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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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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1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這條給出了調查的事由和調查的對象。調查對象即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單位要按照本條規(guī)定配合調查。但如果被調查人不配合,《條例》并未規(guī)定相應的后果。被調查人如果是難以找尋的第三人或與申請人有矛盾的第三人,或是不肯配合的有關單位,則將使登記機構的調查工作難以進行,或即使調查也很難得到一個公正有效的結果,甚至會導致登記無法完成而造成對申請人的權益無法及時保護的后果。

盡管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文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的性質,但學術界的主流觀點認為不動產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登記依申請而為,沒有創(chuàng)設新的法律關系。登記機構只是將民事主體之間已經形成的債權法律關系或物權法律事實如實登記于簿,從而發(fā)生物權公示效力,這是一種羈束性行政行為。對于這種性質的行政行為,登記機構基本忠實于當事人的申請,只要申請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應該更多地調查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真正原因,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由民事主體自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是否是真實的權利來源、是否存在與他人有利害關系,這都建立在當事人誠信地提出申請之上,如果當事人刻意隱瞞本該告知登記機構的,將影響登記后果的事實,則其終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從現有登記工作時限最長30個工作日要求、服務效率、行政資源配置情況(在編登記人員業(yè)務能力差異較大和人員緊缺)等方面來說,登記機構無法做到對權屬爭議的全面性、實質性調查。

但既然《條例》作出了這樣的規(guī)定,賦予登記機構可以調查的權力,那如何利用現有條件行使好這一權力值得深思。另外,從登記簿的公信力方面考慮也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登記準確性和登記公信力,所以登記機構應該盡其所能防止錯誤登記的發(fā)生,盡可能使登記的權利都做到明晰無爭議。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四個方面履行調查職責。

第一,要以職業(yè)經驗識別一些容易產生權屬爭議的登記業(yè)務。由于各地交易市場管理手段不同,加上市民依法維權水平、誠信度不同,因此哪些業(yè)務容易產生權屬爭議各地不盡相同,這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把握。但比較共通的較易發(fā)生權屬爭議的登記業(yè)務有涉及小區(qū)共同利益的配套用房、涉及家庭關系的房屋繼承、涉及年長者贈與或出售的二手房、涉及融資需要的現房抵押、涉及長年未決的歷史問題房屋登記。對于這些業(yè)務,為減少登記以后可能產生的權屬爭議,登記機構應考慮周全,要求當事人提供足夠的能支撐其取得權利的證明,多盡一份注意義務。

第二,要善于在詢問、收取申請材料中發(fā)現問題。是否存在權屬爭議,除了利害關系人事前事后提出異議外,主要有賴于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他們與受理人員之間的問答內容。受理是初步審查的環(huán)節(jié),在受理的查收申請材料過程中,受理人員對于上述容易引起權屬爭議的登記類型,不僅要做到收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還要特別關注各材料之間的關聯性和匹配程度,如發(fā)現存有異常,一方面要調閱已有檔案資料進一步核對,另一方面應當加強詢問。詢問申請人也是調查的一種方式,如詢問內容映證了材料之間缺乏應有的關聯性或存在其他破綻,則應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或要求其補強書證。

第2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金紹達:按《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我國不動產登記并不要求進行實質審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只是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因此,這種審查方式給不動產物權變動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如果能把公證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就能彌補這種審查方式的缺陷。在《物權法》立法時,司法部并許多學者都建議按大陸法系國家的通例,把公證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以保障登記的公信力(如法國就規(guī)定不動產轉讓必須辦理公證),從而切實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后因對此存在爭議而未能寫入《物權法》。

以往,我國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制度并未將公證作為登記的前置條件,司法部、建設部在1991年聯合發(fā)的司公通字〔1991〕117號文把哪些登記申請需要公證限制在一個很小的范圍,住建部在2012年發(fā)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guī)程》還把贈與剔出了這一范圍。應該說已經把公證限制在一個很小并且“必須”的范圍。

由于《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都未規(guī)定在不動產登記中需要公證,而《公證法》規(guī)定了強制公證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因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作為行政規(guī)章無法規(guī)定哪些需要公證。

第3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關鍵詞】不動產 登記 責任

一、不動產登記的有關概念

(一)不動產定義

通過對我國法律體系的解讀,可以發(fā)現,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條文當中并沒有對不動產進行明確的界定,在我國的民法中,對不動產的定義為:處于自然性質或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以進行移動的標的物,主要包括土地、房產、植被等附著于土地上不能分離的物體等。簡單的講就是可以分為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體,或者是建筑物體或是建筑物的附屬物品。

(二)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指的是申請人依據有關的法律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按照既定的程序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體,或者是建筑物體或是建筑物的附屬物品等的獲取、喪失以及依法變更的行為告知有關行政部分,行政部分依法進行登記的行為。

二、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在的問題

2014年11月24日我國的國務院頒布了我國不動產的首個專門條例,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頒布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頒布及實施對我國不動產制度建立及完善不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由于當前我國缺乏全面的不動產法律體系,在眾多的不動產制度中還在在著許多的缺陷:

(一)不動產登記機關缺乏實效

2015年之前,我國行政機構在對不動產進行登記時候常出現劃分重疊以及交叉管理等現象,一個不動產需要經常不同的部門進行審批才能夠登記,造成了不動產管理上的紊亂,大大降低了不動產登記的效率。

從2015年至今全國約95%的不動產實現了統(tǒng)一登記,登記機關為不動產登記局,國土資源局的下屬,《不動產權證》雖實現統(tǒng)一登記,但登記內容、審批流程仍沒有變化,登記過程沒有實質改進。

申辦房地產的《不動產權證》,房屋部分登記、抵押、交易等的到原住建局下屬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部分登記、抵押、交易等的到原國土局下屬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最后由不動產登記機關出具《不動產權證》、《不動產他項權證》,產權信息在原房屋管理部門、與土地部門管理的內部整合。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信息不能及時公開

公民的不動產對公民來講是重要的財富體現形式,然后我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并沒能做到及時的公開。我國的司法機關在進行案件的調查與取證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查詢案件當事人的不動產信息,然后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關通常要對不動產擁有人的不動產信息進行必要的保密,保護不動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往往登記機關在執(zhí)行保密職能的時候使司法機關的案件陷于僵局,造成公民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三)法律責任范圍不明晰

我國公民在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時候,由于不登記機構而造成的信息錯誤給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應該如何界定其責任。不動產登記人如果在登記時通過造假等手段騙取行政登記,因而造成他人的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應當如何界定造假者的責任。上述的情形我國當前的法律中均未提出的責任劃定。

四、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

(一)從程序上實現不動產登記機關統(tǒng)一

針對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出現重疊現象,我國的學術界主要分為兩類機制,第一類主要認為應當由法院對公民的不動產進行登記。此類較少被運用。第二類主要認為政府機構可以設置專門的不動產管理機構對我國的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此種學說目前具有較高的可行性。相關部門應提出諸如:人員整合,業(yè)務整合,信息整合的對策,目的在于促進部門真正做到準確、高效、便民。

(二)及時公開不動產登記信息

在我國對不動產進行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中沒未對公民的不動產信息是否公開進行明確規(guī)定,雖然在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原則中有體現需要對登記信息進行公示、公信兩條原則,然后這些原則并沒有體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因此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就出現了偏差的現象,給我國的不動產查詢造成了阻礙,因此,為了體現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的公示及公信原則,同時為了方便不動產信息的查詢,應該將這兩條原則以法律條文的形式進行規(guī)定,改變把不動產登記信息當作“政府信息”而不予公開的現象。

(三)明確法律責任

不動產登記中給公民造成的損失可以分為兩種一為人身權損害,二為財產權損害。法律責任認定的前提是在登記中造成的損失由于工作人員或第三方造成的。他們承擔法律責任的模式大致有兩種:第一,依據未實行國家賠償的托倫斯法,因登記錯誤、登記遺漏或虛假登記而利益受損的權利人,應當先向有過失或過錯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工作人或者登記承辦人請求賠償。第二,在其他實施國家賠償制度國家,不動產登記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在進行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因為其登記行為不當而利益受損者,可以直接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請求賠償。在我國,由于不動產登記機構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因此當錯誤登記發(fā)生時,受損的當事人應通過訴訟來得到賠償,這就要求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必須要進行明確。?

五、總結

不動產及不動產登記制度與我國每個公民都息息相關,構建完整的不動產管理登記體系將對我國公民的不動產提供強有力的安全保障,同時也可以有效促進相關產為的穩(wěn)健發(fā)展。根據我國不動產登記的現狀,首先需要統(tǒng)一不動產登記機關,避免造成交叉管理現象的存在。其次需要公開不動產登記信息,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率,為公民提供安全可靠的不動產信息查詢。最后,明確法律責任,為居民的不動產提供安全、合法的保障。

參考文獻:

[1]譚峻.不動產登記制度評論[J].中國土地科學,2014,(11).

[2]趙慶勇.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若干問題探討[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5,(21).

[3]蘇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解讀與探討[J].法制與經濟,2015,(11).

第4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一、已確定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

繼《物權法》之后,國家有關部門陸續(xù)出臺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范》),到此,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利用制度應該說基本確立。

《物權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亦即,《條例》在《物權法》基礎上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法查詢制度,明確了可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三類主體: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國家機關。《細則》和《規(guī)范》進一步對各類查詢主體的查詢內容、查詢程序、申請材料、辦事時限等進行細化規(guī)定。

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還有哪些事項待明確

1.要開宗明示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制定的宗旨

從《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開始,就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問題,就有過激烈的爭論:強調登記的公示性的,主張相對開放的查詢;強調保護公民信息和財產隱私的,主張相對保守的查詢。就《條例》及有關部門制定的釋義來看,宗旨是既要滿足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在不動產登記和相關公務的查詢需要,又要滿足保護公民信息安全需要。宗旨明確后,具體條文就要根據宗旨來制定,不要出現讓人有多種理解的條款和條文字眼。

2.查詢主體需進一步明確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6〕6號)規(guī)定:“各地要全面落實不動產登記依法查詢制度,除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登記資料外,不得隨意查詢?!?/p>

(1)權利人:是指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還是包含隱性權利人?登記簿上只有“夫”的名字,“妻”是否可查?

(2)利害關系人:“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此中的“繼承、訴訟”是否專指不動產繼承、不動產訴訟?“等”是否應加前綴“不動產物權”,表示“等”的類別?“利害關系人”何所指?大家知道,利害關系人作為一個法律術語,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guī)定或解釋。在民法領域,利害關系人通常指近親屬和債權債務人,有時候還可能是其他親屬、朋友或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行政訴訟法上的利害關系人,通常指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且其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而對 《物權法》來說,《物權法》全文提及“利害關系人”共3處(條款),分別是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三十三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十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第三十三l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從后兩條來看,利害關系人均直接指向不動產物權本身,而不是與權利人之間非物權的其他利害關系。在同一部法律中,除特別說明外,同一概念內涵一致,這是一個常識。因此,既然不動產登記有關規(guī)定是根據《物權法》制定的,在即將出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中,我們應該明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均指能夠提供證明、與特定不動產有物權利害關系的人。

(3)有關國家機關:《規(guī)范》說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其他因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機關”。按照一般理解,“國家機關”指的是從事國家管理和行使國家權利的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顯然,事業(yè)單位和國企不在其列。那么,作為我們本行的具體不動產登記單位以及鐵路總公司等,是否可以因公務需要查詢非本單位不動產登記資料呢?

(4)《規(guī)范》第20.1條查詢主體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歧義很大。如,律師認為,律師根據《律師法》進行的查詢就符合該條款規(guī)定?!堵蓭煼ā返谌鍡l第二款: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也就是說,其不作為權利人、不作為利害關系人、不作為國家機關,而以《規(guī)范》20.1條第4款規(guī)定的第四類申請人身份,可以查詢其認為相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3.查詢內容需進一步明確

《規(guī)范》第20.1條第1款: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其全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從《規(guī)范》第19.1.1條“登記資料的范圍”看: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結果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后者又包括登記申請人提交材料和登記機構審核材料以及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材料。按這一理解,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記錄的各環(huán)節(jié)受理人、審核意見等材料也在“登記資料”范圍之列,是否有必要提供給申請查詢人,值得再酌。

第5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一、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是兩種共有方式,對于兩者的區(qū)別,很多辦理產權證的當事人并不十分清楚,甚至有些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完全明白兩個概念的區(qū)別?!睹穹ㄍ▌t》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一般認為,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fā)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fā)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個人合伙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必須以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而按份共有則沒有此限制。

共同共有的發(fā)生,一般基于權利主體一定的人身關系,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和共同繼承關系。共同共有的類型主要有三種:一是夫妻共有財產。二是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三是共同繼承的財產,指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另外,除了以上三種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共同共有外,現代法律認為,基于合伙關系產生的合伙共有財產的性質,也是共同共有關系。因而,對于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說,沒有共有關系基礎的個人之間、單位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宜采取按份共有的共有方式,不宜采取共同共有的共有方式。

二、不動產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

不動產轉移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屬發(fā)生轉移而進行的登記?!斗课莸怯涋k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fā)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fā)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可見,《土地登記辦法》將權利主體轉移的轉移登記與權利主體未發(fā)生轉移,僅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fā)生變更的變更登記統(tǒng)一成為變更登記。這主要是因為《土地登記辦法》制定依據之一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梢姡粍赢a登記中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是兩種不同的登記類型,最關鍵的區(qū)別在于權利的主體是否發(fā)生變化,轉移登記中權利主體不再是同一個主體,而變更登記中權利主體是同一的。

對于不動產登記機構來說,糾結于變更登記與轉移登記這兩種登記類型的原因,不僅僅在于規(guī)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轉移登記按照規(guī)定是要交稅的,變更登記則不需要。《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轉移房屋、土地權屬的行為應當依法繳稅。如果共有性質的變化屬于轉移登記,則當事人必須要交稅,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就成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必要收件材料之一。

三、共有性質變更的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時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共有人可以約定將共同共有轉變?yōu)榘捶莨灿?。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工作中,較為典型的是因離婚辦理的房產分割、合并?!段餀喾ā返诰攀艞l的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不動產從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轉變是屬于轉移登記,還是變更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從字面理解,似乎“共有性質變更”和“共有人份額變更”都屬于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但仔細推敲,不難發(fā)現,此條文強調的是共有人共同申請,至于“變更”一詞,并不是狹義的變更,而是包括轉移在內的變更。因此,《房屋登記辦法》也沒有對共有性質變更的情況做出規(guī)定。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一)共有房地產的共有人發(fā)生增減的;(二)按份共有房地產的共有人之間發(fā)生份額轉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四)房地產共有關系由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或者由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有的。

《浙江省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轉為不等額按份共有,或者不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額發(fā)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轉移登記。共同共有轉為等額按份共有,或者等額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這兩個地方性規(guī)定非常具有代表性,大多數不動產登記機構都是參照這兩個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相應登記的。稅務部門的征稅方法也基本與此相同。這樣的規(guī)定,對不動產登記機構而言,非常具有操作性,有效填補了法律規(guī)定的空白。然而,這兩個規(guī)定對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的轉變,是以共同共有等同于等額按份共有為理論依據的。 筆者上文提到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概念區(qū)別,顯然,將共同共有等同于等額按份共有在理論上是無法成立的。

四、共有性質變更的幾個問題

《房地產登記技術規(guī)程釋義》中的傾向性意見認為,盡管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所反映的權利內涵不同,但確實無法量化共有性質變化所導致的房屋所有權轉移,并且避稅不等于逃稅,合法避稅是允許的,因此,將共有性質的變化認定為變更登記比較合理且易于操作。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時代的進步,我們的不動產登記理論和實踐也在不斷地發(fā)生變化。越來越多的學者和業(yè)內人士傾向于認為,共有性質發(fā)生變更的不動產登記屬于變更登記,而非轉移登記?!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明確將“共有性質發(fā)生變更的”列為變更登記的一種類型。但我們也應當認識到,這項規(guī)定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稅務部門的現行做法有著很大的區(qū)別,一旦正式公布,可能會面臨以下問題。

1.共同共有的基礎關系到底有哪些,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認為,父母子女、夫妻之間可以共同共有,問題是孫子和爺爺奶奶是否可以共同共有?表兄弟姐妹之間、妯娌之間是否可以共同共有?按照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則,親戚關系的當事人要求將不動產登記為共同共有,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處理?

第6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關鍵詞]不動產 登記工作 管理基礎平臺

中圖分類號:F75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7-0134-01

由于不動產登記工作分散在多個政府部門,各個政府部門獨立地對不動產登記工作進行管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工作的發(fā)展。近年來,我國正加緊研究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整合及管理平臺建設研究工作,該工作對不動產登記的發(fā)展產生了深遠而巨大的影響,有效地促進了不動產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發(fā)展。

1.平臺建設思路

1.1 頂層設計

在充分調研和研究分析已有的不動產(土地、房屋等)調查、登記簿冊、圖件成果、軟件系統(tǒng)、和數據庫成果的基礎上,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為依據,通過梳理土地、房屋、相關權利登記業(yè)務流程,結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管理需求,建設不動產登記發(fā)證系統(tǒng),實現不動產登記業(yè)務全流程網上運行;通過制定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交換等方面的標準和規(guī)范,基本形成標準統(tǒng)一、內容全面、覆蓋全市、時序清晰、相互關聯、布局合理、實時更新的不動產登記數據資源體系;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與審批和交易信息網上實時互通共享;實現向同級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tǒng)計等部門共享的信息完備、準確、可靠;最終實現各類不動產從分散登記到統(tǒng)一登記的轉變,實現對不動產的全面、統(tǒng)一的監(jiān)管,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1.2 開展不動產數據整合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相關工作部署,為全面完成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工作,在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遵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信息化建設標準要求,以建設實用性、規(guī)范性的應用系統(tǒng)和數據庫為目標,實現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信息的統(tǒng)一確權登記。目前關于不動產整合的基礎數據主要集中在不動產登記局。存在著土地檔案數據未電子化、房產數據無矢量坐標、土地登記數據無固定坐標基準等諸多問題。要求不動產數據整合工作實現:統(tǒng)一整合標準,規(guī)范建設方案;加強整合力度,深挖數據價值;加強檢查力度,確保數據質量;數據的繼承性與可持續(xù)性。

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整體流程如下圖1所示:

2.不動產登記管理基礎平臺的實現

2.1 基礎平臺的總體框架

以國家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總體框架為指導,構建不動產登記數據匯交整合服務和不動產登記發(fā)證系統(tǒng),對不動產登記資源、應用服務進行整合,統(tǒng)一配置、集中管理與調度,提供服務。不動產登記數據匯交整合和不動產登記發(fā)證系統(tǒng)的建設將采用Oracle、ArcGIS等成熟可靠的軟件產品,基于面向服務的體系架構(SOA)進行設計,運用優(yōu)秀的企業(yè)級軟件開發(fā)框架開發(fā)建立系統(tǒng)應用框架。采用C/S與B/S結合的多層架構進行組織,確保系統(tǒng)的優(yōu)越性。總體框架如下圖2:

2.2 部署模式

采用大集中的部署模式,即不動產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和不動產數據庫均部署在不動產登記局,系統(tǒng)在部署上采用網絡分布的B/S運行模式通過不動產業(yè)務專網實現不動產登記業(yè)務管理和不動產數據共享,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不動產業(yè)務專網連接到市級開展不動產業(yè)務辦理、信息共享查詢等工作。在不動產業(yè)務專網的基礎上,提供不動產登記數據的共享、查詢分析服務,為房產等相關審批交易部門提供數據推送共享服務。系統(tǒng)通過國土資源業(yè)務網,實現不動產登記數據上報省級平臺。通過與互聯網對接,提供公開查詢功能,為社會公眾提供公開查詢服務(見圖3)。

2.3 登記發(fā)證系統(tǒng)建設內容

2.3.1不動產登記權籍調查及應用管理系統(tǒng)

系統(tǒng)實現對所有不動產登記管理所需要的空間信息、屬性信息等各類數據管理,支持不動產單元圖形處理、數據分類查詢等功能,為不動產登記提供數據支撐。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的后臺管理功能,包括:權限管理、流程管理、圖形配置管理、統(tǒng)計分析配置管理及數據共享服務管理等。

2.3.2不動產登記發(fā)證及檔案管理系統(tǒng)

系統(tǒng)實現不動產登記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繕證、繳費發(fā)證、歸檔全流程的網絡化、信息化管理。通過不動產檔案管理的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實現電子檔案的有效整合、檔案數據安全的有效管理、檔案信息的高效共享利用。

2.3.3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管理系統(tǒng)

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管理系統(tǒng)是按照特定策略組織存儲的覆蓋不動產登記結果數據的數據集合,對不動產登記信息相關的空間數據、屬性數據、圖片等各類數據進行統(tǒng)一組織、存儲、管理、維護和更新,滿足不動產登記數據的檢查入庫、組織管理、查詢檢索、導入導出、數據分發(fā)、專題制作、更新維護、日志管理、監(jiān)測預警等要求。

2.3.4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查詢分析系統(tǒng)

面向國土、住建、林業(yè)、農業(yè)等交易審批部門,實現不動產登記-審批-交易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同時系統(tǒng)面向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tǒng)計等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服務,滿足這些部門日常管理工作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查驗需求。

3. 結語

新的發(fā)展形勢下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整合及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廣大平臺研發(fā)人員應當積極學習先進的科學知識,善于總結借鑒優(yōu)秀的技術經驗,在實際工作中秉持認真嚴謹的精神,從而促進我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長足進步。

參考文獻

[1]何歡樂,姜棟,張鵬.切實推進中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新思路――解決分散登記問題的過渡期方案[J].中國土地科學.2013(07)

第7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2014年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四個月后,國務院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而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逐步推進,也必然會對我國的經濟轉型與發(fā)展帶來諸多的影響。

一直以來,我國涉及不動產登記的部門繁多。其中,包括了國土、農業(yè)、林業(yè)、住建、漁業(yè)、海洋等部門。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因不動產登記的內部體系過于分散,不同部門之間又存在著相互“打架”的現象。

隨著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不斷深入,未來將逐步打破原來部門割據的狀況,同時也有效解決了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全國聯網等問題。此外,隨之而至的,將會是房產稅、遺產稅的到來及整體執(zhí)行效率的大幅提升。

房產稅征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調節(jié)社會不平等的收入差距。然而,在國內,房產稅的推行,卻似乎偏離了這一初衷,甚至淪為部分地方實現增收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地方依靠賣地實現了可觀的收入,同時地方對房地產業(yè)的依賴度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狀態(tài)。不過,隨著地方發(fā)展模式的轉型,以往地方的財政增收模式也將面臨著重要的變化。未來,或將以房產稅逐步取代土地出讓金,并借此成為地方實現增收的主要渠道。顯然,這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加快推進的預期影響。

進入今年下半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明顯的降溫跡象。據數據統(tǒng)計,2014年11月,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環(huán)比無一上漲,同比68個城市房價出現下跌的走勢。此外,2014年1至11月份,全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購置面積29736萬平方米,同比下降14.5%。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產市場中的龐大庫存及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到位資金難等問題,也成為市場擔憂的核心因素。以后者為例,按照最新的數據統(tǒng)計,2014年1至11月份,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到位資金110115億元,同比增長0.6%,增速較1至10月份回落2.5%,并較去年同期出現大幅滑落的跡象。

綜合上述數據,我國房地產市場確實面臨著降溫的壓力。而隨著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落地,或將加速市場的拋房浪潮,并將會給部分購房者帶來擔憂。

雖說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加快推進會對部分樓市資金產生影響,但因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全面鋪開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且基本屬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tài)。因此,對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落地還不能盲目樂觀,中短期內也不會對大部分的樓市資金產生極大的沖擊。

第8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不動產證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合二為一。它們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

1、發(fā)證機關不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產證的發(fā)證機關是市(縣)房地產管理局或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權證的發(fā)證機關是動產登記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統(tǒng)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

2、不動產權證書上增加了一個二維碼,作為存儲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標識,只要掃描證書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立即獲得不動產權利人、不動產證書編號、不動產單元號碼等相關信息。

第9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范文

明確目的

自從國家明確開展不動產登記工作以來,社會上產生很多觀點,有部分人認為,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主要是為了房地產市場調控、征稅、反腐等?!段餀喾ā返诰艞l“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不動產應登記而產生效力的法律地位?!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边@一規(guī)定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最主要的用途是對物權的確認。因此,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的目的主要是明確物權歸屬,維護交易安全,從而提高不動產交易效率,實現物權價值的最大化,保障權利人的利益。

不動產登記,通過將權利主體、不動產的自然狀況及存在其上的各種物權清晰、真實、準確的記錄在登記簿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查詢登記簿信息,全面準確掌握不動產物權情況和內容。例如,杭州市目前開展的二手房網上簽約既是這項功能的體現,交易雙方在網上簽約平臺錄入房產證號、房屋坐落、產權人等信息后,系統(tǒng)即會核對客體主體信息,并就該房屋的限制信息進行核查,如該房屋已被查封或凍結的,將無法進行網上簽約。

不動產存在持續(xù)性,不動產上的各種物權狀態(tài)也非常復雜,除了所有權外還會存在擔保物權等其他權利狀態(tài)。例如,杭州市目前的土地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在建工程和存量房產抵押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如一家企業(yè)先取得了土地抵押貸款,若想轉為在建工程抵押,需先注銷土地抵押,重新設立在建工程抵押。在注銷和重新設立期間,銀行會要求企業(yè)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或將貸款還清重新申請。而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后,即可通過變更登記實現不動產從純土地到在建工程再到存量房各個不同狀態(tài)下抵押權的無縫連接,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和企業(yè)的融資壓力,實現物權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深刻領會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有利于正確指導不動產統(tǒng)一工作的開展。

因地制宜

根據杭州市房產檔案館目前發(fā)現并館藏的最早(清乾隆15年即公元1760年)的地契資料和部分民國時期的不動產登記檔案顯示,解放前杭州市的不動產登記受土地私有制的影響,主要以土地登記為主。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全面實行公有制經濟體制,為進一步明晰產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上世紀80年代初期至1996年2月,杭州市開展了建國以來第一次房產普查工作,并啟動了全市(市區(qū))范圍的房屋總登記。而從1954年,杭州市就成立了房地產交易所,辦理房地產交易典當等手續(xù),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到2002年,將站、區(qū)、市三級辦證體制調整為市一級辦證體制,成立交易管理和登記管理合一的杭州市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全市各類房產交易、登記管理工作,理順辦證流程、提高辦證效率,實現交易和權屬管理一體化。

杭州市目前實行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開登記的模式。由于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的權利較明確和具體,而土地使用權較為抽象,因此,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對房屋登記的重視程度遠遠大于土地使用權,呈現出“地隨房走”現象。以2013年為例,當年杭州市房屋登記的發(fā)證量為32萬余本,而同期土地登記部門發(fā)證量約為9萬本。

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房屋登記需求,近幾年來,杭州市房產登記部門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和房產檔案的管理,為房屋登記工作夯實了基礎。2005年,杭州市房產管理局建立了GIS系統(tǒng),整合產權產籍數據和房產交易、產權登記數據,形成了集測繪、交易、登記為一體的信息操作系統(tǒng)。并依托該系統(tǒng),實現了集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房地產市場監(jiān)測、物業(yè)用房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檔案管理、征收管理、二手房網上簽約、經紀企業(yè)和人員管理等多項房屋行政管理職能于一體的綜合管理體系。確保全市房屋管理工作的統(tǒng)一、高效和規(guī)范。另一方面,房屋登記產生的大量資料成為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為物權確認提供依據。杭州市房產檔案館目前整理保存的房屋交易登記資料有340萬余冊,為有效利用這些資料,從2002年開始杭州市房產管理局逐步開展房屋登記資料數字化工作,到2013年,入庫的房屋登記影像資料已達330萬余卷,每年查閱量以及出具各類房產證明多達50余萬件。

因此,從杭州市房地產登記的歷史發(fā)展和現狀可以看出,目前的不動產登記有著強烈的地方特點,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

穩(wěn)步推進

長期以來,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主要服務于不動產行政管理。多個行政機關負責對不同的不動產進行登記,各個部門又都出臺了大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部門規(guī)章和政策文件,這就形成了分散登記的現象。同時,由于各地發(fā)展水平的不同,各地的信息化建設也大相徑庭,東部沿海地區(qū)城市化發(fā)展水平較高,信息化建設和管理體系較為完善,而東部內陸地區(qū)則相對薄弱。例如,杭州市的房屋登記就是經過十余年的時間,從過去的杭州市區(qū)五個主城區(qū),余杭區(qū)、蕭山區(qū),濱江、之江、下沙三個開發(fā)區(qū),富陽、臨安、建德、淳安、桐廬五縣(市)各自為政,發(fā)展到現在的整個行政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聯網,全面建立“業(yè)務模式統(tǒng)一、操作平臺統(tǒng)一、數據庫統(tǒng)一”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