在的以車損險為主的結構向以責任險為主的結構轉換。
高法司法解釋的正式實施必將推動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汽車責任保險包括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兩大類,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一般采用的都是“低保額、全覆蓋”的模式,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如日本的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交通事故人身死亡的賠償標準只有3000萬日元,但受害人的近親屬在獲取3000萬日元最低保障后,還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高達數億日元的賠償,面對這巨額的人身損害賠付,日本的汽車消費者不得不在購買了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后,再行購買高額的任意責任保險。高法司法解釋實施后,筆者初步估算,我國發(fā)達地區(qū)如北京、廣東等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平均會有三倍左右的增幅,西部地區(qū)由于基數偏低的原因,增幅還會更高一些,有人測算成都地區(qū)的死亡賠償金最高標準會達到23.7萬元,是2004年5月1日前的四倍。去年我國已經出現了單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高達574萬元的案件,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進一步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額度和規(guī)模還會有進一步的提高,面對如此高的人身損害賠償支出增幅,我國駕車人的唯一選擇就是購買更多的汽車責任保險來分散其所可能承載的巨額賠付。
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未來發(fā)展
高法司法解釋引入了健康人、社會人的新觀念,大幅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支出的標準和幅度,這對推動我國汽車保險產品結構調整和促進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尤其是汽車任意責任保險制度的發(fā)展必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筆者認為,隨著法定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未來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將呈現下列三種發(fā)展態(tài)勢。
1、在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和任意責任險充分發(fā)展的基礎上,形成以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為基硼,任意責任保險為主體的汽車責任保險險種結構。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要求機動車實行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于其只能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任意責任保險則是保險商以一國的侵權法為基礎,結合其風險管理能力和社會需求制定的各類可供投保人自由選擇的責任保險形式,與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同的是,任意責任保險可以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一個十分寬泛的保障范圍。從理論上講,任意性保險的保障范圍很大,可以涵蓋加害人的所有法律賠償責任,而且多數任意責任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正是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例如英國的第三者專項險就是一種將其道路交通法所設定的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保障范圍拓展到任何情形的險種,因為在英國法定的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往往承保的只是發(fā)生于道路交通法所規(guī)定的“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三者專項險則將“道路外”也納入其范圍,而且對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都是無限的。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在保障范圍上的不同使得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正式實行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以后,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都將獲得充分的發(fā)展,并最終形成以強制責任保險為基礎,以任意責任保險為主體的結構。
2、在任意財產損失保險和人身損害保險相互發(fā)展的基礎上,形成以人身損害保險為主的汽車任意責任險結構。
就交通事故而言,它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賠償無非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兩部分。財產損失主要包括汽車自身、車上貨物、旅客攜帶的行李、駕車人管理的財產 (如租人的財產、托管的財產)等的損失部分,由于汽車自身所可能導致的財產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障范圍,真正屬于任意責任險保障范圍的財產損失主要包括后三項財產損失。在一起交通事故所可能引發(fā)的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主要包括第三者、旅客、搭乘者、駕車人等,與此相應的人身損害保險主要包括自損事故保險、旅客或搭乘者傷害保險、無保險車傷害保險、人身傷害補償保險等。雖然在任意責任保險中既包括了財產損失保險和人身損害保險,但人身損害保險無論在承保金額、責任限額還是在保費收入方面都比財產損失保險要大得多,在某些交通事故中如在去年底發(fā)生的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最高賠案——曲樂恒訴張玉寧案中所涉及的574萬索賠全都屬于人身損害索賠,該案并不涉及財產損失糾紛。在高法司法解釋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中,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五項賠償對受害人能夠獲得的總賠償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因而在高法司法解釋正式實施以后,勢必會出現一個任意財產損失保險和人身損害保險共同發(fā)展的局面,而人身損害保險必將在未來的汽車任意責任險中居于主體的地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如上規(guī)定,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并且該項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言下之意,凡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即12.2萬元內予以賠付:(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不足部分,則分情形按比例支付。對于保險公司免賠的情況,在第七十六條只規(guī)定了一種免賠事由,即“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無任何拒賠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駕駛人無駕駛資格、醉酒時享有免賠權利。
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該條例規(guī)定在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情況下,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只墊付搶救費用,且明確規(guī)定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享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免賠事項上明顯存在沖突,在司法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以承包車輛的駕駛人無駕駛證、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或車輛的臨時牌照過期等各種理由拒絕理賠,擴大自己的免賠權利,而無形之中放大了受害人的損失,其最終導致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執(zhí)甚為激烈,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