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財產安全的意義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財產安全的意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財產安全的意義

第1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各位領導、同志們:

根據會議安排,下面我就全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匯報發(fā)言:

一、主要工作情況

,全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

活動為主線,扎實開展建筑安全生產領域各項專項整治和集中打擊行動,進一步落實責任,強化監(jiān)管,全面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取得新成績。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成立主要領導負總責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充實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做到安全生產工作早部署、早行動、早落實。建立、健全各項監(jiān)管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縣(區(qū))住建局、各施工企業(yè)、各施工現(xiàn)場、各個工作崗位。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安全生產責任。

(二)健全制度,加強監(jiān)管。一是嚴格執(zhí)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二是堅持工程項目安全報監(jiān)備案制度;三是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四是建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編制和專家組審查制度;五是針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層面、各個環(huán)節(jié),健全完善相應的責任制度、管理制度、監(jiān)管制度、考核制度、臺賬制度、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救援制度等,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廣泛宣傳,強化培訓。采取專題會議和集中培訓等方式,及時組織宣傳貫徹建筑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文件、標準規(guī)范和法律法規(guī),以“安全生產月”為契機印發(fā)宣傳材料、制作布標條幅,張貼安全警示標語等方式,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切實增強建筑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建筑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過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執(zhí)法檢查工作,及時排除了安全生產隱患,確保了全市建筑行業(yè)無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fā)生。

去年,我市建設領域安全工作雖然有成績,但建筑安全生產形勢仍很嚴峻,還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一是安全生產監(jiān)管力量仍然薄弱;二是部分企業(yè)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三是部分監(jiān)理公司對施工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理不到位,監(jiān)管措施不力。

二、2011年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的開局之年,也是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工作任務更重、壓力更大的一年。我們將緊緊圍繞我市全面實施新家園行動計劃、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倍增計劃和“三個一百”目標任務,全力抓好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全年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各項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一)強化領導責任,全面落實目標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文件的通知》,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其他副職領導既要履行分管業(yè)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嚴格安全準入、嚴格安全監(jiān)管、嚴厲責任追究、加強應急管理,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做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形成逐級負責、層層落實、齊抓共管的目標責任體系。

(二)強化教育培訓,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繼續(xù)開展形式多樣、主題鮮明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使所有從業(yè)人員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知曉安全法律法規(guī)、掌握安全防范技術知識。要以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大力弘揚安全文化,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繼續(xù)抓好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管人員、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監(jiān)理人員、建筑施工企業(yè)法人代表、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的再教育培訓,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三)強化責任主體,打牢安全生產基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文件的通知》和《云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定》,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突出抓好“四個提高”:一是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的提高;二是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的提高;三是企業(yè)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能力的提高;四是企業(yè)安全生產全員素質的提高。切實打牢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企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化、安全行為標準化,有效防范各類事故。

(四)強化專項整治,切實消除安全

隱患。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要求,扎扎實實做好專項整治、隱患治理工作。一是落實建筑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jiān)理企業(yè)安全監(jiān)理主體責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管責任。二是控制和預防建筑施工中的各類高處墜落、坍塌和觸電事故。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重點是:臨邊、洞口墜落;施工吊籃、升降機墜落等;預防坍塌事故的重點是:基坑、

邊坡上方坍塌,腳手架、高大模板、垂直運輸機械、樁工機械坍塌等;預防觸電事故的重點是:違反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導致的事故隱患。

(五)強化行政執(zhí)法,全力預防安全事故。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云南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責任規(guī)定》,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格安全生產執(zhí)法。一是要加大對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安監(jiān)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著力提高安全監(jiān)管能力、行政執(zhí)法能力和事故調查處理能力。二是要突出抓好事前預防、過程監(jiān)督、應急救援、“四不放過”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三是創(chuàng)新安全監(jiān)管的手段和形式,力求查有實效、查有促進、查有推動。四是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技術政策,對目前逐步增加的塔吊等大型設備,要嚴加監(jiān)管;對已明令淘汰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堅決淘汰。

第2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一、案件背景

2009年9月11日,安信信托與昆山純高簽訂《昆山聯(lián)邦國際資產收益財產權信托合同》(以下簡稱《信托合同》,約定由昆山純高作為信托計劃委托人,將其擁有的昆山聯(lián)邦國際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以下簡稱基礎資產)收益權作價6.27億元交由受托人安信信托設立財產權信托。該信托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分為優(yōu)先受益權和一般受益權:優(yōu)先受益權規(guī)模2.15億元,由社會公眾(以下簡稱案外投資人投資取得,安信信托負責將案外投資人投資于優(yōu)先受益權的資金交付給昆山純高,監(jiān)督其將資金用于支付昆山聯(lián)邦國際項目的未付工程款和調整財務結構;一般受益權則由昆山純高持有,未經安信信托同意不得轉讓。

因房地產交易中心不接受信托合同作為主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同日,安信信托與昆山純高又簽訂了《信托貸款合同》(以下簡稱《貸款合同》,約定昆山純高作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請信托貸款,金額不超過2.3億元人民幣,貸款用于昆山聯(lián)邦國際項目開發(fā)和后續(xù)建設及財務結構調整。該貸款本金分三次償還,貸款利率10%,同時規(guī)定了有關復利、罰息、違約金等違約責任,于是形成了《信托合同》與《貸款合同》兩份主合同。該案還涉及以下主要法律文本:

1.《抵押協(xié)議》兩份及對應他項權證: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提供抵押擔保。

2.《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約定安信信托對昆山純高房屋銷售資金進行監(jiān)管。特別約定,為保證全部優(yōu)先受益權按時、足額分配,昆山純高保證并承諾信托專戶內最低現(xiàn)金余額,若任一時間節(jié)點未獲滿足,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否則昆山純高即構成違約。

3.《擔保函》:由本案第二、三、四被告(二、三、四被告均為昆山純高的關系人或關聯(lián)企業(yè))出具,自愿為昆山純高與安信信托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09年9月24日,昆山聯(lián)邦國際資產收益財產權信托成立,同月25日,27日,安信信托陸續(xù)從信托專戶向純高公司支付受益權轉讓款(或稱發(fā)放信托貸扔共計2.15億元。自2009年11月23日起,昆山純高持續(xù)逾期未能按《信托合同》及《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中約定的時間在信托專戶內存入最低現(xiàn)金余額,信托計劃期滿時,也未能兌付全部優(yōu)先收益權本金(或稱信托貸款本金),安信信托終將昆山純高告上法庭。

二、案件爭議焦點及暴露出的問題

(一)爭議焦點及司法態(tài)度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還是財產權信托糾紛。安信信托與昆山純高簽訂的《貸款合同》和《信托合同》兩份主合同,事實上形成了陰陽合同:安信信托基于《貸款合同》,將雙方法律關系定性為借貸關系;昆山純高基于《信托合同》,將雙方法律關系定性為信托關系。 一審法院支持了昆山純高的主張,理由如下:(1)《信托合同》先于《貸款合同》簽訂,信托法律關系存在在先系不爭事實。(2)投資資金應視為案外投資人購買受益權份額的資金,不應視為原告的自有資金。原告將該筆本應交付昆山純高的信托資金,通過簽訂《貸款合同》以貸款的方式發(fā)放,與《信托合同》及不得使用信托專戶進行本業(yè)務之外的活動約定有悖。(3)安信信托在宣傳資料中未將信托貸款事宜向案外投資人披露,投資人知曉的法律關系是《信托合同》而非《貸款合同》。安信信托另行約定的貸款利率高于向案外投資人兌付的收益率,等同于利用案外投資人的資金放貸為自己謀取利差。

2.昆山純高是否違約以及違約責任范圍。一審法院將案件定性為營業(yè)信托糾紛而非借貸糾紛,以《信托合同》為認定責任的法律文本,根據合同約定及昆山純高的實際還款情況,確定其違約行為并責令承擔違約責任。安信信托支付財務顧問費23351716元,該費用雖未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但在信托成立公告中對其支付及依據做了備注,因安信信托以《貸款合同》起訴,在訴訟請求中未涉及該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收取財務顧問費并無不當不作出處理。昆山純高在另案訴訟中,要求安信信托返還高額財務顧問費,該筆費用的最終歸屬尚無定論。

3.可否實現(xiàn)抵押權以及本案二、三、四被告的擔保責任。一審法院支持了《信托合同》中確立的法律關系,但并未因《貸款合同》無效而否定《抵押協(xié)議》無效。理由是雖《抵押協(xié)議》中約定是《信托貸款合同》項下昆山純高的義務,但《信托合同》中也約定將其基礎財產抵押給本信托并簽訂抵押協(xié)議,《貸款合同》僅是實現(xiàn)抵押權登記的形式,雙方對此達成協(xié)議,抵押物亦辦理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安信信托主張抵押權的實現(xiàn)并無不妥。

同時,基于安信信托與二、三、四被告簽訂的《抵押合同》及《擔保函》等,一審法院也支持了要求第二、三、四被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和保證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二)安信信托案暴露出的問題

1.關于財產收益權信托交易結構的效力。本案信托糾紛的交易結構為財產收益權信托,該交易結構與傳統(tǒng)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在明顯的區(qū)別。

與傳統(tǒng)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相比,財產收益權信托計劃的法律障礙是收益權的不確定性?!缎磐蟹ā返?條規(guī)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資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目前尚無財產收益權信托計劃的監(jiān)管法規(guī),故該交易結構僅是客觀存在。本案中,一審法院未對該交易結構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質疑,實際上承認了其法律效力。

2.關于融資成本。安信信托基于

而安信信托與昆山純高對糾紛性質產生爭議的根本原因是兩份合同的內容與承擔責任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的判決,致使安信信托所獲本金及賠償金減少了62320003.8元(從違約之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比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復利不計算在內)。在賠償范圍中有兩個問題存疑: 其一是信托報酬:一審法院指出,根據《信托合同》,安信信托履行了募集信托優(yōu)先受益權本金等義務,可收取信托報酬。但安信信托以《貸款合同》而非《信托合同》起訴,未將信托報酬作為訴請?zhí)岢?,故不做處理,由當事人另行解決。

另一是財務顧問費:昆山純高向《信托合同》收取了23351716元的財務顧問費,遠低于《貸款合同》中40%的約定。法院判決書中分析:原告根據《信托貸款合同》訴請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復利累加高達年利率40%左右,顯然過高,對于整個信托市場將會產生不利影響。安信信托另行約定的貸款利率高于向案外投資人兌付的收益率,相當于利用案外投資人的資金放貸為自己謀取利差,這種行為與我國信托法有關受托人除依照本法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規(guī)定不符。這表明司法機關傾向于保護融資方利益,不希望融資成本太高。

3.關于收益權信托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效力。一審法院否決了信托貸款合同的效力,但承認作為從合同《抵押協(xié)議》及據《抵押協(xié)議》辦理的抵押權的效力。一審法院認為:由于本案信托財產僅僅是受益權,而基礎財產的抵押是保障案外投資人獲得受益權的重要手段,如果缺乏這種抵押,原告亦無法為被告招徠足夠多的案外投資人。因此,抵押的辦理對原告、被告以及案外投資人均有重要意義。原告與被告通過簽訂《信托貸款合同》以達成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目的,情有可原。一審法院的判決使安信信托所主張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等大幅縮水,但仍抓住了第二還款來源。

后安信信托與昆山純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2月,上海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駁回雙方上訴。安信信托剛性兌付案在司法層面塵埃落定。

三、風險防控措施建議

該案表面上由于存在陰陽合同,借貸關系與信托關系不明導致的法律風險,實質則是昆山純高無法兌付到期信托計劃的信用風險,而上述爭議焦點和暴露出的問題是造成安信信托信用風險的主要原因,金融機構在投資業(yè)務中要以此為鑒,加強風險防控。

(一)提高合同簽署的合規(guī)性

為規(guī)避監(jiān)管規(guī)定,在信托公司等機構的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中,均可能存在陰陽合同的業(yè)務操作手法。因兩份合同確立的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范圍不同,導致發(fā)生糾紛時金融機構的合理訴訟請求無法得到司法支持。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陰陽合同的風險排查,提高合同簽署的合規(guī)性,才能避免類似事件。

(二)保證抵質押權的有效性

財產收益權信托所形成的信托資產是虛擬的收益權,基礎資產并不發(fā)生現(xiàn)實轉讓,轉讓的只是收益權,一旦委托人將基礎資產轉讓給第三方,基礎資產上的財產收益權隨之轉讓。故有效的抵質押權在財產收益權信托業(yè)務中至關重要。因抵押權的存在降低了委托人將基礎資產轉讓的可能性。安信信托因落實了合法有效的抵質押,抓住了第二還款來源,才不至于使本金完全落空。

保證抵質押權有效性的具體措施:一是嚴格排查抵質押的合法有效,重點核查抵質押權證中的權利主體及二次抵押等問題。二是摸清存量業(yè)務抵質押情況,設置合理的抵質押率。三是杜絕因融資客戶需辦理表內貸款而撤銷財產收益權信托的抵質押或者辦理二次抵押的行為,如確需撤銷抵質押,必須提前歸還對應的優(yōu)先受益權本金。四是對押品進行統(tǒng)一的入庫管理,并動態(tài)監(jiān)測押品狀態(tài)。

(三)加強監(jiān)管賬戶管理

昆山純高在信托計劃成立2個月后,即出現(xiàn)了持續(xù)逾期支付還款準備金的情況,說明其資金監(jiān)管不力,監(jiān)管賬戶未發(fā)揮風險預警功能。加強資金監(jiān)管賬戶管理:一要嚴格落實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中有關銷售款回籠、最低現(xiàn)金余額等要求,如融資客戶無法滿足資金監(jiān)管要求應及時采取措施。二要持續(xù)跟蹤與監(jiān)測資金監(jiān)管賬戶變動情況,充分發(fā)揮監(jiān)管賬戶的風險預警功能。三要做好信托收益權到期管理工作,進行逐月滾動排查,提前歸集還款準備金。

(四)制定合理的收益水平

本案中各方均對安信信托40%的高收益率提出質疑,后續(xù)監(jiān)管部門可能會對通過信托計劃等金融工具融資的利率水平加強跟蹤與監(jiān)管,防止過高的融資成本。金融機構應對信托計劃與資產管理計劃中投資者收益、合作機構通道費及銀行資產管理費等進行進一步規(guī)范,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分配標準,規(guī)避監(jiān)管及輿情風險。

第3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申請人:劉可華,男,32歲,住福安市賽岐鎮(zhèn)和平街63號。

    申請人:張海勇,男,28歲,住福安市賽岐鎮(zhèn)和平街63號。

    被申請人:高楊瑞,男,30歲,住平潭縣蘇沃鎮(zhèn)先進村。

    被申請人:高寶龍,男,30歲,住平潭縣蘇沃鎮(zhèn)看沃村。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高楊瑞、高寶龍于1993年5月簽訂了一份價金為153萬元的船舶買賣合同。合同履行中,高楊瑞、高寶龍僅付了95萬元即雇傭平潭縣打擊走私辦公室所屬“海緝101”輪將船舶強行拖走,并以非法手段在南京通過船檢,掛靠于南京舸發(fā)船務公司名下投入營運,船名定為“寧高8號”。1994年2月27日,該船在寧波至廣東航次途經泉州港時因遇風浪沉沒。此前,該船曾于1993年12月16日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保險金額168萬元,被保險人為高楊瑞。船舶沉沒后,保險公司已開始理賠。

    申請人為保證案件將來的執(zhí)行,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上述被申請人80萬元的財產,包括保險公司將付的“寧高8號”船的保險賠款。福安市益民糧油副食品購銷公司為其提供了擔保。

    「審查與執(zhí)行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審查有關的證據和擔保材料,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于1994年4月14日作出裁定:

    凍結被申請人80萬元或查封凍結與“寧高8號”船有關的相當于80萬元的財產(包括“寧高8號”船可能獲得的船舶保險賠款)。

    由于被申請人的其他財產嚴重不足,且對之采取措施客觀上非常困難。故本案的保全措施主要是針對“寧高8號”船的保險賠款而實施。經向“寧高8號”船的保險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進一步查證,“寧高8號”船的投保人已經取得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保險公司正在理賠之中,執(zhí)行人員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保險公司在作出賠付決定后,將賠款中的80萬元匯至法院帳號予以保全。保險公司表示愿意協(xié)助。

    「評析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對尚未決定賠付的保險賠款是否可以保全?

第4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產品缺陷;產品瑕疵;不合理危險

中圖分類號:F76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5-0115-02

一、產品缺陷的含義

(一)產品缺陷的定義

1.國外相關立法中的“產品缺陷”

有關產品責任訴訟的第一個案例發(fā)生在英國。從此以后,西方社會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西方國家紛紛制定有關產品責任的完整法律。如1979年美國《產品責任示范法》,美國的產品責任法發(fā)展比較早,也比較典型,其他西方國家也有這方面的法律或判例。

2.我國關于“產品缺陷”的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guī)定,產品存在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我國在立法上采用了雙重標準。第一,考慮產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險;第二,生產標準。但在實踐中,極有可能出現(xiàn)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但卻具有不合理危險的情形,因此認定產品不合理危險的標準存在著沖突。關于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但仍因不合理的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得并不明確。

二、缺陷產品的認定

(一)產品責任認定的一般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依其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1)須有缺陷產品;(2)須有人身、財產的損害事實;(3)須有因果關系,即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F(xiàn)代社會大多數國家對產品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產品缺陷是承擔產品責任的基礎,也理所當然成為產品責任法的核心。

(二)我國關于“產品缺陷”的認定

我國《產品質量法》把“不合理危險”作為認定缺陷的判斷標準??紤]產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險”,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即考慮一個合理謹慎的生產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產品的危險時,會不會將其投入市場;(2)一個具有社會一般認識的普通消費者,對其購買使用產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如果某一種危險是一般消費者意識到,但仍愿意承擔者,這不屬于“不合理危險”;(3)如果由于認識和技術水準所限,不能在產品效用不變的前提之下,將其制作的更安全或其他之替代品,應該認為這些產品不具有不合理危險。(4)若產品的各項性能與標準都符合強制性標準時,不能就此認定不具有不合理之危險。

我國《產品質量法》還規(guī)定了認定缺陷的另一個標準――生產標準,如果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認定產品缺陷。這一認定標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增加判斷產品是否有缺陷標準的客觀性,對審理產品責任案件大有裨益,而且受害者容易證明產品缺陷,從而獲得賠償。另一方面生產者可以根據這一認定標準,判斷其產品是否具有缺陷,盡早預防或排除缺陷,避免承擔損害賠償。

三、我國產品責任法中“產品缺陷”相關問題

在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缺陷的問題雖然有所體現(xiàn),但略顯單薄。首先,有關“產品缺陷”的概念與其他相關概念,沒有明確,造成實踐中有所交叉,導致責任的歸屬采取不同的原則;其次,有關“產品缺陷”的認定,我國在條文中采用雙重標準,而對雙重標準的理解在法律界又有不同認識,導致實踐上不能切實保護消費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最后,對“產品缺陷”我國沒有具體分類,沒有相對完善的理論指導實踐。

(一)產品缺陷的定義

“產品缺陷”經常與“質量不合格”與“產品瑕疵”相互混淆,三個概念有一定相關性,但是又有一定區(qū)別。

“產品質量不合格”是一極其不規(guī)范的概念,致使一些學者將本應與“產品缺陷”相同的概念,解釋為不同的概念。從而在法律責任的歸責上采用不同的原則。

“產品瑕疵”與“產品缺陷”都是針對產品存在的問題加以分類,但是側重點有所不同?!爱a品缺陷”更注重產品的不安全性。從而在歸責上應采用嚴格責任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產品瑕疵”側重于違反約定,從而在歸責上采用過錯原則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筆者認為,應該在實際中將“產品質量不合格”與“產品缺陷”等同起來,減少實踐中的分歧。而“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則應該從立法入手,將二者的不同從法律上確立,從而將產品責任的歸責與合同法的歸責明確區(qū)分。

因此,對《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缺陷定義,筆者建議改為:“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即去除有關標準部分的規(guī)定,只保留不合理危險標準。同時可以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產品缺陷的認定可以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但不得以產品符合上述標準為由排除“缺陷”的存在,這樣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二)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

我國在產品責任法的制定方面有著自己的特色,《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產品缺陷時采用了“不合理危險”作為判斷缺陷產品的標準,同時又規(guī)定了另一標準即符合有關標準。從我國目前的法治資源來看,這無疑具有合理性,國家標準、部門標準為產品缺陷判斷提供了可靠之依據,對防止主觀武斷有積極的作用。

但是,在邏輯上又面臨這樣的一個問題:“不合理危險”與“符合安全標準”之間究竟有無交叉?當產品符合法定標準后,是否仍然存在“不合理危險”?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是不得依據判例創(chuàng)制法律的。法官只能遵照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審理案件,而目前我國在產品責任方面的規(guī)定本身就存在缺陷。所以,消費者的利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只能從法律的修訂上著手,而不能僅僅依靠各種學理解釋,學理解釋只有在轉化成法律時,才會具有現(xiàn)實意義。

筆者認為,在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情況下,如果產品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并造成消費者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生產者仍須承當責任。

(三)關于“產品缺陷”的種類

“產品缺陷”分類對于實踐有重大作用,通過對產品缺陷的分類,可以更好地判斷產品缺陷。筆者認為產品缺陷依其特征分為三類:制造缺陷、設計缺陷、經營缺陷。

1.制造缺陷,是指產品在制造過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藝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最終的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

這大體有兩種情況:其一,產品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但因生產上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此種危險即為“不合理的危險”。如小孩玩具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但因制造不當,生產出有銳角的金屬玩具,可能導致小孩受傷害,該玩具即屬于存在不合理危險的產品;其二,產品本身如在正常合理的情況下,不會發(fā)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這類產品的這種危險屬于合理的危險。如果因產品制造原因,導致這類產品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即屬于不合理的危險。如鞭炮本身屬于易爆產品,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生產、銷售的鞭炮符合有關安全要求,那么,即便因使用不當造成人身傷害,也不能認為該鞭炮存在不合理危險。但如果生產、銷售的鞭炮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如引芯過短,內裝不容許裝入的烈性炸藥等,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即認為該鞭炮存在不合理危險。

2.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考察設計缺陷,應當結合產品的用途,如果將產品用于所設計的用途以外的情形,也不能認為其存在設計缺陷。但當消費者依照賣方合理預見的方式使用時仍造成損害,則此產品就有缺陷。一般情況下用上述消費者期待標準即好似可行的。但是在科技高度發(fā)達的今天,產品的設計越來越復雜,產品的設計在滿足人們需要的同時必然帶來一定的風險。過分依賴消費者期待標準難免抑制制造商的熱情,阻礙新產品的開發(fā)。

3.經營缺陷,是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險。例如,銷售產品沒有適當的警告與說明,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處置不當而使產品產生不合理危險。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缺陷有責任者,也屬于產品經營缺陷。正確區(qū)分這幾種情形,對于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安建.試論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責任的規(guī)定[J].中國法學,1993,(5).

[3]劉敏.權利配置與利益均衡――淺議合格產品與產品缺陷[J].當代法學,2003,(1).

第5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從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從雙匯火腿到思念水餃,頻繁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讓人們“談食色變”。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檢,設立了添加劑明示、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預防與監(jiān)督機制,無法解決重大事故發(fā)生后的賠償問題;后者由于存在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沒有發(fā)揮保險應有的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促進食品行業(yè)的健康運營,維護社會穩(wěn)定,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制度。其意義在于:

(一)強化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

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一能促進生產者在事故發(fā)生后的恢復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廣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保險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fā),通常會主動對生產者進行監(jiān)督管理,引導被保險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使風險得到減小。同時,保險公司具備監(jiān)督管理的能力,擁有的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專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損服務。

(二)強化對受害人的責任保障

突出對第三人的保護是強制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設立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之一。設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能夠賦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償權,在方式上更為便捷,解決了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在資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讓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維權。

(三)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投保人對風險認識不足,而保險人對于開拓此類責任保險也往往缺乏保障機制,對于一些原本應由市場消化的市場風險,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設立強制保險能夠將風險社會化,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食強險”的界定

所謂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即以食品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欲揭示“食強險”之內涵,需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一)“食品”

從一般意義上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但“食強險”的保險標的乃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故其“食品”應為“食用產品”,即作為食品的產品。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該定義表明:(1)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品;(2)產品必須用于銷售;(3)產品僅限于動產。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作為食品的初級農產品是否應納入“食強險”的適用范圍?

對于如何處理農產品與產品責任法的關系,各國立法主張不一,美國等少數國家將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調整范圍,多數國家則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責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2條規(guī)定:“產品”是指各種動產,但初級農業(yè)產品及獵獲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們與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相附著,也不屬于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④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確規(guī)定不適用于農產品,但其對產品的定義(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已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立法機關也另行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農產品定義為“來源于農業(y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yè)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由此可見,初級農產品在我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制對象。但筆者認為,“食強險”不應一概排除對食用農產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既要通過“產品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規(guī)則為“產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也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都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便都有適用責任保險及“食強險”之余地,至于“食強險”應適用于哪些農產品,則與其應適用于哪些產品一樣屬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疇。

第6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寢室安全注意事項:

1、用電安全不要亂接電源,違章使用電器;不要亂扔煙頭,不要在床上吸煙。

不要在寢室焚燒雜物;不要存放易爆易燃物品。

不要使用電熱水器等電熱設備;走人要關燈,嗅到電線膠皮燒焦的味道要及時報告采取措施;臺燈不要靠近枕頭和被褥。

2、防盜安全:

宿舍內盡量少放現(xiàn)金、錢包、電腦等物品要妥善保管。

手機、電腦等貴重物品要特別注意在充電時盡量不要離開,放假最好都帶走。

第7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如果不是以人的利益為道德價值的出發(fā)點,人吃羊與狼吃羊并無本質區(qū)別,我們有什么權利對狼的行為橫加指責?

草原英雄小姐妹,龍梅和玉榮,利用節(jié)假日自告奮勇為生產隊放羊,不料遇到暴風雪的襲擊,姐妹倆冒著刺骨的風雪和零下37℃的嚴寒保護受驚的羊群,堅持了一天一夜,后來搶救人員趕到,才使姐妹倆和羊群安全脫險。英雄的故事上了小學課本,后來還拍成電影。姐妹倆的名字常喚醒我對美好童年的回憶,至今,藍藍的天空,潔白的羊群和一望無際的草原,仍是我理想世界的一部分。所以,當我在報紙和互聯(lián)網上了解到她們的近況,知道她們還平安地活著,我感到由衷的欣慰。我時常默默地為她們祝福,祝她們健康、快樂。

可是,假如一切可以重來,我們是否該對故事多作些思考呢?

姐妹倆為什么不在暴風雪中找個安全的地方躲起來,卻要冒著生命危險去保護一群羊,而且這種行為還受到大人們的鼓勵?到底是孩子的生命重要,還是羊(不管是誰的羊)的生命重要?玉榮在事件中失去了雙腿,這是故事未講的。我們雖然不能斷言她失去了雙腿就失去了一輩子的幸福,但誰能否認健全的身體是人生幸福的起碼條件?用一個孩子的雙腿,或者說孩子一生的幸福去換取一群羊的安全是否值得?

我們該教給孩子什么樣的價值觀?這常常令大人們不知所措。古人總是教導我們在“生”與“義”不可兼得時要“舍生取義”。這個“生”字,指的是我們的生命,這個“義”字人言人殊,沒有一致的理解。有時候它指江山社稷,有時候它的含義則是政治信仰、做人原則……在英雄故事發(fā)生的年代,這個“義”字大約也包括了那幾百只羊。總之,“生”是確定的,“義”是隨時代變化的,“舍生取義”便是以確定的“生”,去換取捉摸不定、可作任意解釋的“義”。保存人的生命本來是人類社會的真正目的,可我們的道德竟如此輕易地把生命當作手段,這正是那些道德說教的最荒唐之處!

不錯,當祖國遭遇外族入侵、處于危難之際,我們需要用生命去捍衛(wèi)。每當看到楊靖宇、趙一曼的事跡的時候,我總是忍不住熱淚盈眶。同樣,在發(fā)生自然災害、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的時候,我們也需要有人挺身而出,那些抗洪救災的戰(zhàn)士已經給我們留下了許多可歌可泣的故事。用自己的生命去保護國家利益或他人的生命,那無疑是人生之大義,但是,冒著生命危險去保護羊群也應算作“義”,也值得在道德上提倡嗎?本文絕不是說羊不需要保護,而是說該不該鼓勵孩子舍身去保護。有人可能會說,這豈止是一群羊?這分明是公社的財產!是的,因為羊是公社的財產,孩子的行為才被賦予了崇高的意義。如果是自家的羊,孩子即使把命送掉,恐怕也與“英雄”二字無緣。問題的本質在于,讓孩子冒生命危險保護公社的財產是否有崇高的意義?

在人類社會中,人,才是一切價值的出發(fā)點和最終歸宿。所謂財產,是因為對人有用才有其價值,離開了人,全部價值體系都難以自圓其說。比如,我們說狼兇殘,是因為它把羊吃掉了??墒?,那些沒有被狼吃掉的羊,后來也被人吃掉了,誰說過人吃羊是兇殘的行為?如果不是以人的利益為道德價值的出發(fā)點,人吃羊與狼吃羊并無本質區(qū)別,我們有什么權利對狼的行為橫加指責?人是一切價值的目的,財產只是達致這個目的的手段而已,這就是“生命高于財產”的理念。只要尊重生命,何愁沒有財產?如果我們的政策一開始就把百姓的生命和福利放在第一位,全民餓肚子的那些日子本是可以避免的。提倡“以人為本”,其實是對公共政策和個體行為的最起碼的道德要求。法學家們如今正極力主張廢除財產罪的死刑,是因為貪污、盜竊犯罪雖然可恨,但畢竟侵犯的是財產權,如果拿罪犯的生命抵罪,實在是貶低了生命的價值。故事中的羊,不論是誰的羊,也只是羊而已。除非一群饑餓的人正等著吃這群羊來救命,保護這群羊在某種意義上等同于保護了一群人的生命,否則,羊只是財產而已,何須舍生保之?何況是兩個孩子,兩個比任何數量的羊都重要得多的孩子!故事沒有提到英雄的父母,但人皆有父母,亦皆為人父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人間之事,還有什么比孩子的安全更重要?

假如一切可以重來,我希望姐妹倆不要去放羊,不論是自告奮勇,還是生活所迫。實在要放羊,也應在大人的監(jiān)護之下,或至少在安全線之內。我希望氣象部門能準確預報那場暴風雪,公社也能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我希望孩子在遇到暴風雪時首先能想到保護自己,找個安全的地方躲起來,也希望救助人員能及時發(fā)現(xiàn)她們,醫(yī)療機構也能竭盡全力,盡最大努力保住玉榮的雙腿。

假如一切可以重來,我不希望看到用英雄的光環(huán)來掩蓋人的過失。法律應當讓所有對玉榮失去雙腿負有過錯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公社應當對玉榮在事件中受到的傷害承擔民事賠償。

第8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無限防衛(wèi);防衛(wèi)意圖;防衛(wèi)不適時

1無限防衛(wèi)的概念

一般而言,無限防衛(wèi)有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wèi)與相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wèi)兩種。所謂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wèi)即絕對無限防衛(wèi),它是指無任何條件限制的正當防衛(wèi),具體表現(xiàn)為:于廣度上,該種防衛(wèi)可以適用于任何性質的不法侵害,即防衛(wèi)范圍的無限制;在深度上,該種防衛(wèi)沒有限度的限制,它允許防衛(wèi)人在防衛(wèi)過程中可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來對付不法侵害者,對其造成的任何結果不負任何刑事責任,即不為過當。而相對意義的無限防衛(wèi)則是指一定條件限制而沒有限度約束的正當防衛(wèi)。它允許防衛(wèi)人在遇到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對付不法侵害而不負刑事責任。鑒此,剖析我國新刑法關于無限防衛(wèi)的規(guī)定,僅僅是在防衛(wèi)限度方面不受限制而已,并非是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即無限防衛(wèi)權的行使,除了防衛(wèi)限度無限制外,必須遵循防衛(wèi)的起因、時機、對象、主觀等要件。因此,我國新刑法所規(guī)定的無限防衛(wèi),是一種相對的無限防衛(wèi)。本文也基于此來闡發(fā)和論述無限防衛(wèi)的。

2無限防衛(wèi)的構成要件

2.1主觀要件

無限防衛(wèi)的主觀要件,即無限防衛(wèi)之防衛(wèi)意圖,是指無限防衛(wèi)之防衛(wèi)人認識到人身安全正在遭受嚴重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并希望以防衛(wèi)手段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護人身安全的心理狀態(tài)。無限防衛(wèi)之防衛(wèi)意圖對于認定某行為是否為無限防衛(wèi)具有重要的意義。無限防衛(wèi)之防衛(wèi)意圖包含防衛(wèi)認識與防衛(wèi)目的來兩方面的因素。

(1)防衛(wèi)認識。防衛(wèi)認識,是指防衛(wèi)人在面臨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時,對暴力犯罪的基本事實因素的認識。在現(xiàn)實生活中,面對突如其來的非法暴力侵害,受憤怒或緊張的情緒影響,防衛(wèi)人認識外界的視野會大大縮小,理解事物本質的能力會大大削弱;另外,在緊急的情況下,防衛(wèi)人也沒有時間進行充分的認識和認真的判斷。所以要求于防衛(wèi)人過多或過細,既不妥當,也不現(xiàn)實。但是,認識能力的削弱,并不等于認識能力的全無。事實上,防衛(wèi)人對不法侵害的基本事實因素還是能夠認識的。

(2)防衛(wèi)目的。防衛(wèi)目的是指防衛(wèi)人在防衛(wèi)認識的基礎上而決意采取防衛(wèi)手段,制止嚴重的非法暴力侵害,以保護人身安全免受不法暴力侵害的心理愿望。從其始合法權益得到滿足的時空距離而言,防衛(wèi)目的可分為以下兩個層次:①直接目的。它是指防衛(wèi)人針對非法暴力侵害所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非法暴力侵害,以使該暴力侵害被迫停止或歸于失敗。此乃防衛(wèi)人實施防衛(wèi)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直接目的,抑或是防衛(wèi)的初級目的。②根本目的。即通過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護人身權的安全。它是防衛(wèi)人實施防衛(wèi)所希望達到的根本目的和最終愿望。

2.2客觀要件

(1)無限防衛(wèi)的起因要件。暴力犯罪是無限防衛(wèi)的起因要件,沒有暴力犯罪也就無從言及無限防衛(wèi)。然而,暴力犯罪的外延是很寬廣的。事實上,并非對一切暴力犯罪都可以實施無限防衛(wèi)。它有質和量兩方面的要求。

起因要件質的規(guī)定性——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侵害行為的性質而言,無限防衛(wèi)必須是針對犯罪行為,而不能針對一般的不法侵害行為。此為無限防衛(wèi)區(qū)別普通防衛(wèi)的特征之一。從犯罪的手段而言,無限防衛(wèi)必須是針對暴力犯罪行為,而不能針對非暴力犯罪行為。所謂“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侵犯合法權益的極端的攻擊。從暴力犯罪所侵害的權益性質而言,無限防衛(wèi)權必須在發(fā)生了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時候才能實施,對于僅僅危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財產權利的暴力犯罪侵害,只要這種侵害沒有危及到人身安全,則不允許進行無限防衛(wèi),而只能進行一般防衛(wèi)。

起因要件量的規(guī)定性——特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侵害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暴力程度而言,無限防衛(wèi)只能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實施。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涵蓋面而言,無限防衛(wèi)只能針對特定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實施。我國新刑法第20條第3款是采用列舉加概括式的立法形式規(guī)定的。然而,無論是采取列舉式,還是采取列舉加概括式,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無外乎是指以下幾種情形:

①關于“殺人”犯罪。殺人犯罪絕大多數都表現(xiàn)為以激烈的暴力手段來實施的。然而,在有的情況下,行為人也可以用非暴力的手段來達到殺人的目的。

②關于“故意傷害”犯罪。和殺人犯罪一樣,故意傷害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來實施的,但也有采用非暴力手段實施的。并且,故意傷害又有輕傷害、重傷害及傷害致死之別。因此,并非對一切故意傷害犯罪均有無限防衛(wèi)權,只有對行為人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才能行使無限防衛(wèi)權。

③關于“搶劫”犯罪。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犯罪時,其采取的犯罪方法通常表現(xiàn)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而只有當行為人使用暴力手段實施搶劫時,方可能嚴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當行為人使用脅迫手段或其他強制手段搶走公私財時,則不可能直接嚴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因而防衛(wèi)人不能對其行使無限防衛(wèi)權。

④關于“”犯罪。行為人出于奸的目的,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時,其犯罪行為才會嚴重危及婦女的人身安全,當行為人采用脅迫手段或其他強制手段婦女時,如利用從屬關系、教養(yǎng)關系、師生關系等婦女,利用婦女患病之機、昏睡之機、醉酒之機或冒稱婦女丈夫而婦女時,行為人通常沒有使用暴力,因而其行為并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故對這種類型的犯罪的不法侵害者不能行使無限防衛(wèi)權。

⑤關于“綁架”犯罪。綁架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對于采取暴力手段綁架的,自然適用無限防衛(wèi),然而,對于行為人以欺詐的手段將他人帶走,然后將其加以扣押的綁架犯罪,或者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犯罪等,由于行為人在實施欺詐的過程中,或者偷盜嬰幼兒的過程中,沒有使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因而對采取這些手段實施綁架的行為人不能實施無限防衛(wèi)。

(2)無限防衛(wèi)的時機要件。無限防衛(wèi)的時機要件,是指可以實施無限防衛(wèi)的時間。無限防衛(wèi)的實施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時才能實施。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侵害處于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之時。因此,認識無限防衛(wèi)的時間,關鍵是確定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之不法暴力侵害的開始與結束。

①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開始。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開始之前,無限防衛(wèi)的起因要件尚不具備,從而不發(fā)生無限防衛(wèi)的問題。這或許是因為這種非法暴力侵害尚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或許是因為雖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但尚未達到“嚴重危及”的量的程度。因此,對于尚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實施普通防衛(wèi),對于預備行為,則不可實施無限防衛(wèi),當然,也不能實施普通防衛(wèi)。②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終止。正確確定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終止,可以明確地界定無限防衛(wèi)的終止時間。對于非法暴力侵害的終止標準,筆者認為應該以非法暴力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安全的嚴重危險性是否排除為準。這一觀點符合立法精神,與設立無限防衛(wèi)的立法目的想吻合。它把握了無限防衛(wèi)的本質,即排除非法暴力侵害對人身安全的嚴重危險性。根據排除危險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危險的終止,即是無限防衛(wèi)的防衛(wèi)時機的消失。

(3)無限防衛(wèi)不適時。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是實施無限防衛(wèi)的時機要件。因此,凡是缺失無限防衛(wèi)時機要件而實施的所謂的無限防衛(wèi)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無限防衛(wèi)不適時。它有三個特征:第一,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無限防衛(wèi)之防衛(wèi)意圖,即主觀上不具有制止非法暴力侵害、保護人身安全的目的,而是具有故意犯罪的目的。第二,行為人攻擊的對象是將要實施不法暴力侵害的人或者是曾實施非法暴力侵害的人。第三,“防衛(wèi)”行為是在不法暴力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實施的,因而此“防衛(wèi)”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2.3無限防衛(wèi)的對象要件

無限防衛(wèi)的對象要件是解決防衛(wèi)人應當對什么人進行反擊的問題。由于非法暴力侵害是通過人的身體外部動作進行的,制止非法暴力侵害就是要制止非法暴力侵害人的行為能力,因而,無限防衛(wèi)的對象必須是非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對于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無限防衛(wèi),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沒有異議??煞駥o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否實施無限防衛(wèi)在理論界爭議卻比較大。筆者認為,對不滿十四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兩類人不能實施無限防衛(wèi),因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他們實施的任何行為,在刑法上是無意義的。不符合無限防衛(wèi)的起因條件。當然,如果防衛(wèi)人不知道暴力侵害者是無責任能力人時,對其可以進行無限防衛(wèi);如果防衛(wèi)人明知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人,則不能實施無限防衛(wèi),而且,從人道主義立場出發(fā),應盡可能的避免。但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或者迫不得已時還是可以實施普通防衛(wèi)的。

第9篇:財產安全的意義范文

現(xiàn)如今,我國企業(yè)的整體消防水平還不夠高,消防問題發(fā)生的頻率也相對較高。其中發(fā)生頻率最高的便是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相對最高的。而究其原因大多是人們的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烈,一根沒有熄滅的煙頭、一個未拔的充電器都可能引發(fā)一場不可收拾的火災。在2014年,發(fā)生了火災13萬起,死亡1470人,損失更達17億之多。從此可見,加強企業(yè)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對減少安全隱患減少企業(yè)經濟財產損失具有重要的意義。

2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雖然我國的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有所發(fā)展,但還是存在許多的不足,主要表現(xiàn)在:

2.1企業(yè)的許多員工消防安全意識薄弱

多數企業(yè)員工沒有樹立正確對待消防安全的意識。錯誤的將消防安全工作歸入公安消防員的職責之中,殊不知消防安全人人有責,企業(yè)員工應把消防安全歸入日常工作管理之中。這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企業(yè)只重視專業(yè)型人才,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從而忽略了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2企業(yè)沒有完善的企業(yè)管理機制

多數企業(yè)對消防安全管理體制的宣傳力度也不夠,沒有引起員工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視。大部分員工的消防知識培訓知識以及消防安全演習只是走形式主義,沒有從根本上強調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業(yè)為了節(jié)省開支,企業(yè)中的消防設施也大多只是擺設,負責消防工作的人員也大多是身兼數職,也沒有專業(yè)的培訓,基本都是隨便對付,更沒有專業(yè)的消防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檢查,這在無形之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的隱患。

2.3企業(yè)的員工消防素質不高

面臨火災大多數員工立馬便慌了陣腳,自我防御能力都很差了更別說控制火災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業(yè)的財產損失。

3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的對策

所有企業(yè)都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將消防安全管理提上日程,完善優(yōu)化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條款,加大企業(yè)安全消防管理的力度,將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的個人。其主要對策為:

3.1加大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的宣傳力度

為了引起企業(yè)員工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視,可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教育與普及,也可進行實地消防安全演練,但切記不要形式主義,一定要讓員工從潛意識里認識到消防安全管理對每一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始終把員工個人安全與公司利益放在首位,防止安全隱患的發(fā)生。

3.2加大消防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與技術投入

定期安排專業(yè)人員進行計算機以及電路的檢查,也要注意防火警報的設置,以免突然發(fā)生火災不知所措,造成重大傷亡。企業(yè)切不可因為眼前的一點點利益,從而減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資金投入,因小失大。沒有資金設備的投入,是無法建立一個安全的消防網的。只有企業(yè)加大投入,積極配合消防安全工作,才能最大力度的解決安全隱患。

3.3完善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形成一個完整的監(jiān)督體系

組建一個安全事故分析小組,在每次消防隱患后,仔細追查隱患來源,落實到個人責任制,并建立嚴格的監(jiān)督體制,形成企業(yè)內部的一套規(guī)章制度,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嚴格的執(zhí)行這項規(guī)章制度。獎懲分明,對因消防不負責而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嚴格落實到個人,并追究其責任,進行相應的懲罰。

3.4加強消防安全的培訓指導

企業(yè)應該多開展消防知識安全培訓,提高員工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視。消防安全的培訓優(yōu)勢就在于,開展這一活動可以讓員工充分了解到火災事故的產生原因,發(fā)生的經過,以及后果的嚴重性從而從中得到深刻的經驗教訓。在此培訓中也應該著重講解每年各個不同地區(qū)的火災案例,這可以讓員工有更深刻的印象并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從而積極主動的配合消防安全工作。另外,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尤其是干冰滅火器,各類的自救方法解壓方法也應列為此培訓的重點課程,讓每個員工在遇到消防隱患的時候能夠不自亂陣腳能夠做到自救。在此也一定要提醒員工,火災中不要貪戀財物,還是生命最重要,一定要讓員工達到一種思想的高度。

4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的意義

企業(yè)的消防管理也為企業(yè)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消防安全管理是我們黨和國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中一貫堅持的原則,也是消防安全法的一項重要要求,是涉及保護國家、企業(yè)財產和現(xiàn)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條件。消防安全管理是企業(yè)最大效益的觀念,只有實現(xiàn)消防安全才能確保企業(yè)的穩(wěn)定秩序。安全是企業(yè)生產的前提。一個有安全隱患的公司企業(yè),是不會有穩(wěn)定的發(fā)展的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系統(tǒng)的建設能夠充分體現(xiàn)企業(yè)“人本、人權、人性、人情”的核心思想。能夠充分營造消防安全理念的企業(yè)文化氛圍。

5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