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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陳**,系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4、1**6號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
2.請求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yè)金損失;
4.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將員工手冊的內容告知勞動者,故員工手冊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認定錯誤。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要對勞動者發(fā)生法律效力,必須事先向勞動者公示。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員工手冊公示照片,員工手冊自從制定出來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欄中進行公示,供員工查閱、學習。被上訴人作為公司的辦公室主任稱其沒有見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不合情理。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蘇**曠工22.5天,但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又稱從2009年12月起到現(xiàn)在已經曠工達30多天,對曠工30多天的事實意創(chuàng)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認定錯誤。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提供的2009年1 月~9月內部賬現(xiàn)金明細表,已經證明****貨款已進入意創(chuàng)公司的賬戶,被上訴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資金的情形。認定錯誤。
上訴人公司并不存在內部賬。被上訴人稱其已將****貨款交納公司內部賬根本與事實不符。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關于蘇**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說明》、《付款證明》、《銀行卡存款業(yè)務回單》、《****遠程工貿有限公司對賬單》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綜上可知,上訴人是依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一審判決認定違法解除錯誤。
四、一審法院在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賠償金。計算錯誤。
五、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失業(yè)金損失,判決錯誤。
被上訴人已經重新就業(yè)不符合領取失業(yè)保險待遇的條件。
依據《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失業(yè)人員重新就業(yè)的停止領取失業(yè)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yè)保險待遇。
補發(fā)工資應當按照被上訴人的實際應發(fā)工資數額補發(fā),而不是按照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補發(fā)。一審法院在沒有確定被上訴人工資數額的情況下,按照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補發(fā)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徐州******有限公司
(一)兩審終審制約了上訴的功能
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在當今各國普遍采用三審終審制的趨勢下,可謂是獨樹一幟。在審級制度的設置上,公正與效率似乎總是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審級越多,當事人有更多的上訴機會,有助于減少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反之,減少審級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卻可能造成無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主要表現(xiàn)在:首先,我國的民訴法規(guī)定絕大多數的一審案件是基礎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中級法院是終審法院。但是相對與省高院和最高院來說,中級法院的法官水平、業(yè)務能力偏低,地區(qū)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也存在著偏差,由此對司法統(tǒng)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其次,在我國行政化的司法體制下,上下級法院之間存在著經常性的業(yè)務聯(lián)絡,因此通過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相互制約來實現(xiàn)司法公正往往難以做到?!吧舷录壏ㄔ褐g的這種行政依附,對兩審終審制構成了嚴重的威脅?!?/p>
(二)全面審查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
基于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上級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變更上訴請求以外的第一審判決內容?!安桓娌焕怼弊鳛槊袷略V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強調民事程序中當事人意思的主導性。這一原則不但適用于初審,也同樣適用于上訴審?!蛾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條卻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使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fā)現(xiàn)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為了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比欢?,究竟如何“圍繞”是否等同于以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為限,上述規(guī)定并未做進一步的解釋,導致在理論界與司法界均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三)“終審不終”損害司法權威
司法的終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訴訟在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舉足輕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決的最終性和權威性。判決的終局性促進了司法制度的可預測性和一致性。民事判決力的正當性基礎就在于司法的終局性。這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應有之義。與上訴制度的缺陷密切相關的是再審程序的問題。我國的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己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調解協(xié)議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然而正是“為發(fā)現(xiàn)并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提供多種手段和途徑”,導致人民法院終審裁判的權威性受到極大的削弱,并進而影響到民事司法的整體權威性?!安徽撌裁磿r候,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發(fā)現(xiàn)裁判確有錯誤,都可以提審或再審,這不僅有害當事人之間權利關系的安全性、穩(wěn)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穩(wěn)定性,而且嚴重違反訴訟時效制度”。再審程序作為我國兩審終審制的補充確實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不過這種“補充”早己突破了其作為一種例外救濟的或然性,使兩審終審制名存實亡,違背了當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性完善
(一)適當限定上訴條件,嚴防濫訴行為之發(fā)生
我國的上訴條件過于寬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會為一些當事人的濫訴提供可乘之機,并嚴重影響上訴功能的發(fā)揮及其目的之實現(xiàn),并導致訴訟成本之增加。無論從哪個角度說,我們都沒有理由不對上訴加以適當的限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加以進一步的限定。
1.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具有上訴利益。所謂上訴利益又稱不服利益,是指原審法院做出的于當事人不利,而由當事人提起上訴并要求上訴審法院予以改判的判決結果。
2.尊重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從立法上認可當事人不上訴之合意。所謂不上訴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審級制度的適用。若有此等合意,則無須持上訴期間之經過,判決即于宣示時確定。
3.從爭議金額或案件類型方面對上訴予以適當限制。這是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的一種通常的限定上訴方法,其主要理論依據源于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即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的過程或者法院指揮訴訟從事審判的過程,不應使國家,也不應使當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犧牲。
(二)確立附帶上訴
我國應當借鑒大陸法系的先進立法經驗,在民事訴訟的上訴程序中確立附帶上訴制度。附帶上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附帶上訴只能針對上訴人提出附帶上訴是針對原來的上訴而言的,附帶上訴中的上訴人是原上訴中的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中的被附帶上訴的人是原來上訴中的上訴人。附帶上訴是以上訴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帶上訴,如果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因上訴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訴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二,附帶上訴在被上訴人的上訴期間屆滿,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或判決做出之前提出。如果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訴以后,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則他也是上訴人,此時不作為附帶上訴處理。第三,提起附帶上訴應當向上訴法院提交附帶上訴狀,并在附帶上訴狀中載明上訴的理由。與上訴人應當提交上訴狀一樣,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也應當提交附帶上訴狀,而不得以口頭形式提出。附帶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理由。此外,提起附帶上訴應當交納訴訟費用。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以后,法院應當同上訴人的上訴一同審理。
三、結語
在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作為民事訴訟制度有機組成部分的上訴制度的完善應當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應有的重視。上訴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層面上需要因應社會政治經濟的發(fā)展,樹立體現(xiàn)時代的特點和精神的現(xiàn)代司法理念;在技術層面上,應當以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的區(qū)分為基礎,合理確定各審級的功能,同時對上訴審理范圍、方式和上訴審的各種裁判種類的具體適用問題,通過對上訴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價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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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抑郁;PHQ-9;關聯(lián)因素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depression status of local residents and its associated factors. Methods: 2500 residents in Anting town were selected By multi-stage random sampling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independently. 2498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retrieved; Depression Score of 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 (PHQ-9) was used to evaluate depression status;Single variable analysis and multi-factor logistic regression were applied to analyze the depression status and its associated factors. Results: The prevalence of depression was 4.60% for the residents in this area symptoms. Lack of vitality, eating disorders,?sleep?disorders and loss of enjoyment were the most selected items in PHQ-9. Single variable analysis indicated that age, educational level, marital status, self-evaluated health status and average family monthly income were the associated factors. Multivariate analysis revealed that self-evaluated health status and average family monthly income were the main associated factors. Conclusion: The prevalence of depression status was low.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ose who aged above 75 years old, with low education background, poor health condition or average family monthly income below RMB 2000 yuan.
【Key words】 depression;PHQ-9;associated factor
抑郁Y是一種常見的精神疾患,它是導致全球疾病負擔的一個重大因素,為了解安亭鎮(zhèn)市民的抑郁狀況及其關聯(lián)因素,為制定有效的干預措施提供科學依據,2015年9月課題組對當地居民進行了抑郁癥的現(xiàn)狀調查。
1 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調查開始前1年內(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在安亭地區(qū)居住滿6個月及以上的18周歲及以上的常住居民。根據安亭鎮(zhèn)常住人口25萬計算,隨機抽取1%的居民作為樣本,即樣本總數為2500人。
1.2 方法
1.2.1 抽樣方法 考慮樣本的代表性、經濟有效性以及抽樣方案的可行性,采用多階段隨機抽樣的方法。在安亭鎮(zhèn)(安亭、方泰和黃渡)轄區(qū)內,按照各村居委的戶籍家庭戶數作為依據,以村居委戶籍家庭戶數500戶及以上作為一個抽樣單元(如不滿500戶,則與地理位置臨近的村居委進行合并,確保每個抽樣單元戶籍家庭戶數為500戶及以上),采用PPS法隨機抽取10個抽樣單元。在每個抽取到的抽樣單元中,再以抽樣單元中各村的戶籍家庭戶數,按容量比例抽樣方法確定各村居委的調查戶數。以被抽中的村居委最小門牌號碼作為起點,按照門牌號的順序確定應調查居民戶,按照家庭中成員生日與1月1日最接近的18周歲及以上的居住滿6個月及以上的居民作為樣本。
1.2.2 調查方法 運用自擬調查問卷,包括一般人口學特征、自評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等。抑郁癥狀的評定,采用病人健康狀況問卷抑郁模塊-9(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 9,PHQ-9),該模塊是一個簡單、自我評定的工具,經反復實踐與應用,常被廣泛應用于初級衛(wèi)生保健研究與實踐,作為抑郁癥的篩查工具。PHQ-9是基于美國精神障礙與統(tǒng)計手冊第4版(DSM- IV)而制訂的,共分2個部分。第一部分有9個條目即9個抑郁癥狀組成,分別是:①愉喪失,②心情低落,③睡眠障礙,④精力喪失,⑤飲食障礙,⑥自我評價低,⑦集中注意力困難,⑧動作遲緩,⑨消極觀念。第二部分僅1個條目,是關于其社會功能受損情況的調查。評分采用“0~3”四級評分法,第一部分每個條目的分值如下:0=一點沒有,1=有幾天,2=超過一周,3=幾乎每天都是;第二部分的分值如下:0=沒有困難,1=有些困難,2=非常困難,3=極其困難??偡质菍⒌谝徊糠?個條目的分值相加,分值范圍是0~27分,分值大于等于5分者即判定為抑郁癥狀陽性,抑郁癥狀檢出率為陽性者所占百分比。根據分值的大小,將抑郁癥狀分為輕度抑郁(5~9分)、中度抑郁(10~14分)、中重度抑郁(15~19分)和重度抑郁(≥20分)。對調查員進行統(tǒng)一培訓,成立質控工作組,負責現(xiàn)場調查質控和卷面質控。
1.2.3 統(tǒng)計分析 利用Epidata軟件進行數據雙遍錄入,并設置邏輯檢錯。數據整理分析采用SPSS16.0統(tǒng)計軟件,對計數資料采用卡方檢驗,計量資料采用表示,分析關聯(lián)因素采用Logistic回歸分析,檢驗水準。
2 結果
2.1 基本情況
剔除無效問卷后,有效問卷2498份。男性1272例,女性1226例,男女性別比103.75;87.75%為上海戶籍,12.25%為非上海戶籍;99%為漢族,1%為其他民族,其他民族中回族占比最大,占45.45%;30歲以下占12.09%,30-44歲占25.14%,45-59歲占28.34%,60-74歲占25.86%,75歲及以上占8.57%;6.69%為文盲,16.17%為小學,37.35%為初中,39.79%為高中、大專及以上;5.48%為未婚,84.31%為已婚,10.21%為喪偶或離異。
2.2 居民抑郁癥狀現(xiàn)狀
安亭居民的PHQ-9均分為(8.21±3.40)分。抑郁癥狀陽性檢出率為4.60%,其中p度抑郁癥狀102人(88.70%),中度抑郁癥狀8人(6.96%),中重度抑郁癥狀2人(1.74%),重度抑郁癥狀3人(2.61%)。社會功能受損情況,有5.68%的居民表示抑郁癥狀對平時的工作、家庭生活和與人相處造成影響,有些影響占5.40%,很有影響占0.16%,極大影響占0.12%。安亭鎮(zhèn)居民存在的抑郁癥狀況單項評定中所占比例較大的有(幾乎每天都是的情況):精力喪失(0.52%)、飲食障礙(0.45%)、睡眠障礙(0.44%)和愉喪失(0.36%)(表1)。
2.3 居民抑郁狀況的單因素分析
對各變量按照抑郁狀況檢出率進行單因素分析。不同性別、戶籍分組之間抑郁癥狀檢出率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 不同年齡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自評健康狀況及家里人均月收入分組之間抑郁癥狀檢出率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表2)。
2.4 居民抑郁狀況的Logistic回歸分析
以居民是否有抑郁癥(1=抑郁,0=不抑郁)為因變量,居民的性別(1=男,2=女)、年齡(1=30歲以下,2=30~44歲,3=45~59歲,4=60~74歲,5=75歲及以上),、戶籍(1=滬籍,2=非滬籍)、文化程度(1=文盲,2=小學,3=初中,4=高中及以上)、婚姻狀況(1=未婚,2=已婚,3=喪偶或離異)、自評健康狀況(1=好,2=一般,3=差)和家里人年均月平均收入(1=2000元及以下,2=2000元以上)為自變量(多分類變量設為啞變量),進行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顯示(表3)自評健康狀況和家里人月平均收入是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的關聯(lián)因素,自評健康狀況差以及家里人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的居民患抑郁的風險高。
3 討論
當地居民抑郁癥狀檢出率為4.60%,顯著低于國內外相關研究檢出率,在攀枝花市使用相同評估工具的研究中報道當地居民抑郁癥狀檢出率為52.4%[1]。2013年德國的一項全國性全人群調查顯示,德國的抑郁癥狀檢出率為23.6%[2],這可能與安亭鎮(zhèn)的地區(qū)特色有關,安亭鎮(zhèn)位于上海市西北郊,是上海市最發(fā)達的城鎮(zhèn)之一,以汽車產業(yè)、房地產業(yè)和旅游業(yè)三大產業(yè)為支撐,2012年鎮(zhèn)黨委、政府全面啟動實施“市民健康工程”,效果顯著。抑郁癥狀陽性的人群中,輕度抑郁癥狀為主,占88.70%,其次為中度抑郁占6.96%,這和新疆克拉瑪依區(qū)社區(qū)居民的抑郁癥狀占比相似[3],如果輕度抑郁能及時得到干預治療,能有效防止抑郁向重度抑郁發(fā)展[4],輕微的抑郁癥患者不用藥物即可處理,而中度或重度抑郁癥患者則可能需要藥物治療以及更專業(yè)的治療,因此,在社區(qū)中開展一些心理健康宣教活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PHQ-9抑郁表單項抑郁癥狀顯示,存在的抑郁癥狀中占比較大的有:精力喪失(0.52%)、飲食障礙(0.45%)、睡眠障礙(0.44%)和愉喪失(0.36%),提示在進行心理宣教時可以著重開展針對這幾項抑郁癥狀的宣教。
調查顯示,自評健康狀況好的居民患抑郁癥的風險是自評健康狀況差的居民的0.06倍,自評健康狀況一般的居民患抑郁癥的風險是自評健康狀況差的居民的0.24倍,這說明身體健康狀況與心理健康狀況密切相關,這與劉俊陽等[1]在攀枝花市的研究結果一致。家里人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的居民患抑郁的風險是家里人平均月收入高于2000元居民的2倍,這說明家庭經濟狀況也與心理健康狀況密切相關,這與趙崇頻[5] 的研究結果一致,這可能與上海生活成本高,低收入家庭直接影響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從物質角度對居民的心理健康產生影響。在進行社區(qū)心理健康狀況干預時,這兩類人群應給予特別的關注,應在對健康狀況差的人群給予身體上治療的同時,也要適當及時的給予精神上面的疏導和關懷,對于低收入家庭應給予一定程度的物質上面的政策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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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名稱:_____住所: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湖南省某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解放中路168號鴻富大夏15樓,組織機構代碼75800167-2.
法定代表人:肖倆慶,董事長。
被上訴人:郝某,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28196512240317,漢族,農民,住山東省金鄉(xiāng)縣金鄉(xiāng)鎮(zhèn)花元村花園中心街二巷1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山東上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6)魯0828民初字93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山東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6)魯0828民初字935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判決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支付另一半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不應判決上訴人償付全部工程款項。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給水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給水工程施工合同》"四、付款和結算方式:甲方按照施工進度分期給付工程款。乙方在工程施工完成后一周內,由甲方支付工程款的50%;驗收合格并正常通水后半個月內一次性支付清剩余款項。"系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合格并正常通水后半個月內支付清剩余款項,涉案工程現(xiàn)仍未經驗收,支付另一半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償付全部工程款是錯誤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金鄉(xiāng)縣金鄉(xiāng)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認定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至今未發(fā)生質量問題,對涉案工程視為驗收合格,證據不足。
根據《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 50268 3.2質量驗收基本規(guī)定中"3.2.12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單位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組織驗收。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單位等有關負責人以及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單位有關人員應參加驗收。"以及相關規(guī)定,涉案工程驗收時,應組織相關人員,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組織驗收,不能僅憑金鄉(xiāng)縣金鄉(xiāng)街道辦事處證明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且至今未發(fā)生質量問題,即視為涉案工程驗收合格。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之規(guī)定,該份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償付全部工程款認定事實不清,且證據不足,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望二審法院依法支持訴請。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隨著經濟的不斷快速發(fā)展,應用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然而,在中職學校,應用文教學卻出現(xiàn)了“教師煩教,學生怕學”的局面。究其原因,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于格式固定的應用文,教師教學方法的陳舊是學生對應用文學習提不起興趣的主要原因。既然如此,教師就有必要在教學方法上進行創(chuàng)新,使枯燥的應用文教學也變得有“魅力”。
分組教學是一種應用多年的教學方式,當然,也備受爭議。不過,在中職應用文教學中,如果把這種教學方式加以創(chuàng)新,就會帶來不一樣的效果。
一、應用文分組教學具體的含義
這里所講的應用文分組教學,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按照學生的個別差異進行的分組。它不講究學生的個體差異,而是按照應用文的具體種類進行分組,在內容上相對應或者相類似的應用文中分別感受應用文的寫法。小組間的成員只是按照應用文的種類擔任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角色中學會應用文的寫法。
二、應用文分組教學的目的
應用文分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在小組中分別擔當不同的角色,在角色扮演中理解各種應用文的寫法,掌握各種應用文的格式,從而產生學習應用文的興趣,于快樂中學習。
三、應用文分組教學創(chuàng)新的具體實施
(一)劃分應用文種類,制定教學計劃
在實施教學之前,將一個學期要講的應用文具體分類,根據分類的情況制定教學計劃。分類的標準是:內容上相類似或者相對應。例如,我?,F(xiàn)用的教材是由周曉波主編的《中職應用文寫作教程》(重慶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根據內容上我們可以將計劃要講的應用文分類如下表:
種類 相類似 相對應
條據與書信 請假條與留言條;各種專用書信 借條、欠條、領條和收條;
公務文書 決定與決議;通知與通報;報告與會議紀要; 請示與批復
事務文書 簡報與調查報告 計劃與總結
個人文書 自我鑒定、個人簡歷與自薦信
經濟文書 廣告與說明書 市場預測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
法律文書 委托書與公證書 民事狀與民事上訴狀
文秘文書 講演詞與領導講話稿;公司章程與規(guī)章制度 開幕詞與閉幕詞
公關禮儀文書 歡迎詞與祝詞、賀詞;各類啟事文書;訃告與挽聯(lián)
我校每周每個班有兩個課時的應用文教學課,以一個學期18周計算,制定教學計劃見下表:
周數 教學內容
第1周 請假條與留言條;借條、欠條、領條和收條;
第2周 各種專用書信
第3周 各種專用書信
第4周 決定與決議;
第5周 通知與通報;
第6周 請示與批復
第7周 報告與會議紀要;
第8周 簡報與調查報告
第9周 計劃與總結
第10周 自我鑒定、個人簡歷與自薦信
第11周 廣告與說明書
第12周 市場預測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13周 委托書與公證書
第14周 民事狀與民事上訴狀
第15周 講演詞與領導講話稿;
第16周 公司章程與規(guī)章制度;訃告與挽聯(lián)
第17周 開幕詞與閉幕詞;歡迎詞與祝詞、賀詞;
第18周 各類啟事文書
(二)學生分組,激發(fā)學生學習應用文的興趣
傳統(tǒng)的分組教學法,是根據學生的個性差異以及成績差異分組教學。這種教學方法容易讓學生產生一些想法,例如:我為什么被分在這一組?導致學生有一定的厭煩心理,甚至會產生抵抗情緒,教學效果不佳。人都有好奇心和新鮮感,所以,這里所講的分組教學是要根據應用文的種類進行分組,而且是隨機抽撲克牌的方式進行,并且根據教學計劃的進度發(fā)展,組內的成員也要隨著教學計劃的變化而變化。這樣,學生在隨機抽撲克牌時就會產生一種好奇心,他們會對小組內不斷變換的組員感到好奇,從而產生新鮮感,如此全班同學都有一起合作學習的機會,最終激發(fā)起學生學習應用文的熱情。
隨機抽撲克牌的方式是這樣進行的。例如我們講請示與批復。一個班級有40位學生,那么我們就將其分成4個組,每組10位同學。把撲克牌按照花色分別選取從A-10的10張,然后打亂撲克牌的順序,學生按照所抽的黑桃、紅桃、梅花和方塊組成4個小組。這樣,4個小組的成員在教學過程中,將會分別擔任請示的“角色”和批復的“角色”。
(三)教師主導,組內合作,組間評價
無論是哪一種分組教學,都有一個共同點――教師主導學生學習。這里所講的應用文分小組教學,也是需要教師起一個主導的作用,組內成員合作學習,小組間互相評價。
1.教師的主導。現(xiàn)在,大多數的學校都在提倡“生本教學”,它不需要教師講太多的內容,而是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教師只起一個引導的作用。確實,從筆者之前的實踐過程來看,教師講得越多,學生厭煩的情緒就越高漲,不懂的地方也就越多。當然,教師講得越少,也并不意味著學生就越感興趣。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只是起引導作用,即“一根線”的作用,只在適當的時候加以指導。因為,應用文本身就是一種實踐能力要求比較高的文體。所以,教師在應用文的教學過程中的引導作用,主要還是體現(xiàn)在對應用文格式和內容的點撥以及學生練習的點評上。
2.組內合作,組間評價。一節(jié)課的關鍵就是這個步驟。學生通過小組內成員的相互合作學習,組與組之間的互評,從而激發(fā)他們學習應用文的熱情,進行互相學習。
(1)組內合作,自行發(fā)現(xiàn)各種應用文的格式和內容。每個小組成員根據老師分派的任務進行探索性學習,根據分派的應用文種類,找出其具體的格式和內容。如果講授相類似的應用文,就讓學生找到它們相類似的地方;如果講授相對應的應用文,就要讓學生找到它們相對應的地方是什么,內容上有什么區(qū)別。例如,講授請示和批復的時候,教師可以分派“請示”和“批復”給兩個小組進行探索性學習,讓學生對比這兩種應用文體并找到它們的區(qū)別。
(2)成果展示,教師點撥。每個小組分別派一名成員到講臺展示探索的成果。在展示成果后,教師可以安排一些讓學生感到困惑的問題,可以是格式上的,也可以是內容方面的。這樣,可以讓學生重新審視自己的成果。激起了學生的好奇心之后,教師要將問題加以解決,讓學生對所學應用文的格式和內容有一個正確的初步認識。
(3)角色扮演,鞏固成果。根據應用文的種類,給每個小組一個角色,在扮演角色中去鞏固教師剛點撥過的內容。例如,我們在講授請示和批復的時候,就要求其中兩個小組扮演“請示”的角色,另外兩個小組扮演“批復”的角色。先是讓兩個小組根據所給題目寫一則《請示》,題目如下:
××職業(yè)學校在校生1800人,共32個教學班,但專職語文教師僅3人,兼職1人,平均每人負擔7-9個教學班的教學任務,周課時達24節(jié)以上,長期超負荷工作。近期,其中一位教師即將退休。由于學校地理位置離市區(qū)較遠,很難找到代課教師,師資不足的問題日益尖銳。根據以上情況,學校向市教委寫出請示,請求分配3名師范大學中文系的應屆本科生來校任教。
然后,讓另外兩個小組根據所寫的請示,寫一則《批復》。
(4)互相評價,共同學習。評價可以是其他小組寫得好的地方,也可以是寫得不夠好的地方,包括格式和內容。這是讓學生從互相評價中進一步鞏固所學知識。首先,得讓寫同一種類型應用文的小組進行評價,然后再讓寫不同類型應用文的小組互相評價。例如,讓寫“請示”的小組與寫“批復”的小組先分別組內互評,然后,再讓寫“請示”的小組與寫“批復”的小組進行互評。這樣,他們既學習了請示(批復)的知識,又幫助別人鞏固了請示(批復)的知識。
四、分組教學在應用文教學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教學計劃要根據應用文的種類制定
我們不能把應用文看成是一個個的板塊,要善于發(fā)現(xiàn)它們之間的聯(lián)系,從而讓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有對比、有發(fā)現(xiàn)。
(二)分組要有隨機性與可更新性
我們不按學生的個體差異進行分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學生的疑慮,在新鮮感和好奇心的驅動下進行學習。況且,在小組互相評價的過程中,只有互相評價才會激起學生學習的動力。
(三)教師起引導作用,避免課堂混亂
課堂氣氛活躍,是每個教師都希望看到的場面,但若沒有組織,在互相評價的過程中,勢必會造成混亂。所以,教師在整節(jié)課中都要充當引導者和管理者,以避免課堂的混亂。
(四)練習難度要適中,避免過多過長的練習時間
分小組教學中,有一種“羊群效應”。小組中有一位成員不想做練習,就會波及小組其他的成員。所以,我們安排練習時,要顧及大多數人的知識接受能力,盡量安排大家都能接受的練習,并要避免過多過長時間的練習。
中職生厭學應用文的原因有很多,但應用文的教學方式對于守舊老套則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教師只有先改變自己的教學方式,充分調動學生的各種心理,才能從一定程度上激發(fā)學生學習應用文的興趣,從而改變應用文難教的局面。
參考文獻:
[1]周曉波.中職生應用文寫作教程[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8.
195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式確立了我國四級二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該制度一直延續(xù)至今[1]。實行兩審終審之妙在于大多數的民事紛爭可在當事人所在轄區(qū)得到處理,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又方便于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集中精力搞好審判業(yè)務的指導、監(jiān)督[2]。然而如今,市場經濟體制取代了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多元化的訴訟主體取代了單一的自然人主體,人們追求的多樣性訴訟價值和目標取代了純粹只為勝訴而不惜一切代價的思維方式,司法實踐對審級制度提出了更加嚴苛的要求。我國現(xiàn)行民事審級制度所具有的弊端也愈發(fā)顯現(xiàn)出來。主要表現(xiàn)為:
(一)過于寬泛的上訴條件有損訴訟效率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內容來看,法條里并沒有對上訴的條件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從學理上來說,上訴要件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其一,只有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才能提起上訴審。其二,只有依法允許提出上訴的裁判才能引發(fā)第二審程序。其三,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即不服判決須在15日內提起上訴,不服裁定則須在10日內提起上訴。其四,必須遞交書面上訴狀。不難看出,這些上訴條件十分模糊,看似是對訴訟主體的合法權利加強了保障,給予了充分的救濟,卻也給那些故意拖延訴訟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一些訴訟標的額較小、情節(jié)簡單的案件也可能因為當事人濫用訴權而進入第二審程序,這無疑與訴訟高效的理念相沖突,揮霍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二)級別較低的終審法院限制審級功能的發(fā)揮
根據有關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基于方便訴訟的考慮,大多數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審理,中級法院作為基層法院的上一級,當然承擔著終審職能。然而,在我國,審判人員的業(yè)務能力通常與法院級別成正比,這就意味著法院級別越低,審判人員的辦案能力、法律素養(yǎng)和司法經驗難免有所欠缺,不利于保障案件的審判質量,裁判的權威性也難以實現(xiàn)。較低級別的終審法院往往限制了審級制度所要達到的糾錯和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目的。此外,中級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在消耗掉了大量案件的審理同時,也阻隔了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通過審級制度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所以說,有學者認為現(xiàn)行的審級制度已經成了地方保護主義和人情案的溫床[3],這一看法一點也不為過。
(三)法院間的行政依附性使二審糾錯功能大打折扣
上級法院承擔著對一審裁判的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理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這種單向的監(jiān)督職能賦予了上訴審法院廣泛的審查權限,難免會使得下級法院輕視審理和裁判的責任,過度依賴于行政上級的處理。而上級法院為了降低將來該案二審的審理難度,節(jié)省時間、精力的投入,也習慣性地予以指導和答復。這種做法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使法院的中立性遭到質疑,架空了二審程序原有的糾錯功能。終審法院的級別過低和各級法院承擔的事實審與法律審職能的重復,嚴重阻礙了全國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
(四)再審程序的濫用動搖兩審終審的終局性
作為現(xiàn)行審級制度補充的再審程序的無限擴張和再審程序的嚴重非程序化傾向[4]使兩審終審制形同虛設。近些年來,被頻繁發(fā)動的再審程序成為拖延訴訟的主要元兇,"法院再審沒玩沒了,一樁官司好似泥潭";"一案二十年,何年能了;裁判十八次,哪次是頭"[5]等常見諸于報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再審程序觀念使得終審完畢的案件又被拉回再審的程序之中。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之寬泛、再審條件的不明確和具體規(guī)則的缺乏導致再審頻繁發(fā)動,當事人的權益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之中,法院裁判的權威性、法律的安定性遭到嚴重破壞。另一方面,一些當事人故意纏訟,欲使勝訴方無法及時實現(xiàn)對生效裁判的執(zhí)行,享受到其應得的利益,當事人對法院審判工作的不滿也與日俱增。
二、對改革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思考
兩審終審制所展現(xiàn)出的弊端不在少數,已嚴重影響到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發(fā)展,改革的艱巨任務已刻不容緩。為了克服兩審終審制的弊病,學界有不少專家學者主張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和成熟的制度設計來重構現(xiàn)行的審級制度,其中三審終審制的呼聲最為強烈。
(一)探究三審終審制的可行性
對比我國的兩審終審制,西方國家比我國多設置了一次上訴審程序,該上訴審程序即法律審,只審查下級法院的裁判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審級的增加相應地提高了終審法院的級別,使案件的終審地遠離當事人轄區(qū),可以有效地排除各種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同時案件的終審權回到了高級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手中也有助于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監(jiān)督,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能夠親自接觸案件,為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奠定了基礎。較高審級的法院享有人員資歷、學識、能力等方面的優(yōu)勢,能夠給予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滿足了當事人及時息訟、獲得生效裁判之利益的訴求。三審終審的設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適用,為平衡訴訟公正與訴訟效率創(chuàng)造了契機。雖然在訴訟成本和周期等方面,三審終審制抵不過兩審終審制的優(yōu)勢,但三審終審制恰恰彌補了兩審終審不終和泛濫的再審程序的窘境,犧牲了訴訟效率卻換來司法公正的結果。
盡管三審終審制從表面上看可以很好地彌補現(xiàn)行審級制度的缺陷,但照搬、照抄國外的制度設計是否真正適合我國司法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要知道每個國家對于一項制度的選擇都離不開適合它生長的社會環(huán)境、歷史傳統(tǒng)和人文底蘊。畢竟我國的民事審級制度有自己的沿革史和生存環(huán)境,不能輕易地連根拔起,全盤西化,否則將會破壞來之不易的法制環(huán)境、社會體系和法治觀念。難怪仍有學者提倡立足于兩審終審的法律傳統(tǒng),謹慎對待三審終審制。
持有這種看法的學者堅信司法腐敗現(xiàn)象日益嚴重,兩審終審制沒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建立三審終審制不能解決司法公正問題[6]。三審終審制也并非盡善盡美的制度,它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尤其在我國現(xiàn)階段,法治水平還不夠先進,所謂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剛剛建成,三審終審制的完美契合仍是一種假設,缺乏具體的實踐操作。此外,以增加審級的方式來解決司法公 正的問題能否收到預期的效果、會不會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消耗還是一個未知數。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既然司法腐敗嚴重損害了審判的公正進行,如何來保證三審的設置可以抑制這種不良影響?多一個審級能夠提高終審法院的級別,削弱地方保護主義的勢力,但也給下級法院過分依賴于上級法院的糾錯和改判的心理埋下了隱患。
(二)各審級法院職能的重新定位
在建構三審終審制度時,應當重新界定與配置各審級法院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錯的選擇。我們可以仿照西方國家四級三審制的模式,將基層法院作為審理小額債權債務糾紛和處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初審法院,并且對于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快速實現(xiàn)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允許另行提起上訴。當然,對于原來在基層法院受理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等案件仍然繼續(xù)受理。而中級法院將作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上訴審法院和普通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初審法院的審判職能重心在于準確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解決好發(fā)生爭議的民事糾紛,維護好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高級法院作為簡易案件的三審法院和普通民事案件的上訴審法院,其審判職能的重心在于以嚴格的續(xù)審制為基礎,對下級法院做出的未生效裁判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既糾正好錯誤的裁判又統(tǒng)一好法律的適用。鑒于高級法院有雙重任務要履行以及對審判人員隊伍的嚴格把關,為減輕其負擔,筆者贊同相關學者提出的應當取消高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力,使其將精力集中在上訴案件的審理上[8]的觀點。最高法院作為普通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其審判職能的重心應放在通過第三審的法律審,統(tǒng)一法律的適用、制定司法解釋、形成公共政策,保障整個司法秩序的公平、正義。為了保證上述職能的切實履行,最高法院審判人員的業(yè)務能力應當大幅提高,人員的數量要進行嚴格控制,對于其任職資格應有更高的要求。同樣地,為了給審判人員減負,也應取消其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力,使其更好地完成法律審的職責,同時也可以避免剝奪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但是,第三審程序不可能針對所有的案件,有限的司法資源應該有條件地適用于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案件之上。通過高級法院的過濾機制,可以減少部分案件的上訴審,加上最高法院其本身所具有的上訴裁量權,選擇適當的案件進行法律審,可以更好地實現(xiàn)其審判職能。細化后的各審級法院職能對于糾紛的解決、受損權益的救濟和審級目的的實現(xiàn)將更具針對性。
三、多元化審級制度的重構和完善
除了上述審級功能的調整之外,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民事審級制度,即以兩審終審制為根基,配合以附有條件的一審終審制和三審終審制則呼之欲出。兩審終審制的基礎地位不會動搖,并配合審級職能的改革,筆者相信這對于克服其本身的不足是有利的。而配合以附有條件的一審終審制和三審終審制,可以更好地滿足訴訟參與人的不同訴求,在權衡公正與效率之下做出取舍。以下,筆者僅就一審終審和三審終審制的適用及相關制度保障進行簡要陳述。
(一)一審終審制的適用
一審終審制僅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小額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且該案件經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并做出裁判后不得再行上訴。小額訴訟不宜配置過多的審級,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小額訴訟案件的訴訟標的額較小,從程序設置與案件類型相適應的原理出發(fā),當事人進行小額訴訟的價值取向是快速審理、審結案件,盡快獲得生效執(zhí)行名義所確定的內容,因而也就沒有必要設置上訴審程序來拖累當事人。不僅如此,為了更好體現(xiàn)一審終審制快審、快結的特點,其程序規(guī)定也應該更加簡易和靈活,具體的做法可以參考西方國家有關小額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起訴程式實行表格化,放寬開庭的時間,省略證據調查程序,限制訴的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簡化判決文書的制作[9]等,筆者在此不作贅述。
雖然一審終審的案件注重的是效率,但案件畢竟只經過一次審理,難免無法保證裁判的權威、排除錯案的可能性。既然是一審終審就不存在所謂的上訴審程序,否則如何突出小額訴訟的特點?申請復核和向法院提出異議均由原審法院進行再次審理,模糊了簡易審與普通審的界限,并沒有實現(xiàn)訴訟經濟的價值,且無法保證第二次審理一定會作出適當的裁判,到那時若再次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更加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正當利益。
相比較而言,筆者更同意以附有件的一審終審制與寬松條件下的再審程序相銜接[12]的做法。適當放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為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多添加一道程序保護,也把對訴訟效率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再審裁判一經做出即為終審裁判,不允許再次申請再審。
(二)三審終審制的適用
三審終審制適用于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的部分民事案件,按照一些學者的觀點,僅限于以下三種特殊類型:(1)有原則性意義的案件。(2)訴訟標的額較大或巨大的案件。(3)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13]。至于其它案件,筆者認為可以仿照西方國家有關上訴許可制的規(guī)定,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案件類型,凡經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審查,符合三審統(tǒng)一法律適用目的的即可進入第三審程序。
之所以針對部分民事案件設置第三審程序是因為三審的價值取向是案件能夠通過更高審級的法院的審理,得出更為公正的裁判,并且對下級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存在的問題進行指導和解釋,統(tǒng)一全國法律的適用。第三審不再就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問題進行審查,僅就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進行審查糾正,加上審級職能的改革免去了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審理一審案件的職 責,使統(tǒng)一法律適用、做好司法解釋、形成公共政策的工作成為其主攻方向。經過三審的案件應當嚴格控制提起再審程序的條件,沒有特別嚴重的違法裁判行為不宜進行再審,以保障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穩(wěn)定性。此外,再審程序應當真正退居到審級制度的補充地位,備而少用,并對其進行適當改革,扭轉其無限擴張和架空審級制度的趨勢,以便審判制度的有效運轉。
為了彌補三審終審制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西方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上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彌補措施,以增強其適用的靈活性。例如英國的 "跳背訴訟",德國、日本的"飛躍上訴制度"[14]等。這些補救措施使得當事人僅針對法律適用的爭議可以直接上訴到第三審法院,既免去了上訴審程序的重復性,又加快了訴訟的效率。但案件類型和上訴許可制也應對越級上訴做出明確的制約以減少案件的上訴率。這對于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三)相關制度保障
審級制度的多層次配置與完善也離不開相關制度保障。在我國,軟件和硬件條件的提升都有助于推動司法朝著更加透明、公正的方向前進。
從軟件方面看,最重要的當屬法官隊伍的素質,一支高水平、精英化的法官隊伍是法律發(fā)揮作用的基礎。然。
從硬件方面看,應當正確處理好審判獨立與上級監(jiān)督的關系。審判獨立有助于確保我國司法體制的統(tǒng)一、有效運行,實現(xiàn)訴訟的實體公正和程序正義。然而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行政依附關系若得不到正確對待,就會演化為三審終審制的悲哀。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發(fā)生,減少下級法院在審判前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的習慣做法,應當改善我國的錯案責任制,科學、合理地制定獎懲制度,保證上下級法院間的彼此獨立。
以上,筆者僅對這兩方面的內容作了簡要的闡述,其它相關制度也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去摸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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