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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具有的隱蔽性、無界性、數字化等特性,這些有可能讓電子商務經營者將本應繳納的稅款變成了額外收益,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以及電子商務經營者和實體企業(yè)經營者不平等競爭等問題,給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體制帶來挑戰(zhàn)與沖擊。本文對電子商務發(fā)展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各種稅收征管問題進行探討,提出進一步優(yōu)化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稅收征管
一、引言
電子商務指的是以商品交易為中心,信息網絡技術為手段的商業(yè)活動。它是傳統經營活動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虛擬化、信息化和電子化。目前,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包含C2C、B2B和B2C三種模式。字母C代表的是消費者Customer,字母B代表的是企業(yè)Business。C2C模式指的是個人和個人之間形成的電子商務關系,B2B是指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之間形成的電子商務關系,B2C則是企業(yè)與個人之間形成的電子商務關系。近年來,電子商務逐漸發(fā)展成為基于B2B,但C2C的比例也不斷增加的模式,這表明電子商務已經進入穩(wěn)定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時期。2003—2007年,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十分迅速。阿里巴巴成立淘寶,推出支付寶,解決了在線支付工具的問題。網上購物越來越受到網民的關注,其規(guī)模迅速擴大。同時國家也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電子商務的若干意見》《電子商務發(fā)展“十一五”規(guī)劃》等政策措施,為電子商務的穩(wěn)健發(fā)展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以來,即使受到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中國電子商務也保持了高速增長,迎來了創(chuàng)新發(fā)展階段。在這個時期初步形成了獨特的網絡貿易模式,以其高效便利的特點吸引了大批企業(yè)和網民參與,并促進與之相關的物流和快遞服務的飛速發(fā)展。淘寶、京東等主要電子商務平臺的形成,為電子商務注入了巨大活力。短短十年間,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有了質的飛躍。2019年5月公布的《中國電子商務報告2018》,顯示我國2018年電子商務交易總額達31.63萬億元,同比增長8.5%。如此龐大的電子商務交易量,已經讓電商企業(yè)成為我國稅收款項比例的重要一分子。據統計,2016年天貓雙十一交易額為1207億元,2017年天貓雙十一交易額已高達1682億元,而2018年天貓雙十一成交額突破2000億大關,達2135億元。這些數據都充分展示了中國電子商務的巨大潛力以及發(fā)展前景,而對電子商務如何征稅也就成了一個熱點問題。電子商務稅收與傳統稅制相比,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符合稅收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它具有電子商務的特點。同時,因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隔空性和虛擬性,電子商務的稅收主體也存在不確定性。此外,由于電子商務的隔空運作,電子商務稅收的納稅地點、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時間等也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增長,這一模式已經對我國經濟和社會各個方面產生了重要影響。電子商務稅收自然也成為學者關注的焦點,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與原因
(一)納稅義務人難以確定當前在我國電子商務中,對交易主體為B2B以及B2C的企業(yè)已經納入稅收征管范圍。但是相比起B(yǎng)2B模式,B2C和C2C模式并不容易監(jiān)管,尤其是C2C模式。由于C2C模式個性化、虛擬化、電子化和跨區(qū)域的特點,其交易金額小、交易頻繁瑣碎,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C2C電子商務運營商可能會更趨向隱藏財務信息,從而在市場競爭中通過逃稅避稅來獲得更多的“利潤”。雖然2019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C2C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如第十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因而對于從事海外代購、微商代購等業(yè)務的自然人網店,也將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钡谑粭l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依照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fā)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然而在電子商務背景下,納稅人已經變得邊緣化、多元化、不確定化。比如,參與交易的法人或個人并非一定為貨物的實際所有人,網店的負責人也不一定是納稅主體。第三方平臺例如淘寶、京東的出現,使電子商務參與者越來越多元,納稅主體識別模糊,這與傳統商業(yè)模式下的納稅人主體識別有很大不同。此外,由于IP地址的動態(tài)分配,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使用不同的計算機登錄到相同的業(yè)務地址,也可以使用相同的計算機登錄到不同的業(yè)務地址。這使稅務機關很難了解電子商務的納稅行為,也很難正確判斷誰應該履行納稅義務。與此同時,在當前的網絡經濟環(huán)境下因為納稅義務人的難以確定,有相當多的電子商務交易以C2C的形式從事著B2C業(yè)務,通過隱瞞銷售收入的方式逃避申報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應納稅額達到少繳納稅額即偷稅漏稅的目的。這種不公平競爭模式必然會影響網絡的運營環(huán)境,也會對線下實體店的運營產生巨大影響。
(二)納稅地點難以確認考慮到電子商務的虛擬性、無界性和無紙化性,電子商務運營商作為A地人,可以在B地上網銷售商品,在C地進行交易,使商品和服務的供應、消費地點不確定。而稅法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究竟應該在商品或者服務供應地、消費地還是電子商務網站注冊地依法納稅。傳統交易的納稅地點大多是根據屬地原則確定的。受電子商務全球化、虛擬化和隔空化的影響,商品交易地點、服務供給地點和消費地點的確定變得極其困難。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隔空虛擬化和交易形式的復雜多樣化,使稅收區(qū)域管轄成為盲點。而當前納稅地的確定是依靠注冊地還是提供地抑或是消費地?不同性質的交易和業(yè)務如何以一致的原則確定納稅地?這一切還尚未達成共識。
(三)稽查手段難以開展1.交易特征方面電子商務交易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無紙化。買賣雙方的交易文件和購銷合同均采用電子數據存儲。交易資金、項目、名稱等要素易于修改,不留痕跡。如果采用傳統的稅務管理或基于憑證的稽查方法進行跟蹤,稅務機關無法核實應納稅交易信息,導致征收中含有虛假成分,影響稅收征管績效,同時也給稅務審計帶來麻煩。2.征管邏輯方面?zhèn)鹘y的稅收征管邏輯不能很好適應電子商務活動。以“滴滴”“貨拉拉”等網上汽車預約平臺為例,稅務機關很難通過網上汽車預約平臺對每一個有應稅行為的車主或用戶逐一登記。在納稅人缺少稅務登記主動性時,稅務機關難以強制納稅人登記。這是傳統的稅務登記管理方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3.傳統手段方面?zhèn)鹘y的以票控稅方法已不再有效。以票控稅一直是稅務機關最有力的稅務監(jiān)控手段之一,它利用抵扣通過對上下游企業(yè)的閉環(huán)管理,迫使上游企業(yè)開具發(fā)票,再通過發(fā)票管理掌握納稅人的營業(yè)收入,或者通過停止提供發(fā)票來限制非法納稅人。但是,這種傳統的管理和控制方法已經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需要。首先,部分納稅人缺乏發(fā)票意識或不愿開具發(fā)票,這使稅收征管存在漏洞,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如快遞等物流公司,如果用戶不開具電子發(fā)票,可能導致其實際稅收收入與營業(yè)額存在一定差異。單憑發(fā)票控制稅收已不再可行。其次,一些電子商務平臺存在電子發(fā)票簽發(fā)地與實際營業(yè)地的分離。例如,“滴滴”網上汽車預約平臺的電子發(fā)票的開具地都是天津市,這與我國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在其所在地申報納稅不符。電子商務平臺的總部所在地在稅收分配中往往處于優(yōu)勢地位,而其他地區(qū)稅收征管資源消耗相同,但稅收收入的分配較少,稅收分配呈現倒掛現象。
三、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思路
(一)借鑒發(fā)達國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稅務機關可以廣泛借鑒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的先進經驗,利用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管理納稅人的稅收信用,構建和完善大數據稅收和信貸管理稅收的“雙系統”,用數據監(jiān)控和防范涉稅風險,實現跨越式發(fā)展。澳大利亞稅務機關利用信息技術建立了面向不同用戶的E稅收平臺,不僅使納稅義務人可以隨時登錄平臺查看相關服務,及時得到反饋,還可以提供網上法律法規(guī)咨詢服務。同時這個平臺還可以提供相關稅法材料、備忘錄、具體規(guī)章制度等以供納稅義務人查看,對于特殊納稅群體提供線上的稅收簡便計算器,幫助納稅義務人快速準確地計算應納稅額。
(二)進一步優(yōu)化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基本思路“電子納稅”實現了網上遠程納稅申報,簡化了稅務機關的納稅流程,提高了納稅效率,降低了納稅征管成本。我國稅務機關可以建立一套與電子商務相契合的納稅服務體系,簡化流程,這有利于提升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積極性。同時電子商務在進行任何交易活動時都有“電子痕跡”。可以在線追蹤和跟蹤一系列流程,例如瀏覽商店、網上接收訂單、付款時間和金額、收貨時間和購物評價等等。因此,稅務機關可以利用網絡大數據原理和相關技術手段,充分掌握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交易活動,實現涉稅相關數據的采集和稅源管理。這樣,既要擴大信息的監(jiān)測范圍,拓展數據的采集渠道,提高信息的采集強度,又要對涉稅數據進行分類處理。公共交易網站和自營交易網站的信息都應納入稅務機關采集的大數據范疇,利用海量數據、智能集中等數據功能,為電子商務稅收提供豐富的數據來源。與此同時有效篩選和利用海量數據信息也十分重要。通過對納稅申報系統處理后的數據與納稅信息的分析匹配,可以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監(jiān)控和驗證,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風險。這樣電子商務稅源的扣繳就以信息管理為基礎,使稅收征管跳出了傳統的以票控稅的邏輯。稅務部門可以通過監(jiān)控交易平臺的交易數據和稅務核算,實現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全覆蓋。實現電子商務交易的實時征稅,對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權利具有重要意義。電子商務經濟是未來發(fā)展的潮流,數字化政府也是未來行政征管的趨勢。利用電子商務稅收實現政府向數字化的轉變,不僅是政府職能的提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是“互聯網+”、經濟新常態(tài)下政府角色轉變的趨勢。稅務機關應繼續(xù)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特點的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宣傳,幫助納稅義務人及時了解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健全電子商務稅收服務體系。這不僅有利于解決電子商務納稅人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增值稅進項抵扣以及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否適用等方面的涉稅問題,還有利于規(guī)范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市場公平,推動電子商務企業(yè)健康穩(wěn)健發(fā)展,提高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效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四、政策建議
(一)明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構與傳統的商務交易模式相比,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和運行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電商進行交易時不需要通過中介機構,直接在線完成轉賬結算。所以在交易過程中使用的電子貨幣較多。以前的檢查、審查和核實銀行賬戶以獲取信息和數據的方法效果有限,現有常設單位不適合電子商務。征收電子商務稅收的常設機構需要跳出原有的固定營業(yè)場所的既定思維,重新界定常設單位的范圍和形式。例如,網站服務器可以成為常設機構的一種。服務器一般是固定的,可以自動和接受訂單,計算數據和檢查核對,提供數字商品和服務。電子商務平臺是平臺銷售商最直接的監(jiān)管單位,因此電子商務平臺應承擔一定的稅收監(jiān)管責任———應監(jiān)控平臺賣家的交易記錄,并與稅務系統進行聯合檢查,防止電商企業(yè)偽造交易數據。
(二)對不同類型的電子商務產品區(qū)別征稅1.網上交易的有形商品隨著電子商務經濟的發(fā)展和“互聯網+”模式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傳統實體經濟企業(yè)開始利用互聯網拓展業(yè)務。這些線下有實體工廠或固定辦公地點的企業(yè)可以根據現行稅法征稅,無須特別規(guī)定。由于線上產品是通過線下運輸的,這種電子商務所交付的貨物與傳統的貿易活動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只有形式的些許差異。因此,這種電子商務交易可以完全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進行征收和管理。當然,稅種不能因交易方式的改變而改變,也不能因經營方式的改變而不再征收,既不能讓企業(yè)負擔額外的稅收,又要減少造成國家的稅收流失。2.網上的信息服務網絡信息服務如遠程醫(yī)療、遠程教育等隨電子通信手段的進步而發(fā)展起來的新的信息服務,具有一定的虛擬性,無需實際地點,無需在現實中實現。服務購買者根據經營者在其服務器上提供的數據信息進行查詢,然后經營者在一定時間內按照約定的具體規(guī)則和流程發(fā)送給購買者,這種信息商品是無形的交換。隨著信息的層層傳遞,將出現現金流。此類服務應按信息流中現金流量的大小征稅,并納入電子商務的征稅范疇。在傳統產業(yè)不斷與互聯網相融合的背景下,中國對電子商務模式的發(fā)展給予了多種政策支持,稅收優(yōu)惠是最重要的支持政策之一。怎樣適應當前形勢,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分類實施監(jiān)管,統籌好國家稅收和電子商務的關系,是當前和未來需要繼續(xù)探討的問題。
(三)建立有效的電子商務稅務協查機制隨著電子商務交易行業(yè)的覆蓋面越來越寬,其交易規(guī)模也逐年增長,稅務機關僅僅依靠傳統手段,已經不能全面覆蓋電子商務交易的各個領域。所以稅務機關十分有必要加強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物流企業(yè)的合作。個別電子商務企業(yè)在沒有傳統銀行和其他交易機構的情況下,通過尋求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來擺脫稅務機關的監(jiān)管。實際上,根據稅收行政法規(guī),稅務機關可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獲得權限,然后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實際交易進行監(jiān)控,使電子商務企業(yè)的交易全過程清晰明了,這樣可以消除某些稅收陰影和死角。同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獲取物流企業(yè)信息,來進一步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情況與流水賬單。這些信息與納稅人提交的交易信息相對比,可以判斷交易是否真實,防止因隱瞞交易信息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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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魯冬陽 王馨葵 單位:新疆財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