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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xié)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xiàn)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fā)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xiàn)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shù)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yè)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fā)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fā)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xié)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fā)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xù)承包經營,雙方續(xù)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fā)生分歧,協(xié)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fā)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xié)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xiàn) 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fā)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yè)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fā)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fā)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xié)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fā)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xù)承包經營,雙方續(xù)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fā)生分歧,協(xié)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fā)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2
發(fā)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村種值業(yè)的發(fā)展,改變傳統(tǒng)陳舊的農業(yè)耕作形式,甲方將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于_________鄉(xiāng)______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使用。四至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農業(yè)種植。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待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所承包的土地歸還甲方并復墾。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fā)利用進行監(jiān)督,保證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xié)助乙方進行地邊地界的臨時問題的處理和土地應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購置財產的所有權。大棚賠錢歸乙方所有。如喪葬損失根據(jù)實際情況雙方協(xié)商解決。
3.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6.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書面協(xié)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xù)承包,乙方享有優(yōu)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 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fā)生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3
甲方(發(fā)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農業(y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及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規(guī)定,為完善、規(guī)范土地二輪承包管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標的和期限
甲方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第 村民組農村集體所有的 畝土地發(fā)包給乙方承包,從事農業(yè)生產。土地二輪承包期限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監(jiān)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及時規(guī)范辦理好因國家征收、征用、集體占用土地及農戶流轉土地的相關手續(xù),搞好土地檔案管理。及時調處土地承包經營中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
5、執(zhí)行市、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生產設施建設。
6、負責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征用和集體道路、水利建設等公益事業(yè)占用,應自覺服從,但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村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耕地,因農戶建房需要的,應當服從甲方的安排。
3、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積極配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搞好項目農業(yè)園區(qū)建設、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
4、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的,須經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的,流轉合同報甲方備案。
四、違約責任
1、甲方干涉乙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乙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涉及國家征收和征用、集體占用和規(guī)劃區(qū)內農戶建房等需要,乙方不服從安排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承包土地發(fā)生變化的,應于當年去甲方處辦理合同、清冊、證書等相應變更手續(xù)。乙方放棄辦理,后果由乙方負責。甲方拒絕辦理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五、其它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頒發(fā)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同時作廢。
2、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姓名: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發(fā)包方、承包方和鄉(xiāng)鎮(zhèn)經管站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農村簡易土地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 例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依法取得在_________縣_________鄉(xiāng)(鎮(zhèn))_________村_________村民組林地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合同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四至為: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東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
四、轉讓價格: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_________元一次性結清。
五、結算方式:現(xiàn)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jù)為憑。
六、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農村簡易土地內部承包協(xié)議書 例2
甲方: 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xié)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xiàn)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fā)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xiàn)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shù)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yè)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fā)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fā)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xié)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fā)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xù)承包經營,雙方續(xù)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fā)生分歧,協(xié)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fā)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oXX年 月 日
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的事項
1、發(fā)包方、承包方、發(fā)包方的確定因農村土地所有權不同而不同。具體分三種情況:
(1)依法屬于村集體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發(fā)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如果村沒有集體經濟組織,則由村民委員會發(fā)包。
(2)依法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fā)包。發(fā)包方是村內擁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這里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相當于原生產隊的層次,是村內部的一種組織形式。
(3)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如果由村集體使用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fā)包,發(fā)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如果由村民小組使用則由村民小組發(fā)包,發(fā)包方是村民小組。如果是由村內兩個以上村民小組使用的,則分別由村內該土地使用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fā)包。
2、土地承包的種類分兩類,一為集體土地,二為國有土地,但國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條件是,該國有土地必須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即國有土地必須同時具備該土地由農民集體使用并且該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時才允許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兩類,第一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為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為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4、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5、承包方義務
林地承包合同是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jù),但并不是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都能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依據(jù)。林地承包合同分為家庭林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2種,家庭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是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jù);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的,是否能夠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依據(jù),根據(jù)合同內容而定,例如:某集體將一塊荒山承包給甲用于植樹造林,雙方約定,甲只能在該承包地上栽植核桃等經濟林,而不能栽植楊樹等用材林,也不能將承包地轉包、轉讓給別人,如有違約合同解除。該承包合同就不能作為林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依據(jù),因為該合同中雙方約定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承包方完成林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依法享有自主經營和自由流轉的權利,但該合同限定了承包方的自主經營和自由流轉權利,合同內容與《物權法》規(guī)定相互矛盾,所以不能作為林權登記的依據(jù)。
2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是指不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使用權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林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人,客體是使用林地的權利,對象為林地。林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是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合同基礎,登記是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記才能實現(xiàn)物權變更,否則,雙方只是合同關系即債權關系,不發(fā)生物權變動。債權是相對權,只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內容有當事人雙方約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債權不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設立、變更、種類、內容等只能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不能自由約定,物權具備流轉的法律基礎[2]。《河南省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書的森林資源不得流轉,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3林地使用權登記
林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登記的第一步,初始登記應當給初次獲得該林地使用權的人。林地家庭承包的農戶,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林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人,在承包期內農戶把林地使用權轉包、出租、轉讓給別人的,需進行變更登記,承包到期或林地滅失時需進行注銷登記。集體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市場運作的方式將林地承包給單位或個人的,由承包方進行林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需進行變更登記。初始登記權人沒有進行初始登記,將其林地使用權通過流轉合同進行流轉的,受流轉人直接申請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應當不予登記[3]。
4完善林權登記制度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保護模式;土地承包權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依據(jù)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
1.農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為補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戶的農戶為單位。而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個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權,但若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則必須以農戶家庭的名義。在我國農村,按習慣家庭都是以男子為戶主,為此,對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要特別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承包期內,如果農村婦女喪偶,仍應以原農戶的名義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權利;若農村婦女離婚后未再婚的,也應在離婚時分給適當?shù)耐恋匾员WC她的生活來源。二是農村已出嫁女兒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是在土地承包問題上貫徹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以及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及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锻恋爻邪ā返?5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p>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村土地為客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按實踐分析,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養(yǎng)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26作了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此外,《物權法》還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fā)包方是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fā)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戶家庭。《物權法》第5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特殊情況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還具有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guī)定、其保護方式具有多樣性等特點。
二、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的法律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而非債權。但對這一性質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前,一直是近幾年我國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對其如何定性,也是無地的農村婦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至于債權說和物權說的利弊,有學者認為:“債權說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實踐中,將導致對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充分。在此種情況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據(jù)承包合同向發(fā)包方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主張不當?shù)美畟埱髾?。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后,承包人可依據(jù)該法第53、54條請求保護,但也只能是在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不當?shù)美畟埱髾嗟耐瑫r,多了一條選擇途徑,即侵權行為請求權。” “按照物權法原理,現(xiàn)行法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定位為用益物權,不僅因為它符合用益物權的本質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實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guī)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shù)美埱髾?,權利保護的渠道明顯拓寬了。承包人可基于權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實,依法合理選擇行使四種請求權。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論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解決不好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并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筆者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章規(guī)定了該類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值得很好領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及法律責任
1.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所謂基層調解組織,是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民小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調解,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委會,則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但是,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僅可以自愿選擇決定由村民委員會還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而且在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在區(qū)縣級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由政府法規(guī)科、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土地、林業(yè)、水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調解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既方便當事人投訴,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時間、集中精力解決糾紛。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向法院首先要明確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和審判管轄,對此問題將在后面專門論述。
2.承擔法律責任形式?!掇r村土地承包法》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責任作了較全面的規(guī)定,既有民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完全能適應實踐中解決該類糾紛、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
目前農村土地糾紛可分為土地承包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后者是一種行政爭議,只有經過當?shù)厝嗣裾鉀Q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應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如何確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范圍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這一不動產,因此其審判管轄均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受理為原則。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即發(fā)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的農戶等,因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fā)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因農民工返鄉(xiāng)要地引發(fā)的糾紛、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配置嚴重失衡引發(fā)的糾紛。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該糾紛是指因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發(fā)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fā)的糾紛。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xié)議過程中而發(fā)生的糾紛。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按現(xiàn)行法律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應予支持。這兩種情況法院應予受理。即在家庭方式的承包中只有林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權可繼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可繼承。除此之外,因要求繼承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鍵詞:設立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526(2012)12-0565-01
1 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登記概述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養(yǎng)殖、種植等農業(yè)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由國家所有但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收益的權利。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guī)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種取得方式,一是家庭承包,一是其他方式的承包。為方便研究該問題,筆者將設立登記分為家庭承包取得的登記問題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登記問題兩個方面。
1.1 家庭承包取得的登記問題
1.1.1 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 條規(guī)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p>
《物權法》第127 條第1 款規(guī)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p>
由此可見,因家庭承包而產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既不采登記對抗主義,也不采登記要件主義,而是采用債權意思主義,即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物權就會成立,不動產物權就此產生,登記與否不影響士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未經登記也不影響其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1.2 立法理由: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
第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存在于“熟人”社會,每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于哪塊土地上,其他農戶都清楚,無需借助于登記來公示。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8條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其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時,登記公示耗時費力,會加重農民的孤單,降低效率。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fā)放,往往滯后于承包合同的簽訂,比如甲承包土地后,正值農業(yè)生產季節(jié),此時如果要求其進行長時間的登記后才能生產,那么其很可能錯過黃金生產季節(jié)。因此先行的登記模式可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提供方便。
1.2 其他方式承包的登記問題: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土地承包法》第44條規(guī)定的情形,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1.2.1 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目前對該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對于此種類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的用益物權編及《土地承包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是否需要登記才能設立,只是在《土地承包法》第49條中規(guī)定:“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這一條規(guī)定只是說明了沒有經過登記的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流轉,但是卻不能解決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本身是否需要登記及登記對第三人效力如何的問題。那么,對于此種類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也與因家庭承包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樣,采債權意思主義呢?
盡管有的學者認為,根據(jù)《物權法》第9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設立的基本原則是登記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既然《物權法》及《土地承包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均沒有規(guī)定此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方式有例外,因此,《物權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就適用于此種類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即采取登記要件主義。
1.2.2 本文的建議: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應采取意思主義。因為通過研究《土地承包法》的體系結構就會發(fā)現(xiàn),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分則,規(guī)定的分別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類型,根據(jù)法理,分則是要適用總則的規(guī)定的,而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說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也不需要登記,采意思主義。
2 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存在的缺陷
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采用債權意思主義雖然簡化了程序,使農民不必登記就可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意思主義的立法模式確實遷就了我國農村的現(xiàn)實情況,這與其立法背景,即土地經營權流轉程度較低, 且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是相吻合的。但這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日益市場化并不吻合。王利明也指出:“從長遠的角度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應當?shù)怯洝R驗殡S著農村經營化和市場化的發(fā)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會更加頻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會越來越多,因而需要逐步采取登記的方法設立物權?!?/p>
第二,這種規(guī)定不利于保護農民的利益。作為發(fā)包方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就有機會以不簽訂承包合同、故意曲解合同內容、一塊土地分包給多方等方式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如果以合同的生效為其設立的依據(jù),那么.就是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于不顧,反而更增強了其債權的性質,不利于突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
3 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登記制度的建議
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屬于物權性質,筆者認為,為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安全, 土地承包經營權應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 至于公示的效力,可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之下,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亦即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這一觀點與相關的司法解釋也相吻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6號, 2005年7月29日) 》第20 條中規(guī)定,發(fā)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由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的也是登記對抗主義。
參考文獻
[1] 房紹坤.物權法用益物權編[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2] 王利明.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關鍵詞: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協(xié)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fā)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fā)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系的事實和文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fā)包人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成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發(fā)包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國家所有依法給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農村集體的成員,其中包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包括其他村集體的成員,或者是本村與他村集體的成員的聯(lián)合。在有些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農村集體的成員。
從承包人的組成看,包括個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體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并應當簽訂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承包農村土地,本集體經濟組織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承包權。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客體的特殊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guī)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載體。
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土地是一種可以永續(xù)利用的生產資料。經營者只有擁有長期穩(wěn)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才有增加投入、用心養(yǎng)護、改善地力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土地生產力。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體為農村土地,而農村土地的生產、開發(fā)周期都很長,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較長。短的幾年,長的十幾年,甚至幾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p>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人對承包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圍內的處分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1條第3款規(guī)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沙灘、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guī)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p>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發(fā)包方的義務
⑴、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項獨立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包括發(fā)包方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如此發(fā)包方還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解除、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實行家庭承包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克服了過去“吃大鍋飯”、“大集體”的弊端,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發(fā)包方有義務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承包方依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fā)包方不得干涉。
⑶、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而且,作為發(fā)包方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承包合同規(guī)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與此相對應,發(fā)包方也有義務依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如向承包方提供機械耕作、排灌、植保、良種、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運銷等方面的服務。根據(jù)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服務內容的差別,發(fā)包方也可以收取適當?shù)馁M用,這樣做既為承包方提供了服務,又壯大了集體經濟實力。
⑷、執(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據(jù),發(fā)包方在發(fā)包土地、依法調整承包地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執(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不得違反規(guī)劃占用耕地或者開發(fā)利用其他土地資源。作為農業(yè)基礎設施的鄉(xiāng)村機耕道路、機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通常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個別承包戶的力量又很難完成,必須由發(fā)包方統(tǒng)一組織進行。
⑸、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3條的規(guī)定,發(fā)包方在承包過程中不得違反規(guī)定預留機動地或者增加機動地的面積,預留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又如,按照《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三提五統(tǒng)”的收取和管理,應當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jiān)督;不得通過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收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的費用等。
2、承包方的義務
⑴、維護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我國是一個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為此,國家建立了嚴格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對耕地實行特種保護,以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承包地是用于農業(yè)的土地,承包方必須維持承包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擅自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
⑵、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該項義務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的過程中,應當保護承包地的土地生態(tài)及其環(huán)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同時,注意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土地的質量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保護和提高地力。
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3項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規(guī)定承包方承擔其他義務。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無權給承包方設定新的義務。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
1、發(fā)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
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guī)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的基本內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fā)包方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建樣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愿,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fā)包方為了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實行規(guī)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tǒng)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fā)包方假借統(tǒng)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或代銷的種子等農業(yè)生產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fā)包方即采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耕種的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fā)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產品出現(xiàn)賣難、減產等問題時,發(fā)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農民意見很大,有的還造成了社會問題。因此,本文特別強調,發(fā)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在推行農業(yè)產業(yè)化、規(guī)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對上述違約行為,發(fā)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⑵、發(fā)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同時發(fā)包方不得假借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前,有的鄉(xiāng)村干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習慣用計劃經濟的思想和行政干預的手段指導農業(yè)生產,強制收回承包地。農民如不接受,發(fā)包方便通過不正當手段操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達到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產生有關決議,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放棄或者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此外,發(fā)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也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guī)定,發(fā)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⑶、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yè)生產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愿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愿進行?!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shù)剡M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fā)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fā)包方一律無權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農業(yè)結構調整和產業(yè)化發(fā)展過程中,發(fā)包方以結構調整和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為借口,以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將承包地進行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規(guī)模經營”和“產業(yè)化”。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男女平等,是憲法的原則?!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钡?0條又對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處理承包地問題的原則作了規(guī)定。但是,實踐中,剝奪、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經常發(fā)生,其表現(xiàn)形式很多,有的是婦女出嫁時,不論何種情況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時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剝奪婦女的繼承權等。
對上述侵權行為,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guī)定,發(fā)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⑷、發(fā)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標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fā)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第26條規(guī)定:“承包合同轉包后,因發(fā)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后的承包方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fā)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jù)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2、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用于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yè)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guī)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將農業(yè)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批準手續(x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其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外,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xiàn)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于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取土、采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發(fā)包方一旦發(fā)現(xiàn)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為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為,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guī)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fā)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若干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fā)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p>
一、承包單位和人員。各級各類從事農業(yè)科技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民技術員或其他能工巧匠,都可以同生產單位或農戶訂立技術承包合同,搞各種形式的技術承包??梢杂蓡挝怀邪?,可以由科技人員同農民技術員合作承包,也可以由個人單獨承包,還可以由單位領導、科技干部和稈管人員組成承包小組承包。凡實行聯(lián)合承包的,要明確各類參加承包人員的職責。單位或科技人員負責制定承包方案,進行技術培訓,建立試驗示范點,農民技術員承擔技術方案的實施,并按技術規(guī)程進行具體指導,行政管理人員負責協(xié)調和后勤工作。
二、承包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聯(lián)產技術承包,包括超產提成,定產定酬和聯(lián)效聯(lián)質。凡達到或超過規(guī)定產量、質量和效益指標的,承包者按合同規(guī)定取得報酬或參與提成。二是技術開發(fā)承包,包括各種優(yōu)勢產品系列技術、資源開發(fā)配套技術、農村建設綜合技術的應用,以及新技術引進、示范、推廣等。承包者完成規(guī)定的任務并達到預定的效果,就可以按合同規(guī)定取得報酬。在進行開發(fā)性承包時,允許國家干部和職工兼職、停薪留職或利用業(yè)余時間,對大面積荒山、荒坡、荒場造林種草,對大面積荒地墾殖,對大水面養(yǎng)殖捕撈,其中承擔五百畝以上荒地、一千畝以上水面、二千畝以上荒山荒坡開發(fā)生產技術項目的,還可以保職帶薪,原有一切待遇不變。三是技術服務承包,包括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提供技術資料和經濟信息,幫助規(guī)劃設計、協(xié)助經營管理等。承包者可以收取一定的技術服務費。具體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應從有利生產、方便群眾出發(fā),切實尊重生產單位和農戶的意愿,不準強迫命令。
三、承包內容。承包主要是增產增收效果明顯、農民迫切需要和列入國家或地方重點推廣的技術項目。如種植業(yè)的雜交稻制種,作物高產、穩(wěn)產、優(yōu)質、低成本的栽培技術,病蟲防治、育秧供秧,低產田改造,微肥應用,地膜復蓋栽培;林業(yè)的良種壯苗,造林成活保存,經濟林木栽培;畜牧業(yè)的疫病防治,人工授精,技術;漁業(yè)的種苗培育,漁病防治;水利方面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小水電站建造與管理;農村能源的沼氣,節(jié)柴灶、太陽灶、等等。
四、承包范圍和期限。技術承包的范圍,從行業(yè)來說包括種植、林木、養(yǎng)殖、加工和其它各個行業(yè)。從項目來說根據(jù)實際需要和承包、受包雙方的意愿,可以實行單項技術承包、綜合技術承包或大面積資源開發(fā)技術承包,可以只承包一種作物、一個項目,也可以同時承包幾種作物、幾個項目,還可以跨地區(qū)、跨行業(yè)承包。承包的期限、根據(jù)雙方商定,可以是階段性的,也可以是全過程的,可以包一季,也可以包一年、幾年甚至十幾年以上。
五、承包合同。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承包何種項目,都必須按照自愿、平等、有償和合理獎賠的原則,認真訂立技術承包合同,明確有關各方的責任和利益。承包的經濟指標要合理商定,防止偏高偏低,收益(超收)分成比例要掌握承包者得小頭、受包者得大頭的原則,使承包、受包雙方經過努力都能得到經濟實惠。合同一般須經承包者所屬單位的上級機關審查同意,一方或雙方要求鑒證、公證的,可由地方工商部門鑒證或公證機關公證。合同一經簽訂,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不得單方面擅自更改或拒絕執(zhí)行。確實需要變更合同內容時,應經承包、受包雙方協(xié)商同意,并重新報審、鑒證或公證。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糾紛,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六、獎賠辦法。承包項目達到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經濟指標,應堅決按合同中雙方事先約定的標準給予承包者報酬或獎勵。單位承包的,可以從承包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十至八十(收入額大的提取比例可低些,收入額小的提取比例應高些),按照各人貢獻的大小,獎勵參加承包的人員,其余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留作技術承包底金或開發(fā)獎金和用于舉辦集體福利事業(yè)。技術人員停薪留職搞承包的,原單位可以從承包者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社會公益金。業(yè)余搞承包的,收入全部歸個人。
技術承包項目減少或達不到標準的,要查清原因,按合同處理。確屬技術失誤或工作失職原因,要按合同約定給予受包方合理賠償。為鼓勵和支持承包,凡單位承包的,賠償費由單位支付,單位安排個人承包的,賠償費由單位負擔百分之九十,承包人員負擔百分之十,屬于承包人員嚴重技術失誤或失職的,個人賠償?shù)谋壤稍黾訛榘俜种逯炼?/p>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領導,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省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工作部門(以下統(tǒng)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規(guī)民約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小組作出的決定等,如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省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guī)定相抵觸,其抵觸部分無效。
第二章土地發(fā)包和承包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按份確權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的方式。
第八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為發(fā)包。沒有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發(fā)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土地時,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第九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條發(fā)包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的承包原則和程序發(fā)包。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以下統(tǒng)稱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應當延長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條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發(fā)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棄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內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農戶,其家庭成員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和其他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十二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分戶并申請分別簽訂承包合同的,發(fā)包方應當與分立后的農戶分別簽訂,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發(fā)包方應當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應當明確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招標、拍賣程序參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以公開協(xié)商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其承包底價及支付方式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承包權。
第三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有外出務工、經商、升學、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員實際未從事承包土地經營活動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員減少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無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無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六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市轄區(qū),轉為城鎮(zhèn)居民并已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的,應當在當季作物收獲后,將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發(fā)包方,并與發(fā)包方解除土地承包關系;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應當自戶口遷移之日起一年內交回;逾期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消亡的,發(fā)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發(fā)包方對承包方在承包地上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以及種植的多年生經濟作物,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七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征收、征用村集體土地面積較大,落實國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于經依法批準的承包土地調整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圍墾、開墾、復墾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發(fā)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承包林地或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該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
第二十條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實保護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二十一條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方式流轉,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條承包方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yè)合作生產,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協(xié)議約定。但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二十六條通過互換、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方式再流轉。
將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的,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二十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fā)包方或者土地流轉中介機構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內容,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
第三十條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發(fā)包方應當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合同等材料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除按規(guī)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扣留、強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現(xiàn)已經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承包地的位置、面積不符的,應當組織核實,依法辦理更正手續(xù)。
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報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更正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喪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發(fā)生變動的;
(三)經依法批準對承包地進行調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發(fā)生變動的;
(四)因互換、轉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積等發(fā)生變動的。
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承包方申請辦理權證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變更的書面申請、已變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證明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等材料。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報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承包方在辦理社會保障、領取征地補償費時,應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交發(fā)包方統(tǒng)一辦理權證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承包方應當辦理但拒不申請辦理權證變更登記手續(xù)的,發(fā)包方有權提出申請辦理權證變更登記。
原發(fā)證機關收到變更申請及相關材料后,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擬變更內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原發(fā)證機關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另發(fā)新證,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變更情況。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損毀、遺失的,原發(fā)證機關根據(jù)承包方的申請,應當及時辦理換發(fā)或者補發(fā)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或者終止承包合同,并由發(fā)證機關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承包耕地的農戶消亡的;
(四)承包期滿的;
(五)發(fā)包方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fā)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農戶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征收、征用批準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戶名、面積和位置等資料告知同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或者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發(fā)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被征土地相應權證的變更、收回或者注銷等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與其承包地相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有關單位應當為承包方查閱、復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fā)、變更、收回、注銷等具體程序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qū))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區(qū)的市根據(jù)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guī)定的市、縣(市、區(qū))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統(tǒng)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第四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依法獨立行使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權。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的事項為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補償費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侵權、繼承等糾紛。林地糾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方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生產季節(jié)性強的土地承包糾紛,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農業(yè)生產正常進行。
第四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仲裁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對確有生活困難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其申請,緩收、減收或者免收仲裁費用。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對仲裁庭人員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開庭、裁決、執(zhí)行等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條發(fā)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組織的發(fā)包行為無效:
(一)未經法定程序調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的;
(三)以公開協(xié)商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其承包底價及支付方式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的。
第五十一條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棄耕拋荒兩年以下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給予警告。發(fā)包方可以組織代耕,耕作收益歸代耕者。
代耕期間,承包方要求耕種承包土地的,應當提前半年通知發(fā)包方,發(fā)包方可以根據(jù)作物生長周期適時終止代耕,將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經營。
第五十二條發(fā)包方扣留、強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擅自更改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申報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發(fā)包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承包方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照職權對負有責任的直接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強制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的;
(三)強迫、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四)違反規(guī)定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fā)、更正、變更、收回、注銷等手續(xù)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的;
(六)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七)有其他、、行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guī)定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本辦法實施后繼續(xù)有效。原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繼續(xù)有效。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等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該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