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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保護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專利保護和發(fā)展綱要,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fā)和應用,嚴格執(zhí)行專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并保障專利事業(yè)發(fā)展所需的經費。
第四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本市專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專利管理,處理、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并負責實施本辦法。
區(qū)、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專利管理,調解專利糾紛,檢查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違法行為。
發(fā)展改革、科學技術、經濟貿易、教育、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專利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建立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協調制度,統(tǒng)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研究、解決與專利等知識產權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具體落實專利的創(chuàng)造、實施、管理和保護等項工作。商業(yè)企業(yè)應當建立專利商品進貨確認制度,防止銷售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的商品。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yōu)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有關行業(yè)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支持會員維護自主專利權,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為會員提供專利咨詢等服務。
第九條有關部門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fā)、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yè)化等項目,應當把獲得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作為核準、考核、驗收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權擁有數量、質量、專利管理制度建設狀況作為市高新技術企業(yè)和市級企業(yè)技術中心等認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一條本市鼓勵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增加研究、開發(fā)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fā)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guī)定計入成本,享受相應稅收優(yōu)惠政策。
企業(yè)購買專利所發(fā)生的費用,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列入成本。
第十二條本市設立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具體辦法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fā)、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高新技術產業(yè)化等項目,申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技術的專利文獻檢索報告。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發(fā)生轉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專利等無形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專利廣告的;
(二)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三)請求海關保護專利產品進出口的;
(四)辦理專利權質押的;
(五)需要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獎勵或者報酬給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事先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所發(fā)獎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1%,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專利技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應在獲得轉讓、許可收益后3個月內從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七條專利、專利資產評估、專利檢索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
(二)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三)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可以查驗其專利權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對未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舉辦者可以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制造、銷售、使用、運輸、展示、廣告、印制、隱匿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案范圍和管轄;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
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有關證據。
第二十二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案情需要,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區(qū)、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職務發(fā)明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發(fā)明人、設計人資格的糾紛。
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有關證據。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于10日內交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和區(qū)、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報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違法行為。
市和區(qū)、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揭發(fā)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和協助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合同、圖紙、賬冊等資料;
(三)采用檢查、拍照、攝錄、測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四)抽樣取證、登記保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五)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行業(yè)自律機構給予懲戒;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一)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為、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或模具,并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或模具,并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消除影響,并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并且已經進入本市的,責令其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六)侵權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
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措施不能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第二十九條對多次、故意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外,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拒絕、阻礙專利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植物檢疫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qū)的植物檢疫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以及其他有關場所執(zhí)行植物檢疫任務,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帶檢疫標志。
第四條凡局部地區(qū)發(fā)生的危險性大、能隨植物及其產品傳播的病、蟲、雜草,應定為植物檢疫對象。農業(yè)、林業(yè)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補充名單,并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局部地區(qū)發(fā)生植物檢疫對象的,應劃為疫區(qū),采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發(fā)生地區(qū)已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fā)生地區(qū)劃為保護區(qū),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入。
疫區(qū)應根據植物檢疫對象的傳播情況、當地的地理環(huán)境、交通狀況以及采取封鎖、消滅措施的需要來劃定,其范圍應嚴格控制。
在發(fā)生疫情的地區(qū),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fā)生特大疫情時,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
第六條疫區(qū)和保護區(qū)的劃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疫區(qū)和保護區(qū)的范圍涉及兩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的,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共同提出,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后劃定。
疫區(qū)、保護區(qū)的改變和撤銷的程序,與劃定時同。
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fā)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qū)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第八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fā)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發(fā)現有植物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毒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的,應停止調運。
植物檢疫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處理。
因實施檢疫需要的車船停留、貨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消毒處理等費用,由托運人負責。
第九條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必須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一律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或收寄。植物檢疫證書應隨貨運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會同鐵道、交通、民航、郵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的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一條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殖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但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應當向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
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植物檢疫機構應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第十三條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qū)進行。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qū)進行時,屬于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須經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屬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擴散。
第十四條植物檢疫機構對于新發(fā)現的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雜草,必須及時查清情況,立即報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徹底消滅,并報告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疫情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疫情調查和采取消滅措施所需的緊急防治和補助費,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每年的植物保護費、森林保護費或者國營農場生產費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費,國家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在植物檢疫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guī)定用途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毀銷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植物檢疫人員在檢疫工作中,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植物、植物產品的運輸、郵寄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植物檢疫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植物檢疫機構的上級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植物檢疫機構執(zhí)行檢疫任務可以收取檢疫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植物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以下簡稱強制許可)的給予、費用裁決和終止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查強制許可、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和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并作出決定。
第三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和請求終止強制許可,應當使用中文以書面形式辦理。
依照本辦法提交的證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中文譯文。未按規(guī)定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
第四條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該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請求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的強制許可,前一專利權人也可以請求給予實施后一專利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請求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條請求人委托專利機構提出強制許可請求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請求人有兩個以上且未委托專利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請求人為代表人。
第二章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
第六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請求人的國籍或者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被請求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四)被請求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五)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和事實;
(六)請求人委托專利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請求人未委托專利機構的,其聯系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七)請求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委托機構的,還應當有該專利機構的蓋章;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第七條強制許可請求涉及多項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如果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應當按不同專利權人分別提交請求書。
第八條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
(一)被請求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
(二)請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顯不具備請求強制許可的理由。
第九條請求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請求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請求人應當自提出強制許可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強制許可請求費;逾期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十條對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強制許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請求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請求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實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十二條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要求聽證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聽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聽證時,請求人、專利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員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本條規(guī)定的聽證程序不予適用。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
(一)請求人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
(三)強制許可請求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其理由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
請求人對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請求人可以隨時撤回其強制許可請求。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程序終止。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請求人與專利權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并撤回其強制許可請求。
第十五條強制許可請求經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寫明下列各項:
(一)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個人或者單位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范圍、規(guī)模和期限;
(四)決定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六)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關事項。
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第十六條專利權人對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已生效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的審查和裁決
第十八條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已公告;
(二)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
第十九條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應當提交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請求人的國籍或者請求人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四)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五)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理由;
(六)請求人委托專利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請求人未委托專利機構的,其聯系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七)請求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委托機構的,還應當有該專利機構的蓋章;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請求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一式兩份。
第二十條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
(一)所涉及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明確或者尚未公告;
(二)請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顯不具備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請求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請求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請求人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逾期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二十二條對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提交書面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聽取當事人雙方的口頭意見。
第二十三條請求人可以隨時撤回其裁決請求。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裁決請求的,裁決程序終止。
第二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決定。
第二十五條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決定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個人或者單位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三)裁決的內容及其理由;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五)決定的日期;
(六)其他有關事項。
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決定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規(guī)定的強制許可期限屆滿時,強制許可自動終止。
強制許可自動終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規(guī)定的強制許可期限屆滿前,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fā)生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應當提交終止強制許可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專利權人的國籍或者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被請求終止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四)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和事實;
(五)專利權人委托專利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專利權人未委托專利機構的,其聯系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六)專利權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委托機構的,還應當有該專利機構的蓋章;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一式兩份。
第二十九條終止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
(一)請求人不是被強制許可的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的;
(二)未寫明請求終止的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三)請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顯不具備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
第三十條終止強制許可請求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請求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三十一條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請求書副本送交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需要實地核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
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實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通知專利權人,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三十三條經審查認為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
專利權人對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專利權人可以隨時撤回其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專利權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相關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終止強制許可的請求經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寫明下列各項:
(一)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個人或者單位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四)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的文號;
(五)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七)決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關事項。
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已生效的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公報、政府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公告。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關于勞動者就業(yè)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guī)定,建立以職業(yè)培訓為主導,以相應的組織管理為基礎的勞動預備制度,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yè)能力,緩解就業(yè)壓力,把加強新生勞動力的職業(yè)培訓工作同對勞動力資源進行有關調節(jié)結合起來。
二、目標任務。
本市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總目標:對本市八個區(qū)(縣級市除外)城鄉(xiāng)新生的勞動力,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追加1至3年的職業(yè)培訓和相關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就業(yè)能力,為其實現就業(yè)準備條件。同時,通過職業(yè)培訓延遲這部分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間,緩解就業(yè)的壓力。
本市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主要任務:將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指初中、高中畢業(yè)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并有就業(yè)愿望的本市青年勞動力;初中、高中畢業(yè)后不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并準備向非農產業(yè)就業(yè)轉移或進城務工的本市農村來年勞動力。上述人員統(tǒng)稱為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組織起來,要求他們在就業(yè)前,參加1至3年職業(yè)培訓和相關教育,取得相應的職業(yè)資格,為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yè)上崗作好準備,并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社會幫助下實現就業(yè)。
三、實施步驟。
實施步驟預備制度是深勞動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和發(fā)展勞動力市場的一項基礎工作,是涉及培訓和就業(yè)管理、服務的一項長期性的系統(tǒng)工程在*年試點的基礎上,本市擬分兩個階段施行。
第一階段,從*年開始,本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在技術工種中就業(yè),必須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二階段,從2000年開始,全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參加培訓,不論是技術工種,還是非技術工種,都要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方可就業(yè)。
四、組織實施。
(一)做好宣傳動員工作。通過各種新聞媒介和采取各種方式,大力宣傳勞動預備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參加的方法,使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都能理解和支持,特別要動員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參加職業(yè)培訓和相關教育。
(二)做好調查摸底和預測工作。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和掌握本市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的情況,重點是本市城鎮(zhèn)應屆初中、高中畢業(yè)后,未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的人員情況。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建立用工預測工作,在對職業(yè)需求預測的基礎上,指導培訓單位開設適當的專業(yè)工種培訓班。
(三)培訓期限。初中畢業(yè)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為1至2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堪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1年左右;高中畢業(yè)生參加初級技能培訓者為半年至1年,參加中級技能培訓者為1至2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者為半年左右。特殊工種(專業(yè))的培訓期限,由勞動行政部門核準后另行規(guī)定。
(四)培訓資持。凡有條件的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發(fā)給勞動預備制度職業(yè)培訓辦學許可資格。培訓單位要做好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制度相應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管理制度,特別要結合學員特點,建立相應的組織管理和培訓保障罐,保證培訓質量。
(五)培訓內容和形式。主要進行職業(yè)技能培訓和專業(yè)理論學習,并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和創(chuàng)業(yè)能力培訓,同時進行職業(yè)道德教育,強化公民意識、國情意識、職業(yè)意識,增強勞動觀念、法制觀念和職業(yè)道德觀念。培訓可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等形式。
(六)考核鑒定與就業(yè)。參加培訓人員培訓期滿后,由培訓機構組織對其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等進行綜合評定,同時由市職業(yè)技能鑒定機構和有關職業(yè)考核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統(tǒng)一考核鑒定,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核發(fā)相應的職業(yè)資格證書。
對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勞動部門職業(yè)介紹機構統(tǒng)一登記,納入勞動力資源信息系統(tǒng),并根據國家就業(yè)方針和市場需求,組織又向選擇,優(yōu)先推薦就業(yè),或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yè)和自謀職業(y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動預備制度的順利實行。各級政府要加強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領導,并將此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日程。勞動部門在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教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動勞動預備制度工作的開展。
(二)多渠道籌措勞動預備制度業(yè)務經費。一是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各級財政視其經費預算情況和財力可能作適當補助。二是從市再就業(yè)資金中劃撥一部分,用于實施勞動預備制度。三是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按標準繳納學費。學費標準,由勞動部門提出,報物價部門審批。四是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向用人單位收取一定的用人培訓費。
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凡事業(yè)性質培訓機構的培訓費收入,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規(guī)定,納入同級財政管理,接受財政督。職業(yè)培訓機構要合理使用資金,嚴禁亂到濫用。
(三)政策扶持。
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原則上免試入學,實行推介和本人自愿選擇培訓單位相結合的辦法到培訓單位報名入學。確屬生活困難者以及殘疾人士參加培訓,可申報緩交或減免學費。獲得優(yōu)異成績者,培訓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對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者,經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可取得技工學校學歷,并可報考高等職業(yè)技術院校。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從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yōu)錄用;經過職業(yè)培訓,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人員,應按其達到的技術等級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
已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各職業(yè)介紹機構應提供相應的就業(yè)服務,優(yōu)先推薦就業(yè),為他們辦理就業(yè)有關手續(xù)。并為他們辦理檔案存放、就業(yè)登記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幫助。
六、監(jiān)督檢查。
(一)對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但未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要求其參加相關的職業(yè)培訓,待其取得相應證書后,方能辦理就業(yè)或開業(yè)手續(xù)。
(二)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經常性地對參與勞動預備制度的培訓單位的教學、管理進行全面督導,凡未按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規(guī)范辦學的培訓單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培訓資格。
關鍵詞:專利強制實施許可 巴黎公約 trips協議
我國專利法對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規(guī)定
強制實施許可,也稱非自愿許可,是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實施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專利法對強制實施許可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
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48條規(guī)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與實施專利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公共目的的強制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49條規(guī)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與實施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所謂“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一般是指戰(zhàn)爭、社會動亂、自然災害等情況。
從屬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也稱作交叉許可。是根據專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而取得的一種有利于科學技術發(fā)展的強制實施許可制度。我國專利法第50條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如何正確理解專利強制實施許可制度,關鍵在于理解這一制度設立之初的理念,本文從該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進行分析。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發(fā)展
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最早出現在《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中。巴黎公約第5條(2)規(guī)定:本聯盟的每一國家有權采取立法措施規(guī)定授予強制許可,以防止由于專利賦予的排他權而可能產生的濫用,例如不實施。該條(4)規(guī)定:自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4年期間屆滿以前,或者自授予專利之日起3年期間屆滿以前,以屆滿在后的期間為準,不得以專利不實施或者不充分實施為理由申請強制許可。如果專利權人證明其不作為有正當理由,強制許可的申請應當予以拒絕。這種強制許可不應當是排他性的,而且除與利用該許可的企業(yè)部分或商譽一起轉移外,不應當是可轉移的,包括以授予分許可的形式。
對比巴黎公約中的規(guī)定和我國專利法的內容,我國專利法中的第一種方式——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正是依照巴黎公約中的規(guī)定而制定的。并且在具體環(huán)節(jié)有了更加詳盡的闡述,使這一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實踐證明這一制度在科技交流與發(fā)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應該說這是強制實施制度的最初起步。然而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只是一個概括式的,對細節(jié)沒有很明確的闡述,就給各個國家在制定國內法規(guī)的時候留有很大的空間,因而也導致了各國在這個問題上規(guī)定的不一致。特別是在“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中“實施”的解釋上有很大的差異。發(fā)展中國家主張專利權人有義務在授予其專利的國家實施專利,“實施”包括制造和使用該專利產品或者方法;而發(fā)達國家則擔心自己的專利權在發(fā)展中國家由于強制實施制度的應用而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難以維護自身的利益,所以主張嚴格限制該制度的實施條件,特別要求把“進口”專利產品納入到實施的范疇。他們認為只要其將制造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出口到授權國,就應該視為已經實施了專利。在這一點分歧上,雙方一直沒有真正達成共識,也給專利發(fā)展的國際化造成了顯而易見的障礙。
直到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各成員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署了trips協議,該協議于1995年1月1日與世界貿易組織同時生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一攬子接受的協議之一,而成為了當代最重要的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國際公約,至此,有關專利強制實施的制度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發(fā)展。
首先,在trips協議中第27條明確規(guī)定了專利權人的權利不得因發(fā)明地點不同、技術領域不同以及產品系進口或者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給予歧視。也就是說,該協議中對于進口已經取得專利的產品或者使用該專利方法而得到的產品,就被認作為實施該專利,而不得以此為由而實施強制許可。
同時,trips協議中對專利的強制實施制度的內容有了很大的擴展,除了巴黎公約中規(guī)定的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實施以外,又增加了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專利交叉強制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強制許可的內容。在trips協定31條中規(guī)定:只有在使用前,要求使用的人曾經努力用商業(yè)條款和條件請求專利權人給予許可的期間內這種努力沒有成功的,才能授予強制許可。只有在國家處于緊急狀態(tài)或有極端緊急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業(yè)性使用的情形下才能授予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只有與第一專利的權利要求中聲明的發(fā)明相比,第二專利的權利要求中聲稱的發(fā)明包含具有相當大的經濟意義的重要技術進步,并在第二專利的實施依賴第一專利的實施時,才能授予依存專利強制許可。在第二專利權人取得使用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發(fā)明的情況下,第一專利權人也應有權以合理的條件交叉許可使用第二專利權人的發(fā)明。半導體技術授予強制許可只能限于非商業(yè)性使用,或者用于經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違反競爭行為而給予的補救。
trips協議中對專利強制實施的規(guī)定不論從內容的廣度和立法的嚴格性上都比巴黎公約有了很大的發(fā)展,同時也體現了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矛盾的協調。
同時比照我國的專利強制實施制度,我們也不難看出,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是完全依照了trips協議的規(guī)則而進行的。特別是2000年的修改使我國法律制度與入世要求有了進一步的貼近,這為我國能夠更好地利用國際規(guī)則奠定了基礎。在專利強制實施方面,我國已經可以適應當今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符合了國際的要求和標準。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立法理念
通過前文理解了專利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現狀之后,為了更深刻地理解制度,下文將就這一制度的立法理念進行分析。
專利(patent)原意指國王親自簽署的帶有國王玉璽印簽的獨占權利證書——“敞開的證書”,沒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開來看,也就是說這種證書的內容是公開的,這兩個特點也就構成了專利的最基本的特點:“壟斷”和“公開”。這是一種依照法律的強制力所給予的公開技術的排他性的保護。作為權利人之所以愿意公開自己的技術,同時以保護年限期滿后成為社會共有的財富為代價,就是因為有法律這樣一個最具約束力和制裁性的方式予以保護。“壟斷性”也就構成了專利制度生命力的基礎,專利制度的核心和本質也就是授予專利權人這種壟斷權。也就是說法律是站在發(fā)明或設計人的角度上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給予他們必要的保護以滿足他們在人身和財產上雙重的收益,從而達到促進科技進步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目的。
但是法律作為最有力的上層建筑之一,它必須要有自己的社會基點,即法律最終要體現社會整體的利益,是社會科技進步和經濟發(fā)展的保障,所以法律必須在所保護的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之間建立起平衡關系。任何一項權利的賦予都要有相應的權利限制作為協調,以均衡各方面的社會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的領域體現比較明顯的是任何知識產權權利都具有時間上和地域上的限制。在保護期內的壟斷權和保護期過后走向公有領域而成為全社會的共有財富是并存的,也是互為基礎的。這一點也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相平衡的體現。
碳稅及其“雙贏”效應
碳稅作為環(huán)境稅的具體稅種之一,是對化石燃料按照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種稅,其基本功能在于促進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減少,有效降低溫室效應。碳稅的開征不僅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低碳經濟的發(fā)展,還可以通過稅收轉移,減輕社會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稅收的比重,形成更多的社會就業(yè)和國民生產總值,獲得非環(huán)境收益。對于碳稅的這一“雙贏”效應,不少學者都有所研究,比如,Pearce提出,碳稅應當被用來大幅減少現有稅收的稅率,以減少現有稅收如所得稅或資本稅的福利成本,這樣一種稅收轉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負福利成本獲得環(huán)境收益,實現環(huán)境改善和福利成本降低的“雙贏”效應。Bovenberg認為,征收環(huán)境稅除了會產生更低的外部性,實現環(huán)境質量改善的“綠色紅利”外,環(huán)境稅增加的收入還可用來減少其他已存在的稅收扭曲,弱化稅制對勞動和資本的負效應,促進就業(yè)的增加和稅制效率的提高,即“效率紅利”。Terkl等人的實證研究結果發(fā)現,若以二氧化碳的稅收收入替代等量的勞動所得稅,可以提升福利效果約6.3億美元到30億美元;若用于替代公司所得稅,則福利提升更可高達10億美元至48.7億美元。Bosquet的研究結果也認為,在環(huán)境稅改革實施區(qū)域,二氧化碳減少量非常明顯,短期與長期的就業(yè)有所增加,其“雙贏”效應是存在的。
碳稅制度設計的原則
碳稅在內化成本的同時,可能會增加企業(yè)成本,降低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這是征收碳稅會帶來的負面影響。為了更好地實現碳稅的“雙贏”效應,在設計碳稅制度時,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第一,碳稅制度設計應與整體稅制改革相結合。按照“稅收中性”的要求,在開征碳稅的同時,應盡可能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并適度降低企業(yè)所得稅稅率,或通過社會收入再分配補貼低收入群體。碳稅的稅基選擇和稅率確定應模擬現實條件反復檢驗,盡可能消除不確定因素的干擾,降低碳稅本身的扭曲性,減少對微觀經濟主體的影響。這樣,既可以通過碳稅的開征消除外部不經濟性,實現企業(yè)外部成本的內在化,還可以通過增值稅轉型和企業(yè)所得稅負擔的降低刺激外部經濟,減輕合乎環(huán)境保護要求的企業(yè)所承受的稅收負擔,達到環(huán)境質量改善和稅制效率提高的“雙贏”。
第二,兼顧環(huán)境保護與經濟發(fā)展。一方面,發(fā)展經濟不能犧牲生態(tài)環(huán)境,為了有效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就需要保證碳稅對企業(yè)具有較強的激勵力度,促使其改變對化石能源的消費行為。另一方面,開征碳稅也要考慮企業(yè)承受能力和對經濟發(fā)展的負面影響,應該在實現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同時把稅收對經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第三,立足國情,循序漸進。各個國家在經濟發(fā)展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方面有著一定的差距,同時在稅制、納稅人以及社會環(huán)境等方面也有所差別。一般而言,碳稅的實施通常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首先,在碳稅開征前的較長一段時間內告知企業(yè)相關實施方案,使企業(yè)在不承擔稅負的情況下主動調整能源消費行為。其次,分步推進碳稅和逐步提高稅率,一開始宜設定在較低的水平上,然后再逐步上升,這樣可以讓企業(yè)在承擔較低稅負的境況下繼續(xù)調整能源消費行為,先進行一些減排成本較小的調整,當稅率提高時再進行減排成本較高的調整,以此來降低碳稅對企業(yè)競爭的影響以及社會抵觸情緒。最后則是緩解或補償措施的逐步減少。
我國碳稅制度設計的框架
20世紀90年代初,芬蘭、瑞典、丹麥、荷蘭四個北歐國家先后開征碳稅,此后,德國、英國、法國等相繼開征碳稅。借鑒這些國家在碳稅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具體情況,我國在碳稅制度設計上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合理確定碳稅稅負。一方面,根據化石燃料按含碳量測算的碳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科學制定計稅稅率。目前各國均以“標準一定價”為最基本的方法,即運用一定的規(guī)則選擇一組可接受的環(huán)境質量標準,然后對碳排放量征稅。我國在借鑒“標準一定價”方法的基礎上,應綜合考慮各項已有的碳減排政策措施,以碳稅的負擔能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支付的全部費用為最低限量,計算出合適的碳稅稅率,此稅率應盡可能高于企業(yè)為減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技術改造的預期邊際成本,然后根據實施的效果逐漸調整。此外,有必要建立起碳稅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
保安行為規(guī)范實施制度一1、熟知值勤班次的時間、內容、區(qū)域、路線和工作目標、要求等,并提前10分鐘到位接班。
2、著裝規(guī)范,穿戴整潔,按要求佩戴肩章、武裝帶等標志和執(zhí)勤證件。
3、值勤時應以立正、跨立等姿式為主,不得隨意坐靠,不得有袖手、背手、叉腰或將手插入口袋等不雅行為。
4、語調溫和親切,音量適中,講普通話,盡量使用您好、請、對不起、謝謝、再見等禮貌用語。
5、嚴格執(zhí)勤規(guī)定,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崗位,不得發(fā)生串崗、漏崗、睡崗、脫崗情形。
6、堅持禮貌待人,不說臟話,不得粗暴無禮、仗勢欺人或有打罵、侮辱他人行為。
7、愛護并正確使用手中防護裝備,嚴禁濫用。
8、在確保戒備和人身安全前提下,妥善處置各類安全事件,不得行使公安等部門執(zhí)法職權。
9、嚴禁向外人泄露保安隊和機關單位的內容和機密,不放任何可疑人員、車輛出入,不準擅自把親友帶入執(zhí)勤范圍或在保安隊留宿。
10、值班值勤場所應保持環(huán)境整潔,各類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保安行為規(guī)范實施制度二一. 儀容儀表:
1.服裝:
a. 各崗位員工須著本崗位制服上崗,著裝統(tǒng)一。
b. 制服應勤洗勤換,確保制服的干凈、整潔、無污跡、油跡。
c. 制服應平整、挺括、無皺褶。
d. 制服應完好無損.不開線,不掉扣.
e. 制服應扣好扣子,不得翻起衣領、不卷起制服袖子、褲腳。
f. 按規(guī)定佩戴帽。
g. 按規(guī)定打領帶,扎腰帶。
h. 員工上崗須穿黑色襪子并將其拉展。
i. 下班后不得穿制服回家。
3.個人衛(wèi)生:
a. 員工上崗前應整理個人民衛(wèi)生,做到整潔、干凈、無異味。
b. 員工不得留長指甲,保持指甲干凈。
c. 男性員工不留長發(fā),小胡子,長鬢角。女性員工不留奇異發(fā)型, 發(fā)型應美觀大方、整潔。
4.飾物:
b. 員工上崗不得戴貴重戒子、耳環(huán)、手鐲、項鏈。
二. 形體動作
1. 站姿:
a. 站立服務采用跨立式。.
b. 站姿應優(yōu)美,精神飽滿,表情自然,面帶微笑.
c. 站立時應兩眼平視或注視服務對象,不斜視客人或東張西望.
2. 走姿:
a. 行走時動作文雅,面帶笑容,自然大方。
b. 兩眼平視,正對前方,身體保持垂直平穩(wěn),不左右搖晃,無八字羅圈腿
c. 步速適中,(每步45cm,每分鐘90步),注意前方。與客人相交時,微笑問好,側身讓道。
d. 引導客人行進時,主動問好,指示方向,走在客人右前方1.5~2步距離處,身體略為側向客人。
e. 行進中與客人交談,應走在客人側面0.5步處或基本與客人保持衡,轉彎先向客人示意批示方向。
3. 坐姿
a. 當班或與客人交談需坐下時,坐姿平穩(wěn)、端莊、自然、面帶微笑。
b. 兩腳并齊,兩手垂于體側或放在兩腿上,重心垂直向下,雙肩平穩(wěn)放松。
c. 坐下服務或與客人交談時,兩眼注視客人,精力集中,不斜視客人。
4. 手勢:
a. 為客人服務或與客人交談時,手勢正確,動作優(yōu)美,自然、符合規(guī)定。
b. 手勢幅度適中,客人易于理解,不會引起客人反感或誤會。
c. 使用手勢時,尊重客人的風俗習慣,注意同語言結合,不用可能引起客人反感的手勢。
三. 服務質量
1. 主動熱情,用戶至上
a. 牢固樹立用戶至上,用戶滿意第一的觀念,以高度的責任心對等本職工作。
b. 想用戶之所想,急用戶之所急,服務于用戶開口之前。
c. 注重禮貌,態(tài)度和藹,等客誠懇,一視同仁。
2. 耐心周到,體貼入微:
a. 服務有耐心,不急躁、不厭煩、操作認真。
b. 不怕麻煩,有忍耐精神,忍辱負重,不和客人爭吵。
3. 禮貌服務,舉止文雅:
a. 注重儀表儀容,體現莊重、大方感觀。
b. 說話和氣,語言親切,稱呼得體,使用敬語。
c. 服務操作和舉止言行文明、大方、規(guī)范。
d. 尊重服務對象的風俗習慣,注重自身的禮貌修養(yǎng)。
4. 助人為樂,施以親情:
a. 親情對等所有服務對象,尤其對老弱病人應主動照顧,問寒問暖,細致服。
b. 對殘疾人服務更要細心周詳,體貼入微。
c. 努力為有困難的客人提供幫助,對客人的求助不要說不。
六.禮節(jié)禮貌:
1. 日常禮貌:
a. 對客人謙虛有禮,樸實大方,表情自然,面帶微笑。
b. 尊重客人的習俗和習慣,不品頭評足,按客的要求和習慣提供服
c. 嚴格遵守約定的時間,不誤時,不失約,快速準確提供服務。
d. 上崗或在公共場所,不高聲呼叫,動作輕穩(wěn),聲音柔和,不打擾人。
e. 主動為客人提行李,愛護客人物品,輕拿輕放,不翻動客人物品
f. 同客人交談時注意傾聽,不隨意插嘴或打斷客人談話。
g. 不說對客人不禮貌的話,不做客人忌諱的動作。
2. 使用敬語:
a. 根據時間、場合、對象,正確運用迎接、問候、告別等敬語。
b. 對客人要用請求、建議、勸告式語言,不準用否定、命令、訓戒式語言
c. 服務中要平心靜氣,有耐心,不和客人爭吵。
d. 服務語言應使用普通話和規(guī)范語言,不用俗語、俚語和粗語
七.工作紀律:
1. 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不擅離職守,自覺請銷假。
2. 認真做好班前準備和交接班工作,沒有接班不擅自離崗。上崗前檢查個人服裝,儀表儀容,保持飽滿精神和愉快情緒。
3. 上崗前不準喝酒和有異味食物。上崗時不喝帶有酒精性飲料。
4. 上崗時不準吃零食、吸煙、聊天、打鬧;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打接私人電話。
5. 不準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和私收回扣,不準擅自接收客人禮物。
6. 不準諷刺、挖苦、刁難客人,嚴禁與客與客人爭吵、打斗。
7. 不準亂動客人設備、物品,不準私拿客人遺棄或遺失物品。
8. 不準蒙騙客人,不準亂收費,不準私自向客人兜售與工作無關的產品。
9. 不準私自動用和侵占公物。
10. 不準向客人泄露單位內部情況。
八.嚴行禁止:
1. 在客人面前打噴嚏、打哈欠、伸懶腰。
2. 在客人面前挖耳朵、鼻子、眼屎,搓泥垢,抓頭癢,修指甲,照鏡子。
3. 在客人面前剔牙、打飽嗝。
4. 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悄、煙頭或雜物。
5. 上崗時吃零食、吸煙、聊天、打鬧、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6. 敞胸露懷、挽袖擼腿、歪戴帽子、隨意蹲坐
保安行為規(guī)范實施制度三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安隊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員接待和車輛、物品出入登記的管理,保安人員值勤執(zhí)行任務有所依據,當好企業(yè)衛(wèi)士,確保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認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覺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主動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三條 保安人員代表本公司執(zhí)行相關規(guī)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四條 公司保安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zhí)行不間斷,其各班各崗執(zhí)勤時間,由安全主管進行合理安排。
第五條 執(zhí)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理,并立即報告上級。
第六條 保安當值班期間發(fā)現可疑情況或發(fā)現糾紛事件應及時與相關管理者聯系。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wěn)定事態(tài)的發(fā)展,并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tài)的擴大。
第七條 對于正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情況嚴重的可直接與公安機關部門聯系。
第二章 保安勤務工作職責
第一條 責任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轄區(qū)域。
第二條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zhí)行公司關于內部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各項保安工作制度,對職責范圍內的保安工作全面負責。
2. 依據制度實施公司人員、財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崗位職責
(一)保安隊長的工作職責:
負責保安隊伍的建設、全景區(qū)安全消防工作,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保安隊內部各項規(guī)定,及時把每天所發(fā)生異常事件呈報給上級主管,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命令。 具體如下:
1. 負責維護管轄區(qū)域內治安秩序,預防和查處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單位的聯系聯防工作。隊長與警員一樣輪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
2. 制定各類突發(fā)事件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保衛(wèi)制度。處理當班突發(fā)事件,如火災、偷盜等立即報警,并迅速與消防隊、治安辦部門聯系。
3. 建立正常的巡視制度并明確重點保衛(wèi)目標,做到點、面結合。
4. 根據所管轄區(qū)域的大小和周邊社會治安情況,配備相應的保安人員,并對保安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5. 密切保持與保安人員的通訊聯絡,每天不定時巡視管轄區(qū)域的安全工作,檢查各值班崗位人員的值勤情況并適時進行指導。保安隊長對保安崗哨堅持不定時的查崗及查夜,及時指出保安人員的工作失誤及不規(guī)范的行為。 每日查勤主要有以下內容:
5. 1 保安儀容儀表;
5..2 當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邏記錄;
5. 3 物件簽收事宜;
5..4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記錄;
6. 完善管轄區(qū)域內安全防范措施,檢查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情況,保證其能在工作中達到預定的使用效果。
7. 檢查管轄區(qū)域內有無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有無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并及時進行糾正,提出處理意見,跟進處理結果。
8. 協調本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 協調處理各種糾紛和治安違紀行為。
10. 負責對本組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核。做好保安人員的出勤統(tǒng)計,業(yè)績考核等管理工作。
11. 掌握保安人員的思想動態(tài),定期召開隊務會議,做好思想溝通工作。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職業(yè)安全,思想道德和各類業(yè)務技能培訓。
12. 做好保安隊各種內外文件、信函、資料的整理歸檔;各種通知的起草以及各類案例處理的書面報告。
13. 以身作則,親力親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項。
(二)保安人員工作職責及注意事項
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執(zhí)行公司的安全、門禁等相關制度并填寫相關報表、異常事件的匯報。
1. 保安人員必須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2. 維持公司辦公場所內外區(qū)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于萌芽狀態(tài),防患于未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如有違反,則按《保安違章處罰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3. 認真履行值班登記制度,值班中發(fā)生和處理的各種情況在登記薄上進行詳細登記,交接班時移交清楚,責任明確。
4. 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公司良好形象。尤其時對夜間送貨到公司的客戶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并負責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到廠驗收貨物。
5. 在規(guī)定的站崗時間段內,必須服從保安隊長安排按要求站崗。
5.1 站崗時間為上午8︰00下午18︰00 ,每兩小時換一次崗
5.2 站崗要端正,不得缺崗、誤崗(遲到和早退),在崗臺上的執(zhí)勤保安不得下崗、蹲崗,隨意走動,不能東倒西歪、說話打鬧,也不得有其他的小動作,非遇緊急情況不得走下崗臺。
5.3 保安人員站崗和執(zhí)勤時,須穿公司規(guī)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6.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fā)現可疑人和事,并進行妥善處理。。
7. 加強防火活動,及進發(fā)現火災隱患苗頭,并消除之。應熟記景區(qū)內各處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fā)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保安隊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8. 保安應該負責門衛(wèi)室日常清潔衛(wèi)生工作,以保持室內清潔整齊美觀。
9. 配合領導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檢查公司辦公場所安全狀況及宿舍留宿情況。
11. 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zhí)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12. 保安人員必須每月八號下午16:00進行訓練,非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13. 保安值班時間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靈活執(zhí)行。
第三章 保安人員行為準則
第一條 保安禮儀
(一)儀容儀表
1. 儀表:
1.1 干凈、整潔,沒有異味
1.2 前不過眉、旁不觸耳、后不觸領
1.3 不留古怪發(fā)型、剃光頭或染彩色頭發(fā)
1.4 清潔、干凈、不留胡須;口腔無異味且在上班時間不吃帶有異味的食物
1.5 保持指甲干凈且不留長指甲、不配戴體現個人個性的裝飾品(戒指、手鏈、項鏈)
2. 服飾
2.1 干凈、整潔無污漬
2.2 上衣口袋不應裝東西,上衣領子不亂別徽章,衣袋中不裝太多的物品。腰上不掛鑰匙鏈、指甲刀等物品。
2.3 不穿高領內衣,紐扣應扣好,不敞開外衣或卷起褲腳或衣袖
2.4 工牌、標志等統(tǒng)一佩戴
3. 整體精神面貌要求:
3.1 精神飽滿、樂觀向上、大方,面帶微笑
3.2 服裝筆挺、不歪斜松垮
(二)禮節(jié)禮貌
1. 站姿
1.1 挺胸、收腹、緊臀、頭部端正,下頜微收
1.2 微笑,目視前方,表情親切,有親和力
1.3 兩臂自然下垂,兩手伸開,落于腿側褲縫處或兩手握于背后或兩手握于腹前,右手握住左手,兩腿繃直,呈外八字45度角展開。
1.4 禁止:雙手卡腰;抱在胸前或將身體東倒西歪的靠在墻上或腳右搭左等
2. 坐姿
2.1 端正,雙腿自然平放,男士雙腿間距可容一拳
2.2 禁止:前仰后合、搖腿晃腳、翹腿等不雅之舉。
3. 敬禮
3.1 舉手禮。要領:上體正直,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并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約2厘米處(戴無檐帽或者不戴軍帽時微接太陽穴,與眉同高),手心向下,微向外張(約20度),手腕不得彎曲,右大臂略平,與兩肩略成一線,同時注視受禮者。禮畢時,將手放下。
3.2 注目禮。 要領:面向受禮者成立正姿勢,同時注視受禮者,并目迎目送(右、左轉頭角度不超過45度)。禮畢時,將頭轉正。
第二條 保安工作守則
(一)工作態(tài)度
1. 對工作所具有的責任心、熱情、敬業(yè)精神和職業(yè)道德
2. 對自身的責任心:鉆研業(yè)務、工作認真、上進心
3. 同事之間的協作力、包容、配合、團結
4. 對本職工作負責:不拖沓、不積壓、不抱怨、不挑揀
5. 對待游客或來訪人員的態(tài)度:謙和、禮貌、誠懇、友善、不卑不亢
(二)日常行為規(guī)范
1. 愛護公司公共財產、不隨意破壞、挪為私用;
2. 及時清理、整理個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環(huán)境的干凈整潔;
3. 辦公桌上不放與工作無關的用品;
4. 未經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資料或他人個人物品。
(三)工作紀律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和對公司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負責的原則,保安員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2. 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3. 阻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
4. 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5. 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jiān)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6. 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公司商業(yè)秘密。
7. 儀容不整, 言語行為輕浮、粗暴無禮。
8. 值班時間聚眾賭博、下棋、喝酒、看小說報紙,打瞌睡,吃零食等。
9. 對群眾、來賓故意刁難或挾怨報復。對員工、來賓或其他人員索取好處及貪小便宜。
10. 脫崗、漏崗、睡崗,遲到、早退。
11. 執(zhí)勤時間內,電話、對講機私用,影響勤務。
12. 非保安人員進入保安室。
13. 未經許可擅自調班
14. 暴行犯上,不服從指揮。
第四章 門禁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員工及攜帶物品出入景區(qū)的管理規(guī)則
1. 員工進入景區(qū)不得攜帶槍支、刀具、及一切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2. 員工未經主管核準,擅自帶客參觀者,不得進入辦公區(qū)區(qū)。
3. 所有員工出廠不得攜帶公司產品、文件資料、物料、半成品或工作器具等一切公司所屬財產。
第二條 業(yè)務人員及貨物、車輛的管理規(guī)則
1. 業(yè)務人員來訪洽談,應在門衛(wèi)室辦妥登記手續(xù)并經受訪公司部門同意才可進入。
2. 來賓車輛進入景區(qū)須按規(guī)定停泊在公司指定的地方。
3. 貨運車輛進入景區(qū)時,需出具送貨證明并辦理相關手續(xù),保安方可放行,并通知倉庫保管部門。
4. 貨運車輛出景區(qū)時,應出具物品放行單,并清除填寫需放行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等,并有承辦人或部門主管簽章:保安人員查驗一切合于規(guī)定后,方可為其辦理出入手續(xù)。
第三條 訪客人員的管理規(guī)則
對于外來人員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絕進辦公區(qū)。
1. 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和車輛。
2. 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顯帶有惡意的人員。
3. 推銷產品、商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4. 非洽公人員和車輛且拒絕登記和檢查者。
5. 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者。
6. 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第四條 門禁管理注意事項
1. 車輛及人員進出景區(qū)請按本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人員進入辦公區(qū),除洽談部門外,嚴謹擅入未經許可的禁止區(qū)域或其他部門,否則受訪部門應付連帶責任。
3. 離職人員按程序辦完手續(xù)后,物品搬至保安室查驗,財務部門結算工資后方可離開。
第五章 每日安全事項巡邏內容
第一條 保安巡邏
1. 保安儀容儀表。
2. 當班保安日志。
3. 防盜系統(tǒng)報警系統(tǒng)和報警聯絡裝置。
4. 速遞快件的簽收事宜。
5. 人員、貨物和車輛出入管制稽核。
6. 異常事件的處理。
第二條 消防系統(tǒng)檢查
1. 滅火器位置掛放是否移動和壓力是否足夠。
2. 消防栓是否供水。
3. 明火管制稽核。
4. 消防通道的通暢、疏散方向和防火標志。
第三條 安全專案檢查
1. 防爆燈和應急燈的檢查
2. 車輛出入的限速
3. 每天下班對門窗和水電的檢查
第四條 景區(qū)秩序的維護
1. 保安每天要加強巡邏力度,景區(qū)內不得亂扔垃圾。
2. 景區(qū)內不得有人在禁煙區(qū)吸煙,如有發(fā)現應立即制止。
第五條 主管交辦其他事項的稽核。
第六章 緊急或意外事故的處理
第一條 火警事故
1. 發(fā)現火災應立即趕到失火現場查看,并注意兼顧廠房安全,否則立即向119火警臺報案,且通知部門主管和并做好相關工作。
2. 若發(fā)生火苗應即以滅火器將火源熄滅。
3. 若已使用滅火器仍然無法將火勢撲滅時,應:
3.1 火速打電話至119,并集合各部門義務消防員或請求支援。
3.2 同時通知景區(qū)內人員或其他重要干部集合員工救火,發(fā)揮消防編組功能。
3.3 指揮員工及來賓向安全地區(qū)疏散。
3.4 保持高度警戒,嚴防小偷趁機竊取公司財務。
3.5 通知派出所協助交通,管制事宜。
3.6 火勢熄滅后應清查人員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現場,以供警方處理。
3.7 注意警方處理時,亦不能破壞現場,以免影響保險公司的認定理賠。
3.8 若于下班時間發(fā)生火警,馬上撲滅并上報,若無法撲滅。立即通知119與相關人員。
第二條 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如員工停止上班,則景區(qū)內的安全維護除防守的防護小組人員外,警衛(wèi)人員應完成以下事項:
1. 關閉所有門窗及照明電源。
2. 將散置于室外易于被風吹或吹損壞的物品移于室內或予以固定處置。
3. 注意接聽員工電話,轉達公司規(guī)定的事項。
4. 遇有災害或須支援時,立即報警求援并報告主管。
第三條 打斗事件
1.打斗或對公司人員逞兇,應迅速予以制止,將當事人交由主管或警察處理為原則,如當事人不聽制止時,可與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員合力制止。
2. 打斗現場若有其他人員圍觀時,為防止圍觀者鼓噪起哄或使現場復雜化,應將肇事者帶離現場再行處理。
3. 事態(tài)有愈超嚴重態(tài)勢,應立即請派出所協助處理。
4. 注意立場要保持公正,千萬不可偏袒打斗當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戰(zhàn)局,喪失理智。
5.對公司人員逞兇時,應立即電請警察局派出所辦理。
6. 若為下班時間,應即刻電話通知保安隊長及值班干部;有安全之慮時,即刻電請派出所協助。
第四條 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1. 管制人員不得與不良分子對打。
2. 關閉大門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進入尋訊滋事。
3. 通知值勤人員和景區(qū)主管前來支援處理。
4. 認清來著容貌、特征、人數、有無攜帶槍支、刀具、坐車種類以及車牌號碼、滋事原因等,作為警方偵查處理的依據。
5. 將狀況報告并隨時保持聯絡,若下班以后應立即通知派出所并電話聯絡主管。
第五條 打劫被盜事件
1. 發(fā)現可疑人物,應與班長或與警衛(wèi)人員聯系并一人監(jiān)視。
2. 發(fā)現景區(qū)物資被盜,急按報警器和警鈴,及時與保衛(wèi)部門聯系。
3. 保持被盜現場。
第六條 意外事故
1. 景區(qū)員工或外來人員打架鬧事,值班人員應及時制止勸導,避免事態(tài)擴大。
2. 員工急病,即刻通知人力資源部或救護員,及時派人送醫(yī)院治療。
3. 請救護車隨帶醫(yī)生。
4. 及時報備主管。
第七章 勤務制度
第一條 交接班的制度
1. 上下班人員均實行列隊管理,按時交接。交班值班員(班長)在站隊時,必須了解治安員交接情況,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2. 按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提前10分鐘到達崗位。接班人員未到達前,當班人員不能離崗。
3. 接班值班員(班長)在站隊時,要向各保安員講明交接班注意事項,并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4. 接班人員到工作崗位進行交接,交班人必須向接班人詳細講明待辦及注意事項。接班人要詳細了解上一班執(zhí)勤情況和本班應注意事項,應做到三明上班情況明,本班接辦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點明。
5. 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須填好值班記錄,應做到三清:本班情況清,交接的問題清,物品、器械清。
6. 交接的對講機及其他其器材必須當面檢查清楚,發(fā)現問題及時反饋辦公室,值班人員做好記錄,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7. 交接時要做好記錄并簽名。班長(隊員)之間必須相互協調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記錄。
8. 當班人員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移交給下班人員,事情要繼續(xù)在崗處理完,接班人協助完成。
第二條 請示報告制度
1. 保安員遇有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上級領導和主管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
2. 對上級領導和主管等部門有關處置緊急情況的工作報告,要立即、堅決執(zhí)行,執(zhí)行結果要及時反饋,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條 勤務登記制度
1.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
2. 勤務登記的內容: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fā)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全面,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 保密制度
第八章 警衛(wèi)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警衛(wèi)室紀律
1. 警衛(wèi)室是保安工作場所,非保安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入內,禁止在警衛(wèi)室內吸煙、電話閑談、大聲喧嘩、看書、看報等現象發(fā)生,違者均按相關規(guī)定進 行處罰。
2. 保持警衛(wèi)室內的環(huán)境衛(wèi)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經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衛(wèi)室。
3. 所有保安人員對室內的物品及辦公用品有義務進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對其負責。
4. 無正當理由,警衛(wèi)室應24小時有保安員值守。
第二條 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專人保管保安器械,嚴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領用和交接 制度并做詳盡記錄。
第三條 保安器械的領用及交接
1. 保安器械實行專人保管制度,誰領用誰負責,如有人為毀損現象,照價賠償。如屬故意毀損,除照價賠償外,從重嚴肅處理。
2. 保安器械的使用規(guī)定:
2.1 制備保安器械的使用說明書和使用方法。
《統(tǒng)計制度》的出臺,填補了國內服務貿易統(tǒng)計領域制度層面的空白。該制度規(guī)定,中國服務貿易統(tǒng)計數據的來源分為兩個主要渠道,一是服務貿易相關部門依照本部門職能分工向商務部提供相關數據,二是由各?。ㄊ?、區(qū))商務部門向商務部核轉上報部分數據。同時由商務部負責中國服務貿易統(tǒng)計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中國服務貿易總體統(tǒng)計數據的匯總、管理和。
出臺背景
商務部服務貿易司胡景巖司長指出,服務貿易統(tǒng)計是國家制定服務貿易政策以及科學發(fā)展服務貿易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因此,制定服務貿易統(tǒng)計制度是成功開展服務貿易統(tǒng)計的必要條件。
從成功開展服務貿易統(tǒng)計的國家(地區(qū))看,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有效地開展服務貿易統(tǒng)計工作的。美國國會于1985年通過了《國際投資和服務貿易調查法》,授權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BEA)為美國服務貿易的首要統(tǒng)計機構和首要機構,并授權BEA進行各行業(yè)服務交易的強制性調查以及國際直接投資的強制性調查,從而保障了美國服務貿易統(tǒng)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國香港則根據《普查及統(tǒng)計條例》(第316章)及其附屬法例搜集服務貿易統(tǒng)計數據,這是香港服務貿易統(tǒng)計領域最重要的立法。
從中國的情況看,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服務貿易統(tǒng)計制度和服務貿易統(tǒng)計歸口管理部門,服務貿易統(tǒng)計工作明顯落后于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十一五”規(guī)劃明確了中國服務貿易發(fā)展的戰(zhàn)略目標,對服務貿易統(tǒng)計工作也提出了迫切需求。因此,2006年4月,商務部服務貿易司成立之后,立即著手進行中國的服務貿易統(tǒng)計工作。經過反復研究、論證,2007年11月《統(tǒng)計制度》終于出臺。
與國際標準銜接
按照國際規(guī)范與標準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統(tǒng)計制度》設定了中國服務貿易統(tǒng)計的范圍和內容,采納了聯合國等六大國際組織共同編著的《國際服務貿易統(tǒng)計手冊》中所建議的服務貿易統(tǒng)計基本框架。
據了解,根據《國際服務貿易統(tǒng)計手冊》建議的基本原則,國際服務貿易統(tǒng)計遵循《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確定以四種供應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yè)存在和自然人移動,來作為服務貿易統(tǒng)計的范圍。具體操作上,以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服務貿易(即國際收支項下的服務貿易)和通過外國附屬機構實現的服務貿易(即FATS)兩條主線進行服務貿易統(tǒng)計。而對于自然人移動統(tǒng)計,因其范圍難以界定以及可行的統(tǒng)計指標有限,僅作為服務貿易統(tǒng)計的次要組成部分。
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個國家(地區(qū))定期向國際組織報告國際收支項下服務貿易統(tǒng)計數據,并有包括中國在內的26個國家(地區(qū))開展了FATS統(tǒng)計。從世界各國(地區(qū))的情況看,除美國的服務貿易統(tǒng)計較為成熟之外,其他多數國家處于探索之中。可見,我國的服務貿易統(tǒng)計是符合世界服務貿易發(fā)展的方向的。
適用范圍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qū)的土地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xiāng)(鎮(zhèn))的土地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qū)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qū)域的土地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guī)定登記發(fā)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qū)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三)跨行政區(qū)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登記發(fā)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fā)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xù);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fā)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guī)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guī)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jié)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zhí)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因村莊、集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qū)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由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整理規(guī)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fā)、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繼續(xù)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繼續(xù)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xù),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y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xù)。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guī)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yè)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yǎng)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yǎng)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yè)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yè),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zhí)行。
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減半執(zhí)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zhèn)和圩區(qū),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qū),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qū)和丘陵地區(qū),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zhèn)規(guī)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fā)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jiān)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執(zhí)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x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x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