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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上發(fā)表的內容要求在140字以內,篇幅短小,但是其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因此也是作品,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微博作為一種大眾媒體和網(wǎng)絡社交空間,原則上可以被合理使用,不僅僅是因為“社會交往例外”的原則,還因為是微博本身具有的性質所決定的。
關鍵詞:微博;獨創(chuàng)性;合理使用;社會交往例外
一、問題的提出
微博是一種新興的大眾媒體和社會交往空間,隨時隨地分享新鮮事物、分享心情,充分表達對某一件事、觀點的意見,在世界上傳播速度很快,當然在我國也不例外。公民在微博上可以發(fā)表觀點、表達意見,其中的表達方式各不相同,雖然做多也只有140字,但是其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所說的作品?如果微博上的文字屬于作品,其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那么微博上文字的獨創(chuàng)性要如何界定?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微博上文字的法律地位以及獨創(chuàng)性判斷的標準以及“社會交往例外”原則的法律適用。
二、微博的獨創(chuàng)性判斷標準
微博上的文字既有作者自始發(fā)表的,也有從其他媒體平臺上轉載、復制過來的,但是基于微博本身屬性的限制,即篇幅短小,比較口語化,隨意性很強。對于微博的獨創(chuàng)性而言,學者們統(tǒng)一認為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但是獨創(chuàng)性標準中的“創(chuàng)”對于作者的要求不是很高,但是也不能過低,那么什么樣的獨創(chuàng)性才是適中的?鄭成思先生認為:如果體現(xiàn)了本人的判斷標準及選擇,或者說有“個人的特征”,即滿足了獨創(chuàng)性標準。[1]李明德教授認為:作品應有“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不同的作品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可能是不同的[2]。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進行判斷:
(一)獨創(chuàng)性與表達的藝術品質無關
正如100個人看紅樓夢,就有100個林黛玉。不同的人對于不同的文字、描述有著不同的觀點,因為人都是具有主觀意識的,有著自己的喜好,那么人與人之間就肯定會存在分歧,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如果判斷一幅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要看其表達上品質的高低來確定,那么在司法實踐上,法律中介入了審美判斷,法官還有具有審美的能力。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審判的難度;同時也為藝術創(chuàng)作樹立了一個法律上的標桿,只要符合法官的愛好就能構成作品,違反了創(chuàng)作自由的要求。
(二)獨創(chuàng)性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個性為標準
作者的個性是指作者在作品上所能體現(xiàn)出來的風格,主要表現(xiàn)在作品的語句、手段、段落布局等等[3]。在實踐中,模仿他人的創(chuàng)作風格并不侵犯他人權利,例如,李白以“詩仙”著稱,其寫作風格張揚不羈,在寫作風格上常常以夸張的手法來描寫事物,即使李白生活在當今社會,法律也不會對于他人模仿其創(chuàng)作風格而進行限制。同時,以是否反映作者的個性為判斷標準,可能會導致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造受到限制。
(三)獨創(chuàng)性不能以文字數(shù)量多少來定性
一幅作品的品質不會因為文字數(shù)量的多少而受到影響,同樣,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也不應該以文字的多少來評價,篇幅的長的在表達上也不一定比篇幅短的好,也有可能篇幅小的別出心裁,篇幅長的也可能只是添加文字而已。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也不能以作者投入的人力、物力來判斷,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是對著作權人勞動成果的一種尊重和保護,是為了鼓勵創(chuàng)作,但是創(chuàng)作作品的速度和質量不一定會和投入的勞動成本成正比,畢竟每個人的智力水平不一樣,因此不能以作者投入的勞動時間的多少來認定作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三、微博中的社會交往例外原則
(一)社會交往例外原則的存在
不管我國著作權法如何規(guī)定,有一類作品的著作權使用要遠遠超過著作權法律的規(guī)定,即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利用行為。在社會交往的場合中引用、談論、評析他人作品的行為經(jīng)常發(fā)生,但是基本上沒有人會擔心這種行為會受到著作權的限制。為什么社會交往會突破著作權法上的限制?筆者認為是因為一般人在進行正常交往活動的自由高于著作權的社會價值。如果抄錄他人的作品來表達愛慕之意還要考慮著作權問題,那么我們的交往行為將難以進行。當人的自由高于著作權的社會價值時,在交往時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行使時也是有限制的,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內合理使用因此,在社會上應當認可這一領域的作品的使用。
(二)社會交往例外原則在微博上的適用
微博屬于一種新型的日常交往媒介,在其中的信息傳播理應適用社會交往例外原則。微博的宗旨是“聊天互動”,微博用戶在微博上以聊天形式發(fā)表意見和觀點,也是屬于我們所說的日常交往,這也就是微博的核心價值,即把我們的交往場所搬到網(wǎng)絡空間上來,但是在本質上未曾改變。社會交往原則針對的是微博用戶,但是不限于微博這一平臺,因為微博平臺的目的就是盈利,不是為了日常的社會交往。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微博用戶使用他人作品都能適用社會交往例外原則,比如政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筆者認為這類微博具有營業(yè)性或者履職性的,只能使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而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自己開設的微博上使用他人作品就屬于侵權性質了。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373.
[2]李明德.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8.31.
[3]劉春田.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
作者:周光前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