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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媒介融合時代新聞作品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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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媒介融合時代新聞作品版權保護

摘要:媒介融合不斷縱深發(fā)展的今天,新聞作品版權糾紛日益增多,新聞侵權手法花樣百出,不斷侵蝕著新聞原創(chuàng)者的創(chuàng)作積極性,侵害著新聞原創(chuàng)者及新聞媒體的合法權益。新聞作品版權保護需要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多措并舉,司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出臺新聞版權法;自媒體平臺強化監(jiān)管,提高主體責任意識;新聞聚合服務平臺建立利益共享機制,打造雙贏局面;媒體和公眾提高新聞版權意識,尊重原創(chuàng)。

關鍵詞:媒介融合;新聞版權保護;新聞聚合;自媒體

在媒介融合不斷縱深發(fā)展的今天,人們不僅要看到媒介融合為傳統(tǒng)媒體及新媒體帶來的廣闊機遇,同時也要看到新環(huán)境下出現的新問題。“新聞搬運”“洗稿”“新聞侵權”等字眼頻頻出現在大眾視眼,新聞作品版權糾紛日益增多,新聞侵權手法花樣百出,不斷侵蝕著新聞原創(chuàng)者的創(chuàng)作積極性,侵害著新聞原創(chuàng)者及新聞媒體的合法權益。新聞聚合服務平臺打著“不做新聞生產者,只做新聞搬運工”的名頭肆意聚合原創(chuàng)新聞;自媒體平臺“新聞搬運”不標注出處,惡性“洗稿”現象泛濫成災;機器人智能抓取網頁信息,重新篩選、分析、翻譯、組合排列形成新文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侵犯版權行為。因此,探尋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路徑迫在眉睫。媒介融合中的新聞作品侵權現狀肆意聚合。新聞聚合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早期的新聞聚合網站,如“搜狐網”“新浪網”等;另一種就是新聞聚合服務平臺,它們依賴于算法抓取其他媒體網站的原創(chuàng)資訊,如近年來飛速發(fā)展的“今日頭條”等。新聞聚合服務平臺并非新聞生產平臺,它們通過大數據技術精準挖掘和追蹤目標用戶和潛在用戶的信息需求,再通過網絡爬蟲等技術將用戶所關心的內容進行爬取,進而對搜集到的內容進行篩選、整理、分類,最后通過自身的APP客戶端提供給用戶。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愈加發(fā)達,目前新聞聚合服務平臺還可通過對用戶的精準人群畫像預測其感興趣的新聞內容,完成精準推送,增加用戶對APP平臺的忠誠度。新聞聚合實質是“新聞搬運”,新聞聚合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同時,不得不警惕其是否會構成新聞作品侵權行為。目前新聞聚合服務平臺侵權糾紛的集中點在于在未獲得原網站授權,也未向被鏈網站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新聞聚合服務平臺擅自對原頁面內容進行轉碼優(yōu)化,過濾掉廣告內容影響被鏈網站盈利模式,侵犯了被鏈網站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洗稿”泛濫。近年來,自媒體平臺“洗稿”事件頻發(fā)并引發(fā)大眾關注。2018年初“六神磊磊”指控同行“洗稿”式抄襲,將“洗稿”這一話題推向了大眾視野,并引發(fā)國家關注和重視?!度嗣袢請蟆啡u自媒體亂象,國家“劍網2018”專項行動重拳出擊整治“洗稿”等自媒體侵權行為,對自媒體行業(yè)形成一定威懾性,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徹底遏制“洗稿”現象,仍有自媒體人頂風作案。2019年財新網指控“呦呦鹿鳴”“洗稿”事件再次引發(fā)媒體圈內關于“洗稿”的質疑和聲討;同年7月號稱“新單身女性聚集地”的情感類知名微信公眾號“HUGO”關停,也被網民扒出過往多次“洗稿”事件。隨著各個平臺的保護技術的升級,“洗稿”的手段也在不斷“進化”,甚至形成網絡“洗稿”產業(yè)鏈,短時間內就能完成高質量“洗稿”。自媒體“洗稿”亂象屢禁不止,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利益驅使。

媒介融合中的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困境

相關法律法規(guī)界定不清。新聞作品侵權問題究其根本原因還是法律存在漏洞?!吨鳈喾ā访鞔_標識該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但現今對于“時事新聞”與“新聞作品”的概念界定并不清晰,媒體花費人力物力采訪收集來的事實信息是否應該受到保護,是否屬于新聞作品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當前,對自媒體侵權的判定將思想和表達作為兩個維度進行考察,《著作權法》僅保護內容的特定表達形式,出于表達自由的考慮,對于創(chuàng)作者的思想內涵保護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將思想的借鑒判定為二次創(chuàng)作,屬于法律保護的范圍,但當前的媒體生態(tài)環(huán)境已經改變,此判定原理存在極大漏洞。一般而言,故事情節(jié)構思、主體切入角度選擇、敘事邏輯等均屬于思想范疇,“洗稿”正是抓住了這個法律漏洞,偷竊原創(chuàng)作品的核心觀點,改變文字話術,讓其與原文看起來毫不相關,從而逃避法律規(guī)約,這讓“洗稿”侵權判定更加困難。自媒體“洗稿”形式隱蔽。隨著自媒體平臺原創(chuàng)審核機制及檢測技術的加強,自媒體“洗稿”手段也愈加高明,從最初的改詞換句進化為在核心觀點基礎上的“二次創(chuàng)作”,只是改變了表達的形式,其核心觀點、中心情節(jié)依舊不變。更有甚者將多篇原創(chuàng)作品的主題、邏輯、構思混成一篇新的作品,單純從肉眼來判讀很難發(fā)現其“洗稿”行為,這種形式的“洗稿”加大了侵權判定的難度,維權時又涉及到多個原創(chuàng)者,加大了維權難度。迄今為止,我國并沒有對“洗稿”等自媒體領域侵權行為判定和懲戒的法律依據,加之“洗稿”黑色產業(yè)鏈的升級,“洗稿”手段越來越隱蔽,原創(chuàng)者維權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對比“洗稿”作品與自己原稿的區(qū)別,而且維權周期十分漫長,對于原創(chuàng)者本身是一種消耗。自媒體平臺監(jiān)管技術失靈。“洗稿”行為屢禁不止,除相關法律不完善以外,自媒體平臺監(jiān)管技術失靈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當前自媒體平臺對于抄襲、“洗稿”等侵權行為的監(jiān)管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作品發(fā)送前通過技術進行原創(chuàng)性檢測的事先預防,二是作品發(fā)送后被用戶投訴舉報后,再次進行細致核查比對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的事后追責。原創(chuàng)性檢測對于大段的抄襲和改詞換句的低級“洗稿”可以輕松查驗,但是現今“洗稿”手段愈加先進,在保留核心觀點的同時將文章的表達方式改頭換面,已經可以逃避平臺原創(chuàng)性檢測。因此,平臺的事先檢驗機制已經失靈。現有的平臺監(jiān)管機制更注重事后問責制,對侵權的賬號主體進行封號、關閉原創(chuàng)設置、關閉贊賞功能等懲罰,但自媒體平臺不具有合法的追責權利和身份,因此實施效果尚不顯著。媒體及公眾版權意識缺失。在這個流量為王的時代,媒體競爭已不僅僅是內容的競爭,而是受眾的競爭、流量的競爭、利益的競爭。有些媒體人不尊重原創(chuàng),為片面追求10萬+帶來的巨大名利,有意進行“新聞搬運”“洗稿”等侵權行為;有些媒體人對于借鑒和“洗稿”界定不清,易造成無意識侵權;有些媒體人版權意識薄弱,對于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了解,自己的原創(chuàng)新聞作品遭受侵權行為時無意識進行維權,間接縱容了侵權者的版權侵犯行為。我國版權保護意識崛起較晚,為新聞作品侵權行為營造了舒適的環(huán)境。公眾對于侵犯版權的“洗稿”文章沒有自己的判斷力,推崇流量大的文章,沒有形成隨手舉報侵權文章的習慣,使侵權者逍遙法外。大部分公眾對新聞版權保護意識薄弱,并未形成內容付費的習慣,認為新聞聚合服務平臺的肆意聚合行為是滿足自身新聞認知的需求,并不了解其構成新聞版權侵權的內在邏輯。

媒介融合中的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的路徑

司法機關: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出臺新聞版權法。新聞傳播領域版權糾紛頻發(fā),涉及要點眾多,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存在法律漏洞,應盡快出臺更具針對性的新聞版權法,細化新聞作品版權保護條例,從法律層面為新聞作品版權提供保護;建立新聞版權侵權懲戒機制,完善新聞版權法律保護體系,明確規(guī)定新聞作品侵權的經濟賠償,且金額應高于原法律規(guī)定,提高違法成本?,F有《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對新聞傳播領域的概念界定不清,導致侵權案件判定模糊,應盡快厘清“時事新聞”的概念及其合理使用范圍,完善新聞聚合服務平臺深度鏈接、優(yōu)化轉碼等行為的相關規(guī)定。時代瞬息萬變,在媒介融合時代,自媒體已經發(fā)展成為不可小覷的力量,且“洗稿”行為具有隱蔽性,如今的判定方法已不再完全使用。因此,應盡快明確自媒體“洗稿”侵權行為的判定規(guī)則,對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的適用有所限制和突破?!跋锤濉蔽恼屡c“被洗稿”文章對照時不僅要對照表達方式,還應將故事情節(jié)、人物設定、主題視角、核心思想等納入其中,以及綜合比對兩篇文章是否給讀者相似的閱讀體驗,結合原有的“接觸+實質性相似”認定方法,最終判定“洗稿”侵權行為。另外,應將自媒體原創(chuàng)文章也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疇,使得甄別“洗稿”有法可依。自媒體平臺:強化監(jiān)管,提高主體責任意識。自媒體平臺是遏制“洗稿”的重要主體,在事先預防和事后追責兩個方面都應強化。事先要加強對作品原創(chuàng)性的審核,通過技術手段優(yōu)化平臺審核機制,提高機器審核原創(chuàng)內容的精準度,引入語義分析技術,對語義相近或核心思想雷同的判定為洗稿文章。對于模糊不清的稿件可轉交人工審核,構建人機雙重審查機制,層層把關,進一步提高對原創(chuàng)內容的保護;事后如有用戶投訴舉報,自媒體應當及時積極進行人工復查,依據相關法律條例對其進行判定,核實確認“洗稿”行為后不僅要采取關閉原創(chuàng)設置、關閉贊賞功能等輕度懲戒,多次違規(guī)者應采取封號懲戒行為。自媒體平臺賬號主體人規(guī)則應進一步完善,出臺更加強硬的規(guī)章制度。一個主體人只能有一個自媒體賬號,且實行終身制,被關停的自媒體賬號終身不得恢復,自媒體不再允許該主體人開設新的賬號。一個主體人自媒體賬號多次出現“洗稿”等違規(guī)行為,與其相關聯的自媒體賬號也應被同步關停,避免侵權者存在“東家不亮西家亮”的思想,不在乎一個賬號的關停,利用其他賬號繼續(xù)用不正當方法撈金。對于“相關聯賬號”的認定,可從賬號主體人合作關系、賬號互鏈頻繁程度等多維角度考量。自媒體平臺間還可建立合作機制,加大對“洗稿”行為的打擊力度,嚴肅懲戒跨平臺“洗稿”行為。新聞聚合服務平臺:建立利益共享機制,打造雙贏局面。新聞聚合平臺頻頻被告侵權,與各家原創(chuàng)媒體產生糾紛的根本原因是其侵害到了原創(chuàng)者的利益,導致利益分配不平衡。原創(chuàng)媒體進行訴訟是為了贏回作品歸屬權并獲得經濟補償,但無休止的紛爭只會消耗彼此的精力,合作共贏才是最好的局面。新聞聚合服務平臺應與傳統(tǒng)媒體及其他原創(chuàng)新媒體建立利益共享機制,簽訂合作協議,協商利益分配法則,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所生產內容的價值,從而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在協作機制下,原創(chuàng)內容生產者專注于創(chuàng)造具有專業(yè)優(yōu)勢的高品質新聞內容,而新聞聚合服務平臺則專注于改善內容分發(fā)機制,專業(yè)分工是實現健康經濟發(fā)展的合理選擇。媒體與公眾:提高新聞版權意識,尊重原創(chuàng)。在司法機關、自媒體平臺、新聞聚合平臺、行業(yè)組織之外,媒體人自身和普通公眾也是參與版權保護的重要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媒體單位要積極組織新聞版權普及教育,增強媒體人的新聞版權意識。媒體人自身應該加強新聞版權意識,做到尊重他人原創(chuàng)新聞作品,不要為了追求一時的名利而發(fā)生抄襲、“洗稿”等侵犯他人新聞版權的行為,堅持以內容取勝。作者在創(chuàng)作時也要養(yǎng)成保存原稿的習慣,及時對自己創(chuàng)作過程進行記錄和總結,以防被侵權后無法取證;自己的原創(chuàng)新聞作品遭遇侵權時也要積極維權,不要讓侵權者逃脫法律制裁。普通用戶也要尊重原創(chuàng),自覺抵制并積極舉報涉嫌侵犯版權的媒體,提高新聞版權意識,不可讓自己成為侵權者的一員。媒體行業(yè)可建立反“洗稿”反“侵權”聯盟,由具備聲望的媒體發(fā)起,并制定判定標準,聘請專家學者進行裁定;也可建立行業(yè)自律協會,通過協會章程、規(guī)則對媒體行業(yè)進行約束,加強行業(yè)自律。

結語

無論時代如何變化,只有持續(xù)的優(yōu)質原創(chuàng)內容輸出才能吸引用戶,“洗稿”“搬運”并非一勞永逸的捷徑,媒體人要嚴格要求自身,堅決杜絕侵權行為,接受社會各界組織和群眾的監(jiān)督。只有多元主體共同努力,多措共舉,才能突破新聞版權保護的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新聞產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

作者:陳海軍 張瑞清 王競宇 單位:湖南工商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