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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征稅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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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電商征稅范文

對淘寶上超過9成的小型賣家征稅,將導致企業(yè)經營成本上升,這勢必影響淘寶商品的價格優(yōu)勢,使得賣家的生存處境更加艱難,甚至讓部分賣家失去生存空間。不僅淘寶平臺的高速增長面臨挑戰(zhàn),消費者也將“出血”為征稅帶來的漲價買單……

電商征稅提案被采納年內或將實施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蘇寧董事長張近東提出“對電商征稅”的提案,建議稅收部門研究電子商務的征稅方式,從制度層面規(guī)避偷漏稅行為。

張近東的提案一經公布就引發(fā)廣大網友的強烈質疑和反對,不少人質疑,他是希望用稅收打掉擁有價格優(yōu)勢且體量巨大的競爭對手淘寶。有部分網友甚至在網上誓言抵制蘇寧:從今以后決不在蘇寧實體店和網店購買任何商品。

日前召開的商務部新聞會上,新聞發(fā)言人姚堅就最近有關向電商征稅的話題表示了態(tài)度。他透露,財政稅收相關部門正在對電商稅收立法問題進行研究調研。由于他沒有直接否定向電商征稅的可能性,因此輿論再一次就是否應該向電商征稅展開了熱烈的爭論。

蘇寧借機打擊競爭對手淘寶?

目前,中國電商競爭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吸引流量來提高市場份額,而獲取流量最主要的手段為低價和良好的購物體驗。當下電商呈現戰(zhàn)國爭雄的局面,淘寶系一家獨大,京東、蘇寧易購等虎視眈眈。

作為傳統連鎖零售企業(yè)進軍電商的代表,蘇寧旗下的電子商務品牌蘇寧易購于2010年2月1日正式上線。根據蘇寧易購的官方數據,其2011年銷售額為59億元,低于80億元的銷售目標。但這并未影響蘇寧易購大規(guī)模擴張的想法。

2012年初,蘇寧易購總經理李斌信心滿滿地表示年度目標是300億元銷售額。對于300億元這個數字,電商行業(yè)不少人認為蘇寧易購是夸下了海口,很難達到。

后來,蘇寧易購將目標下調為200億元。但即使是這樣,2012年蘇寧易購銷售額也僅為183億元,距離200億元目標仍有不小差距,這也是蘇寧易購繼2011年之后第二年沒有達到銷售目標。

與蘇寧易購連續(xù)兩年銷售額低于年初目標不同,行業(yè)龍頭淘寶仍然保持高增長:2012年度,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電子商務網站淘寶網(C2C)和天貓(B2C)交易額突破1萬億元。

目前,1萬億交易額中淘寶網貢獻了8000億元的交易額,天貓則貢獻了2000億元的交易額,由此可見淘寶對于阿里巴巴集團的重要性。

據了解,目前京東商城、蘇寧易購、亞馬遜中國等大多數自主營銷型B2C網商平臺已經具備了完善的稅收制度。若未來稅收部門加大對電商征稅的監(jiān)管,那么其所涉及對象將主要為C2C平臺的小型賣家。

目前淘寶上94%的賣家不在征收稅收比例,這些人一年的營業(yè)額在24萬人民幣以下,成了淘寶主體市場。如果未來對電商征稅,這些淘寶中小賣家的價格優(yōu)勢將會減弱,淘寶系的地位將受到影響,實際上更有利于包括蘇寧易購在內的B2C類企業(yè)。

如果電商征稅,淘寶上很大一部分中小網店的運營成本將會增加,不堪重負的賣家,要么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犧牲價格優(yōu)勢,要么犧牲自身利潤,徹底退出電商市場,這也將對數以千萬計人員的就業(yè)產生負面影響。

中小賣家的生存狀況勢必惡化,淘寶平臺的高速增長也面臨挑戰(zhàn)。這或許也是張近東對電商征稅提案的原因之一:借機打擊主要競爭對手,為自己的蘇寧易購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

正是因為“國退民進”讓電商行業(yè)目前市場化較為充分,企業(yè)和民眾能夠互惠互利。如果對電商征稅,淘寶中小賣家和消費者將共同“出血”為此買單。

向電商征稅,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

此前,關于電商征稅即將啟動的消息多次傳出,商務部此次表態(tài)也被視為是官方的又一次明確表態(tài)。有觀點認為,就目前的商業(yè)環(huán)境來說,向電商征稅,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不僅不應該向電商征稅,而且對實體商店的稅收都應該適當減免。

目前對于電商征稅呼聲最高的是以蘇寧易購為代表的實體商店,站在實體商店的立場,他們確實會感受到與電商競爭的明顯不公。我國的商業(yè)零售早已進入微利時代,在目前經濟增速減緩、內需難以振興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購買力不足,已經影響到了實體商店的生存,像蘇寧電器這樣的商店憑借多年的積累和廣開的門店,生存還沒有問題,一些小型商店早已難以支撐。但是,解決這個問題,決不是向電商征稅,表面上看這可以讓電商和實體商店站到同一起跑線上,但實際上是讓大家一起承受高稅收,一起死掉。

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復蘇步履艱難,由于投資、外貿已經難以承擔支撐經濟運行的重任,拉動內需被賦予推動經濟發(fā)展新引擎的重要使命。但現實情況離這個目標還有很大距離,實體商店所承受的沉重稅負使它們無法承擔起推動內需市場走向活躍的重任,這也是消費者熱衷于網上購物的一個客觀原因。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向電商征稅,使網上購物在消費者中的吸引力打一個折扣甚至消失,那對于拉動內需目標的實現,無異于雪上加霜。

第2篇:電商征稅范文

據了解,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領域,主要是B2B(企業(yè)對企業(yè))、B2C(企業(yè)對個人買家)、C2C(個體之間交易)三種形式。根據現行稅收體系,尚未繳稅的主要是C2C模式的網上店鋪,例如淘寶網店,而天貓、京東、當當網等B2C平臺上的商家基本都已在納稅。

國家相關部門的頻繁舉動和表態(tài),也讓不少中小網店經營者“心驚膽戰(zhàn)”。國家稅務總局實行《網絡發(fā)票管理辦法》,被視為是為征稅做準備。隨后,對于如何規(guī)范電商市場交易及市場秩序,國家工商總局舉行了座談會。商務部新聞發(fā)言人在一次新聞會上表示,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yè)的義務,稅法對傳統企業(yè)和電子商務企業(yè)是統一適用的。商務部正在積極推動《網絡零售管理條例》出臺,目前仍在前期調研,尚無具體的出臺時間表。

通過對網店采訪發(fā)現,不少賣家認為,依法納稅是公民和企業(yè)的義務,但網店全面征稅時機未到,尤其是年銷售額數百萬元、雇員百人以內的“小微型”網店,以及更小型的“夫妻店”“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店”,已經在解決就業(yè)難題,建議像扶持實體經濟、小微企業(yè)一樣扶持。

根據阿里巴巴方面向記者提供的數據,目前阿里巴巴零售平臺上約有700萬戶網商,其中小微網商占大多數:淘寶網賣家僅自己1人的占58%,5人以下占97%;天貓賣家雇員3人至20人的占81%。

一些網店從業(yè)者認為,對于想做大、想走品牌化經營道路的網店,企業(yè)本身會選擇納稅的規(guī)范體制。

對于暫緩全面征稅是否有礙公平,網購品牌“千姿百袋”的負責人嚴龍智認為,線下很多批發(fā)市場,不開發(fā)票往往也就不用交稅,相比之下,互聯網讓交易透明度高,更難逃避繳稅,是不是同樣也不公平?

不少受訪專家表示,目前很多網店連營業(yè)執(zhí)照都沒有,全面征稅條件尚不成熟。

第3篇:電商征稅范文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為國際稅收提出了新課題。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代替?zhèn)鹘y的貿易方式,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地點、國際稅收管轄權等遇到了新情況;另一方面,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沖擊。

稅收中性--電子商務課稅的共識。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商品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但稅收還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征收,這些主體對于多少稅應在各自特定的領域內繳納自然就存在利益差別。盡管如此,世界主要不國家關于電子商務課稅至少存在一點共識,那就是稅收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

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fā)表了題為《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的報告,認為稅收中性原則應是處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基本指導原則,不能由于征稅而使電子商務產生扭曲;稅制應該公平地對待同一類收入,無論它是通過電子商務算途徑還是其他傳統的商業(yè)渠道取得的;中性原則可以通過適用并修改現行國際稅收原則的方法來遵循,而不是通過開征新稅或附加稅來達到。

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頒布了題為《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支持了前述美國財政部的觀點,認為通過修改現行稅收中性,較之開征新稅和附加稅為更佳。最近,為確保稅收的簡便、中性和穩(wěn)定,以及電子商務發(fā)展的正?;?,歐洲委員會又公布了六條電子商務稅務準則,其中第一條就是努力使現行各稅,特別是增值稅更適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反對開征任何新稅和附加稅。

自1998年召開電子商務的專題會議后,經合組織(OECD)已建立專門小組,負責解決電子商務課稅領域的重大原則問題。在有關電子商務課稅共識的基礎上,OECD關注常設機構、轉移定價、特許權使用費等爭議。

有關電子商務課稅的爭議有四

電子商務課稅最基本的問題是如何將現存的國際稅由原則恰當地適用于電子商務,并且保證能同時得到不同利益征科權主體的一致贊同。這將是十分困難的,因為現行稅制設計著眼于有形產品的交易,而電子商務使得形產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如何對國際互聯網提供的服務和在網上購銷商品及勞務征稅成為困難重重的技術難題。從國際稅收理論看,有關電子商務課稅的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所得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qū)分,并且規(guī)定了不同的課稅規(guī)定。比如,對銷售商品的課稅可能取決于商品所有權在何地轉移或銷售合同在何地商議并簽訂;對勞務的課稅取決于勞務的實際提供地;特許權使用費則適用預提所得稅的規(guī)定。但是,電子商務將原先以有形財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yōu)橐詳底中问教峁?。因特網中成長最快的領域就是網上信息和數據的銷售業(yè)務。原來購買書籍、畫冊、報紙和CD的客戶現在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直接取得所需信息。政府對這種以數字形式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應視為提供服務所得還銷售商品所得就很難判定,這必然引起稅收上的一系死爭議。

比如,原先通過購買國外報紙而獲得信息的顧客可以通過上網服務獲得相同的信息。稅收中性原則在這里又應如何體現呢?傳統銷售渠道下,來源國政府能從報紙的銷售中取得稅收收入,但是來源國政府卻不能對網上銷售征收流轉稅從而取得稅收收入。如果仍將網上銷售視同銷售產品,那么這種銷售是在未使用來源國任何公共設施的情況下取得收入的此時能說外國商人逃避了·稅收嗎?也許將網上銷售視為提供勞務更能體現稅收中性,但是文該如何判斷勞務的提供她呢?電子商務打破了勞務的提供她與消費地間的傳統聯系,雖然勞務的消費地在本國,但勞務的提供她并不在本國,這同樣也限制了將網上銷售視為勞務征稅。

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矛盾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是電子商務課稅的核心問題。我們知道,大多數國家都并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就本國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本國非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所得課稅。由此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雙邊稅收椒定,規(guī)定居住國有責任對于國外的、已被來源國課稅的所得給予抵免或免稅待遇,從而減輕或減除國際重復課稅。但是,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通過其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和維修服務;甚至醫(yī)療診斷服務他可以通過因特網由千里以外的醫(yī)生來提供、國際電子商務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撣的判定發(fā)生了爭議、這促使美國財政部在報告中認為居住在稅收管轄權較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為優(yōu),傾向于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而不是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但是,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面臨自身強特的挑戰(zhàn)。雖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冊地標準判定,但是許多國家還堅持以督理和控制地標準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稅法都已允許外國公擔任本國公司的董事,還允許董事會在居住國外以外的國家召開。諸如電視會議等技術的廣泛使用使得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公司更容易憑需要選擇交易的發(fā)生地。這將造成交易活動普遍移到稅收管轄權較弱的地區(qū)進行。實際上,一系列國家避稅地已采取措施促使自身成為建立網絡服務的理想基地,甚至還開展了推銷自身電子商務硬件設施的宣傳活動。

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zhàn)

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yè)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yè)場所。按傳統觀念,常設機構的課立通常涉及人和物兩方面的存在。但是,電子商務使得非居民能通過設在來源國服務筍上的網址來進行銷售活動,此時該非居民擁有常設機構嗎?如果該網址不用來推銷、宣傳產品和勞務,它是否就能被認定為非常設機構而得到免稅待遇呢?

從即使上述問題都解決了,常設機構概念似乎也不能另來源國稅收管轄權提供足夠的保證。因為,一旦由于某設備的存在而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從而佑納稅,那么該設備馬上就會搬遷到境外。另外,如果顧客從銷售商的網址中輸錄數據和信息,這會引起常設機構的認定嗎?按照現行國際稅收協定的解釋,這似乎應該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但是,如果通過設立銷售機構來銷售與通過網址銷售,從稅收角度看,其效果是一樣的,那么稅收中性原則又讀如何體現呢?因為稅收中性要求不同銷售方式引起的稅收結果是不一致的,這才不會扭曲各種銷售方式間的關系。

電子商務引起的關于常設機構的爭論,除上述問題外,還涉及有關商的特殊爭議。關于常設機構的判定八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范本)都引人了第二個判定要素,即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人從事活動,而該人(不認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擁有常設機構。面對電子商務,多數國家都希望網絡服務供應商符合獨立商的定義;

從而可以將其視為常設機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事實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過網絡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商議和簽訂的,據此將網絡服務供應商視為商,其理由也飛夠充分。在現行概念體系下,由于大多數國際稅收協定都將非獨立人特指為人,因而將網絡服務供應商視為商就顯得不符合現行概念。

第4篇:電商征稅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互聯網;信息化

中圖分類號:F8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02

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改進網絡建設”和“加強財稅改革”。2013年3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網絡發(fā)票管理辦法》,這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理論研究上邁出了關鍵一步。

一、電子商務涉稅特點及發(fā)展現狀

電子商務是通過互聯網構擬的空間和媒體,以數字的形式表達各種信息而進行的商務活動。主要分為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的電子商務、企業(yè)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三種形式。具體有以下特點:第一,交易虛擬化。傳統交易中,稅務機關依靠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進行管理,未經登記不得從事經營業(yè)務,這是國家加強稅源監(jiān)控的一個舉措。而電子商務的交易虛擬化、無店鋪經營化使稅務登記的效力大大減弱。第二,零售擴大化。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國家,在征收上采用“以票控稅”的管理辦法,而網絡交易中,生產商可以直接零售給最終消費者,消費者基于自身利益,為了得到更多優(yōu)惠而不索取發(fā)票,這樣就瓦解了現有征管體制的計稅依據,成為偷漏稅的根源。第三,產品無形化。當下的消費者利用網絡不單單是購買有形產品,更多的已轉向電子讀物、信息服務、軟件、音樂等無形商品,這種方式下對于稅種的甄別帶來很大困擾。第四,支付電子化。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支付脫離了銀行的監(jiān)控,財稅部門更是很難獲取納稅人資金流信息,從而助長了企業(yè)偷漏稅的氣焰,導致稅務機關對企業(yè)資金流監(jiān)控的缺位。第五,資源信息化。電子商務是基于信息技術的貿易活動,是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來實現貿易全球化的,它不僅對傳統的稅收征管帶來沖擊和挑戰(zhàn),也對全面提高稅收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帶來了發(fā)展機遇,推動了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

我國電子商務始于1997年,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fā)展,傳統企業(yè)開始大規(guī)模入住網絡市場,網絡消費者也已經成為我國網民新的主體。

從數據看,我國互聯網應用整體顯現出網絡消費快速發(fā)展的顯著趨勢,根據商務部的《電子商務十二五規(guī)劃》,到十二五期末,我國網購規(guī)模有望達到三萬億元,約占零售市場總額的10%。從國際角度看,2012年中國網購比例與美國、德國、法國相近,美國電子商務滲透率從1.3%提高至4.3%用了十年時間,而中國從1.2%上升至4.2%只用了短短四年時間??梢?,我國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發(fā)展?jié)摿驮鲩L空間。與此同時,與電子商務配套的稅收法律的制定則相對滯后,這個巨大的交易市場還未納入國家稅收征管體系,出現了稅收管理的缺失,導致經濟發(fā)展與稅收發(fā)展極度不協調,網絡交易稅收嚴重流失。電子商務猶如一把雙刃劍,給人類經濟社會帶來的革命是全方位的,如何對它有效監(jiān)管,使其健康有序地發(fā)展,促進國際貿易間的交流,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缺失

1.稅收要素難以確定。首先,常設機構不清晰。按照國際慣例,企業(yè)只有在某個國家設立常設機構,并取得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可以認定為從該國取得的所得,從而由該國對此企業(yè)進行征稅管理。電子貿易超越了地域界限,其交易主體的虛擬性使得納稅主體不夠清晰,并且郵件地址、網址與產品供應商未存在必然聯系,難以根據地域管轄權進行判定。其次,交易發(fā)生地不確定。我國現行稅法規(guī)定,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fā)生地確定,由于網絡交易具有不受或很少受到地域空間限制的特點,致使交易發(fā)生地的確定產生困難。最后,課稅對象不明確。我國現行稅制是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實體商品的勞務收入、銷售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均規(guī)定了不同的稅種。而網絡交易通過互聯網將交易信息以數字形式傳遞,省略許多傳統貿易中的紙質憑證和單據,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愈加模糊。

2.稅收管轄權模糊。稅收管轄權大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地域稅收管轄權相結合的方式。網絡貿易使跨國經營收入征稅問題不單單局限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更多的集中到對交易所在地難以辨別的問題上,容易使各個國家在稅收管轄權上發(fā)生爭議。

(二)電子商務稅收執(zhí)行困難

1.傳統稅收管理難以執(zhí)行。首先,稅務登記與之不相適應。網絡貿易中,眾多企業(yè)為了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推辦或不辦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源管理的缺失,導致整項稅收工作的失控;其次,計稅依據難以確定。傳統的稅收征管是以有形的各類報表、憑證、賬簿為基礎,由于因特網的廣泛應用,使得傳統稅收工作所依賴的紙質文件銷聲匿跡,原有的審計方法無所適從,導致傳統的稅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依據;最后,傳統對外貿易稅制不適用。在我國,進口貨物需要報關查驗客戶身份及商品詳細信息,出口企業(yè)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稅優(yōu)惠政策。如若按傳統方式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管理,極易造成逃避進口關稅,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2.傳統稅務稽查難以實施。按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稅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納稅人的真實有效地合同、票據、賬簿、單證等為計稅依據,但是網絡交易為傳統的稅收征管帶來難題:首先,收入難以界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需要通過發(fā)票、賬務、會計憑證來計算,而在電子交易中,買賣雙方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填制,而這些數據可以修改,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很大難度,造成大量稅款的流失。其次,隨著電子銀行支付手段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的付款業(yè)務。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導致本應征收的各類稅種均無從下手。再加上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fā)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來隱藏所有信息,這使稅務部門搜集信息更加困難。

(三)國際避稅問題嚴重

互聯網以其便捷性、高流動性的特點為跨國公司操縱利潤、規(guī)避稅收提供了便利,使得對跨國公司內部價格轉移的監(jiān)控變得更加困難??鐕就ㄟ^因特網可任意選擇在低稅國或避稅港設立服務器站點,進行銷售定價,將其在高稅區(qū)的利潤轉嫁到低稅國和免稅國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同時,隨著銀行網絡化、電子貨幣及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跨國公司內部網絡給稅務部門確定某項交易的內容和性質增加了很大難度,使得稅務機關更加難以判斷一項跨國網絡貿易的真面目。

三、國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經驗借鑒

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稅收問題已引起全球廣泛關注,世界各國和各種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涉稅問題都展開激烈的討論,并出臺了各自政策。

(一)歐盟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歐盟認為稅收體系應具備法律確定性,為了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和避免不公平競爭,不應承擔附加稅收,應不斷完善現有稅收征管系統,促進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協調發(fā)展。

(二)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美國對電子商務實行了極為寬泛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其發(fā)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三)新加坡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

新加坡明確對電子商務貨物勞務稅和所得稅方面的主張。只要是在新加坡境內運營的企業(yè)或個人均應繳納所得稅;無論其銷售方式是何種形態(tài),只要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經營人員,均應征稅;凡在本國登記的經營者,除了提供零稅率的勞務外,一律按3%的稅率繳納貨物勞務稅。

總體來看,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各個國家、組織或多或少地在這種開放性經濟結構中獲益,但由于各區(qū)域間、國家間的經濟發(fā)展差距過大,即使在同一個稅收政策原則下對各國也會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各國基于本國國情,對原有稅收分配結構做出適當調整。發(fā)達國家作為技術產品的主要輸出國也出現了不同態(tài)度,主要分歧就在于是否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發(fā)達國家在此問題上也達成一些共識:保持稅收中性原則;加強國際間溝通交流;避免多重課稅,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fā)展等。

四、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在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正處于起步階段,尚未構建起法律框架。因此,要盡快完善電子商務的法律體系。首先,建立電子商務稅收基本法。相關部門應在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稅法條文基礎上,加快電子商務稅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形成以憲法為根本,以稅收基本法為基礎,以各項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為主體的稅收法律體系。其次,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對稅法中涉及電子商務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對網絡環(huán)境下電子稅務登記進行明確規(guī)定,建立科學有效地納稅申報方式。再次,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實施細則。對“電子貨幣”、“電子賬簿”、“電子發(fā)票”等網絡經營方式有明確規(guī)定,為網絡貿易的交易行為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加強國際合作,協調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律制定,防止發(fā)達國家利用經濟優(yōu)勢制定不平等條約,構建全球電子商務稅收和諧發(fā)展的新環(huán)境。

(二)堅持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適當給予稅收優(yōu)惠政策

稅收中性原則要求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間應遵循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的便利、節(jié)約和高效,盡可能避免額外負擔。因此,在兼顧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基礎上,可以針對企業(yè)通過網絡提品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單獨核算的業(yè)務,制定一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比如:提高增值稅納稅起征點、降低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加大出口退稅優(yōu)惠政策等,促進其健康有序發(fā)展。

(三)加快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傳統稅收已無法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需要,電子稅務作為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應對納稅人會計電算化和管理電子化的有效手段,是稅務機關創(chuàng)新征收手段的必然選擇。第一,實現信息化發(fā)展步伐的統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方面的信息化建設投入,實現工商、財政、稅務、國庫、海關、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網,先進、可靠的部門間信息交換系統,進一步增強涉稅信息采集的準確性、及時性和連續(xù)性。第二,統一稅收征管流程。實現相對合署辦稅,建立國、地稅之間業(yè)務溝通協作的長效機制。第三,盡快研發(fā)出與電子商務管理相關的技術平臺,完善電子稅收系統,加快稅收管理電子化進程,提高稅收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培養(yǎng)“網絡時代”復合型稅務管理人才

首先,構筑科學的人才整體配置體系。根據人力資源評估和不同崗位需要的工作量,從全局觀念出發(fā),注重整體利益和各層次功能的有機配合,使其類型互補、才能互補、知識互補、性格互補、年齡互補,充分拓展人才的使用效能。其次,拓寬用人渠道,增添隊伍活力。在挖掘現有人力資源潛力下,積極探索聘用制、雇員制、合同制運行的經驗和作法,為創(chuàng)新人力資源管理提供思路,并有效緩解稅務系統高層次人才緊缺的壓力。再次,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勵機制。在提高稅務人員業(yè)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能力培養(yǎng)。使組織目標和個人目標趨同一致,讓干部職工能看到自身價值和責任,提高工作積極性。最后,建立人才培養(yǎng)的長效機制,制定人才培養(yǎng)的長遠規(guī)劃,做到只能讓人等工作,不能讓工作等人??傊?,稅務部門應依托互聯網時代,加大現代化科技投入,培養(yǎng)既熟悉稅收專業(yè)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外語及電子商務管理知識的復合型高素質人才,將我國稅收事業(yè)帶入嶄新的“電子時代”。

參考文獻

[1]許國柱.電子商務實務[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第5篇:電商征稅范文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

[中圖分類號] F713.36 [文獻標識碼] B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電子商務導致稅收流失

我國電子商務的成交額逐年上漲,其增長率也快速增長,在2014的成交額就達到了16.39萬億元,2015年交易額達到18.3萬億,僅2015年“雙十一”一天的交易額就達到了912億,可見我國稅收流失的嚴重。電子商務的高效、便捷、低廉等優(yōu)點潛移默化改變人們的消費習慣,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線上購物,也有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線上創(chuàng)業(yè)。電子商務市場能創(chuàng)造如此龐大的成交額,正是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擁有巨大的利潤,制定稅收征管體系,對其進行全面征稅,必將給我國的財政帶來可觀收入。

(二)稅法公平的原則

傳統和電子兩種商務模式從本質來講并沒有差別,這兩者的主體都應該按稅法規(guī)定進行稅收征報,稅法上明確表明稅收應該在附有義務的主體間共同分擔。同時稅法也具有普遍性,電子商務已經進入穩(wěn)步發(fā)展階段,前階段為發(fā)展電子商務而免征稅收的理由已經不再充分,對電子商務應與傳統商務一視同仁,對兩者進行共同征稅更能體現其貿易的公平性,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也會平衡原有納稅主體的心理落差,激勵其及時納稅。

(三)對電子商務征稅是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按我國電子商務近幾年迅速發(fā)展的態(tài)勢,不久便將步入成熟期,加之我國現階段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決心不斷提高,相關政策不斷出臺,對電子商務進行全面征稅指日可待,對貿易市場的公平性必定有所好轉。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設置的問題

1.稅收主體難以確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時,將會在判定其納稅人時遇到障礙。電子商務在進行稅收主體的確定時大體與傳統商務類似,但其交易的特殊性導致電子商務涉及的主體更廣更雜,包含了在電子商務設立機構的商家和個人,也包括了在國外設立但其收入是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商家和個人,同時還有在跨國交易中提供勞務和無形資產的商家和個人,稅收主體的多樣性導致我國在進行具體稅收征管時有一定的困難。電子商務的特性也使交易雙方的聯系更加隱蔽,通過互聯網隨時進行交易,這也為納稅主體確認帶來不便。

2.課稅對象及具體稅種難以確定。稅收的課稅對象就是征稅的對象,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導致沒有傳統交易中的很多單據和憑證,課稅對象難以確認。電子商務的貿易商品一般分為實物型、服務型以及數字信息型三種,前兩種交易方式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沒有本質區(qū)別。但第三種數字信息型電子商務只要通過下載、云盤、發(fā)送就可以送達,造成稅收征管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

如果對電子商務征稅,那么是否需要新增設稅種將是首先要考慮解決的問題,新增特定稅種將更明確電子商務稅收主體和課稅對象,但必然增加工作量,相關部門需成立相關部門,進行專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電子商務的稅種選擇也可以在已有的稅種中進行,但必須細化征管范圍,進行稅率完善。

3.征稅環(huán)節(jié)難以控制。傳統的跨國交易方式中,商品生產出來后,會通過各種中間商才會到買家手中,也會有海關進行征稅,征稅環(huán)節(jié)的控制有據可依,便于征管。電子商務于傳統交易不同,很多不是實物的商品可以跳過中間商直接到消費者的手中,這時征稅環(huán)節(jié)的就變得不易控制了,如果僅僅依靠自覺性進行申報必將導致稅收的流失。

(二)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問題

1.傳統稅收登記和稽查手段不適用。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是發(fā)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主體主動到工商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工商部門可以全面知曉納稅主體的分布和數量,從而進行有效的管理,避免稅收的流失。而在C2C模式下,商家多為個人,其分布較為分散,身份也較為隱蔽。多數情況下只需在相關交易平臺上完成注冊,繳納一些注冊費便可直接進行經營。并不用經過工商部門的審批,并且商家可以更改其IP地址導致其經營地難以確定,現階段的稅收登記制度和稅收征管體系還不能適應電子商務,對稅收稽查造成一定困難。

2.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電子商務交易通過互聯網的虛擬和無空間性導致了其不同于傳統交易方式,互聯網交易的電子的虛擬化使其難以確定并且存在隨意改動的難題,因此造成稅務機關難以確定其稅收管轄權,也無法得知稅收主體的應納稅額。互聯網的全球化導致電子商務的貿易范圍遍布全球,貿易邊界模糊,貿易不限于本國,這種跨境貿易,導致進出口國會因為各自利益對貿易行為都進行征稅,造成征稅重復,明確電子商務貿易的稅收管轄將會方便其征管工作。

3.代扣代繳在電子商務中難以實現。代扣代繳是依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代扣代繳的納稅方式使一些不易控制的稅源得到了控制。電子商務很多交易都為消費者與供貨商直接交易,省去了中間環(huán)節(jié),此時現有的代扣代繳的政策就不再適用,加之電子商務的數字化和模糊化增加了逃稅的可能性。

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一)借鑒國外電子商務征稅的經驗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問題在全球也很熱門,各國有各自的看法。歐盟提倡對其進行征管,也了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規(guī)范,2003年7月1日,歐盟開始實施電子商務增值稅新指令,這一指令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意義,使歐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征收電子商務增值稅的地區(qū)。歐盟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模式貿易市場有序發(fā)展。法國確立了電子發(fā)票的制度,同時法國設立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具有一定的威懾力。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情,導致其在對待該問題和制定政策時也不盡相同,我國可以參考這些國家已有的制度,分析我國電商大環(huán)境,取精華去糟粕,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征管體系。

(二)完善征稅方案

1.明確電子商務的課稅主體及管轄范圍。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首先應確定對誰征稅,其課稅對象應為在其平臺上進行經營活動從而獲取收益的商戶,而B2B和B2C的電子商務交易都已經有實際開設的企業(yè),不需重復繳稅,最主要的是C2C的個人商戶。確定了課稅主體后,還需稅務部門確保能查明課稅身份,可以通過立法給予平臺運營商更大的身份查驗權利,使其有權通過國家層面的身份信息系統查證電子商家的所提供身份證明的真實性,防止電子商家使用虛假身份信息進行注冊。

2.確定具體征稅稅種。如果開征新的稅種,將給稅務機關帶來繁重的工作量,也會增加稅收征管的難度,所以可以選擇在現有的稅種上進行選擇,加以修改運用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中。個人電子商務賣家應承擔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而企業(yè)的賣家一般而言承擔增值稅以及企業(yè)所得稅。同時在制定具體政策時也要考慮電子商務未來的發(fā)展趨勢,添加一些細則,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留有一定的空間。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施管理

對電子商務的征管主要側重于B2B的稅務征收,還需彌補B2C、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的一些漏洞,這就需要全面做好電商登記,統一選擇網上交易的專用發(fā)票來進行納稅,同時進一步實施電子商務的線上申報制度。

1.確定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的盛行使傳統的紙質發(fā)票不再適用,為了方便管理,同時解決稅收管轄權這個難題,我國在進行征管時應該開發(fā)一種專用的發(fā)票,該電子發(fā)票可以在電子商務交易達成付款后自動生成,同時交易取消時也會自動生成紅字發(fā)票,電子發(fā)票的生成將直接傳輸到商家對應轄區(qū)的稅務機關,這樣不但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制造虛假發(fā)票,而且解決了電子商務稅收管轄難以界定的難題。

2.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代扣代繳制度。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代扣代繳制度將減輕稅務部門進行征管的難度,減少工作量,我國的電子商務在線上進行貿易,大部分的貿易在結算時都采用電子銀行、支付寶、百度錢包等第三方支付來進行,那么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與這些平臺合作來達到代扣代繳的目的。

3.加大培養(yǎng)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人才建設的力度。稅務部門在人才建設上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可以在部門內部選取年輕職工來進行培訓,邀請優(yōu)秀專家和學者來進行講解,調動學習的積極性;二是可以設置專門崗位進行招聘,引進具有專業(yè)技術的人才,高素質的人才將為建設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持。

[參 考 文 獻]

[1]幸結.網店稅收法律問題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4

第6篇:電商征稅范文

(北京工商大學,北京100048)

摘要:電子商務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fā)展,這是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結果。電子商務在改變傳統貿易方式,給企業(yè)提供更多商機的同時,也因其交易虛擬化、跨時空、高流動性的特點及稅務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qū),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十分嚴重。本文從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及發(fā)展現狀,分析了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嚴重性,指出我國應加強稅收征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必要性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5(2015)04-0127-02

收稿日期:2015-01-20

作者簡介:張宇婷(1994-),女,漢族,黑龍江塔河人,在校大學生,主要研究方向為財政稅收與企事業(yè)單位經濟管理。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及特征

1.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yè)貿易活動中,在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huán)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yè)運營模式。

2.電子商務的特征

電子商務本質上仍然是一種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利用了現代通訊技術,因而具有下述特點:

(l)無國界、無地域性,交易的快捷化?;ヂ摼W本身沒有國界和地域范圍的限制,電子商務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極大地縮短了交易時間,使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和達成交易變得方便快捷高效。

(2)虛擬性、隱蔽性,經營的連續(xù)化。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進行的,它縮小了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電子商務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時的服務,自動系統可以使網上商店始終連續(xù)經營。網上的商店不是有形的實體市場,網上的任何產品也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買賣雙方在網上交易時僅以網址存在,相互之間可能根本不清楚對方是誰或隸屬于哪個國家或地區(qū)。

(3)電子化、數字化,成本的低廉化。在電子商務的交易中,買賣合同、各種票據等書面的紙質憑證全部被電子信息所替代,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減少了服務費用、貿易中介費用等。

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現狀

1.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現狀

我國的電子商務發(fā)展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雖然起步晚,但到本世紀初,我國電子商務行業(yè)發(fā)展迅猛。艾瑞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guī)模12.3萬億元,增長21.3%,其中網絡購物增長48.7%,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滲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成為推動電子商務市場發(fā)展的重要力量。

上面圖表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的電子商務交易額增長率一直保持快速增長勢頭,并以GDP7%-9%的2-3倍的速率在增長。自2010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突破4萬億以來,每年以2萬億元人民幣左右的速度在增長,網絡購物迅猛增長,電子商務正在成為拉動國民經濟保持快速可持續(xù)增長的重要動力和引擎。

根據互聯網網絡信息中心最新的報告,2014年底中國互聯網網民達到6.48億,接入到互聯網上的設備超過了地球上人類的數量,目前活躍網站數量接近9個億,全球域名注冊數量為3個億。

近年來,政府相關部門圍繞促進發(fā)展網絡購物、網上交易和支付服務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guī)章與標準規(guī)范,為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發(fā)展規(guī)律的電子商務政策法制環(huán)境做出了積極探索。2014年"鼓勵電子商務創(chuàng)新發(fā)展"更是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預計到2015年,我國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應用電子商務比率將達80%以上;到2018年,電子商務將會占據中國人消費支出的五分之一。

2.我國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稅收流失現狀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和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搬到網上經營,其結果是一方面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量的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造成了網上貿易的“征稅盲區(qū)域”,網上貿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十分嚴重。

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流失規(guī)模,目前可行的估計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平均稅負法”,二是“流失率法”。

據專家測算,不考慮所得稅和少部分納稅額時,在2010年“窄口徑”的稅收流失規(guī)模約為489億元,占實體總稅收的0.67%;“寬口徑”的稅收流失規(guī)模在2010年約為4419億元,占實體總稅收的6.04%。如果采取“稅收流失率”方法進行估算,“窄口徑”的稅收流失規(guī)模在2010年約為647.4億元,占實體總稅收的0.88%;“寬口徑”的稅收流失規(guī)模在2010年約為5850億元,占實體總稅收的7.99%。2014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12.3萬億元,是2010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4.5萬億元的近3倍,如果按“平均稅負法”法估算,“寬口徑”的稅收流失規(guī)模在1.3萬億元,如果按“稅收流失率”方法進行估算,“寬口徑”的稅收流失規(guī)模在2014年將達1.7萬億元。可見每年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嚴重性,這必將影響國家經濟實力的增速,同時對傳統實體企業(yè)也是極大的不公平。

三、電子商務稅收的必要性

1.對電子商務征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

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相同境遇的人應當承擔相同的賦稅,不能因貿易方式不同有所不同。但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各國稅收制度的不盡完善以及傳統征管手段的滯后性,使得從事“虛擬”網絡貿易的企業(yè)可以輕易避免納稅義務,偷稅、漏稅現象非常普遍,稅務機關很難獲得全面有效的信息,而且世界上許多國家目前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這使得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的稅收負擔明顯不公。如果放任此種行為,勢必會造成傳統交易市場的萎縮,使傳統交易市場內的就業(yè)等因素遭受沖擊。因此,稅法的公平原則,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應當承擔納稅的義務,以實現公平的稅負。

2.對電子商務征稅是促進電子商務市場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需要。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電子商務行業(yè)已經進入發(fā)展的全盛時代。從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最新統計數據來看,2014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包括B2B和網絡零售)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又以C2C運營模式的淘寶網的交易額最占優(yōu)勢。但引起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國的電商市場并沒有貢獻相應的稅收來與其創(chuàng)造的巨大交易額相匹配。另一方面,由于電商行業(yè)缺乏必要的監(jiān)管,進入門檻低,尤其是C2C電子商務市場上充斥著各種粗制濫造的產品和服務,成千上萬的水貨、假貨正在瓦解著買方市場的信任,挑戰(zhàn)著電商市場的道德底線。因此,制定具體的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是促進中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健康有序的發(fā)展的需要。在2015年兩會上,人大代表對某些電商:“賣假貨”還“不交稅”提出了質疑,并指出“只有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才能保護好消費者權益,監(jiān)管不能在線上線下兩個樣?!?/p>

3.對電子商務征稅是促進我國經濟發(fā)展的客觀要求。

我國是發(fā)展中國家,國家建設需要大量稅收,不能為了扶持電子商務發(fā)展而放棄稅收征管權。稅收是我國調節(jié)經濟發(fā)展的主要財政手段,同時又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果放棄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會喪失在未來不可估量的稅源,造成稅款流失嚴重,將削弱國家經濟實力。

4.國際經濟大環(huán)境促使我們對電子商務征稅。

我國是發(fā)展中國家,是電子商務的凈輸入國,遵循國際上已達成共識的稅收中性原則,出于保護民族產業(yè)和維護國家利益的考慮,對電子商務征稅并強化控管顯得更加迫切,如果放棄電子商務征稅權,實行互聯網零關稅,則意味著傳統的關稅保護屏障將完全失效。

5.大數據等技術為實現電子商務征稅提供了現實可能。

目前利用先進的數據處理和網絡傳輸技術對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交易、資金和數據進行精確而有效的稅收征管已經是很容易的事了,只要工商、稅務部門的數據進行對接,誰賣的東西,追溯起來非常容易。通過對電商實行稅收代購代繳等做法,實行商品質量、稅收先行負責制,讓電商平臺負起監(jiān)管職責,以實現對電子商務征稅。

結束語

電子商務是當前我國經濟發(fā)展的核心,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高速發(fā)展情況來看,對電子商務實行征稅是必要的和迫切的,從規(guī)范市場公平競爭,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堵塞稅款流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面都呼喚和要求電子商務稅法的完善,使之成為我國稅收體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參考文獻:

[1]何睿.淺析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的稅收問題及基本對策.時代經貿,2008,6(9):19-20.

[2]蔡金榮.電子商務與稅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

[3]朱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及其治理措施.財經論叢,2013,第二期.

第7篇:電商征稅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大數據;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稅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是云計算時代的產物,是“互聯網+”的核心引擎,更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和創(chuàng)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發(fā)達國家已經將大數據資源應用于稅源控制、稅款征收,并以此來實現稅收的技術創(chuàng)新、管理創(chuàng)新和服務創(chuàng)新。

1國內外現狀

1.1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及稅收征管情況

由表1可以看出,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迅猛,稅源范圍廣、金額大,能為國家財政做出很大貢獻??墒牵捎谖覈F行的《稅收征管法》對電子商務中納稅主體、納稅行為及稅收監(jiān)管等規(guī)定不明確,導致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主體在法律上未明確界定、稅源無法準確控制、征管能力執(zhí)行不足等。

1.2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研究較早,經歷了漫長的討論和修正,存在很大爭議,最終從免稅走向征稅;歐盟一直以來將電子商務稅看作新的稅源,傾向于制定比較嚴格的監(jiān)管措施,成為全球首個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的組織。經濟與合作發(fā)展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堅持中性、高效、確定與簡便、公平與靈活性的原則,鼓勵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從國際形勢來看,其他國家或組織在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做法上還是有區(qū)別的。在我國,電子商務在近十年的發(fā)展中,對稅收收入已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為促進市場公平,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考慮到鼓勵電子商務發(fā)展、增加國家經濟收入,以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我國可以對電子商務征稅采取減稅或者暫時免稅政策。

2大數據分析的特點與優(yōu)勢

2.1大數據分析的概念

大數據分析是指摒棄傳統的抽樣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數據進行分析處理的方法。由于大數據具有體量巨大、類型多樣、處理速度快、價值密度低的特點,所以它打破了傳統思維的分析方法。通過在即時更新的海量數據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結果具有實時性。在大數據時代,稅收征管也應與當前形勢緊密聯系,及時轉變傳統思維,才能提出新的創(chuàng)舉。

2.2大數據分析在稅收征管中的優(yōu)勢

大數據思維的建立是區(qū)別于傳統稅收的關鍵,可彌補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通過為征納雙方提供有效的溝通渠道,將稅收風險降到最低。將大數據思維運用到稅收征管實踐中,既能將大數據思維進行推廣至其他領域,又能彌補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空白,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作出應有的貢獻。

3大數據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

3.1稅源控制

稅源管理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關鍵,大數據的突出作用在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大數據也為實現稅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術支撐,進而引發(fā)了一場稅源管理的革命。

稅源控制的實質就是納稅主體的確定,現行電子商務中商家的注冊制度存在嚴重問題,不少商家未實行實名注冊,交易記錄不真實甚至隱瞞交易行為,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嚴重的挑戰(zhàn)。對此,相關管理部門應該通過立法,嚴格執(zhí)行商家實名制注冊,使得電商經營活動規(guī)范化。同時,稅務機關應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識別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記錄,對電商發(fā)放實現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發(fā)放電子式身份證明作為數字身份證,實施納稅人“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管理。這樣可以使得網上稅收信息公開化,打破信息不對稱等局面,通過這一措施來控制稅源,以達到確定所有納稅主體的目的。

3.2稅款征收

在稅款的征收環(huán)節(jié),現行實體征稅制度已經不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征收征管。對此,政府部門應該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殊性,在國家稅務總局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機構負責電子商務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別成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部門,由國家稅務總局實行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垂直領導,檢查和督導各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構完善稅收登記、稅收管理、稅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稅收征管部門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合作,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征稅項目,在依法確定交易行為確實發(fā)生后,在消費者支付環(huán)節(jié)中,網絡交易平臺的系統自動按照相關稅目和稅率扣除應繳稅款,并自動進入相關財政賬戶;當涉及到退貨而產生退稅問題時,可以先把電子發(fā)票打印出來,將相關退貨發(fā)票做好標記,按月清算。同時,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進項稅額。這樣能有效防止網絡交易過程中交易行為隱蔽、計稅困難等造成的偷稅、漏稅、逃稅行為的發(fā)生。

3.3稅收監(jiān)管與稽查

在大數據的背景下,所有的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臺上,這就形成了一個良好的共享機制。地稅與國稅稅務信息共享,跨區(qū)稅務部門信息共享,稅務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國土等部門),稅務部門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共享。同時,稅務部門還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物聯網等第三方信息平臺來披露并挖掘隱藏信息。在稅收監(jiān)管方面,首先,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來完善稅收風險評估機制;其次,稅務機關可以從多方(電商所開電子發(fā)票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收集的信息來進行比對、甄別,并檢查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的行為。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數據庫的容量不斷增加,現在已經可以實現部分數據的永久保存,從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問題。由于大數據信息量大,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稽查時可以通過關鍵字檢索,比如稅號查詢、代碼查詢等方式進行有效數據的提取,避免了到實體店中去翻閱紙質資料的繁瑣,從而大大提高了稅務機關人員的工作效率,同時也降低了征稅成本。

4結語

在當今時代,商業(yè)模式日趨多元化,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極大地沖擊了傳統商業(yè),對實體經濟的發(fā)展造成了碾壓式的打擊,使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成為了當前經濟發(fā)展的趨勢。在這場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業(yè)變革中,電子商務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fā)展。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電子商務發(fā)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合理運用大數據分析,有利于加強完善電商的管理,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促進電商與實體商家的公平發(fā)展,保證國家的稅收權益,使社會在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找好平衡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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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靜.大數據對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zhàn)及其應對策略[J].商,2015,(43).

第8篇:電商征稅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yè)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yè)性小規(guī)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yè)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yè)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yè)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guī)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qū)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guī)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guī)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fā)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fā)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yè)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huán)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yè)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fā)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yōu)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zhí)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yè)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guī)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fā)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延伸至網絡經濟?!巴荨倍惏高m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chuàng)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huán)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yè)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yè)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yè)收入征流轉稅,營業(yè)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guī)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jiān)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fā)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guī)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guī),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關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jiān)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yǎng)既懂稅收業(yè)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yè)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fā)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yè)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yè)用戶的連接,對企業(yè)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jiān)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jiān)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xù)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fā)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fā)、設計、制定監(jiān)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guī)“要求互聯網從業(yè)人員依法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巴荨卑缸屗匈u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guī)范總滯后于其發(fā)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jiān)管規(guī)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第9篇:電商征稅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引言

由于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電子商務這種新崛起的商業(yè)模式應運而生了。近些年來由于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以往面對面的交互方式開始逐漸向虛擬交互方式轉變。各大企業(yè)通過電子商務不僅僅降低了經營成本,還有效提升了資金的流動效率。此外人們通過網絡不僅可以節(jié)省了大量時間,生活的便捷性也有效提升了,但是稅收的問題也日漸凸顯,電子商務給以往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帶來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為了我國的經濟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

一、電子商務征稅的重要性

我國的電子商務剛開始發(fā)展,不管是技術高低還是規(guī)模發(fā)現,都遠遠落后于其他發(fā)達國家。有些人認為,我國必須采取電子商務免稅的政策,如此以來能夠有效提升人們利用電子商務就業(yè)的積極性,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且還可以擴充稅收的來源渠道。還有一部分人則持相反的態(tài)度,因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便是稅收,由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其在整個商務體系中占據了非常大的比例,倘若實行免稅制度,我國財政收入必定會持續(xù)下滑,阻礙經濟健康發(fā)展。除此之外,還會嚴重影響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沖擊傳統商務。

如果要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經營過程進行監(jiān)督管理,那么征管稅收是必不可少的。我國幾乎所有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都經過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了注冊和登記,網絡交易平臺肩負著重大使命與責任。然而由于眾多因素影響,我國的網絡交易平臺無法全面審查所有用戶的注冊信息,出現了監(jiān)管的空白。所以會存在非常多的違規(guī)違法現象,對我國電子商務日后的健康發(fā)展產生了嚴重的阻礙作用。由此可見,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是必不可少的[1]。

二、電子商務征稅的原則

(1)公平稅負原則

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相比,其核心皆為交易。從電子商務的角度來說,為了公平起見,電子商務的稅收必須與傳統商務稅收一樣。而且電子商務的模式也在不斷地發(fā)生變化,有傳統的風險投資逐漸轉變?yōu)楝F在的傳統行業(yè)投資。其利用傳統行業(yè)這個有利平臺,并且在信息化的幫助下,將大量的商品與服務在網絡的幫助下,超越了空間和時間的束縛。根據相關的法律政策,與傳統的商務相比,電子商務與其并不存在本質區(qū)別,必須按照同樣的稅率進行征收。然而作為一個新興產業(yè),電子商務在發(fā)展的前期,國家必須要對基于大力支持,對其給予扶助,促進其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2)稅收中性與效率原則緊密結合原則

稅收可以對經濟的健康發(fā)展產生非常強烈的調節(jié)作用,尤其是對于某些新興的行業(yè),更是可以發(fā)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新型的行業(yè),稅收必須將其促進作用充分發(fā)揮出來,不能成為其發(fā)展之路上的絆腳石。電子商務其本身具有傳統商務所不具備的諸多優(yōu)勢,不僅可以降低企業(yè)的經營成本,提升企業(yè)的經營效率,還可以確保企業(yè)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說,信息化仍然處于起始階段,很多方面都尚欠成熟,而且由于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網絡地址資源很少,企業(yè)的經營模式僵化呆板,信息化程度很低。由于上述原因,導致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許多收稅的政策也產生了一定的阻礙作用[2]。

三、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具體對策

(1)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與以往的稅款繳納具有很大的區(qū)別,其能夠實現商家代繳代扣。也就是從支付體系著手,處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過程之中存在的隱蔽性與流動性。在交易結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商將貨款轉給賣家時,交易系統便可以自動統計出貨款應當繳納的稅額,在支付成功之后,營運商及時進行代繳代扣。以網絡為經營渠道的企業(yè),或者個人進行網絡交易時,可以在電子商務平臺的幫助下,通過金融機構的結算記錄完成代繳代扣。只要是按照稅法規(guī)定達到按次征收的,全部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應當納稅的金額。

(2)制定相關的法律法律

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款征收,必須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實施細則,與通過部門之間進行通力合作,從而進一步實現多方位的立體式的監(jiān)督管理?,F階段我國相關的法律難以適應目前的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唯有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才可以從根本上有效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款征收問題,將完全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構建起來。

(3)塑造“網絡稅收時代”的專業(yè)人才

技術人才的監(jiān)管不利是電子商務稅款征收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其作為前沿性學科,稅務機關在征稅的同時要加強專業(yè)技術人才的塑造與培養(yǎng)?,F階段我國面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處理方式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缺乏大量的網絡技術人才與有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對于電子商務稅款的征收,必須在高科技手段的幫助下,對網上交易的真實性進行鑒定,對電子商務的活動流程進行追蹤,有效提升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力度。稅務機關可以與各大金融機構之間進行通力合作,在運營商交易憑臺上安裝稅控器,借助信息技術監(jiān)控電子支付,從而獲取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3]。

結語

縱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規(guī)模以及發(fā)展空間,電子商務存在著巨大的潛力。在不就之后的將來,我國的收稅征管制度定會緊隨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腳步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速度,形成協同發(fā)展的狀態(tài)。由眾多人才組成的技術人稅務隊伍也會隨之涌現,在完善的制度下,納稅人的納稅遵從率也會顯著提升。最后形成征稅者、納稅人以及社會各界一同維護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

參考文獻: